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VIP专享】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市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市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2500m2或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市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莆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绍兴市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先进水平。
“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绍兴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
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后集中申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检查与评审。
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在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绍兴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兰花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
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七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绍兴地区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有两家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四川省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埋,搞好工程建设,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累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三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选在各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评选的基础上,由各市、地、州建委(建管局)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推荐,并经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复查,由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立项、报建、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建设手续齐备。
二、工程的承建(总包)企业已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人I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人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和管理水平。
四、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未发生任何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四级及四级以上事故)。
五、工程建筑面积压在40O0平方米以上或Xi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第三章申报及预评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为工程承包(总包)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和有关工程安全管理材料。
第七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接到申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各阶段进行检查、预评,预评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八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材料总目录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一式两份。
绍兴市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办法
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有关安全标化工地评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政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绍兴市建设局和绍兴市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政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绍兴市建设局建设处(安监室)和绍兴市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市政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评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兰花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所在地必须在绍兴市行政区域且属市政公用(包括道路、桥梁、路灯、停车场、涵洞、给水、排水、供热、燃气、公交、环卫、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单位工程造价达到600万元以上的道路(含排水)、桥梁工程。
(二)2000万元以上的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垃圾处置厂、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和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设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获奖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过当年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是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最高奖。
第四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凡属市质安协会会员单位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选、社会监督”的程序,根据申报项目的施工进度组织现场核查,定期按批次公布评选结果及表彰。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管理细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强制性行业标准)、《南宁市建设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附件2)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第四章复查验收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衢建建〔2005〕103号衢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城东建设分局、市建管处:为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全市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高,现将《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文明施工评审通知抄送:省建管局,市区建筑业企业。
衢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5年10月20日印发1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筑业企业积极组织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力地推进全市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标化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由衢州市建设局组织,具体工作由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
第三条成立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次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主任、副主任为当然投票人,委员由衢州市建设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度,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市建设局审定,由衢州市建设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2第五条市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40个,年初由市建设局发文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评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DBJ03—33—2008)(以下简称《图集》)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第二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管理条件:(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10个检查分项评分,其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8个分项至少具备5个检查分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主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其中安全检查汇总表、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可分别参照附表一至附表四进行打分,市政公用工程9个检查分项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7个分项至少具备3个以上检查分项。
(三)工程项目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落实到位,拟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取得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现场有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上级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有回复.(五)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进行安装(拆卸)的;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的,需要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的;3、施工现场被监管部门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下达停工整改的;4、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杭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杭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建工通知(2002)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齐,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标化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体现了我市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它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含县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
第四条参加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顶前及市政工程中间验收前已取得优胜牌。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杭州市先进水平4、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工程建设事故。
1、未发生等级以上的事故。
2、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等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3)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末发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6、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工程进度为主体结顶(建筑)或已中间验收(市政)工程。
第五条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2;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及标段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主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3、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王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六条申报和评审程序1、企业在工程开工15日内及工程主体结顶后(建筑)或中间验收后(市政),分别将申报创建计划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经总站初审后报市建委,由建委组织考评。
武汉市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武汉市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以下简称优良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组织,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场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优良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评选市级优良示范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良示范工地目标;(二)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三)申报示范小区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0平方米);(四)申报优良示范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五)申报示范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造价应在50000万元以上(含50000万元),并不少于3个施工标段。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一)每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和当年6月1日前竣工的;(二)年度内因不良文明施工行为,被建管部门进行过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的;(三)年度内因不良文明施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没有开办经市城建委授牌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第三章评选申报程序第九条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施工单位向所在辖区建管站进行申报,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申报表》。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第八条“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第九条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后颁发证书;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五条“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第五章评审纪律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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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AA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AA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宜与创建优质工程协调互动。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AA质安协会确认的。
第十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在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主体形象进度在30%以上,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三)项要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一)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八)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十) 未落实《AAAA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的:(十一)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十二)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十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
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有关协会或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对于工程规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AA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挂设在项目围挡显著位置以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围墙醒目位置公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对已申报的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后报送AA工程质安协会。
第十五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一)《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二)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三)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五)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可加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六)项目获得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一份;(七)《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自评分表一份,提供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
如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六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通道、防护棚、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
监理单位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一)《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三)《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监理考核标准》自评分表一份。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编写目录,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十七条AA质安协会成立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每个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成员从AA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评审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五)《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4/T188);(八)《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九)《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程》(DB45/T618);(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十一)《AAAA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桂建质〔2007〕29号);(十二)《AAAA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见附件3);(十三)《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十四)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规范修订同步、与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AA质安协会每年年初颁布当年《AAAA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依据考核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AAAA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见附件4),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对专家初评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高者拟评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但不应低于90分。
监理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在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综合得分80分以上,监理企业综合得分也在80分以上方能授予。
评选结果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AA质安协会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有关安全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和建设工法。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应用“四新”技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应接受复查,复查时达不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二十四条同一工程项目不能连续申报。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AA质安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在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六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荣获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中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信誉加分。
第二十八条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若干项目申报“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第二十九条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一条其中之一情况或被举报经查实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证书,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三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并经核实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否则撤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方面接待评审组的安排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审人员要接受公众监督。
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AA质安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