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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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一、度量衡发展概况
春秋战国时代,由于征收田赋的需要(楚国的“量入修赋”,鲁国的“初税亩”,以及后来田赋制度的确立),和商业发展的需要,度量衡显得更为重要。
其制度也日趋完备。
度量衡在它发展史上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又由于当时小国林立,诸侯纷争,政治上的不统一,表现在度量衡上就有不少的地域差异。
不过所谓差异也并非杂乱无章,完全没有头绪可寻,事实上后来差异便逐渐趋于缩小了。
这里面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国之间物资交流的日益频繁化,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以便利商品的交换,促进流通的扩大,二是在以统一为目标的兼并战争中,原先有差异的度量衡也因政治的统一而统一,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随着疆域的扩大而不断延伸。
当然经济上的原因是基本的,统一度量衡并不完全出于统一者的主观愿望。
这一时期,某些国家本身其度量衡的变更往往同它的政治经济的改革有关,成为改革中的一种配套措施。
这是中国度量衡史上的一大特点。
春秋晚期齐国大夫陈氏向旧公室夺权,以“大斗(陈氏家量)出贷,以小斗(姜氏公量)收”,改变齐国的旧量制正是其争夺民众壮大自己的一种手段。
度量衡史上的这一件新鲜事确实值得大书。
,还有白公胜在楚国发动政变时(前479年),也是“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纳”(《淮南子·人间世》),与陈氏在齐国作法如出一辙,但他没有成功。
与陈氏一样取得成功,尤其为人熟知的是,商鞅于秦孝公十二年在秦国变法中也以改革度量衡为其重要内容之一。
不但行“平斗桶,权衡,丈尺”之法,而且颁发了标准量器。
对于亩的大小,因涉及征赋,从晋国诸卿到商鞅都十分重视亩制的改革。
步弓过六尺要重罚,商鞅是令出必行的,他对度量衡的改革在当世以至后世都发生着深远的影响。
当新兴势力推行新的度量衡制度的时候,他们都十分重视对度量衡器的较量和管理。
如齐国陈(田)氏铸造的禾子铜釜,器上刻有铭文,表明这一“左关釜”的容量以仓廩之釜为标准,进行校量比对。
如关人舞弊,加大或减少其量,均当制止,如关人不从命,则论其事之轻重,施以相当处罚。
陈纯铜釜并将监制和治器人名铸在器物上。
度量衡的管理条令犹如铸刑鼎那样铸刻在器物上,可见其态度的郑重。
至于商鞅执法更是严明,对度量衡自不例外。
《吕览》云“仲
秋之月,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甬”,秦国划一了度量衡,而且如周代鼎盛之时也实行了每年定时检查之制。
古代度量衡的发展,由当时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反过来度量衡又促进生产和科技的发展。
公元前344年制造的商鞅铜方升,运用了“以度审容”的方法,便于按尺寸校准,复制推广,反映了当时在数学运算和机械制造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周礼》中反映齐国情况的《考工记》,详细记录了齐国标准量器栗氏量(周制,豆升四进制)的技术条件,包括提炼青铜合金和铸造的技术要求,器物的重量,釜、斗、升三个量器的规格尺寸和容量。
由于当时还不能精确计算圆周率,故应用了勾股定理,以方作圆,“内方尺而圆其外”,以此定圆径之数,而求釜的面积。
.春秋中晚期楚国称量黄金货币已使用木衡铜环权,环权以铜为母范(一次可铸两套,每套五枚),而且以相当完备的杠杆理论来作使用衡器的指导。
(《墨经·经下》:
“衡,加重于其一旁,必垂。
权,重相若也。
相衡,则本短标长。
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
……长、重者下,短、轻者上。
”)楚国的王铜衡杆,长
23.1厘米,与东周铜尺同长,铜衡杆上有十等分的刻度,据推测是称量时作为在不同部位悬挂权和重物的标志。
它很可能是从等臂天平过渡到不等臂杠杆秤时出现的一种衡器。
(《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序言第6页及110页,以下简称《图集》)在尺度方面,春秋末鲁国的巧匠公输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他首创使用的鲁班尺,相沿而下,长度无甚变更,享有“万家不差毫厘”之誉。
所有这些都说明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度量衡已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而告别它的原始性了。
下面就对春秋战国时期度、亩、量、衡分别地作一番具体的考察。
二、尺度的渐趋统一xx有分工
在周代,尺已有大尺小尺之分,并且有其地区性:
以大尺而论,较长的百粒黑黍横排的尺(长
24.63厘米)早先起于晋国等夏民族的旧地,其后用于周鲁地区,较短的百粒红黍横排的尺(长
23.1厘米)行于中原地区,到战国时这种稍短的红黍尺通行范围更见扩大,黍尺(黑黍尺)终于被后者所取代。
只是在制作黄钟之时仍保留以黍尺(
24.63厘米)为准的传统。
汉以后则有重新起用黍尺的时候。
红黍百粒横排长
23.1厘米的尺子确凿有据,有不止一件的实物传世。
1932年洛阳金村东周古墓中出土一把长
23.1、宽1 .
7、厚
0.4厘米的铜尺(见《图集》第二页),据考是为战国中晚期物。
此外传世的战国尺尚有四支:
出于长沙上虞罗氏所藏的铜尺长23厘米,中国历史博物馆藏的铜尺长23厘米、
23.1
2.32厘米,和
23.1厘米为尺极接近,这也是战国秦尺的一个间接的物证。
楚国的尺子原先短于中原的铜尺。
解放前安徽寿县出土的楚铜尺长
22.5厘米,而xx出土的楚铜尺长
22.7、22厘米。
可见楚国也自有一套尺度,后来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楚尺也向
23.1厘米看齐。
23.1厘米的尺子,在战国时除中原地区外,西至秦、南至楚都已行用,统一趋势渐明。
目前学术界公认这是秦王朝统一前秦尺的长度,统一后即以此推广于全国。
但吴承洛在《中国度量衡史》》中提出的数据是秦尺长
27.65厘米(“周尺之一丈为秦尺之七尺二寸”),此说多年来颇遭冷落,前些时候秦俑考古队的同志为文考证,肯定了吴氏之说,看来这个问题还有重加研究的必要。
肯定xx说的理由是:
一,秦始皇陵西侧二号铜车衡长79厘米,其尺寸约为真车之半,按秦尺长
27.65厘米计,舆长
5.714尺,接近于《史记·秦本记》所说的“舆六尺"之制,如按
23.1厘米为一尺计,则舆长就超过六尺(
6.8尺)了。
二、xx法冠一般长
0.16至
0.8米。
按xxxx
27.65厘米计,基本上符合《本纪》》的“法冠六寸"的记载,如以
23.1厘米计,则其六寸只合
0.14米不到,出入就很大了。
三、据《云梦秦律·工律三》所载,承骑法定高度要求须满六尺;兵马俑坑出土的乘骑马高
1.72米.即当秦六尺以上,如按
23.1厘米计,马高将达七尺四寸有余了。
这些确切难移的材科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可见,说秦尺长27厘米以上,也是有实物为据的,吴氏之说未可一笔抹煞。
秦明文“数以六为纪”,“度以六为名”。
六尺、六寸之尺(长27厘米余),应在始皇称帝前已存在,并非在秦统一后才于一朝一夕间始有此加长的“始皇新尺”,秦统一至汉,此等尺仍继续通行并未随秦统一而废。
看来周代有大尺小尺,秦代尺也有大小两制,此事不足为怪。
23.1厘米为秦小尺一尺之长度,而27厘米余为秦大尺一尺之长度。
有可能长27厘米以上的秦大尺倒是秦地原先行用的尺子。
尺子偏大或许也就是“好大求多”的秦文化的一个具体表现,而长
23.1厘米的秦小尺倒是后来自中原传入者(用于与中原的商品交流)。
与大尺是各有分工的。
我在这里可以再补充一条:
秦半两钱“径一寸二分"(《史记·索隐》引《古今注》所云)重十二铢。
十二之数都和秦的崇水德,“水数六”有关。
据《泉汇著录》,半两钱约合市尺一寸一分,小者九分。
实测,平均可按市尺一寸,即
3.33厘米计祘。
秦尺(大尺)如按27厘米余计,则其一寸二分正合市尺的一寸,而
23.厘米乘一寸二分,则只长
2.77厘米,比实测半两钱之径小得多了。
如果说
23.1厘米是秦小尺之长,则秦大尺一尺应是小尺的一尺二寸。
《吕氏春秋.仲夏适音篇》云:
“断两节间之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黄钟长八寸一分,与三寸九分,“合而为十二寸,即律吕全数。
全数之内断去三寸九分,余八寸一分即为黄钟之长。
”(朱载堉在《律吕精义》中语)。
已知秦小尺长
23.1厘米,乘
1.2,其结果
27.72厘米。
大尺即度律吕全数者。
前面提到xx长为黍尺(
24.63厘米)的九寸,即
22.167厘米,但秦代却是以小尺的九寸,即
20.79厘米为黄钟之长的。
其故何在?原来秦“音上大吕”(《史记·封禅书》)。
古黄钟之长原为黍尺之九寸;大吕为八又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四寸,按此比例推祘,大吕之长适为黍尺的
8.428寸,等于
20.78厘米,这
20.78厘米正是大吕之长,短于古黄钟之长。
由秦之黄钟其名,大吕其实,正可见“音上大吕”之说不谬。
以秦代大尺论,大吕之长约为其75%。
这种以大尺为度律吕全数者,并用于度乘舆、法冠、兵符之长、乘骑马之高、法钱之径等场合。
商鞅所定的23一厘米的尺子只用于日常交易之中,而度乘舆、法冠、兵符、乘骑、钱径,则用27厘米余的尺子,大尺小尺并行,各有分工。
23.1厘米的
1.2倍为
27.72厘米,这就是秦大尺一尺之长。
秦以后,北魏前尺长
27.8厘米,xx万宝常律吕水尺长
27.396厘米,与秦大尺似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吴氏数据
27.65厘米,虽欠精确,然也不算离谱。
尺以上的长度单位是丈,丈以上有里。
“三百步为里”,在六尺为步的条件下,一里就是一百八十丈,唐代起改以五尺为步,但里为三百六十步,里长仍为一百八十丈,迄于清代未变。
然而各时期尺度之长不同,同样名为一百八十丈的一里,其长度就并不一致。
春秋战国时步里之尺也按
23.1厘米计,合清营造尺(32厘米)的七寸二分余,因此其里就短于清代之里,看到这一时期古书上的里数心里就要打一个七折。
xx《日知录》中说:
“《谷梁传》鞍去国五百里,今自历城至临淄仅三百三十里。
……孟子谓舜卒鸣条,文王生岐周,相去千余里,今自安邑至岐山亦不过八百里。
《史记》:
“张仪说魏王言从郑至梁二百余里,今自郑州至开封仅一百四十里。
……”(卷32“里”条)这些话可为春秋战国时百里为清七十余里的例证。
约合
0.3726市亩。
这种亩称为“古田”,时间还是比较早的。
但六尺四寸为步并非长久不变,后来一步改为六尺。
《汉书·食货志》中说:
“古者建步立亩,六尺为步”;《仪礼·乡射礼》疏中也说:
“六尺为步:
弓之古制与步相应”。
改六尺的原因可能是:
一、步之长减少,同样大的地块亩数即增大,由此可增加按亩数征收的租税,二、去掉四寸零头,便于计算,六尺为步,对畦种来说,更便於三垄三沟(各宽一尺)的等分定距;三、六尺为步,长
1.478米,更适合一般身材的人拉弓放矢或与举足成步的距离。
在六尺为步、尺长
24.62、步长
147.78厘米时,一亩地积为
218.39平方米,约合
0.3247市亩。
步长缩小,亩积也随之缩小。
这是周亩(古田)亩积的第一个变化。
在产红黍的铜尺(尺长
23.1厘米)的地区,原先也以六尺四寸为步,即步长
147.8厘米,与黑黍尺(
24.63厘米)以六尺为步的步长相等,亩积也相等。
24.63厘米为尺后来之所以改为六尺为步其又一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在兼并战争中,为了使两类地区的亩积取得一样的大小,以统一所辖的新老各地区的土地计数的口径,而作为征税的依据——使租税低(原
24.63厘米为尺,六尺四寸为步)的向租税高的(
23.1厘米,六尺四寸为步)看齐。
亩制这一改变的时间大致在春秋战国。
只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和齐地亩制各异,需分别研究。
xx在xx变法时,采用
23.1厘米长的中原铜尺,而且按照秦人计数尚六的要求,规定六尺为步,“弓过六尺有诛”,不像铜尺地区一步尚为六尺四寸。
同时规定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
这是一种特殊的亩制,人称“秦田”、“商鞅田”。
与六国仍以百步为亩相对,商鞅之亩最大(虽然一步所含尺数短了四寸),这种亩,一亩的亩积为:(23.1厘米×6)平方×240=
461.04平方米,合
0.692市亩。
是周代以来亩制的又一个最大的变化。
虽然暂时还只在部分地区内推行,但对后世发生深刻的影响。
为什么要改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推其原因约有数端:
一、战国时铁犁牛耕推广,原先同耒耜耕作相适应的一百方步一长条的亩,显得太短,使用牛耕的铁犁回转次数增加,费力不小,自然要求放长亩的步数。
商鞅重农,先进工具推广面大,在六尺为步的基础上增加步数从而亩的长度的要求更为迫切。
二、商鞅废井田,打破旧的贵族领主的土地规划形式,扶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
原先占地太多的阡陌和封疆铲除,由耕者按新的土地占有情况重新划定地界(按二百四十步为亩来定),新的地界(阡陌)占地减少,
可充分利用地力。
三、原先土地按一百方步为亩计算,今按二百四十步为亩计算,即100亩只算
41.67亩(100÷
2.4),这
41.67可称为“负担亩”,在每亩租税出谷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地税就按
41.67亩而不按百亩征收。
由于农民的负担可减轻一半多,有利于招诱三晋之民流入秦国从事农垦。
商鞅其实是学了三晋中赵氏的作法(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见《孙子兵法》佚文《吴问篇》中所记),他贯彻有力,形成定制。
秦国的能臻于富强和实行这一措施有一定的关系。
三晋放大步数的作法,既不统一,又未坚持。
在关东六国中大部分地区还是以百步为亩而未扩大。
即使在秦进行统一战争的过程中和在此以后,各国也仍保留百步为亩的计算法,没有如秦地那样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只是统一将六尺四寸为步改成六尺为步,尺长
23.1厘米。
道理很简单:
百步为亩税收得多,而秦国二百四十步为亩税收得少,秦王政有意减轻秦地人民的租税,而不愿减轻各国故地人民负担,故而在全国范围内保留着两种不同的亩制。
在xx以外推行的尺长
23.1厘米,六尺为步、一亩一百方步,这样的亩步长
138.6厘米,亩积为
192.1平方米,合市亩O.288亩。
只及秦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二.四分之一。
相对而言,后者可称为“大亩”,百步为亩之亩可称为“小亩”。
“小亩”制只适用于战国时被秦兼并的六国故地之上,不适用于被兼并前各国的田亩(六尺四寸为步),更不适用于西周之时。
一亩合O.288市亩的“小亩制”的出现是“古亩”(周亩)的第三次变化——从每百亩合
37.26市亩,到
32.77市亩到
28.8市亩。
只有商鞅的亩才是往大的方向在变。
在各国亩制发生变化时,齐国东田的大小也并非固定不变。
“东田”之名出于《礼记·王制》,是行“商索”、保持商代遗俗的东方齐国的一种有别于他国的特殊亩制。
所用的尺是商尺,商尺一尺为周尺(小尺,长
19.7厘米,即“璧羡度尺")的八寸,其长为
15.75厘米(xx出土商尺两支,长
15.7与
15.8厘米);齐地以商尺八尺为步,一亩百步,地积仅为按周大尺(指长
24.63的黑黍尺)计算的64%(
158.96平方米,合
0.2384市亩),也就是周亩(古田)一亩为齐地东田的
1.5625亩。
(《王制》郑注;“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正确无误)后来古田步数减少,由六尺四寸为步改为六尺为步,到春秋战国时齐地随之以“六尺为步”(《管子》、《司马法》),东田的亩积又缩小了一些,但与黍尺六尺为步的周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