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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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界定

26条界定

26条界定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3.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

4.未经批准到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宗教设施。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7.散发、张贴、制作、印刷宣扬邪教、迷信的资料、文章、音像制品等。

8.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或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9.组织、利用宗教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0.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

1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2.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性考试、考核活动。

13.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宗教课程。

14.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5.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宗教性培训。

1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7.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办宗教培训班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宗教培训。

18.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9.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对外交流活动。

20.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播、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2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统战民族宗教知识答题单位_____姓名_____得分_____⼀、单项选择题1、我国是⼀个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共有(B)个少数民族成分。

A、55B、56C、452、我国有少数民族⾃治区(B )个。

A、4B、5C、63、在我国⼈⼝最多的少数民族是(B )。

A、蒙古族B、壮族C、回族4、中国宗教具有的特征是(A)A、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B、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C、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5、民族是在⼀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们共同体。

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 C )起着重要作⽤。

A、⽂化B、习俗C、宗教6、新中国成⽴后,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守的⼀个原则是(B)A、坚持独⽴⾃主⾃办教会和⾃治B、坚持独⽴⾃主⾃办教会和⾃治、⾃养、⾃传C、坚持独⽴⾃主⾃办教会、⾃养、⾃传7、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的( C )。

A、⽅法B、理由C、⾃由8、《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指出,( C )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原则。

A、和谐发展B、尊重民族风俗习惯C、民族团结9、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 A )。

A、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B、增强民族团结C、抓好民族地区的教育10、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民族⼯作的主题是( A )。

A、共同团结奋⽃、共同繁荣发展B、加快发展C、团结互助11、我国是⼀个统⼀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 B )的分布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度聚居B、⼤杂居、⼩聚居C、⼩集中、⼤分散1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 C )。

A、民族⾃决B、联邦制C、民族区域⾃治13、国务院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B )年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A、2010B、2009C、201114、民族从其本质出发,具有(C )、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共同⽂化⼼理素质等四个基本特征。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介绍在中国,宗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法宗教活动也被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界定非法宗教活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26条界定。

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制造、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仇恨与冲突;2.建立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组织;3.违法抗拒国家政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4.骗取信众财产,进行非法募捐活动;5.催促信众放弃家庭、工作和教育等正常生活;6.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非法传教,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宣传;9.恶意毁坏、侵占宗教场所;10.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示威活动。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宗教活动,中国建立了一套界定标准,以便确保对非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

这些标准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2.是否干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3.是否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活动;4.是否胁迫信众参与非法行为;5.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特征非法宗教活动通常具备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征:1.盲目崇拜宗教领袖和宗教教义,拒绝接受科学知识;2.对非信教者进行歧视和迫害;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4.将非法宗教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5.进行非法传教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6.强制信众进行非法捐款和募捐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放弃正常生活,封闭群体,与外界隔绝。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危害:1.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2.伤害信众的身心健康;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生活和工作;5.传播误导性的宗教思想,导致信众迷信心理。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有很多,以下是部分内容:
1、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3、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宗教在领导体制、政策举措、法律法规建设、工作机制、三支队伍建设,管理网络建设等方面逐步完善,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

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广大领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导高度重视。

尤其是非法宗教活动频发、多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对我区的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和现实的威胁。

其中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工作,宣扬鼓吹“圣战”,与我争夺青少年时年,争夺群众,已成为“三股势力”的一贯伎俩。

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

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予以高度重视,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宗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通过治理,使非法宗教活动明显下降,社会面管抽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教群众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要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县、乡要由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挂帅,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制止处理非法宗教活动。

县、乡党委要增加一名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书记,每个乡要配备至少1名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统战民宗干事,专事民族宗教工作。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涉及的方面较多,仅靠哪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形成各级党政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市宗教事务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宗教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管理工作。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实用版)目录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2.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3.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4.结论:维护社会稳定,倡导合法宗教活动正文一、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和煽动性,对社会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二、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根据相关资料,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 26 种表现: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募捐;4.未经批准,擅自编印、销售宗教书籍和音像制品;5.利用宗教进行境外渗透活动;6.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来访;7.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8.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9.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制造事端;10.利用宗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1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活动;1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聚会;14.利用宗教进行邪教活动;15.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16.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7.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跨境赌博活动;18.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贩毒活动;19.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洗钱活动;20.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武装活动;21.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动;22.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活动;23.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24.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活动;25.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活动;26.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

三、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我国政府始终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1月26日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A文】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7A文】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整治非法宗教活动严打严防总结1

整治非法宗教活动严打严防总结1

拜城水利局结合“长治久安大宣教”活动深入开展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为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能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多发蔓延势头,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拜城县水利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长治久安大宣教活动”和整治非法宗教活动“百日”专项工作,同步开展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专项行动,现将这次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扎实有效为确保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有效开展,拜城县水利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12月29日成立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活动领导小组,政协副主席、水利局局长崔海岗同志亲自担任这次活动的组长,水利局总支副书记朱江成、水利局副局长热依木.艾米肉拉、李冲为副组长,以强有力的领导增强了本次活动的实效性。

二、召开动员大会,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12月30日上午,拜城县水利局全体干部职工在二楼会议室召开整治非法宗教活动严打严防专项工作动员大会。

会上,水利局总支副书记朱江成发表动员讲话。

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做到: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确保这次活动扎实有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作风,高标准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好,为我县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这次动员活动,不仅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们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的责任意识。

也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与非法宗教分子、暴力恐怖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决心。

三、学习形式多样,积极性高,效果明显。

2012年1月9日至11日,在局机关二楼会议室,总支副书记朱江成和办公室副主任催艳勇分别带领大家相继深入学习了《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和《宗教事务条例》。

总支副书记朱江成首先要求广大干部职工针对二十六条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对照反省写出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其次在水利局机关大厅及各个水管站张贴《宗教事务条例》做到随处随学;第三、加强对本单位个别信教职工的指导监管力度,查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1997.10.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2日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诽谤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

第五条公民的宗教信仰、依法开展的宗教活动、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六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维护国宾主权,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全省的宗教事务。

平安创建应知应会

平安创建应知应会

一平安创建应知应会1、什么是平安创建?平安创建是指通过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使一定区域内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好转或控制,人民群众得到安居乐业的工作过程。

广义的平安是指:社会太平、百姓生活安康;通俗的说就是:无事故、没有危险、生活幸福、安康。

2、平安家庭评选程序。

设立领导小组→家庭自评(由各家庭成员填写自评表,并签字报给单位或社区)→家庭申报(填写申报表报单位或社区)→ 验收→公示(由本单位小组验收公示或社区验收公示,公示期为7天)→命名挂牌(就是门上贴的平安家庭牌由单位或社区命名挂牌)3、平安单位的评选程序。

成立平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平安家庭的达标率必须达到95%以上→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向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社区初审→合格后由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由乡镇进行命名。

4、平安家庭创建的标准。

(1)遵纪守法无犯罪(2)家庭和睦无暴力(3)安全防范无事故(4)生活文明无愚昧(5)民族团结无纠纷。

5、平安创建所要达到的目标。

平安创建要达到“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运行安全、文化活动健康、法制健全、群众满意”的目标。

6、平安建设的三率是:知晓率参与率、安全感、满意度等三率”均要达到94%以上。

7、在平安创建中,各辖区(单位、村队)治安秩序实现“五无”是指什么?答:无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无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无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事)件;无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事)件。

8、本单位在平安创建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一般包括:㈠建立健全看家护院、值班、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㈡在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三防工作中,首先是有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

在物防上主要采取安装防盗门窗等措施。

在技防上,主要采取电子报警和安装电子眼等防范措施。

㈢参与全县范围和单位内部组织的值班、巡逻和联防工作。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摘要: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2.非法宗教活动的种类与表现3.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4.我国政府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与措施5.公民应如何正确对待非法宗教活动正文: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和对抗性特征,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非法宗教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那么,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它们有哪些危害,我们又应如何正确对待呢?一、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非法宗教活动是指在宗教领域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这类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涉及国家安全等。

二、非法宗教活动的种类与表现非法宗教活动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各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团体;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宗教教职活动;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敛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4.利用宗教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活动;5.传播非法宗教书籍、音像制品、网络信息等。

三、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法宗教活动往往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2.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非法宗教活动往往涉及非法敛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益。

3.破坏宗教领域的和谐。

非法宗教活动容易导致宗教界的分裂与对立,影响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我国政府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与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非法宗教活动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2.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的审批和监管。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宗教行为、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第七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第二章宗教活动第九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第十条信仰宗教的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

第十一条信仰宗教的公民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导言】近年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活动日益多元化,各国都面临着非法宗教活动的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一些国家制定了用于界定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条文。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制定的《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意义。

【正文】一、概述1.《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是中国政府为了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2.该法规共包括26条具体内容,旨在整顿和规范宗教领域,保证宗教自由的同时防范潜在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

二、宗教组织的注册与管理3.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所有宗教组织都必须进行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4.宗教组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国家的宗教政策。

三、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5.在该法规中,非法宗教活动被定义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煽动、组织、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宗教活动;(2) 非法聚众办宗教活动或扰乱社会秩序;(3) 强制他人参与宗教活动或者拒绝他人宗教信仰自由;(4) 进行非法教育宗教活动,非法扩散宗教教义;(5) 利用宗教进行非法传销、非法经营活动;(6) 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宗教活动。

四、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与追责6.《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规定,政府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取缔非法宗教组织的注册和运营;(2) 惩罚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个人和团体;(3) 阻止和制止宗教极端主义的扩散;(4) 加强对宗教场所和人员的监管。

五、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及其背景7.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有其特殊的考量:(1) 外部威胁:在中国,存在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利用宗教信仰迷信、煽动分裂和暴力等,以满足其政治目的;(2) 行业乱象:一些非法宗教活动涉及非法经营、非法教育和传销等问题,损害了公民的权益;(3) 社会稳定:中国政府认为,保持宗教和谐,并合理规范宗教活动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一)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一)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一)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 定义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以宗教信仰为幌子的活动。

2.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宗教活动包括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组织集会、示威、冲击政府机关等,旨在通过暴力手段推翻国家统治,破坏社会稳定。

3. 恶意煽动宗教仇恨•非法宗教活动还涉及恶意煽动宗教仇恨的行为,通过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歧视他人信仰,挑起宗教冲突,妄图分化社会、破坏民族团结。

4. 制作、传播宗教极端教义•非法宗教活动中禁止制作和传播宗教极端教义,如煽动恐怖主义活动、鼓吹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等,以达到非法的政治、经济目的。

5. 大规模非法集会或拜祭活动•非法宗教活动还包括组织、参与大规模非法集会或拜祭活动,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聚众进行宗教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 诱骗、强制会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涉及诱骗、强制会员参与的行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洗脑、拐骗、胁迫等,使会员失去自由意志,成为组织的附庸,用于达到非法目的。

7. 非法募捐、财产侵占•非法宗教活动还包括非法募捐和财产侵占,以虚假的宗教理由,通过募集巨额资金或占有他人财产,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牟利。

8. 擅自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非法宗教活动中擅自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也属于非法行为,未经政府批准,在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资源,建设非法宗教场所。

9. 进行非法宗教传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还包括进行非法宗教传教活动,未经政府许可,私自传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社会道德风尚。

10. 违规散发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活动涉及违规散发非法宗教宣传品,通过各种途径散发违法、违规的宗教宣传品,误导民众信仰,破坏社会稳定。

11. 进行非法宗教聚会、聚众祈福•非法宗教活动还包括进行非法宗教聚会、聚众祈福,未经政府批准,组织人员进行聚会、祈福等宗教活动,滥用宗教权益。

防范非法宗教标语

防范非法宗教标语

1. 抵制非法宗教,维护国家安全。

2. 提高警惕,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3. 拒绝非法宗教,守护和谐家园。

4. 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 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大,坚决抵制不参与。

6. 提高法律意识,远离非法宗教。

7. 倡导科学文明,反对非法宗教。

8. 树立正确宗教观,自觉抵制非法宗教。

9. 举报非法宗教活动,人人有责。

10. 非法宗教是社会毒瘤,必须坚决铲除。

11. 增强防范意识,共同抵制非法宗教。

12. 打击非法宗教,建设平安社会。

13. 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4. 认清非法宗教本质,共同守护国家安全。

15. 抵制非法宗教,从我做起。

16. 远离非法宗教,拥抱美好生活。

17. 非法宗教活动违法,参与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18.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19. 抵制非法宗教,构建和谐社会。

20. 拒绝非法宗教,保障人民权益。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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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摘要:
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
2.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
3.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4.结论
正文:
【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传播宗教思想;二是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秩序;三是利用宗教名义进行敛财、煽动仇恨等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26 种表现: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5.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来华进行宗教活动;
6.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宗教信息;
8.利用宗教进行敛财;
9.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0.利用宗教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11.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
12.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二是损害民族团结,影响国家统一;三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

针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二是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是加强国际合作,防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结论】
非法宗教活动对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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