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划之土地使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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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产权制度在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特点。

了解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理解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以英国为例,土地产权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和租赁地产权。

自由保有地产权又可细分为绝对自由保有地产权和限定继承地产权等。

这种复杂的产权划分反映了英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和社会阶层的差异。

法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则强调土地的公共利益和规划。

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同时,法国的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私人拥有土地的比例相对较低。

德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注重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交易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此外,德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强调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有着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在北美洲,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所有,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其土地,包括买卖、租赁和开发等。

然而,政府对于土地的用途和开发也有着一定的监管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

加拿大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美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加拿大,土地的所有权分为皇家土地、私人土地和原住民土地。

皇家土地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用于公共服务和资源保护等目的。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但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亚洲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各具特色。

日本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在城市地区,土地的利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和环境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保障粮食安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
2024/6/14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1909年,英国建立了土地规划制度,1947年作了进 一步修改,形成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中央规划、大区规划、 郡规划和市规划四级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
❖ 在规划制定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规 划。全国自下而上编制规划,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 划,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协调一致。在规划期限上, 大区、郡、市的规划期分别为20年、15年和5年, 这三级规划均每5年修编一次。
2024/6/14
土地定义的重要性(1)
❖ 租赁土地时:承租人对土地增加的一切附属 物都可能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出 租人的财产。例如,由于房屋按揭未付而导 致银行收回房产,那么地毯,燃气,厨房设 备都有可能成为“土地”,债权人则可以将 其出售,以所获收益实现债权。
2024/6/14
土地定义的重要性(2)
2024/6/14
其他定义
❖ 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205条第一款第ix项, 土地是指:
❖ 土地包括任何保有形式的土地,矿藏及矿 物……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以及 其它有形的可继承地产;同时也包括……地 租和其它无形的可继承地产,以及地役权, 特别权益或者来自土地或土地之上的利益。
2024/6/14
土地法的法律体系
❖ 土地法由成文法和判例中的各种规则组成;判例法 的规则包含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
❖ 普通法:习惯,由严格遵守法律字面意义的法官极 为严苛地执行的。
❖ 衡平法:利益受损的公民写信向国王申诉,由枢密 大臣进行回复,推翻王座法院的法官判决结果。自 大约1935年之后,枢密大臣法法庭,即大法官法庭 已经经常推翻王座法院的判决。
2024/6/14

英国城市规划土地分类标准 Land Use Classes of UK

英国城市规划土地分类标准 Land Use Classes of UK

1 2653.The table below is intended as general guidance only. Reference needs to be made to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Use Classes) Order 1987 (as amended) and the Townand Country Planning (General Permitted Development) Order 1995 (as amended).Any building in any use class 1 can be used as a state-funded school (use class D1) for a period of up to 1 academic year.* Where uses do not fall within the four main use clas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sui-generis. Some examples have been provided but this list is not exhaustive.1. Subject to prior approvals received from the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to state that the proposed change of use is acceptable in terms of highways impact, contamination and flood risk (and noise impact for changes to D1 (state-fundedschools and nurseries)). The building must have been in use for the purpose from which it is changing from on March 20th, 2013 (May 30th, 2013 for B1(a) to C3).It does not apply to listed buildings, scheduled monuments, or buildings within an SSI, safety hazard area or military explosives area.2. Subject to prior approvals received from the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to state that the proposed change of use is not undesirable due to it causing an inadequate provision of A1 or A2 services or, where the building is located in a keyshopping area, on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at shopping area. The area of floorspace changing use cannot exceed 150 sqm.3. Subject to prior approvals received from the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to state that the proposed change of use is acceptable in terms of noise impact and that the location/ siting of the building is not impractical or undesirable for thechange of use. It does not apply to buildings occupied under an agricultural tenancy, or where the tenancy was terminated less than 12 months prior to the development unless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tenant has been obtained.4. It does not apply to listed buildings, scheduled monuments, or buildings within a safety hazard area or military explosives area. Where the floorspace to be changed is over 150 sqm but under 500 sqm, prior approval will be required fromthe 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to state that the proposed change of use is acceptable in terms of highways and noise impact, contamination and flood risk.5. It does not apply to listed buildings, scheduled monuments, or buildings within a safety hazard area or military explosives area. Development is restricted to a single continuous period of up to 2 years. The area of floorspace changing usecannot exceed 150 sqm.。

英、美、法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英、美、法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 总体特征英国是最早进行城市规划立法,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对于许多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及其演变具有几个主要特点。

(1)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实施细则是由规划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从属法规, 特定的规划议题则以专项法为依据。

从而使规划主干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同时, 英国的地方议会没有规划立法职能, 这是与中央集权的规划行政体系相一致的。

英国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仅审批结构规划和受理规划上诉, 并且有权干预地方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

(2)英国的发展规划由战略性的结构规划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构成二级体系,已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结构规划需要上报中央政府批准, 地方规划则是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

这样的发展规划体系既确保了战略性规划与国家和区域的发展政策相协调, 又使实施性规划过程较为简化, 以及时应对各种变化。

尽管《一般开发规则》界定了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的小型开发活动,但英国的开发控制还是以判例式为主要特征。

(3)地方规划只是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并不直接决定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在审理开发申请时享有较大的自由量裁权。

在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同时, 也难免会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

80 年代以来, 英国政府试图把简化规划控制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 曾在企业特区( Enterprise Zones) 进行了通则式开发控制的试验, 但并没有得以推广。

需要指出的是, 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的法定程序使规划部门的自由量裁权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2 英国城市规划法一览表3 规划法的演变历程城市规划是一个民主整治的过程,每一部规划法都反映了各个时期整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规划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a)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职能的开端:1909年《住宅与城市规划诸法》1909年后,规划法经历了数次修正与补充,1932年《城乡规划法》是英国第一部城乡规划法,取代了1909年以来的所有规划法,范围从城市扩大到乡村地区,直至1947年一直保持着核心法的地位。

《英国土地制度》课件

《英国土地制度》课件

永续性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对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个人土地所有权
个人作为土地所有者,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自主经营
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土地。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和管理。
土地所有者委托他人经营和管理土地。
《英国土地制度》ppt课件
目录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英国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英国土地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英国土地制度的未来发展
01
CHAPTER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
总结词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
详细描述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包括土地的产权、流转、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英国土地制度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私人,土地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土地所有权分散在众多所有者手中。
英国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
规划许可制度
根据土地的用途和特点,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规划分区,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便进行分类管理和规划。
规划分区
规划申请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或规划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包括申请提交、评估、听证会等环节,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VS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人口的数量、分布和结构。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与经济发展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国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国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从国际上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产生较早,规划理论、方法和制度相对较为成熟。

因此,本章对美、英、日、加等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和评述,为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提供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概述(一)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1、美国的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19世纪美国土地利用的根本观念是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主张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土地,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种观念对于促进美国19世纪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这种观念持续的时间太长,由于过分的放纵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及其资源的滥用行为,以至于给土地及其资源带来无法补偿和越来越严重的损害。

20世纪初期,保护资源运动开始盛行,1938年美国国家资源管理局的一份报告指出:“愚昧无知、漫不经心或贪得无厌已将我国资源糟蹋到几乎令人难以相信的地步……美国国家政策的任务应当在于使土地的占有和利用为促进全民的福利服务,而不应仅仅为个人的利益服务。

”随着对土地资源价值认识水平的提高,主张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力量不断增强。

1946年美国牧草局与土地总办公室合并,成立了内务部土地管理局,对公有土地及其各种资源价值进行管理,以便更好的满足现在和将来美国人民的需求。

同时,1961年以夏威夷州的第一部土地利用法案的诞生为标志,各级地方政府对私有土地利用的介入也在不断加深,通过土地利用管制计划和土地立法等规划手段,对各种土地利用行为实行不同程度的干预。

2、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简介(1)规划体系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土地利用规划一般采用总体规划、区划和土地细分三级规划体系。

地方总体规划是该地区未来发展的蓝图,是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决策的基础。

总体规划立足于对土地利用的长期打算,明确土地将被允许开发的类型、土地利用的空间关系及未来发展的总体模式。

区划是在遵循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说明该地区每一宗土地直接的、允许的用途。

区划的目的就是要贯彻执行总体规划政策。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英国的土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中世纪以来就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以下是关于英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英国的土地制度基于私有制。

土地所有权归于个人或法人,他们有权自由买卖、租赁以及遗赠土地。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开发土地。

其次,英国土地制度分为自由持有和租赁两种方式。

自由持有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和开发土地。

租赁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在一定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三,英国土地制度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英国有严格的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土地拥有者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的规划和开发过程,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英国也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田、自然资源和环境等,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英国土地制度与传统的封建土地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

虽然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在英国的历史中逐渐消失,但是一些封建土地所有权和权益的传统在英国的土地制度中仍然存在。

例如,皇家领地和教会地等特殊土地所有制形式仍然存在,虽然其作用已经大大减弱。

第五,英国土地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而大部分人无法拥有土地,这引发了财富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平的争议。

此外,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和租金的增加,许多人无法负担得起自住房,导致住房危机。

这些问题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改革土地制度,包括通过土地税改革来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总结而言,英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基于私有制的体系,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但不断改革的努力使得英国的土地制度逐渐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

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

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简介: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是英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英国的城乡规划事务。

该法案对土地使用、建筑规划、开发许可和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1. 法案目的与背景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英国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利益。

该法案旨在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遗产,提高建筑质量,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规划和管理框架。

2. 主要内容2.1 土地使用规划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规划的程序和要求。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使用规划,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文件包括地方规划方针、发展计划和具体规划申请等。

2.2 建筑规划和开发许可该法案对建筑规划和开发许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建筑规划包括新建建筑物、改建建筑物和变更建筑用途等。

开发许可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也在该法案中得到了明确。

申请人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交详细的规划申请文件,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审查程序。

2.3 保护历史遗产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案规定了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修复程序,并设立了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

任何对历史建筑物进行改建或拆除的行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许可。

2.4 建筑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该法案强调了建筑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该法案还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影响和效果1990年英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英国的城市和乡村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该法案提供了明确的规划和管理框架,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的建筑规划和开发许可程序确保了建筑质量和环境保护。

历史遗产的保护也得到了加强,保留了英国丰富的历史文化。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所有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国国王或女王所有。

所有的个人、企业、各种团体机构和政府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土地的使用权分为两种:能继承或终身保有的土地产权称为永久产业权,限期保有的称为租赁业权。

其中,90%左右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产业权,即意味着在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拥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甚至对地下矿藏享有所有权。

在生活中,这些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持有者常常被人称为地主。

英国也因此被认为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

当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充分保护并可以自由交易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开发土地,因为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耕地的保护显得相当重要。

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英国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如果想开发土地,必须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请开发许可。

土地的所有者或开发者有时甚至需要缴纳因允许开发而获得发展价值的税金。

自法律实施后,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开发的国家。

此后,该法律被多次修改和补充,大量的相关法规相继颁布,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也日渐形成。

除了开发土地受限制外,英国土地的永久产业权拥有者有时还需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可以为满足公共利益而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一旦用地功能被议会以立法形式定义为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自来水或者电力公司均有资格在受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后取得强制征用权。

不过,为了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有被征地人都会被给予合理的补偿。

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的颁布使强制购买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有了相应的依据。

之后,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1981年的《土地取得法》和经过三次修改并最终成形的1991年的《土地补偿法》,都从一定的程度上完善了土地强制购买的立法工作。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登记局成立于1862年,最初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登记,1896年一项法令规定凡进行土 地买卖必须登记,由此,英国土地登记局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从事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部门。英国土 地登记局的主要目标是为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便利的不动产转让提供世界上最好的服务。该局是一个非 部委政府部门,英国内阁司法大臣是土地登记局的上级主管部长。
英国土地管理有关的部门
副首相办公室 城市发展、住房用地
环境、食品和 农业事务部
农地、农村发展用地
林业委员会
森林、林地管理
司法部
土地登记局、相关法律事务
各级地方政府
建立土地管理相关机构
英国土地登记系统
英国全国有三个登记系统
1、英格兰、威尔士


2、苏格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北爱尔兰
英国土地登记局(Land Registry) 分别由当地政府分设土地登记机构
自1099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国家)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 有人。个人、企业和各个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占有权)。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 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主要有以下四种土地产业权:
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
经费来源
土地登记局不需要政府的财政拨款,经费完全来自土地登记费的收人。2007/2008年度 土地登记局支出4.001亿英镑,而登记费收人4.829亿英镑,还有一定盈余。2008/2009 年度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英国房市低迷,造成登记收费大幅度减少,登记收费总 计3.08亿英迷,同比下降36.21%。该年度的总支出为3.802亿英磅,收支相差7220万英 磅。但总体上讲,收人远远大于支出。土地登记局的盈余交国家财政,是英国政府的 “盈利单位”。

国外规划体系

国外规划体系

1、英国得规划体系1、1英国得规划行政体系英国得规划体系主要由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地方规划四级组成,具体由中央与城市两级政府编制。

区域性规划机构为中央政府得派出机构,不直接负责规划得编制工作,而主要作为编制区域规划得组织者。

1、2英国得规划法规体系1987 年得《(土地)利用分类令》、1988年得《总开发令》、1990 年得《城乡规划法》与1990年得《登记建筑物法》等。

除规划法特别准予以外,包括规划许可在内得一切土地开发都要获准规划同意,“开发”即成为规划法与开发管制得重心。

3、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点英国土地规划城乡土地利用得一体化,规划主要目得就是控制与管理土地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不同层次得规划详略程度各有不同。

高层次规划较为简略,比如中央规划与大得区域规划主要提供城市发展得相关政策;基层规划内容非常详细,作为实施性规划,更加强调管理操作得便捷性。

英国得城市规划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得框架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主要就是由大城市中心区规划、小城镇规划与郊区发展区规划组成得较小区域得规划。

4、英国得规划管理制度英国得规划编制由政府部门负责,其规划程序就是:首先编制规划草案,然后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小组或监察员根据公众意见向政府提交报告,根据提交得报告修改规划并再次征求意见,再次根据各方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后,提交政府批准规划并付诸实施。

在规划实施与管理制度上,英国建立了完善得规划许可证制度。

政府批准实施得规划具有权威性,未经规划许可,不准一切形式得土地开发利用。

4、1、2 德国得规划体系1、德国得规划行政体系根据行政级别或空间大小得不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一般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与市(县)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一个综合性战略性规划与之对应,下层规划必须遵循上层规划得指导。

各级规划均有明确得分工,其任务重点各不相同。

德国类似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根据建筑法制定得,与城市规划十分,但外延较小。

德国得规划体系中只有发展规划,而没有独立得宏观层面上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联邦区域规划纲要与州市发展规划也都就是国土概念规划。

外国土地利用规划介绍及其对中国

外国土地利用规划介绍及其对中国

2.规划机构
♦ 中央级:由环境部来负责土地规划。环境部 中央级:
负责住宅、交通、建筑、建设、内城和环境 卫生等事项。英国中央政府对土地的管辖权 不仅包括立法和编制部级规范(规划政策导 则),还包括观察、控制和规划批准方面的 广泛权利。 ♦ 地区级:地区议会代表地方当局,其职责是 地区级: 为国务秘书准备地区规划指南时提供建议, 研究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 ♦ 地方级:郡县政府准备结构规划,并提出未 地方级: 来发展的总结构或框架。
3.存在的问题
♦ 国土开发的不均衡性 ; ♦ 未能有效抑制地价暴涨与土地投机,导
致了严重的“泡沫经济” ; ♦ 没有重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没有充分 发挥地方政府、自治团体与民间部门的 作用;四次国土规划主要是在中央政府 主导下制定和实施 。
三、台湾土地利用规划 (与大陆比较)
1.大陆有一个集中管理的国土资源部,而且有从中 央到地方一条龙的土地管理系统,而台湾的国土规 划是由经建会主导,偏向经济开发,且权力分散 ; 2.大陆以实质调查资料为基础,而台湾以现况分类, 未能以土地的本质及适宜性做规划 ; 3.土地权属关系不同; 4.大陆以保护农地为先,台湾则倾向于农地释出 ; 5.国土清查、占用问题 :台湾于1960年成立“国 有财产局”管理国有土地 ,但国有土地被侵占的 现象一直很严重。
第一次(1972-1981):经济优先战略 第二次(1982-1991):国土均衡战略 第三次(1992-1999):国土统合战略 第四次(2000-2020):国土开放战略
2.优点
♦ 针对国土开发、整治与保护的重大问题
进行规划; ♦ 重视国土规划的战略分析; ♦ 将国土开发、整治与保护置于宏观的国 际背景下进行规划 ; ♦ 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2011-01-18 16:51:26 华声在线902名网友正在讨论字体:【大中小】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

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

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

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

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

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

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

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

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

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虽然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

而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

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国土空间规划学 第16章 国外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学 第16章 国外国土空间规划
公有土地外)在数量和空间布置上起到控制作用,一般由地方政府编制; ➢ 市级规划则是县范围内的市、镇土地利用规划。
的开发项目; ⑤ 对战略性运输与道路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要求; ⑥ 采矿业,包括矿山废弃物的处理、废弃矿山的复垦和重新利用以及矿物资
源的保护; ⑦ 重新利用,包括废弃物处理、土地复垦、旅游、休闲和娱乐、能源的生产; ⑧ 涉及广泛的政策领域,与资源的可获得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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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英国国土空间规划
16.1.1 英国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内容及特点
16.1.2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2. 规划的实施
• 土地规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规划许可来实现的。规划许可分两步:一是原则性的规划许可;二是正 式规划许可。即申请人按政府统一印制的表格递交申请,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地块位置、 面积大小、地上附着物状况、拟开发的用途、新建还是扩建、建筑材料的类型和颜色,并附用红线 画出的位置简图。得到原则许可后,申请人再提交正式的规划许可申请。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从得到原则性许可算起)。申请人在得到规划原则性许可后,3年内必须提交正式许可申请。
➢ 区域性规划 (regional plan)又叫区域规划指南,通过召开区域协调会 议制定,包括本地区粗略的建房数、主要交通干线分布等。
➢ 郡级规划也叫结构规划 (structure plan),由每一个郡 (county)级的规 划机关在土地测量基础上,与相关委员会协商后提出本郡土地利用 的方针、政策及发展的框架结构。
3. 规划的管理
• 英国的土地规划机构分为三级。中央级的土地规划由环境部来负责;地区级的土地规划由 地区议会代表地方当局负责;地方级的土地规划由郡县政府准备结构规划,并提出未来发 展的总体结构或框架。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中英格兰的此 项工作是由以环境大臣为首的环境部负责,而其他地方 (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区域 规划工作分别由英国政府在这三个地方的办事处负责。

英国土地规划制度修改

英国土地规划制度修改

英国土地规划制度修改
英国1909年建立了土地规划制度,1947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所有国土都归王室所有”是英国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因此,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容易开展及落实。

英国的规划机构分为三级:中央级的土地规划由环境部分来负责;地区级的土地规划由地区议会代表地方当局负责;地方级的土地规划由郡县政府负责,并提出未来发展的总体结构或框架。

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负责,其他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三个区域规划分别由英国政府在这三处的办事处负责。

各级规划均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是规划的最终裁定者,中央政府只是从战略角度参与地方规划的制定,通过间接方式影响地方政府的规划修改。

全国实行自上而下编制规划的方法,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划,下级规划要与上级规划协调一致。

大区、郡、市的规划期分别为20年、10年和5年,均须5年修编一次。

规划许可注重保护性开发——英国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看点

规划许可注重保护性开发——英国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看点

52英亩,大概940万亩,占英国土地的12%。

绿带系统既可以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农村过度开发,又可以防止城镇过度扩张甚至连成一片。

英国用8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很管用的政策。

对国家公园进行高层级保护。

1949年开始英国施行国家公园制度,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具有很高的层级,基本原则是当保护与使用冲突时以保护为主。

所以,在绿带和国家公园等保护性区域里进行土地开发是比较难的,只能进行限制性的开发,比如:农林开发、改建、基础设施建设等,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基础上,也可以进行住宅等用途的开发。

对历史建筑纳入严格保护清单。

英国的土地规划非常注重保护,尤其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英国有一个历史保护建筑的清单,纳入清单的建筑都要受到严格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开发中难免遇到一些历史建筑,这就要求整个区域的开发必须与这些建筑协调,要求对历史建筑的开发要保留原先的历史特点,要考虑周边居民的实际需求。

比如:圣保罗大教堂附近的项目,高度受限,不能遮挡教堂;一些历史建筑旁边的新房的外立面要用复古的材料,建成后和周围历史建筑风格一致等。

规划许可规范土地开发政府通过土地规划许可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

规划许可制度是英国土地规划体系的核心,即土地开发须申请取得规划许可。

英国对土地开发的定义包括在土地上新建、土地使用功能的改变以及其他。

其中,“其他”方面的内涵比较丰富。

例如:一个艺术家没有申请规划许可,就在自家屋顶上做了一个鲨鱼雕塑,邻居觉得影响美观就举报了,一开始被认定为未经许可开发要求拆除。

但英国所有的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但实际上90%的土地归自然人或法人单位所有,并且有严格的法律保护体系,还通过完备的土地登记制度来保护私人土地财产权。

英国土地管理各环节公众参与度高,因为每个权利主体都会竭尽全力确保自身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像听证会这些程序在英国都是实实在在的,而且公众很乐意也很主动地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规划体系侧重保护土地英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国家所有。

英国土地制度 简介

英国土地制度 简介

二、英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简介
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 律上都归英王或者国家所有。
实际上,英国有90%左右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 地享有永久业权。
土 地 产 业 权
业权 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 2,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 权 3,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 权 权 4,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
环境、食品和 农村事业部
林业委 员会
司法部
住 房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其 他 事 务
农 地
农 村 发 展
其 他 事 务
林 地
其 他
土 地 登 记 局
其 他

三、英国土地管理制度对我国的 土地管理的启示
1.中央到地方的管理制度融合 2.中央政府加强法制化土地管理 3.土地规划编制注重民主性
谢 谢!
制作:曹振
(二)英国土地用途结构
耕地
19 10 46
25
永久性牧地 森林用地 城镇、工矿 等用地
(三)圈地运动 a、小块零散土地的集中 英国中世纪的时候形成一种敞田制,就是地的肥瘦、 远近、干湿都不同,为了公平分配,给你一小块肥的、一 小块瘦的、一小块远的、一小块近的……,于是你有几块 小土地,但并不连在一起,而是散落在各个地方,和别人 的土地混在一起,这样分散的小块土地,被称为条田。条 田当然不利于个人耕种,所以大家就互相协商对换或买卖, 使土地集中,这样的圈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
永业权
租业权
英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国 家所有,任何人欲开发土地,均须申请并取得开发 许可,以获得土地发展权,及更高强度或者更高价 值的土地使用权。 英国并没有设立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它采用的 方式是土地分类的监管方式,由一系列机构分别 行使土地的管理职权。

日本与英国的用地分类情况及启示

日本与英国的用地分类情况及启示

地域 的范畴 。因此 这 十■类 用地 只包 含居 住 、 商业 、 hl 种类型 , 但在对建筑物 的建筑 密度 、 积率 、 容 高度等控 制蛰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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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与 英 国 的 用 地 分 类 情 况 及 启 示
姜 熙
( 两南 交通 大 学 , 四川成 都 6 0 3 ) 10 1
【 摘 要 】 在 新形势下 , 我国现行的用地分类标 准亟待 变革 文章 以 日本和 英国为例 , 两国的用地 分 对
确定用途地域 、 特别 用途 地域 、 观地 区等 1 美 6类 地 , 体

英国土地分类

英国土地分类

4
对我国用地分类体系调整的启示
我国的用地分类中,中央政府制定了可运用于各个等级规划的用地分体
系,地方政府多直接采用或仅能进行十分有限的微调。但由于城市发展的阶
段和所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结构受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 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区域差异性,由此也就产生了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灵活 性不足的问题。从英国的经验来看,新的用地分类体系还应为地方留有一定
的余地,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在不影响统一体系结构的前提下,
对一些具体分类作必要调整和扩展。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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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用地分类:允许自由开发的统一分类规则
按照英国规划法的规定,凡属法律定义范畴之内的开发项目,必须申 请并获取规划许可(Plan Permission),方可按照法定的开发程序进行开发,
否则,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行为。
但是,自由开发许可(Permission Under DevelopmentOrder)也称 为“自动的规划许可”(Automatic PlanningPermission)则可以免去申请 开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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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用地分类:允许自由开发的统一分类规则
自由开发的类别主要以项目主导功能和土地用途作为判别是否构成开发 行为的重要标准,具体类别由规划法规和条例加以限定,属于特定城乡规划 法规和条例所规定的范畴。
其中,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开发项目包括:在不改变建筑物的主要结构的前
提下,对建筑物的维修修缮;由政府或企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网的改 善、维修工程;私人住宅基地范围内的庭院开发;以农业开发(是指农业种植、 森林区开发、渔农业种植和森林区开发相关的建筑物修建)为主要目的的土地 开发;以及中央环境事务大臣以规划指令形式制定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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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list gives an indication of the types of use which may fall within each use class. Please note that this is a guide only and it's for local planning authorities to determine, in the first instance, depending on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which use class a particular use falls into.
Changes of use not requiring planning permission
In many cases involving similar types of use, a change of use of a building or land does not need planning permission. Planning permission is not needed when both the present and proposed uses fall within the same ‘class’, or if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Use Classes) Order says that a change of class is permitted to another specified class (see table below and associated text under ‘Additional change of use permitted development rights applying from 30 May 2013’).
A5 Hot food takeaways - For the sale of hot food for consumption off the premises.
B1 Business - Offices (other than those that fall within A2),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processes, light industry appropriate in a residential area.
A1 Shops - Shops, retail warehouses, hairdressers, undertakers, travel and ticket agencies, post offices (but not sorting offices), pet shops, sandwich bars, showrooms, domestic hire shops, dry cleaners, funeral directors and internet cafes.
C4 Houses in multiple occupation - small shared houses occupied by between three and six unrelated individuals, as their only or main residence, who share basic amenities such as a kitchen or bathroom.
Sui Generis - Certain uses do not fall within any use class and are considered 'sui generis'. Such uses include: theatres, houses in multiple occupation, hostels providing no significant element of care, scrap yards. Petrol filling stations and shops selling and/or displaying motor vehicles. Retail warehouse clubs, nightclubs, launderettes, taxi businesses, amusement centres and casinos.
Change of Use
Planning Permission
Use Classes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Use Classes) Order 1987 (as amended) puts uses of land and buildings into various categories known as 'Use Classes'.
A3 Restaurants and cafés - For the sale of food and drink for consumption on the premises - restaurants, snack bars and cafes.
A4 Drinking establishments - Public houses, wine bars or other drinking establishments (but not night clubs).
C3 Dwellinghouses - this class is formed of 3 parts:
C3(a) covers use by a single person or a family (a couple whether married or not, a person related to one another with members of the family of one of the couple to be treated as members of the family of the other), an employer and certain domestic employees (such as an au pair, nanny, nurse, governess, servant, chauffeur, gardener, secretary and personal assistant), a carer and the person receiving the care and a foster parent and foster child.
D2 Assembly and leisure - Cinemas, music and concert halls, bingo and dance halls (but not night clubs), swimming baths, skating rinks, gymnasiums or area for indoor or outdoor sports and recreations (except for motor sports, or where firearms are used).
D1 Non-residential institutions - Clinics, health centres, crèches, day nurseries, day centres, schools, art galleries (other than for sale or hire), museums, libraries, halls, places of worship, church halls, law court. Non residenti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entres.
Before you negotiate a lease or buy a property for your business, check whether you need to obtain planning permission for your intended use, and, if so, your chances of gettinsix people living together as a single household and receiving care e.g. supported housing schemes such as those for people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or mental health problems.
C2 Residential institutions - Residential care homes, hospitals, nursing homes, boarding schools, residential colleges and training centres.
C2A Secure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 Use for a provision of secure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including use as a prison, young offenders institution, detention centre, secure training centre, custody centre, short term holding centre, secure hospital, secure local authority accommodation or use as a military barracks.
A2 Financial and professional services - Financial services such as banks and building societies, professional services (other than health and medical services) including estate and employment agencies and betting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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