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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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自贡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28)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我乡村社财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证村社财务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村长和租长是村社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村和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民主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机构,有下列事项必须经2/3以上的农户或代表讨论通过:

(一)各村的财务计划、公益事业资金安排、公益事业资金执行情况以及年终收益分配。

(二)土地承包、四荒拍卖、村社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事项。

(三)村社集体建设项目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

(四)原值在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拍卖,应收账款核销损失。

(五)大额投资项目。村在5000元、组在3000元以上。

(六)村社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必须具备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在群众中产生。

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一)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有权检查现金、存款、物资的库存情况;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项目、反映财务问题。(二)参与重大财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三)审核全部收支单据。(四)参与财务公开实施,对财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离任审计。村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对村主要干部、组长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的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七条村社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四监督”管理。一是实施民主理财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友3-5人组成,村由5-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集体财产收支情况,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农经部门反映情况。二是实行乡农经部门监督。乡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乡村(社)财务,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掌握村社财务的真实情况。三是实施区农经部门监督。按《实施意见》规定:区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社)财务管理,每年有针对性的或重点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实施群众监督,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主动接受广

大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严格实行对村级财务“六统一”制度:

1、坚持统一的现金管理制度。村(社)集体所有的现金收支统一由村(社)兼职出纳员管理。并要求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统一开设的信用社存款账户。村不管哪位同志代收贷支的资金,都必须及时交村出纳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回单交农经部门登记备案。各村(社)的备用金要求村500元,组(社)200元

2、坚持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各村(社)使用的票据由乡农经部门统一印制,并建立统一登记表册,防止票据流失,便于票据统一管理。凡是在乡农经部门领取的收付款单据要编号,领取票据人要签字。对使用完了的收付款单据,村会计要及时核对,并将清查核对无误的单据交乡农经部门销号,作为作废单据存档处理。

3、坚持统一办公制度。村会计在每季度末25-30日集中在乡政府统一办公做账一次,主要是在乡农经干部的业务指导下,村会计与出纳交接单据。同时,履行好交接青单手续。会计将交接的单据及时做记账、算帐和财务报表工作,并做好财务公开栏的填写工作。

4、坚持统一开支审批制度。村(社)的各项开支实行两审核一审批办法;一是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必须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拿到应审核的单据后,要认真进

行检查;检查单据内容、支出日期、支出内容是否可靠、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对方(领款人)是否签字、支付单据是否与乡财务管理制度相符合、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而后在单据上签出理财小组意见,应不应该支出。落款要写XX村民主理财小组XX人,最后是年月日期。二是由农经部门审核;乡农经部门根据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根据单据的内容再次进行细致审核,通过审核无误后,加盖农经部门审核印章,再由村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但要注意的是:村签字报销时,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要按项目支出的内容对号入坐,要明确科目使用的内容。该在那个项目支出的就要签出在那个项目支出,不能笼统的只签支出。这样一来,在会计做账时,也好分类,也能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

5、坚持统一的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村账每季度末公开一次。组账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的方式:各村以专栏公开为主。组一级公开;一是张榜公开,二是口头开会公开都可以。

6、坚持财务档案统一管理制度。村级财务档案统一集中在乡农经部门财务档案室统一保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防丢失。

第四章取款流程

第九条村社在信用社取款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首先将报销的单据要制作规范,完整。单据要标明报销的时间、项目内容、金额。若有报销项目明细要付在单据后面,便于核查。(二)审

核。将报销完整的单据,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和村主任审批签字后,再交乡农经部门审核。(三)农经部门接到单据后,再次进行细致检查。而后由村出纳员填制好信用社取款凭条,乡农经部门盖好印章方可支取。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经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次扣减责任人当年务误工补贴或奖金50-100元。

(一)非财务人员管理现金和管理票据的;

(二)不将现金按规定交存信用社的;

(三)村(社)出纳员不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大;(四)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和财务执行情况的;

(五)不接受检查审计的;

(六)遗失或毁损票据的;

(七)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账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农经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使终坚持不毁改的,每次扣减当年补助或奖金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免去职务,是党员的建议给予党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三)处置固定资产(资源)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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