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关于发布实施本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课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新克政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新克政发〔2020〕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范围必须限定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符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规定要求。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标准,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
结合我市实际,对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林地中对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设定调节系数;牧草地中对天然牧草地及人工牧草地设定调节系数。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贵政通〔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对2020年11月13日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2018年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土地定级估价方法确定的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二、本次基准地价为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决策、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价格等事项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自本次基准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2020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终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10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1990年-2009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70件(详见附件1)。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此类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废止40件(详见附件2)。
因此由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尽一致,或不符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故予废止。
从即日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修订47件(详见附件3)。
由于此类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进行修订,为做好工作衔接并加强管理,按照“谁起草、谁修订”的原则,由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实施的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修订方案,自行完成修订工作,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发文。
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今后将每两年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集中清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同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实施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市场价格不断攀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进行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
二、项目目标本次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城镇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示地价体系,为政府决策、土地市场交易、土地税收征收提供依据。
三、项目内容1. 土地定级土地定级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城镇土地进行等级划分,以反映土地的质量和利用潜力。
本次土地定级分为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定级单元划分、定级指标体系构建、定级模型建立、定级结果验证和定级成果编制等步骤。
2. 基准地价评估基准地价评估是对城镇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以反映土地市场价值。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包括准备工作、数据收集与整理、基准地价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验证和基准地价成果编制等步骤。
四、项目组织本次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项目实施步骤1. 准备工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 外业调查:对城镇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资料。
3. 内业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土地数据库。
4. 定级单元划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质量,将城镇划分为若干定级单元。
5. 定级指标体系构建:根据土地定级原则,构建定级指标体系,包括自然属性指标、经济属性指标和社会属性指标。
6. 定级模型建立:根据定级指标体系,建立定级模型,对定级单元进行定级。
7. 定级结果验证:对定级结果进行实地验证,确保定级结果的准确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自治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559 340 195 176 155 346 185 125 85 214 100 130 66 657 128 182 103 176 120 138 151 135 137 115 78 193 253 141
339 180 120 81 103 169 98 85 61 151 59 73 50 370 80 128 66 104 80 85 86 86 92 75 46 126 76 23
184 180 104 142 270 109 370 160 143 150 145 316 329 322 86 426 225 318 174 406 330 98 396 320 204 660 125 118
91 122 79 94 142 70 187 124 79 100 96 153 140 208 61 296 120 210 108 304 290 74 242 153 166 405 87 84
232 120 81 70 90 88 60 60 45 88 39 71 30 244 50 76 50 84 50 54 71 52 55 46 35 77 52 16
336 190 131 75 80 191 90 77 59 118 60 75 370 56 92 47 73 70 57 66 55 62 54 52 94 127 51
尼勒克县 新源县 特克斯县 巩留县 霍尔果斯口岸 塔城市 沙湾县 乌苏市 额敏县 托里县 裕民县 和布克赛尔县 阿勒泰市 富蕴县 青河县 布尔津县 哈巴河县 福海县 吉木乃县 博乐市 精河县 温泉县 吐鲁番市 鄯善县 托克逊县 哈密市 巴里坤县 伊吾县
260 450 343 356 410 449 686 382 304 275 260 411 591 467 135 609 345 520 268 577 393 140 620 435 350 985 190 210
自治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伊吾县
210 118 84 115 80 70 70 60 56
阿克苏市 937
库车县
480
新和县
362
拜城县
303
温宿县
328
阿瓦提县 504
沙雅县
330
乌什县
222
柯坪县
124
阿图什市 376
阿克陶县 162
乌恰县
180
阿合奇县 106
喀什市 1038
疏附县
230
疏勒县
327
泽普县
246
莎车县
青河县
135 86 61 103 48 35 79 41 15
布尔津县 609 426 296 469 278 185 298 176 96
哈巴河县 345 225 120 280 110 80 120 65 30
福海县
520 318 210 390 180 140 210 120 80
吉木乃县 268 174 108 173 81 66 97 44 43
385 204 140 290 148 100 156 97 70
168 75 56 96 52 44 56 35 31
265 105 85 151 75 54 80 45 33 40 20 18
210 90 80 169 67 61 136 38 46 110 20 35
尼勒克县 260 184 91 203 106 65 129 60 40
鄯善县
435 320 153 310 240 115 220 140 83
托克逊县 350 204 166 240 141 122 130 111 96
哈密市
985 660 405 710 454 299 455 331 170 300 251 152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1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8【实施日期】202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6月30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3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注重居住区、道路交通等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保护工业文化遗产,塑造克拉玛依市特色城乡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Biblioteka 消防龙头1.5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2、 居住区绿化
2.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2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1.1.2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1.1.3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1.1.4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1、克拉玛依城市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执行。
2、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本强制性条文是我市实施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一个配套法规文件,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两者不发生抵触。实施过程中以较高标准要求为准。
本强制性条文由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汇报ppt
(四)定级因素的整理与量化
因子类型 因子名称 衰减模型 影响方式
商服繁华影响 度
幼儿园 点状因子 小学 中学 医院
指数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内部均匀分布,外部以设施边界为基 础在服务半径内向外衰减
以中心为基础在服务半径内向外衰减
客运站
线状因子 道路通达度 供水 面状因子 排水 供热 绿地覆盖度
二二oo一四年八月一四年八月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一工作概况一工作概况二城镇土地定级二城镇土地定级三基准地价更新三基准地价更新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五成果分析五成果分析六成果应用建议六成果应用建议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定级影响因素分析权重确定定级影响因素分析权重确定运用定级软件运用定级软件进行计算进行计算确定土地级别面积量算确定土地级别面积量算市场资料调查市场资料调查建立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修正体系验证验证调整调整yesyes编制成果图件编制成果图件计算样点地价计算样点地价样点地价修正样点地价修正分用途选择因分用途选择因素确定权重素确定权重样点剔除样点剔除yesyesyesyes编写文字报告编写文字报告成果验收提交成果验收提交确定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分用途计算样分用途计算样点地价点地价计算级别平均计算级别平均地价地价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流程工作技术流程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准备资料收集工作准备资料收集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1为全面掌握城镇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为土地估价土地税费征收和城镇土地利用规划等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新克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3〕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9日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克拉玛依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克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克政办发〔2006〕47号)《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9日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如下:建设项目种类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收费标准254030第五条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独山子区的配套费由独山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克政办发[2011]57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克政办发〔201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既要结合我市企业的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要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预算收支范围(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政府的利润;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 其他收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新计价房[2003]769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769号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为了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偿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全面、科学、合理的使用城镇土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就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基准地价是确定各种不同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性价格。
基准地价的评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标准进行。
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二、各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当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及上报工作。
三、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同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把验收结果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择时公布执行。
四、自治区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进行验收时,相关地、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派人参加,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并通盘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新克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11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3〕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进一步明确如下(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5日附件一: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一、克拉玛依区(一)一级土地区塔河路与林园路交叉处,顺林园路向东交红星路;沿红星路向南与天山路相交;沿天山路向东到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南与红旗路相交;顺红旗路向西与友谊路相交;沿友谊路向北与鸿雁路相交,顺鸿雁路向西与塔河路相交,沿塔河路向北交于林园路。
(二)二级土地区油建路与光明东路交叉处,沿光明东路向东交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南交阿山路,沿阿山路向东交与交通路;顺交通路向北交朝阳公园的围墙,沿朝阳公园围墙向西交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北到采油工艺研究院向西交前进路;沿前进路向北交无名路,沿无名路向西交前进路;沿前进路向北交局生活服务总公司的北边围墙向西交局生活公司仓库围墙向北交通讯连的围墙向西交红星路;沿红星路向北与阿山路的延伸线相交,顺阿山路的延伸线向西交塔河路;沿塔河路向南交西北路,沿西北路向西到市粮食局仓库向南交于林园路,沿林园路向东到体育局田径场围墙;沿围墙向南交于天山路,顺天山路向西交油建路。
(三)三级土地区西环路与昆仑交叉处,沿昆仑路向东与东郊路相交;从相交处斜交于长征路,顺长征路向北交通讯路,沿通讯路的方向交友谊路,沿友谊路向北交文化路;顺文化路向西交塔河路,沿塔河路向南交夜市北边围墙;沿北边围墙向西交水星路,顺水星路向南交塔山路;顺塔山路向西交于西环路,顺西环路向南交昆仑路。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卫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政发[2007]2号)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卫市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中卫市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于2007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中卫市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总面积为28.7平方公里,其中市区 23.2平方公里,迎水桥区 5.5 平方公里。
其四址:1、中卫市城市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包兰铁路。
2、中卫市迎水桥区:东至美亚陶瓷厂和北干渠(南北向),南至北干渠(东西向),西至中卫石油公司及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原管理所),北至包兰铁路。
二、土地级别划分:城市区商业、住宅用地均分为五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四个级别。
其中,城市区商业用地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
迎水桥商业用地分为ⅳ、ⅴ两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ⅴ一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ⅳ一个级别。
三、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级别地价用途│ⅰ│ⅱ│ⅲ│ⅳ│ⅴ│ 最高出让年限│├─────┬──────┼────┼────┼────┼───┼───┼───────┤│商业│基准地价│1040│639│435│ 252│ 151│40年│├─────┼──────┼────┼────┼────┼───┼───┼───────┤│住宅│基准地价│581│395│285│ 186│ 104│70年│├─────┼──────┼────┼────┼────┼───┼───┼───────┤│工业│基准地价│455│310│177│70││50年│└─────┴──────┴────┴────┴────┴───┴───┴───────┘四、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1、出让由政府统一征收的集体土地或开发的国有土地,按标定地价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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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本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2014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验收组的验收。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更新调整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2010年1月19日)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克拉玛依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包括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使用说明、土地定级范围说明。
在土地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将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全面更新。
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更新。
二、宗地出让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出让价格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2015年4月7日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一览表基准期日:2014年12月31日单位:元/平方米克拉玛依区基准地价表独山子区基准地价表白碱滩区基准地价表乌尔禾城区、石化工业园片区、乌尔禾乡基准地价表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基准地价内涵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商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4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居住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7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5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4.综合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在土地使用年限40年及容积率为 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5.克拉玛依其他区域(乌尔禾城区、石化工业园片区、乌尔禾乡)土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六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供气及土地平整),各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工业5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二、土地还原利率和房屋还原利率的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是根据克拉玛依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较法和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相结合的方法计算的,从而确定土地还原利率为7.5%。
由于土地本身不但没有折旧,相反还会增值,而房屋会随着使用逐年折旧,投资风险相对高于土地,因此,房屋还原率高于土地还原率。
根据这一规律,以8.5%作为房屋还原利率。
三、基准地价成果使用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准地价成果属于政府公示价格,作为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益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租金审定、企业改制土地资产价格处置等依据之一。
其他目的可参照执行。
四、基准地价成果使用中的注意事项1.克拉玛依市土地定级范围以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2.基准地价是一种平均价格,同一基准地价,在不同地段的作用是不同的,必须进行正确区分,充分发挥基准地价的作用。
3.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包括各土地级别商业、居住、工业基准地价,各类基准地价的差异较大,修正方法和系数也不同,故在进行宗地地价修正时,应选择合理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综合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参照各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4.小拐乡、农业综合开发区均属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划范围,宗地评估时参照克拉玛依区末级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进行评估;其他定级范围未涉及到的区域,宗地评估时参照相应行政辖区末级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进行评估。
5.对于兼具商业经营和社会公益性质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确实无法界定或分割土地用途的,参照综合用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进行评估。
6.乌尔禾城区、石化工业园片区、乌尔禾乡的综合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定级范围说明一、克拉玛依区城区土地定级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国道217、西至规划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定级区面积为90.63平方公里。
一级地:面积4.08平方公里,占定级区面积的4.50%。
与二级地的界线为:从塔河路与文化街交叉口,向东沿文化街至星河路交汇处,沿星河路南至星云路交汇处,向东沿星云路至胜利路交汇处,沿胜利路向南至朝阳公园南侧外墙,沿朝阳公园南侧外墙至克拉玛依市第六小学东侧外墙南至准噶尔路与红山路交汇处,沿红山路南下至阿山路,沿阿山路西至胜利路,沿胜利路南下至滨河北路交汇处,沿滨河北路向西至油建路交汇处,沿油建路北上至昆仑路交汇处,由昆仑路向西至塔河路,沿塔河路向北至鸿雁路,沿鸿雁路西至油建路,沿油建路北至天山路,沿天山路至塔河路交汇处,沿塔河路北至文化街交叉口。
一级地内主要单位包括: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第二门诊、红星新村、红星幼儿园、工行大厦、前进新村、克拉玛依市第一中学(老)、克拉玛依市第一小学、博达商贸城、克拉玛依区国土资源分局、克拉玛依区行政服务中心、克拉玛依区旅游局、和平新村、东方红商场、天山新村、友谊大厦、人民广场、友谊馆、文化大厦、苏宁电器、国美电器、石油新村、准噶尔集贸市场、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工人新村、朝阳新村、光华新村、三八商场、新疆证券、鸿雁新村、克拉玛依区政府、克拉玛依饭店、光明新村、克拉玛依市文联、克拉玛依市民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国医堂医院、艺为民音乐舞蹈学院、中国银行、克拉玛依日报社、新疆石油日报社、新疆油田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准噶尔商场、准噶尔大厦、中国建行、中心幼儿园、克拉玛依宾馆、油城宾馆、东风新村、教育新村、新疆兵团六建三分公司、城投大厦、克拉玛依市第七小学、民主新村、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克拉玛依市第五小学、红旗新村、曙光新村、克拉玛依市第四小学、首佳购物中心、国贸商城、中盛百货、华生宾馆、胜利新村、红山贸易市场、克拉玛依客运站、克拉玛依市第二中学、昆仑路派出所、永红新村、宝石花酒店、联合办公大楼(CBD)、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勘察设计研究中心、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明珠酒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新疆油田物资供应总公司、新疆油田公司工程技术公司、文化创意产业园、金色年华居家养老日托中心、博达银都酒店、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阳光购物广场、家佳乐超市、阳光建材市场、永安名品商贸城、正天华厦大酒店、永升花苑、昆仑花园、新疆油建工程一公司、新疆油田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和住宅区。
二级地:面积11.29平方公里,占定级区面积的12.46%。
围绕一级地以外的环形区域。
与三级地界线是:从塔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沿文化路至友谊路交汇处,沿友谊路向南至通讯路交汇处,沿通讯路向东至八一路交汇处,沿八一路向南至星云路交汇处,沿星云路向东经八一南村南侧巷道至长安路,沿长安路南下至准噶尔路,沿准噶尔路向东至长征路交汇处,沿长征路向南至阿山路交汇处,沿阿山路向西至东郊路,沿东郊路向南穿过昆仑路、南林路至南新路,沿南新路向东至南湖路,沿南湖路南至宝石路,沿宝石路向西至胜利路,沿胜利路向南至南环路,沿南环路向西至迎宾路,沿迎宾路向北至石油博览馆南侧新修道路,沿此道路向西至体育馆西侧新修道路,由此道路向北穿过世纪大道,沿碧水路北上穿过滨河南(北)路、幸福路,再沿玉田路至昆仑路,沿昆仑路向西至西环路,沿西环路北上至天山路,沿天山路向东至风华路,沿风华路向北至西北路,沿西北路向东至油建路,沿油建路向北至塔山路,沿塔山路向东至塔河路,沿塔河路北至塔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
二级地内主要单位包括: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克拉玛依市广播电视局、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克拉玛依市工商局、克拉玛依市广播电视台、克拉玛依市第三小学、克拉玛依市第三中学、克拉玛依市高级中学、克拉玛依市第六中学、克拉玛依市第八小学、克拉玛依市第七中学、南林小学、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小学、南林幼儿园、实验中学、实验小学、润泽幼儿园、克拉玛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友联大厦、克拉玛依市货运协会、石油运输驾校、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凯越大酒店、美辰商务宾馆、红星商业街、克拉玛依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油建公司路桥事业部、新疆油建电气仪表公司、汇嘉时代购物广场、胜利路派出所、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新特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市团委青年宫、市少儿活动中心、克拉玛依区司法局、克拉玛依区法院、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克拉玛依区行政执法局、天山路派出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克拉玛依市运输公司公路段车队、西部钻探克拉玛依录井工程公司、中国石油新疆新港作业分公司、园丁新村、阳光小区、园林新村、前进新村、韶山新村、颐和花园小区、红山新村、天池北村、油建南村、滨河家园小区、福泽家园小区、汇福家园小区、雅典娜花园小区、雅典娜农贸市场、同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雅典娜小学、雪莲酒店、雅典娜花园、世纪公园、世纪家园、新疆天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路街道办事处、石油局物业管理总公司、南林市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国税局、克拉玛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新疆油田公司、克拉玛依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天百国际购物中心、永升百货购物中心、南苑社区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南林小区、南林贸易市场、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第三门诊、雅典娜综合游泳馆、克拉玛依市文体中心、测井公司测井三分公司、测井公司测井四分公司、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公司等单位及住宅小区。
三级地:面积15.56平方公里,占定级区面积的17.17%。
二级地以外至四级地界线内的环形区域。
二级地以外的环形区域,与四级地的界线是:从北极路与新月路交叉口,向东至木星路交汇处,沿木星路向南至银河路,沿银河路向东至土星路,沿土星路向南至通讯路,向东沿通讯路至彗星路交汇处,沿彗星路向东南至拓湖路与长征路交汇处,向东沿拓湖路至油泉路,沿油泉路南下至准噶尔路,沿准噶尔路向西至滨河北路,沿滨河北路南下至阿山路,沿阿山路穿过昆仑路继续沿金源大道向东南至宝石路路口,沿宝石路向西至绿色康城住宅区东侧规划道路,沿此规划道路南下穿过南环路至博达工贸有限公司南侧规划道路路口,沿此规划道路向西至胜利路,沿胜利路向南至纬四路延伸段路口,沿纬四路延伸段向西至穿过迎宾路至经二路,沿经二路向北至纬八路,沿纬八路向东至西环路,再沿西环路向北至幸福路,沿幸福路向西至西郊路,沿西郊路北上至生态休闲健身公园北侧的鸿雁路延伸段路口,穿过此路口沿规划城西路至塔山路(西延段),沿塔山路向东至西环路,沿西环路北上至银河路,沿银河路向东至北极路,沿北极路向北至北极路与新月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