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面,有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
”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
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
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
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1、⼩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学⽣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陈的⽗亲曾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才16岁,这么⼩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华⼈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民政府采取各施保障适龄⼉童、少年就学。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有义务使适龄⼉童、少年接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和借⼝,包括“劝退”的⽅式,来侵犯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学习差就⽣“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三⼗五条)、以及使学⽣“品P2、某校初中⼆年级学⽣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师多次教育仍⽆改变。
该⽣家长因忙于做⽣对⼦⼥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师虽然多次与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母。
赵⽼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动退学。
费某在⽼师的压⼒下,加上本⾝⼜有厌学⼼理,便于2年5⽉20⽇,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1)停⽌学⽣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案例两则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
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
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要点】(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滑,家庭矛盾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14岁,中学生。
被告:张某,男,20岁,王某的表哥。
2018年,王某的表哥张某送给王某一部智能手机,王某沉迷于网络游戏,每天花费大量时间在手机上。
由于沉迷网络游戏,王某的学习成绩急剧下滑,父母多次劝阻无效。
2019年,王某的家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沉迷网络游戏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王某沉迷网络游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张某送给王某智能手机,并未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指导。
(2)王某的父母对王某的手机使用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王某的沉迷行为。
(3)网络游戏平台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现象,如过度渲染游戏情节、设置高额奖励等。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王某的表哥,送给王某智能手机的行为并无不当。
然而,张某在赠送手机后,未对王某进行合理使用指导,导致王某沉迷网络游戏,给王某的学业和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对王某的沉迷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1)张某赔偿王某因沉迷网络游戏造成的损失,包括学业损失、精神损失等。
(2)张某对王某进行合理使用指导,确保王某不再沉迷网络游戏。
(3)王某的父母加强监管,确保王某合理使用手机。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5岁,某市一所普通中学的学生。
因其父母均为农民工,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小明在小学阶段一直就读于公立学校。
然而,进入初中后,小明因家庭经济原因,被学校告知需要缴纳高额的学费才能继续就读。
小明父母无力承担这笔费用,无奈之下,小明只能选择辍学。
在辍学后,小明父母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附近一所民办学校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
于是,小明被送入该民办学校就读。
然而,在该民办学校就读一段时间后,小明发现学校的教学质量与公立学校存在较大差距,且学校的设施和师资力量也相对较弱。
小明感到非常失望,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在多次与学校沟通无果后,小明及其父母向某市教育局提出了申诉。
教育局经调查后,认为民办学校存在违规收费和教学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学校方面提出,小明就读于民办学校是自愿行为,且学校已尽到了提供免费职业教育的义务。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明是否有权要求在公立学校就读?2. 民办学校是否有义务提供与公立学校相当的教学质量?3. 教育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小明作为未成年人,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且其家庭经济困难并不影响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在公立学校就读。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民办学校虽为民办,但其性质仍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学校在收取学费的情况下,应提供与公立学校相当的教学质量。
本案中,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不达标,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关于教育局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教育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既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又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教育局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仍有改进的空间。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民办学校应退还小明学费,并赔偿因其教学质量不达标给小明造成的损失。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拐卖未成年人案2024年,广东省城市发生一起拐卖未成年人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家庭一定的经济利益,骗取未成年人离家,安排其在城市街头乞讨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该案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健康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该案中,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救出被拐卖的未成年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此案提醒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2024年,县一名中学生因被同学恶意群发私密照片而选择跳楼自杀。
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加害者的行为予以谴责。
这种网络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等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加强公众教育。
在该案中,加害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社会各界共同呼吁建立不容忍网络欺凌的氛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
案例三:校园欺凌案2024年,一所城市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几名学生针对一名体弱多病的同学进行长时间的言辞辱骂和身体侮辱,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这种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尊严、身心健康、受教育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群体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行为。
在该案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理,对加害者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加强了校园欺凌防治宣传和教育活动。
以上案例分析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真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受教育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保障措施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知名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学生家长反对学校安排学生参加高考补习班而引发的纠纷。
家长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侵犯了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导致孩子身心俱疲,影响学习效果。
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停止安排补习班,并赔偿因补习班导致的孩子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
2.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1)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原则。
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2)学校保障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3)社会保障社会应当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持。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事业,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
3. 案例中受教育权的争议在本案中,家长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习班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2)补习班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降低了学习效果。
(3)学校未充分尊重家长意见,未与家长沟通,导致家长与学校产生矛盾。
4. 法院判决及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确实占用了一定时间,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效果产生一定影响。
教育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二、案例一:刘某某诉某市教育局招生录取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刘某某,女,2007年高考成绩达到某市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
然而,由于该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刘某某未能被录取。
刘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刘某某的受教育权利。
判决某市教育局依法录取刘某某,并赔偿刘某某因未能被录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中学违规收费案(一)案情简介李某,男,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
某中学在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李某认为某中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在收取费用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某中学退还李某违规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李某因违规收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教育法律法规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四、案例三:某小学教师虐待学生案(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未成年保护法真实案例分享
未成年保护法真实案例分享
以下是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都与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并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1. 校园欺凌案:一名初中生因为家庭贫困,遭到同学长期欺凌,甚至被逼迫做各种不雅的事情。
受害者的家长发现后,立即向学校和当地警方报案。
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欺凌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案强调了学校和家长在防止校园欺凌中的责任,以及对受害者的支持。
2.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一名未成年人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被大量网友攻击,甚至威胁到其人身安全。
受害者的家长向警方报案,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此案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以及网络暴力的危害。
3. 未成年人性侵案:一名未成年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引诱多名未成年人与之发生性关系。
受害者的家长发现后,立即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嫌疑人,并依法对其进行审判。
此案强调了家长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以及防止性侵的必要性。
4.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几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逮捕了嫌疑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审判,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案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参与。
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行动,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的案例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精选【示例范文仅供参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频频遭遇暴力,从校园欺凌到“校园贷”,从虐童到父母监护权变更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近期某地司法向社会发布的9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案例1:李某华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华因与紫某某的情感纠纷而心生怨恨,伺机报复。
因寻找紫某某未果,遇到紫某某的儿子李某林(6岁),便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浇在被害人李某林头上,致被害人头、面部及全身多处严重灼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重度容貌损毁,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华死刑。
李某华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死刑。
二、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因感情纠葛,迁怒于无辜未成年人,致其严重残疾。
对被告人判处并核准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殁年11岁)到其家中翻东西,遂邀约他人将张某从家中骗出,并诱骗张某盗窃其车上财物,当张某盗窃时被张某某等人抓住并被带至家中,使用木棒、拳脚对张某全身持续殴打,张某因钝器(棍棒类)及徒手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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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
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1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652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
2003年9月5日下午,学校误以为我打架,给我停课3节,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9月8日,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被停1天共计8节课。
之后,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
2004年2月16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24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习,学校给我停课9天累计56节。
2004年5月11日到2004年5月14日,学校又给我停课4天,共计22节,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
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89节及两次纪律处分,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
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450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
海淀实验中学辩称:200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周内,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并将情况告知家长。
当月8日,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学籍仍在我校),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
2004年2月,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
校学习。
但是和川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我校政教处对和川给予记过处分。
和川自入校以来先后出现与同学发生矛盾而且动手打人,恐吓同学,校外抽烟,严重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等一系列不良行为,我校因而对其进行单独的德育教育,贯彻了义务教育法的方针。
和川在校多次违纪,我校为了严肃校规校纪才依照我校德育手册处分细则做出纪律处分,并无不妥。
不同意和川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和川提出的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89节的事实,只有单方陈述,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故对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89节的事实不予认定。
和川在校期间确实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发生,校方采取写检查、给予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和川进行教育惩戒,属于学校和老师维护教育管理秩序的方法问题,其妥当性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海淀实验中学是否应当撤销对和川的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其校规处理。
据此,于2005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和川要求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和向其赔礼道歉并撤销纪律处分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和川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①在一审中对方已经认可让我写检查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没有跟其他人一起上课,但落下的课并没有补;②我有录音证据证明对方承认写检查时没有上课从而落课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没有允许当庭播放进行质证。
海淀实验中学同意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海淀实验中学原名北京市阜成路中学。
2003年7月,和川被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录取。
2003年9月5日,和川与同学打架,当天下午老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7日,和川与同学打闹时又将学校住宿部的铁皮柜损坏,次日学校让和川写检查,并让家长和平到学校与老师交换意见。
学校经过研究决定准备给予和川警告处分。
和平提出让和川转学到香山中学学习,校方同意了和平的要求,并决定暂不予公布该处分决定。
同年9月9日和川到香山中学借读,其学籍仍在海淀实验中学。
2004年,和平向海淀实验中学提出让和川回到该校继续就读。
2004年2月,学校让和川写下一份保证书,并与和川及家长签订了一份协议,还张榜公布了对和川在2003年9月与同学打架和损坏学校铁柜的行为的警告处分决定。
和川回到了海淀实验中学。
2004年4-5月,和川又数次违反校纪,被给予记过处分。
之后,家长要求海淀实验中学为和川补课,没有得到同意。
2005年2月,经家长要求,和川转入北京海淀区寄读学校就读至今,但学籍仍一直在海淀实验中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取通知书、情况简介、学生处分登记表及附件、书面联系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教育法第五条,学校教育之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并非单纯的课堂文化学习。
同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这也是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合法权利之一。
故所谓侵害受教育权利,应表现为学校一概拒绝对学生实施任何教育活动,而并非如和川所述的“停课”。
因此,就本案而言,和川没有证据证明有海淀实验中学拒绝对和川进行教育活动之事实;而海淀实验中学提供的书面联系记录、处分登记表附件等证据却显示学校一直对和川进行教育活动,所以海淀实验中学并没有侵犯和川的受教育权。
因和川违纪,海淀实验中学对其进行处理,确实可能会使和川的文化课学习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与侵犯受教育权完全不同。
因为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既是学校的法定职责之一,也是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从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同时也是针对违纪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一,不能因此认为学校拒绝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至于因处理违纪而使文化课学习受影响的程度如何,是否必须通过专门补课才能弥补,属于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应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而不应仅以学生单方要求为准,故不能因海淀实验中学没有补课而认为其侵犯和川的受教育权。
而且,此种原因所造成的文化课学习受影响,系学生自身行为所致,亦应主要通过其自身努力加以弥补,学校对此并无过错,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川无权要求海淀实验中学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和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和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军
代理审判员梁冰
代理审判员高海鹏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双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