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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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介道路是人们日常出行的必要通道,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和安全,我国出台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实施《办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统一进行管理,从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设置、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对交通设施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不同作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交通标记和标线:指交通路口、道路、隧道、桥梁、渡口、停车场及其他重要部位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交通信号设施:指交通信号灯、警示灯、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

•道路照明设施: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或中央,用于照明、增加夜间能见度的设施。

•交通管理设施:指用于交通管理的设施,如监控、收费、道路检查等设施。

•其他辅助设施:如交通指示牌、路缘石、护栏、隔离杆等。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设施的设置和保护《办法》规定,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保护要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遵循基本原则和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布置,保证设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监督和管理《办法》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符合规划、标准和要求,并检查、核实、验收交通设施的质量、技术和安全状况。

维护和修缮《办法》规定,设施维护、修缮应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及时处理故障和缺陷,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模式《办法》还规定了管理模式方面的内容,包括对物业服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管理和监督等。

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和交通出行中,每个人都应该保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持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

根据《办法》,公众应遵守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恶意破坏、损毁和污损公共交通设施,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7日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建设与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一、总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保证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安设施等。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便利、高效。

2. 统一标准: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设置和标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并及时更新升级。

3. 授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并相应地进行授权。

4. 安全为先: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做到合理、高效、可靠。

5. 便民惠民: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尽量符合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设施分类和设置1.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指用以引导和警示交通参与者的符号和标识牌。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等。

(1)指示标志:用以引导和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行、转弯、靠边停车等。

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宜明显、易于辨认。

例如,道路直行、转弯、靠边停车等指示标志。

(2)警告标志:用以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道路的特殊情况或危险区域。

例如,危险弯道、施工区域、动物穿行等警告标志。

(3)禁令标志:用以限制或禁止交通参与者的某些行为。

例如,禁止左转、禁止超车等禁令标志。

(4)指路标志:用以指示道路的行车方向和行车距离。

例如,指示城市中心、人民广场等指路标志。

2.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指通过涂绘等方式在道路上标示出道路的行车规则和限制。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线可以分为虚线、实线、黄色标线、白色标线等。

(1)虚线:用以标示交通流的导向线,其可以跨越被画线的车道。

例如,虚线可以用于标示上下坡道、变窄区域等。

(2)实线:用以标示车辆禁止调头或者越过大部分实线的行车规则。

例如,实线可以用于标示禁止变道、禁止调头等。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二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18年6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车辆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管理规定一、引言交通设施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交通设施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交通设施的分类、建设、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展开论述。

二、交通设施的分类交通设施可分为道路设施、桥梁设施、隧道设施、路灯设施和标志标线设施等几个大类。

不同类型的交通设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要求。

同时,交通设施的分类也便于针对特定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 道路设施道路设施是交通运输行业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一类设施。

它包括道路路面、人行道、路肩、隔离带等各种构造和设施,主要用于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对于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保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2. 桥梁设施桥梁设施是连接两个地理位置不同的点的重要通道,对于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地域联系具有重要作用。

桥梁设施的管理规定涉及到桥梁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等方面,以确保桥梁的结构安全、通行顺畅。

3. 隧道设施隧道设施是为了在地形复杂或空间受限的地区提供交通通道,既保证了道路的通行功能,又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隧道的建设和管理要求严格,包括隧道结构的设计和材料选择,以及通风系统的设置等。

4. 路灯设施路灯设施是为了保证夜间行车安全而设置的交通设施。

路灯设施管理规定包括路灯的安装位置、灯具类型和灯光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夜间行车的能见度。

5. 标志标线设施标志标线设施是为了给驾驶员提供交通指引和提示而设置的交通设施。

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范性。

三、交通设施的建设交通设施的建设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对交通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的过程。

交通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功能满足交通需求。

1. 规划与设计交通设施建设前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

规划要充分考虑道路交通需求、人口分布和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确定交通设施的布局和数量。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系统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由公司领导亲自领导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所有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3. 质量控制员:每个工程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

三、工程质量保证1. 施工前期: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管控。

3. 施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

2. 质量检查: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质量奖励和惩罚: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施工人员给予奖励,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实施惩罚。

五、质量管理文件1. 施工方案和计划:对每个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2. 质量验收报告:对每个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形成详细的质量验收报告。

3. 质量管理记录:对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质量改进措施1. 不断改进: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 技术创新:引入新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3. 质量评估:定期组织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1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1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8日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管理养护单位的职责、义务,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其它公用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南郑区大河坎片区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实施移交管护。

市住房和城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一江两岸”以外的城市防洪设施的接收养管,主要包含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等及其它附属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前言道路交通设施作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持续运行和维护,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简介《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补充和细化,于2014年6月实施。

办法明确了交通设施的定义和管理范围,规定了各类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建设、运营、维护和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管理范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设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路标、标线、路灯、信号灯、隧道、桥梁、隔离带、收费站、服务区等。

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些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设和运营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要制定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参与规划和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运营过程中,管理机构要及时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同时,对于设施的更新、扩建和改造等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其满足交通运输需求和安全要求。

检查和处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处理职责。

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保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乱涂乱刻、毁损或盗窃交通设施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保障,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则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指导方针,为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可靠的支撑和保障。

DB3402_T 7-2020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DB3402_T 7-2020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3402芜湖 市 地 方 标 准DB3402/T 7—2020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urban road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2020- 12 -13 发布2021- 01 -01 实施ICS 93.080.30CCS Q8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归口。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芜湖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T20609 交通信息采集微波交通流检测器GB/T21255 机动车测速仪GB/T 24726 交通信息采集视频车辆检测器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329.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3部分:交通违法管理信息数据规范GA 409(所有部分)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GA 648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GA/T 16.3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类别代码GA/T 445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 484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GA/T496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527.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6部分:公交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 1244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426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1.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5.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

《办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措施、管理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主体:《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主体为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职责,包括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对违法占用、损坏、破坏道路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和修复。

3. 管理措施:《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督,推广先进的设施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道路交通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修复体系,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和监测等。

4. 管理标准:《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标准,包括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运维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对不合格、失效的设施进行整治和更新的标准。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有效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依据《交通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交通设施和服务,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第五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为城市交通运行的顺利和市民出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合作,共同推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设施管理单位第七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划分职责,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数据监测、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调整管理工作策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三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五章桥梁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0601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0601

当前位置: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号:FZ00107-0200-2020-00031发布机构:福州市公安局文号:榕公综〔2020〕96号生成日期:2020-05-28名称: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6-01各县(市)区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附件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国省道、县乡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路面大修改造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监控系统等。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第1.0.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1.0.3;《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第四节。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选7篇)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一、交通安全的教育1.每学期全校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

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师生如有外出活动,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学期末学校集中教育,采取校会形式。

平时教育利用校会、周会、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对学生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一)进行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1、师生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校内机动车限速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不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学、放学时,校门口两侧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练车。

(二)对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1.所有在校教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校保卫干部处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

学校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教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

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内。

(三)、对学生周末步行或乘车离校的管理1、走在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六周岁,不准骑电动车上学;一律不许学生自己骑摩托车上学。

5、选择乘坐的车辆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6、所乘的车辆装载人数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7、上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要有秩序,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在车内向车外伸手或向外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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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4.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5.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020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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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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