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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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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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6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14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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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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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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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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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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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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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履行的保全课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9
【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1
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12
.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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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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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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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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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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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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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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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制度》PPT课件教学文案
请求中的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 另行起诉,对另外3万元,则不予支持。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特征有: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而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名义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 理权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C、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指定、法 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 范围以内;
D、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不具 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E、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④如果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都可以就因诉讼而获得的财产而平等受偿, 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只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 程序时,在申报债权后按比例平等受偿;或者是 债权人共同体其代为权诉讼。
⑥代位权诉讼可以简化程序。传统的程序 比较复杂: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 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 如果行使代位权,两个诉讼变成一个诉讼,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代位权为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
代位权示意图
甲
(债权人)
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乙 (债务人)
金钱之债
丙 (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A、产生方式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法定权 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属意定性质。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特征有: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而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名义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 理权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C、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指定、法 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 范围以内;
D、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不具 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E、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④如果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都可以就因诉讼而获得的财产而平等受偿, 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只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 程序时,在申报债权后按比例平等受偿;或者是 债权人共同体其代为权诉讼。
⑥代位权诉讼可以简化程序。传统的程序 比较复杂: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 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 如果行使代位权,两个诉讼变成一个诉讼,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代位权为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
代位权示意图
甲
(债权人)
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乙 (债务人)
金钱之债
丙 (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A、产生方式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法定权 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属意定性质。
合同的保全最新课件
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但是信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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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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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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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保全最新课件
2021/8/14
6
▪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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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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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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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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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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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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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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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二)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 务人承担费用。 务人承担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也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由于此种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是一种特殊实体法 上的权利。 上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权由实体法所规定的由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它是依附于债权人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债权人通 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 面,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 是一种实体权利。 是一种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 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 能完全受清偿。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 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 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 , 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 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 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 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 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 则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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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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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18
•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21
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
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
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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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王某对次 债务人周某的债务,但一般应以次债务人周某为 被告,以债务人王某为第三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王某由于人身损害而 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代位求 偿的标的,否则将使王某的治疗耽误,造成更大 损害。
A.甲对乙的 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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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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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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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 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 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 体债权人 “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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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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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第五章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 一 合同保全概念 •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 区别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保全的概念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客观要件 • 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 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个方面: • 1.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 •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 3.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 • 4.责任人的行为危及债券的实现。 •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 1.主观要件仅适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的情形中; • 2.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 3.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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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 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 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 •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 •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 •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 •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 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 代位权的行使应具有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权责。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 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 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 履行的实现。 • 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 合同的• 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 • 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具有消极性、 防卫性。 • 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述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的概述
•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危害到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 第三人行驶权利的一种保全权。(《合同法》第73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 (二)、 (三)、 (四)、 撤销权的概述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撤销权的概念
•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 债权的处分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 而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 权利。 (《合同法》第74条) • 撤销权不是单纯的请求权,而是兼有请求 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权的行使
•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 诉。
•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二)第三人因行为的撤销而返还的财产, 并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 的共同担保,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 求偿。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3: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 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 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 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 使权利 • 答案:BC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第五章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 一 合同保全概念 •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 区别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保全的概念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客观要件 • 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 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个方面: • 1.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 •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 3.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 • 4.责任人的行为危及债券的实现。 •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 1.主观要件仅适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的情形中; • 2.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 3.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谢谢观赏!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 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 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 •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 •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 •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 •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 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 代位权的行使应具有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权责。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 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 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 履行的实现。 • 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 合同的• 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 • 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具有消极性、 防卫性。 • 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述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的概述
•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危害到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 第三人行驶权利的一种保全权。(《合同法》第73条)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 (二)、 (三)、 (四)、 撤销权的概述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撤销权的概念
•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 债权的处分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 而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 权利。 (《合同法》第74条) • 撤销权不是单纯的请求权,而是兼有请求 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权的行使
•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 诉。
•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二)第三人因行为的撤销而返还的财产, 并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 的共同担保,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 求偿。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3: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 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 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 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 使权利 • 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