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46)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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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东院教字〔2014〕46号

武汉东湖学院关于印发

《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东湖学院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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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东湖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学生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知识应用的能力,培养学生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推进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

和实践教学改革,使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且具操

作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范围依据《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的总体规划和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资

助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确定。

第三条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各个专业的学生交叉组队,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

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竞赛类别

第四条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国家级重要大赛。国际性学科竞

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

科竞赛;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教育部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

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2—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挑战杯”系列赛事等;

B类:一般性全国大赛和湖北省教育厅主办的重大比赛。

一般性全国大赛是指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以及A类学科竞赛湖北赛区的决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英语演讲大赛等;

C类: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

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D类:指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五条学校重点资助A类学科竞赛项目,没有A类学科竞赛项目的学院,学校将资助参加B类学科竞赛项目(见附件1)。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参与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其中,“挑战杯”系列赛事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新增重点资助学科竞赛项目须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院(部)具体实施(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未纳入学校资助范围的各类学科竞赛由承办院(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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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为保证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各学院的教学副院长或课部主任应为学科竞赛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负责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承办单位从专任教师中选定。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确认学校参与的学科竞赛项目,公布学科竞赛的信息,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审核学科竞赛申报书。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帮助协调学院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核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审定获奖及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认定竞赛获奖学分。审核存档各类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

第十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章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由相关院(部)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院(部)组织参加任何类别的学科竞赛均须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制订参赛方案。选派高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专任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参赛指导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指导教师在当年同一竞赛项目中—4—

最多可以指导2个参赛队,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按照

《武汉东湖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在准备省级、国家级竞赛时,为满足竞赛需求可以组织校级选拔赛。校级选拔赛由相关学院负责实施,须将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报

教务处审定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竞赛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院(部)主办校内学科竞赛。由院(部)主办的学科竞赛如要提升为校

级学科竞赛,需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校级

学科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相关院(部)承办,承办单位须

向教务处备案并提交比赛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教务处与承办单位应做好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文件的存档工作。在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将获奖证书或竞赛成绩、书

面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获

得奖励资格的指导教师、学生和承办单位须先提供相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报送教

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实后,学校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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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匹配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根据每年竞赛预期,教务处负责编制当年度学科竞赛经费计划并报学校审批。竞赛经费包括比赛期间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当年度重点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十九条资助竞赛项目的承办单位在申报参赛时应做好经费预算,竞赛项目的经费预算申请需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审批。获批的经费预算,将作为该竞赛项目相关费用的报销依据。

第二十条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先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再凭有效票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学校资助项目的学科竞赛,参赛经费和获奖奖励等费用由承办单位自理。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教务处和竞赛承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学科竞赛经费使用应秉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所需的报名费、上机费、印刷复印费、邮寄费、实验耗材费、作品制作费、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不包括机票)与食宿费。超出预算费用及与预算项目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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