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柳经纬;张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1
【摘要】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
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
《民法典》
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
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
然而,《民法典》关
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页数】16页(P3-17)
【作者】柳经纬;张润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商法学会;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2.《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
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3.《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5.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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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
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民法典债权法总则合同法民法理念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
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
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
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
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
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
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宜设立债法总则,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一、对设立债法总则观点的反思1.主张保留债法总则的理由对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设立债法总则编,法学界的分歧很大。
即使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来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注: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页。
)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侵权编。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简化债法总则。
(注: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这种观点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的债法总则的设立,认为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后,仍应设立债编通则,规定违反债的责任。
(注: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整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了债法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就造成巨大的困难,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体系的统一。
(注: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页。
) 2.对上述理由之检讨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债法总则与债权的概念确实有联系,但二者并非唇亡齿寒,而是具有各自独立含义的范畴。
况且,能对整个债法起到统率作用的实际上是债权概念而不是债法总则。
其次,债从物法(财产法)中分离,债法成为单独的一编,确实可以突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高中政治2025届高考《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共50个)
高考政治《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6.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7.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8.《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9.《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0.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2020年5⽉28⽇,经第⼗三届全国⼈⼤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民法典时代。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
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债编?⾝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较,图⽰如下: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
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是出于⽴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个耗费时⽇的艰巨⼯作。
民法典于最后⼀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格权编的规范关联⼈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
此种体系构成⽋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上的问题。
为处理⾝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合同法规定的⽅法: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编写体例
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编写体例作者:闻渊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由交易关系构成,而交易关系由法锁——债——来约束和调整,因此在调整平等财产关系的民法中,债法的核心地位不言而喻。
关键词:债法;民法典;体例;条文民法的调整方法大多数集中在债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债法中的最密集,因此可以说,债法体例设置水平,直接体现了该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进而影响到国内商品经济秩序。
一、早期民法典债法结构的基本情况从这些主要民法典的债法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它们大体是根据罗马法债的发生根据理论来设计债法结构。
这表现在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导致债的发生的制度整合在债法体系之中。
②在债法体系的结构上采用了总则——分则结构。
但是,这一结构往往是通过各部分在内容上的关系体现出来,在标题上表现得并不明显。
比如德国民法典从第2编第1章到第6章,实际上规定的是债法总则;第7章是债法分则。
③在处理属于相同层次的债法制度时往往并不顾及它们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
特别表现在有关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制度上,倾向于一种后缀式的处置,将其附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
④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
比如只为合同法设立总则规定,甚至倾向于以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
二、20世纪以来民法典债法结构(一)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债务法分为5个部分第一,总则,债的发生包括契约、侵权、不当得利。
第二,契约,包括无因管理。
第三至第五,商法。
(二)荷兰民法典——第六编债法第一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债权债务转移和债权的放弃第四章侵权和合同以外的债第一节无因管理第二节无因偿付第三节不当得利第五章合同总则第七编有名合同(三)俄羅斯民法典第三编债法总则第一分编债的一般规定第二分编合同的一般规定第四编债的种类有名合同、(委托之后)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三、我国现有民法草案及债法编写建议(一)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十一章各种侵权及其责任(1)特点与优点:设置侵权法总则;将侵权法与合同法并列;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债法总则(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地位并列,但条文数量、规模上差得远,所以也主张放债法总则部分);层次简单,法律适用方便。
《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
② 参见王增润译《:苏俄民法典》,新华书店 1950 年版,第 61~168 页。 ③ 同注②,第 61~68 页。 ④ 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4~183 页。 ⑤ 苏联民法把无因管理当作不当得利处理。参见崔建远《:不当得利研究》,载《法学研究》1987 年第 4 期。 ⑥ 同注④,第 214~219 页。 ⑦ 同注④,第 232 页。 ⑧ 笔者手里有胡长清编的《各国民法条文比较》(总则编)(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 1982 年 10 月翻印)。 ⑨ 参见陈汉章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1~5 页。 ⑩ 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下卷),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7 页。
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
瑞士 《债 法典 》之债 法总则
第 10条 (非 当面订 立合 同的生效 时间 ) 1.当事 人非 当面订立 的合 同 ,自寄 出承诺 时合 同生效 。 2.不需要 明示承诺 的合 同, 自收到要约 时合 同生效 。
一
l73 —
法 治 现 代 化 研 究
2()1 8年 第2期
3.合 同形式 的条 款除外 。 (二 )要约与承诺 第 3条 (规定承诺期 限的要 约 ) 1.向另一方提议 订立合 同并规定 其承诺期 限的要约人 ,在承诺期 限届满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在承诺期 限届 满时 ,未 收到另一方承诺 的 ,要约人不 再受其要 约之约束 。 第 4条 (没有承 诺期限的要 约 :在场 当事人 之 间 ) 1.向另一方 当面提 出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要 约 ,未立 即得 到承诺 的 ,要 约人不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订约人或者其 代理人亲 自通过 电话通 讯订立合 同 ,应视为 当事人 当面订立合 同。 第 5条 (没有承 诺期 限的要 约 :不在 场 当事人之 间 ) 1.向不在场 的另一方提 出要 约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 ,在 可预见 的及 时 、正常发送 的承诺到达 之前 , 则要 约人受其 要约之约束 。 2.要约人有权认 定要约 已被及时 收到。 3.及 时发 送 的承诺 ,但延 迟到达要 约人 的 ,如要 约人不 打算再 受其要 约之约 束 ,则要 约人应 当立 即通知受要 约人 。 第 6条 (要 约的默认 ) 因交 易的特性 或具体情 形 ,要 约人无需 等待 明示承诺 的 ,如要 约未 在合理期 限 内被 拒绝 ,合 同即 视为成立 。 第 6a条 (未订 购物品的寄送 ) 1.未订 购物 品的寄送 ,不视为要 约 。 2.收到物品 的人无需 寄 回或者保存 该物 品。 3.未 订购物 品显然 属于误送 的 ,收货人应 当通知寄送人 。 第 7条 (不 受约束的要 约和报价 ) 1.要 约人在 要约 中明确声 明其不受 约束 ,或 是要 约人 因具 体情形 或交 易特性无 意承担 义务 的 ,则 他不受 其要约之 约束 。 2.价 目表 、市场 价格等 的寄送 ,不构成要 约 。 3.展销 明码标 价商 品的行 为 ,在原则上应 视为要 约。 第 8条 (悬赏承诺 ) 1.悬赏人公 开承诺对完成 一定行为 的人 支付报酬 的 ,应按 照其 承诺对完 成行为 的人支 付报酬 。 2.在受领 行为人 的给付 之前 ,悬 赏人撤 回悬赏 的 ,对 于行为人 为获取 悬赏而 善意支 出 的花 费 ,他 应 当予 以补偿 ,但 最多不 超过悬 赏金额 ;然而悬 赏人能证 明所期 待 的成 果是行 为人不 能完成 的 ,则不 在 此 限 。 第 9条 (要 约和承诺 的撤 回 ) 1.要 约撤 回先 于要约 或者与要 约 同时 到达受要 约人 的 ,或者 要约撤 回迟于要 约到达 受要 约人 但 向 受要约人 撤 回要约 的通 知先于受要 约人知 晓要 约 的,则要 约视为无效 。 2.承诺 的撤 回适用 同样规则 。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
浅析债权 法在 民法典 中的设 计
口贾 凯
( 甘肃政法 学院法 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摘 要: 民法理念是 民法 的最 高价值 与终极宗 旨, 于引导 民法典 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 义。民法典 的起草 过程 中不要 过分拘 泥于形式 , 民法典 对 在 的结构设 计上也应与时俱进 , 体现 民法是z.-权 利法的特 色。 中, ; ,、 - L 其 债法总则是 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 分, 统领合 同法、 当得利法 、 因管理法 是 不 无 的基 本规 则, 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 重要 的指导 意义。债法总 则在 民法中, 具有 举足轻重的地住和作用 。 关键 词: 债权 法 民法典 债权法总 则 合 同法 民法理念 民法 体系 化有 助于 在整 个 民法 典 的体系 制度 中充 分 贯彻 民法 的基本 价 值观 念 , 平 等 、 实信 用 、 如 诚 私法 自治 、 护交 易 安 全等 , 维 同时有 助 于减 少和 消 除 民孛法 律制 度 之 问的冲 突 和 矛盾 。将 各项 法 律制 度 整合 为 一 个有 机 的整 体 ,从 而建 赢起 内在 和 谐… 致 的 民 事 规范 体 系 。依照 科 学 的、完 备 的体 系所 构建 的 民法 典将 更 加便 于 民法 规 范 的遵守 与适 用 。如 何 构建 我 斟 民法 典 的体 系 ,在理 论 I = - 着较 大 的争 议。在 短短 的几年 内。我 国学者 陆 续提 出j关 存在 , 于 未来 民法 典 体 系设 计 的方案 , 并 绕 这 些方 案展 开 l激 烈 的争 r 论。 制 定 民法 典 的历 史背 景及 国 内现状 我 国长 期 以来 缺乏 民法土 壤 ,缺 失 民法理 念 。我 国传 统社 会 以权 利 服从 和 人身 依 附为 基础 , 个社 会 公权 发达 而 私权 几乎 没 整 有存 在 的空 问 , 从而 塑造 r 会 关系 主体 的非 独 赢性 、 自主性 和 社 非 ,= 性 。近代 以来开 始 学 习西方 法律 制 度与 法 治文 明 ,然而 改 _平等 f ' _ 革 主要 体现在 制 度方 面 , 忽视 了法 感情 和法 理 念 的培育 . 导致观 念 与制 度 脱节 , 正 的 民法理 念 尚未 在 国人心 中扎根 ① 。 民法典 所 真 确立 的 制度 、规 则保 持 较强 的 稳定 性 。这种 稳 定性 正 是 民法典 具 有 实现 社会 关系 的稳 定性 以及人们 在 社会 生活 中 的 可预期 性功 能 的基 础 , 就有 利 于 民法理 念 的普 及 。 这 我 国许 多法 律在 体 系 的制 定和 安 排 都是 将 该法 中共 通 的部 分 作为 公 因式提 取 出来 设赢 总 则予 以规 定 。这样 既 仃利 于 民法 典 体系 的 前后 统 , 使 其思 路清 晰 , 又 有利 于对 法 律 的把握 和 适川 。 同 时还可 以降低 立法 成 本 、 高立法 效 率和 实现 立法 科 学化 的 需 提 要 ,加快 小 陶 民法科 学化 的进 程 。而 债权 法 作 为民法 典 中晕 要 的 组成 部 分 , 体 系如 何 安排 值得 我们 进 ‘ 探讨 。 其 步 二 、 于债权 法 在 民法 中 的地位 关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和内容。
首先分析了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包括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次详细阐述了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涉及债权债务主体、债务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接着对债法总则的立法过程进行了梳理,强调了其在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随后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意义,强调其在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最后探讨了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关系和实施情况,指出二者的衔接和互补,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债法总则, 中国民法典, 制定意义, 主要内容, 立法过程, 关系, 实施, 引言, 正文, 结论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债法涉及的民事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债法总则的制定也是为了配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强化法治建设起到关键作用。
债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将在民法典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债法总则的制定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这两项法律的制定将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化,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
债法总则和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体系带来新的发展和变革,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2. 正文2.1 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在于为我国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弥补原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和不足之处。
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
特
“ 第二步” 走 到哪里了
慧 星先生 主持 的 中国 民法 典立法 研 典 分则各 篇专 家建议 稿并 提交 全 国
O 年 的研究 , 编纂 出了 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 , 或者就 民法典 分 现今 , 《民法 总则 》已经表 决 通 究课题组历 经2
中国民法典 专家建议稿 》 。 在此基础 则各篇 向法工委提 出立法建议 ; 过, 标 志着 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 步 已 《
立 法 机 关 目前 考 虑 分 则 各 编 为 物 权编 、 合 同编 、 侵权 责 任 编 、 婚 姻 家 庭 编 和继 承 编 , 并 拟 于2 0 1 8 年 整体 提 请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审议 , 经全 国 则 ” 如 多数 人之债 、 , 也 就说 , 《 民法 总则 》 规定 的是 统债法 总则 的内容 , 人 大 常委 会 分 阶段 审议 后 , 争取 于 可适用 于 民法分则 篇乃 至其他 所有 责任 承担方 式 、 免责事 由以及合同责 2 0 2 0 年3 月将 民法 典 各分 则 篇一 并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共 同法律规则 , 这可能 民 任 和侵权责任竞合 的规定 等 , 提请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会 议 审议通 法 分则 各篇 以及各 民事单 行法 对某 意味着 将来 民法典不会 设计 债法 总 过。 之后 , 将《 民法 总则 》 和各 分 则 民事关 系没有特殊规定 的, 应适用 则 , 而选择将合 同法 和侵权 法分别 成 统 合成 一 部 完 整 的 民法 典 。 在这 一 《民法总则 》的规 定 。 在《 民法总 则 》 中详细规 定监 护 由此 , 《 民法总 篇 ;
3 . 审议稿 一 般 经全 国人大 常 委
根据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 和国务 院 中国社会 科学 院分 别主 办或 与他方 典分则各篇草案提审稿 , 并 向全 国人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系,其中合同编是其中的一部分。
债法是我国另外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系。
那么,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之间有哪些关系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和债法都属于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者都是为了规范人们在经济交易、财产转移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的。
因此,在某些方面,二者有着相似之处。
其次,民法典合同编和债法在具体规定上也有所重叠。
例如,在关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方面,两者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同时考虑到两个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其他方面二者还是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
1. 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合同,而债法则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债务关系。
2. 规定方式不同
两者对于相关事项的规定方式也存在差异。
民法典合同编更注重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而债法则更注重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 法律责任不同
两者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存在差异。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债法则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利息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两个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
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既需要遵守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考虑到债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且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两个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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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为法不属于债法;2.债的同一性理论是债与责任合一的理论根据,侵权行为引发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恰恰不符合债的同一性的要求;3.责任不应是债的担保,侵权责任不应是债的范畴;4.将侵权行为看作债,从法律关系上说混淆了义务与责任的区别;5.传统债法通则已经远远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对此,笔者分析与反驳如下:(一)债的关系并非一律为财产法律关系债果真均为财产法律关系吗?无论是从债的本质要求看,还是在民法发展史上,抑或在近现代民法的立法例上,答案都是否定的。
首先,从债的本质及界定看,债无必须是财产法律关系的要求。
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中,人们并不重视债的财产性,而是关注债抽象的潜在约束的观念。
[1]在原始社会中财产是不当什么的,被重视的只有债务; [2]债是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债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作为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
[3]这种法锁,既可以束缚住当事人之间的非财产关系,也可以束缚住其财产关系。
《法学阶梯》就把债界定为“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
” [4]在现代,通常把债表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5]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既然未把债特别地界定为财产法律关系,那么,如何解释债在如今大多具有财产性的现实呢?笔者认为,债系法锁,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其内容为债权债务。
这些都决定了它天然地具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交付一定物、支付一定金钱等效力,它适宜成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从而使它具有财产性。
在商品经济乃至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债基本上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
同时,债也天然地具有下述功能:依据约定,一方无偿地帮助另一方看护孩童;根据约定,一方在0:00至6:30不跳迪斯科;按照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无偿地培训技术人员;等等。
如果非得要求债具有财产性,这些关系就因无财产内容而不属于债的关系,而在现代法制上,除了债的制度,尚无其他法律制度及规则得它们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此以来,这些至少是一部分人必需的社会生活关系因无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效力减弱,以至于它们得不到遵循。
其后果极为严重。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财产关系不能替代一切。
在人们越发重视精神感受和满足的今天,尤其如此。
当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某些领域无财产性,却又需要受到法律的强制力拘束和保护时,债显然是其理想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果我们把债仅仅局限于财产,就是无视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和决定作用,作茧自缚,降低债的功能,缩小其适用范围。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述事实和理论反证出下述道理:债的法锁拘束力及其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使得债适宜成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而非因债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才使得它具有法锁拘束力,由债权债务构成。
如同人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使得人能够进行民法分析,而不是因为人进行民法分析才使得人拥有抽象思维的能力。
如果颠倒前因后果,就会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所有权关系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也应当具有法锁的拘束力,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恐怕没有一个法律人会有此观点。
这表明,债必为财产法律关系之说,有本末倒置之嫌。
其次,从债的早期形态考察,债无必须为财产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甚至并非财产法律关系。
罗马的债(obligatio)所保留的特点使人联想到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观念。
扣押人质是表现原始债特点的形式。
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着实际的责任约束。
债保留着为履行给付责任而设置抽象的潜在约束的观念,其逻辑结果就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在《十二表法》中可以见到这种执行的残酷性),这是对多少有所反抗的债务人躯体的执行。
[6]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一般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
[7]债法的标的,在其起源时期,也可以说是债务人的人身,因为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实施行为。
[8]在第一期,在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经常将其整个人身(全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
最初,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人简单地杀戮债务人以满足复仇感情,以后进步到幽禁、强制债务人作为奴隶而劳动,或干脆将债务人作为奴隶出卖以达到经济目的。
尽管有这种进步,但从整体看来,仍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
[9]在只有到法律规定首先应当以支付“罚金(poena)”或“债款(pocunia或rescredita)”,仅在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给付或清偿时,权利享有人才能通过执行方式对其人身采取行动的时候,债才第一次获得了新的意义,即财产性意义。
[10]第三,在近现代的民法上,无财产性的债仍有其存在的价值。
近代法律,不仅没有必要将债权的标的限定于金钱价值,而且尚有将债权的标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的要求。
日本民法明文规定,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
……一方面不能否认社交礼仪中赠送往来的金钱价值,他方面也不允许拒不承认无法用金钱估算的无形利益,尤其是以人格利益为标的的债权的成立(例如,终身定期金债权,道歉公告债务)。
[11]虽然近代法律扩大债权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财产性质淡薄的债权。
随之而来,使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难以截然分开,双方有重复交错的关系。
[12]法国民法典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委托无报酬(第1986条)。
德国民法典直接把委托规定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无偿处理事务的关系(第662条)。
和解有时即为无财产性的关系(参见第779条)。
有些无名合同,双方约定为无偿,所引发的债亦无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产性。
德国著名债法权威卡尔•拉伦茨关于债权一般都具有现实的财产性的观点 [13],就表明了他承认非财产性的债权类型。
(二)债的同一性并非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的障碍否定论者指出,债的同一性理论,正是对债与责任不加区分的理论根据所在,也是债的关系法体系构成的理论根据所在。
侵权行为引起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不再仅仅限于损害赔偿,于是它不具有债的同一性,所以,侵权行为法不应归属于债法。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债的同一性理论的含义为,在债发生变更、移转等情形时,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其法律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14]显然,该理论是在揭示债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债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且是在肯定它们之间具有质的同一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该理论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场合呢?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在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前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其后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关系。
它们为绝对权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之间的联系,并非债的关系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关系的关系,不具有质的同一性,不存在适用债的同一性原理的余地。
在这里,以债的同一性理论来否认侵权行为法的债法属性,不合逻辑。
在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前后的法律关系,分别为由原给付义务构成的债的关系、由次给付义务组成的侵权责任关系。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侵权责任关系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法律未配置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
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人否认这两种关系的同一性,而是认为损害赔偿关系为前一类债的转化形态。
此其一。
其二,在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中,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当然可以说是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例如,使患者的身体遭受侵害或者婴儿遗失,使游客丧失了精神方面的享受,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到精神伤害等。
于此场合,转换而来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医疗合同关系或者旅游合同关系或者骨灰保管合同关系等,是否具有同一性?目前尚找不到坚强有力的理由作出否定的答案。
其三,进一步,如果在上述场合债务人不但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赔礼道歉,此类侵权责任关系(当然也是违约责任关系)与合同关系是否依然具有同一性?依据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就否定其债法性理论的逻辑,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但笔者则持肯定论,因为以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内容的侵权责任(当然也是违约责任)关系,仍然是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的转化形态,债权债务依然有效,它们是产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据之一;原有的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
所有这些,都符合债的同一性的要求。
那种认为只有合同关系仅仅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形态才算具有同一性的观点,实际上仍未脱离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窠臼。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同态复仇的标准衡量,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关系,两者之间也有同一性。
因为前一类关系含有债权人的精神因素,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正是平复债权人的精神创伤的手段。
必须指出,否定论者欲证成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不符合债的同一性理论的观点,其应做的工作,不在于检视侵权责任关系与被侵害的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的关系)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而在于必须阐明侵权责任关系本身不符合债的关系的标准,即,证成把侵权责任关系表述为“受害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行为人负有满足此类请求而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是不正确的。
换言之,否定论者须证成侵权责任关系与“受害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行为人负有满足此类请求而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这种关系无同一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注:通说把侵权行为引发的关系称为债,把侵权行为法划归为债法,就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为债的关系这个事实。
从时间顺序方面讲,侵权行为引发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成立,立即或曰同时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向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说向其履行损害赔偿等义务,侵权行为人有义务满足此类请求,履行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
这种关系通说叫作债。
那种所谓侵权行为首先引发债,然后才有侵权责任的观点,不合法理。
)若证明成功,就可以说把侵权责任关系定位为债的关系违反债的同一性理论,进而,侵权行为法不应归属于债法。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成立,不论其所含救济方式仅为损害赔偿,还是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它们都被涵摄入债的关系中,均为侵权之债的内容,一点也未遗漏。
二者不过是站在不同角度观察事物而出现的不同命名,是不同层面的分别描述。
侵权责任制度凸现着义务违反之结果、国家强制力乃至否定性评价等属性,侵权之债制度则对这些属性忽略不计,看重的是侵权责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因素。
如同一部《红楼梦》,不同人群看到的不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