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教案
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教案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
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下面给大家带来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教案,希望大家喜欢!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教案1教学目的: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一、导入触目惊心: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
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那么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学生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你对国家的相关法律知道多少?1、说出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规。
2、师总结并出示课件。
法律词典: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合作交流:问题1、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问题2、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还有什么?自我预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习惯正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
青少年要从小事和日常生活做起,堂堂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坚决摒弃不良行为。
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教案2教学目的: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一、导入社会在不断进步,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9]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____)__刑初字第__号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院未成年案件规定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2006年10月3日,是高新星、赖志锋(均在逃)他们准备好铁撬、大剪钳子、介刀等工具,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
显然,在这次毁坏财物中,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基站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
2,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邹贵强处于次要地位。
2006年10月3日毁坏财物中,犯意是高新星、赖志锋引起,也是他们直接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毁坏财物的。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邹贵强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邹贵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邹贵强是1989年12月16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邹贵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破坏手段的行为,仅仅在外面望风,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与其它俩个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相比,应当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思考
( 南京师 范大 学 法学院 , 南京 20 9 )’ 10 7
摘 要 :近十年来 , 国未成年人犯 罪率明显上升 , 了更有 效地 预防和 减 少未成 年人犯 罪 , 高人 民法 院 我 为 最
于20 年 1月2 公布 了《 06 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 , 解
未成年人在 生理方 面、 想方 面、 思 心理 方 面不 稳定 , 自 我控制力差 , 容易接受 外界 的暗示 和诱 惑 , 感情 易 冲动 , 行 动易过激 , 但同时成人 感很 强 , 愿别 人 干涉 自己的事 情 , 不 以表 明 自己已长 大 、 熟 , 成 往往会 有一 些 出乎 意料 的举 动 , 并易形 成 与 他 认 为 “ 得 太 严 ”的家 长 、 师 的 对 立 情 管 老 绪。 …赋 予轻 刑正 是充 分 考虑 未成 年 犯 的这 些 生 理 、 理 心 特点 。 学地对未成年 犯实 施管 理 。 理地 安 排劳 动 , 针 科 合 有
近年来 , 随着 社会 的不 断发展变化 , 未成年人犯 罪已发 展成为一 个席卷全球性 的社 会 问题 , 减少 和遏制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增长 , 一直是 世界各 国政府孜孜 以求 的理想 。在 我 国, 未成 年人是 一个庞大 的社会 群体 , 是祖 国 的未来 , 民族 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地成 长 。 是关 系到 国家存亡 、 民族兴 衰 的大事 。近十年来 。 国未成 年人犯 罪率 明显上 升。未 我 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犯 罪 的后备 军 , 国十分重视 这一 严 我 重 的社会 问题 , 应地制定 了一系列 法律 法规 。为 了更 有 相 效地预防 和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 , 最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6年 1 月2 3日公布 了《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4)(总分100, 做题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甲乙与其他人一起赌博,赌桌上,甲输给了乙1000元钱。
结束后,甲越想越不服气,觉得乙一定在赌博的时候作了手脚。
于是甲找到乙,对乙拳打脚踢,要求乙交出所赢的1000元,乙被打成重伤,被迫将1000元钱还给了甲。
甲的行为( )SSS_SINGLE_SELA不构成犯罪B构成抢劫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抢夺罪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答案:C抢劫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甲只是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没有劫取乙的财物的目的,即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B项错误。
甲将乙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正确。
2.甲从人贩子手中买得1名妇女乙做老婆。
某日,甲试图与乙拜堂成亲,并于夜间与乙同房,遭到乙的反抗,甲便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SSS_SINGLE_SEL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故意伤害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答案:C甲从人贩子手中购得1名妇女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甲欲奸淫乙但因乙的反抗而未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
甲将乙打成重伤,该伤害行为并非因强奸致人重伤,应独立评价,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可见,选C项。
3.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高等院校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都以牟利为目的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答案:D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高校是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不都以牟利为目的,有些犯罪没有牟利的目的。
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解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解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本⽂⼤概5000字阅读需要5分钟号外【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禁⽌⽤于商业⽤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9期。
作者:钟明,福建省周宁县⼈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恺,福建省宁德市⼈民检察院第⼀检察部⼆级检察官。
摘要《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现⾏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严格限定,体现了⽴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以外的⾏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的⾏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为⼈也应以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追诉条件当前,未成年⼈犯罪尤其是严重暴⼒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在现⾏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规定,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以下简称“12-14周岁未成年⼈”),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修正,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
⼀、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刑法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但对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体现了⽴法者对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试题及答案题目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选择一项:A. 被害人所在单位B. 被害人C.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D. 被害人的叔叔正确答案是:被害人题目2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选择一项:A. A市检察院B. B省高级法院C. A市中级法院D. B省检察院正确答案是:A市中级法院题目3执行死刑,由()。
选择一项:A. 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指挥B. 最高人民法院指派的人员指挥C. 公安机关指派的公安人员指挥D. 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题目4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
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
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选择一项:A. 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B. 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C.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正确答案是: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题目5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
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选择一项:A.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 省监狱管理机关D. 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正确答案是: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题目6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选择一项:A. 某甲的父母B. 某甲C. 某甲所在单位D. 某甲的亲友正确答案是:某甲题目7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财产范围,应以被告人的()。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篇: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2-1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4-1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9-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1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1-20最高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12-1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第二篇:200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序号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实施日期2006-1-23 2006-4-12006-5-92006-7-28 2006-8-22 2006-10-1 2006-9-82006-9-252006-11-16 2007-1-12006-12-8 2007-1-1第三篇:2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范文模版)2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第四篇:2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2005-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最高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6-65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05-8-1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8-24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0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12-30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间:2012-06-06 10:1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提要]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基础级刑法判断题
基础级刑法判断题题目1:(判断题)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87条题目2:(判断题)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题目3:(判断题)高某因炒股向刘某借了10万元高利贷,后炒股失败,迟迟未归还刘某借款。
一日刘某找来三名男子将高某强行带至一废弃场区,并打电话给高某家人,称如果不还钱就不放人,还要让高某好看。
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题目4:(判断题)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予处罚。
但是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16题目5:(判断题)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第20条题目6:(判断题)司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时,李某抓住车厢后部想搭顺风车。
张某为摆脱李某突然刹车,致李某摔下车死亡。
张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14题目7:(判断题)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 5题目8:(判断题)只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刑法第133条题目9:(判断题)冒充高干子弟进行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279条题目10:(判断题)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初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_2006_1号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初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张华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从刑法典层面而言,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现行的《刑法》,只有一个条文四款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17条;1979年《刑法》第14条,条文内容一致),再无其他规定。
就司法解释层面而言,虽然199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995年解释”),但其中的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性,其诞生不久,又由于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加之个别表述与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冲突,所以,实践中并没有切实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的比比皆是,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抢劫和敲诈勒索案占了相当的比例。
一位曾长年分管少年审判的基层法院副院长如此感叹:“少年罪犯往往与成年罪犯获得同样的刑罚,只是具体‘剂量’(处罚)上有所从轻或减轻,但幅度极其有限。
由此,我们还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而制订的少年刑法。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2006年1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6年解释”),对“1995年解释”进行了修改,新旧司法解释之间跨度10年。
“2006年解释”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化,并切实贯彻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要求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宽宥的刑事政策,较好地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与依法惩治成年罪犯区别开来。
修正后的解释中有诸多规定是对“1995年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及突破,便于具体司法操作,及时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困惑和疑难问题。
笔者根据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在此对“2006年解释”进行一番解读,仅是一孔之见,以供从事少年犯罪案件审判的同仁研讨。
保护权益还是纵容犯罪?——解读《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 护 权 益还 是 纵容 犯 罪 ■
解读《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 胡 健 李 艳芬
20 0 6年 1月 2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3
( 关于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当充分考虑是 否有利于未成年 罪犯 的教
育 和 矫 正 。 对 未成 年 罪 犯 量 刑 应 当依 照 刑 法第 6 1条 的 规 定 ,并 充 分 考 虑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动 机 和 目的 、 犯 罪 时 的 年 龄 、 否 初 次 犯 罪 、 罪后 的 悔 罪 是 犯 表 现 、 人 成 长 经 历 和 一 贯 表 现 等 因素 。 个 未成年 人犯 罪只有 罪行 极其 严重 的 , 才 可 以 适 用 无 期 徒 刑 。 对 已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 六周 岁 的 人 犯 罪 一 般 不 判 处 无 期 徒
曩 §
象 ,就 是 这 种 活动 的 高 度 可 塑 性 及 其 巨
大的可变性 : 任何东西 不是不可改 变的、
不 可 影 响 的 , 要 有 相 应 的 条 件 , 切 总 只 一
感 性 , 往 为一 时 的 感 性 ; 所 左 右 , 往 中动 丧 失 理 智 , 计 后 果 , 满 足 一 时 之 私 欲 而 不 为 不 惜 以 身试 法。一 些 失 足 的 未 成 年 人 , 既 是 危 害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犯 罪 者 ,又 是 受 社 会 不 良环 境 影 响 的 受 害 者 。 如 果 对 于
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 法解 ( 释 ) 式实施。与 19 正 9 5年 的司 法 解 释 相
比较 ,本 次 司 法 解 释 把 未成 年 人 犯 罪 和 成 年 人 犯 罪 明确 区别 开 来 ,充 分 体 现 了 全 社 会 对 未 成 年 人 加 大保 护 力 度 ,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 育 为 主 , 罚 为 辅 ” 司 教 惩 的 法 理 念 ;对 于 未成 年 人 犯 罪 的 认 定 和 量 刑 , 尽 量 在 法 定 范 围 内从 轻 和 减 轻 , 也 彰 显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关怀 和 宽 容 。 本 次 司 法 解 释 还 对 很 多司 法 实 践 中 长 期 存 在 争 议 的 问 题 作 出 了 明确 的 界 定 ,有 利 于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未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中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大 程 度 地 教 育 、 化 和 挽 最 感 救违 法犯 罪 的未 成 年 人 。但 是 , 有 人 提 也 纯 ,缺 乏辨 别 是 非 的 能 力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自我 控 制 能 力差 , 客 观 环 境 具 有 易 对
对《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反思
种 , 为常 用 的就是 户籍材 料 , 现在 被告 人 出于各种 最 但
原 因往 往都 报假 名 、 假地 址 , 这 种情 况下户籍 材料不 在 可能取 得 , 出生证 明 同样 不 可 能 取 得 。那 么这 种情 况 下可 以依赖 的就 只有 骨龄 鉴定 , 因 为个 人营养 状况 、 但 发育程 度及 鉴定 技 术水 平 的差 异 , 骨龄 鉴定 确 实 可能
事案 件具体应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以下简 称 “ ( 未
成年人 案件 解 释 ” , 解 释 本 着 对 未 成 年人 “ 育 为 )该 教 主 , 罚为辅 ” 惩 的原则 , 对未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中应 从轻 、
减 轻或 免除处罚 以及 不认 为是犯 罪 的情形 做 了明确规
中, 其年 龄往 往是 很 接近 未成 年人 的 , 述误差 足 以影 上 响定罪 量刑 。但 在 被告 人 不 讲 真 实 地址 , 真 实 年龄 其 又确实无 法查 清 的情 况 下 , 一能 确 定 嫌 疑人 年 龄 的 唯 又只有 骨龄 鉴定 。这 种案 件 中是否 能单 纯依 据 骨龄鉴 定 来确 定被告 人 刑 事责 任 年 龄 , 键 就 在 于如 何理 解 关 “ 未成年 人案 件解 释 ” 四条 第 二 款规 定 的“ 关 证据 第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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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0月 第 1 卷 第 5期 6
上 海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o a g a P l ol e S c e
Oc . 2 0 t .0 6 Vo . 6 No. 11 5
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精选多篇)
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精选多篇)第一篇:法学专业毕业论答辩程序及纪律法学专业毕业论答辩程序及纪律一、答辩程序1、每位同学需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1)、用5-10分钟的时间阐述论主要思想、观点,要求讲解,可参照讲稿,但不得照本宣读,时间不够或超时都扣分,事后将发言内容的打印稿交给记录人员。
(在该上需标注班级姓名,一律用a4纸打印)(2)、回答答辩组老师提出的问题,问题多少,由答辩组老师视学生答辩情况而定。
2、老师所做工作答辩前,由指导老师、评阅人提前给定成绩,答辩组成员研读论,提出问题,同时要在上下广泛查阅是否有抄袭现象,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答辩资格。
在答辩过程公正、公平、准确评分,取三个老师给定分值的平均分。
成绩最优、不及格同学的论经系、院两级核定,确定最后成绩。
3、答辩时,将同学分为三组,每组答辩人员顺序,抽签决定。
二、答辩纪律及注意事项如下:1、答辩人员按事前安排的时间进行答辩,当宣叫答辩学生时,不得迟到,完成答辩者可离开答辩教室;2、未答辩或已经答辩完毕的学生,可以在本组教室后方静坐旁听,但不得影响教师正常工作和其他同学答辩;3、学生须听从答辩教师的安排,尊敬教师,言行举止礼貌得体,保持答辩场地安静,不得喧哗、影响教师正常工作和其他同学答辩;4、凡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干扰答辩秩序,不服从答辩老师安排的,答辩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扣减答辩成绩乃至取消答辩资格等处理。
第二篇:关于12级法学辅修毕业论截稿和答辩的通知关于12级法学辅修专业毕业论截稿和答辩的通知1、毕业论及开题报告、献综述的定稿和交稿的最后截止日期为5月16日,请各位同学务必按时交稿。
论的最后定稿由指导老师决定。
定稿的论和开题报告、献综述的电子版档应分别发给指导老师和班学习委员各1份。
2、5月17日至5月18日为指导老师评定成绩的时间。
5月18日前请各位导师把毕业论及评定的成绩汇总给专业主任,待汇总后由专业主任分发给答辩小组成员出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60111 实施日期:200601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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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法发[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3日)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5〕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探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解释
的可 以被 认 定 为 敲 诈 勒 索 罪 , 不 能 一 概 而 状 , 以 及 他们 世 界 观 人 形 , 有 些 人 认 为 该 司 法 点 , 我 们应 该 理 解 他 们 的 行 为 并 不 是 犯 罪 策 真 正 体 现 出对 失 足 未成 年人 拉一 把 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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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该 刑 法 已经 从 未 成 年 人 行 为 性 质 的 本 立 场 。这 就 是 说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犯 罪 司法 者: 武 汉 大 学 印 刷 与 包装 系; 湖北 , 武 出罪 化 和 犯 罪 后 处 罚 的 轻 缓 化 的 刑 事 政 策 应 该 在 相 互 关 系 层 面 , 发 掘 出 立 法 者 之 本 实 现 原 意 重 现 。在 逻 辑 层 次 方 面 来 就 基 本 立 场 出发 , 并 且 指 出是 偶 尔 , 它 包 含 的 意 , 含 义 应 该 是 排 除 暴 力 等 不 良手 段 且 基 本 上 是 要 讨 论 刑 法 解 释 的应 有 限 度 。我 们 应 该 是零次的概 念。针对第 二种 情况 , 笔 者 认 在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司法 解 释 中实 际 应 用 保 守 为,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其含义 , 这 就 是 说 未 实 质 解 释 论 , 就 是 要 以坚 实 的社 会 现 实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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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人担心当今犯罪低龄化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个《解释》会不会放纵犯罪呢?四川华西都市报记者庞山岚就这些问题专门采访了著名律师冯明超。
冯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对未成人犯罪的处理较为原则,各地法院掌撑尺度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很有必要,从宏观上讲这也是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追求量刑公正与均衡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从个案上讲也是落实保证未成年人权利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类人更多的关爱,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个《解释》对未成年的量刑、缓刑、假释等都作明确一规定,统一了司法尺度,同时对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的认定更加细化,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便于审判操作。
一、该《解释》的特点和目的。
这个解释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并结合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下作出的,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是很帮助的。
比如,第十三条“最高刑的限制与适用”,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四条“推定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明确了“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改过去“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作法。
二、关于对未成人盗窃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3月21日的司法解释《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提及:“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此后,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对近亲属间盗窃作了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但学术界一直就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作法不统一,有的认定有罪,有的认定无罪。
绝大多数法院都认定为犯盗窃罪,只是从轻、减轻处理而已。
我个人认为单纯从刑法学上讲,未成人盗窃其亲属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为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亲属间的盗窃与社会上普通盗窃又有所不同,多数都是亲属将自家钥匙交给未成年人或让未成年为其守家或在其家中玩耍时发生的盗窃,并无蓄意盗窃之意,其主观恶意不深;也不同于翻墙入室、撬门砸锁,具有一定的法律可恕性。
这个司法《解释》平息了多年学术之争,与以前所颁布的《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第九条明确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体现了对未成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能够保证各地法院的判决有了一致性,还有利于亲属间的团结,社会稳定因素。
三、《解释》不会放纵犯罪
当然,也有人很担忧我国目前犯罪低龄化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个《解释》会不会放纵犯罪呢?冯明超律师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解释》,比如第九条盗窃亲属财物,是“可不按犯罪处理”,并不是“不按犯罪处理”,究竞按不按犯罪处理,还是要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其亲属是否要求追究,进行综合认定。
又比如第七条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否则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任何尧幸,以身试法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提醒各位青少年朋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家庭教育是关键。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程超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都过分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为较之其它原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着更强有力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往往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直接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裁决。
为澄清认识上的误区,笔者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指正。
一、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认定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
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
如某案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下来被碾压致死。
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欠妥,人货混装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被行政处罚,但本案中人货混装并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说车厢内那个人出事我们或许可以说与人货混装有一定联系,但小孩的爬车被摔显然是林某所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没有人货混装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必然联系。
但现实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地牵强附会地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对肇事机动车赔偿原则有关。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只有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因此相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而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何况大部分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
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
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
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
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均按以责论处,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公然违背,法律不能对本已受害的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毫无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规定处理,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这一点在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
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就算事故认定中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责,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章行为是重大过失,而机动车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也只是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
除非事故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才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不仅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同时还改变人们“事故责任划分就等于赔偿责任划分”的习惯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