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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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保护我市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限期治理任务,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总结》(x秘[x]74号)和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意见》的总结》(x政办[x]140号)(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列入我市x年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计划且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于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
列入我市x年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计划且在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于x年9月30日前拆除。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现有的限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且未列入年度整治范围的,应妥善利用养殖废弃物,不外排。
x辖区内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于x年6月30日前办理环评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否则将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拆除。
二、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x年3月16日-3月31日)。各乡镇负责对属地区域内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填写《x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基本信息表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经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制定整治方案(x年4月1日-4月20日)。市环保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联合市畜牧兽医局进行现场核实后,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指导各乡镇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各相关养殖企业应该严格按照《x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要求》及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填写《拟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申报表格》,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治污工程(x年4月21日-8月31日)。各相关规模畜禽养殖企业依据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治理方案实施污染治理,严格按照《拟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申报表格》填报的治污设施尺寸和质量要求建设治污工程,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畜禽污染物消纳土地。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有关票据,拍摄和保存相关照片、图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内限期治理养殖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成效。
(四)检查验收(x年9月1日-9月30日)。各养殖企业治污方案实施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验收资料清单》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和验收申请,并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并将本辖区内限期治理验收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联合市畜牧兽医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三、治理措施
(一)生猪养殖场。建设独立污水收集管网,养殖场区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采取干清粪工艺,干粪堆肥后还田利用;尿液及冲洗猪舍污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后沼液、沼渣经储存后综合利用。
(二)肉鸡、蛋鸡养殖场。按照养殖规模建设堆粪场,采取干清粪工艺,干粪堆肥后还田利用。场区不得有污水外排。
四、工作保障
(一)资金补助。
1、按照要求完成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的,按照污水暗沟长度每米补助15元,建设标准为宽0.4米,高0.3米,上部加盖水泥板,确保封闭;
2、建设厌氧发酵池(沼气池)工程的,每立方米补助150元。采取防渗膜软体反应器模式,所使用的HPDE土工膜厚度不得低于1.0毫米;
3、建设沼液储存池的,每立方米补助80元。要求使用HPDE 土工膜进行防渗,同时需能够防雨。
4、建设符合要求的干粪堆场,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建设标准为水泥地坪,周围砖砌墙体,上部加盖防雨棚。同时,因减排需要,各养殖场所建干粪堆场储存体积(以围墙高度计算)需符合减排要求(见附件3)。
(二)工作考核。
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分类及生态乡镇、美好乡村及年终环保工作考核范围,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环保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市环保局每月对各乡镇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抄报市目标效能办。
(三)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畜禽污染防治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全社会监督并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