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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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
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6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
故,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企业完成赔偿后,该机构在东道国的代位追偿工作将变得异常艰辛,通常需要依靠东道国当地法律和外交手段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上升到了政治层面。
第二,如果出险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难度大或者根本实现不了,就使得海外投资保险与保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背道而驰,势必会使海外投资保险的损失补救作用大打折扣。
承保风险种类陈旧
海外投资保险产品是将投资者的海外投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重要依托,是管理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风险管理手段。
因此,海外投资风险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展的理论和现实前提。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特点的不断变化,中国海外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对外直接投资风险,我国海外投资保险险别仍旧单一、承保風险仍旧传统。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承保风险的组成类别始终没有变化,具体包括东道国内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因战争及政治暴乱导致的经营中断、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的违约行为等传统政治风险。这与我国海外投资东道
国快速发展变化的政治风险相比,落后形势明显。比如发达国家近年频发的恐怖活动,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成为威胁全球稳定和发展的国际地缘政治危机带来的一系列与地理位置有关的政治新风险等都没有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中予以体现。
保险费率偏高
海外投资保险的本质是海外投资风险的集中与分散过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保险标的和项目越多,海外投资风险的分散程度越高,相应地,赔付率就越低,保险费率也就越低。
反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项目越少,保险费率就越高。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投保比例低,投保标的少,进而造成海外投资保险费率较高。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偏高又是造成一些小型海外投资企业面对东道国政治风险选择自保方式的重要原因。过高的保费吞噬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大部分贷款优惠,以致企业海外投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最终会导致恶性循环,即,投保规模小导致保险费率高,保险费率高会进一步导致投保规模小。
经营机构单一,缺乏竞争和再保险机构
我国唯一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中信保。首先,通过办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国内的海外投资企业将政治风险全部转移给中信保,加之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可以为中信保提供分保业务来降低风险,这些都加大了中信保和中国政府的承保风险和日后巨额赔款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中信保的垄断经营,已然出现了投保和续转流程复杂、保险产品升级换代慢、保单设计落后、产品的承保能力和风险保障能力较差、产品定价管理工作迟滞、审批机制不健全、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相信如果业内能出现与之相竞争的其他保险机构,上述问题会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改善。
三、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发展对策
建立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补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已经有130多个,这说明我国有实现双边模式的先决条件,对比单边模式,其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权益、实现代位追偿权。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资本净输出的关键时期和对外直接投资方兴未艾等情况,建议应该在使用双边模式时适当补充单边模式,以扩大资本输出的国际范围。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在选择新的双边保护协定的签订国家时,首先考虑那些中国资本的海外投资东道国。
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过度后,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最终实现全面的双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