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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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依法、及时;(二)以事实为依据;(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闽司[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司〔2012〕141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起草和论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吴成明、黄小芬、李佳团、林海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7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省监狱局、厅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提升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司法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负责依法处理省司法厅管辖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三条厅效能办在处理效能投诉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要求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督促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督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依法处理效能投诉;(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指导监督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效能投诉;(六)《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就省司法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问题向厅效能办投诉:(一)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五)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七)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闽司〔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5〕1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闽司许决〔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6〕24号
余轶力、何飞娥、庄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FAMEI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余轶力、何飞娥、庄颖。

负责人:余轶力。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与金榕南路交叉口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2#商业401、402店面。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5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闽司许决〔2016〕6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闽司许决〔2016〕6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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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6〕63号
陈理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WENER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陈理智,负责人陈理智。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4E单元。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1日
——结束——。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榕司[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司[2013]215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司法局2013年9月27日福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7号)要求,决定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一、编目内容一是用户目录;二是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包括:部门业务信息目录、部门业务信息指标目录;三是已经建成的部门应用系统目录和数据库目录;四是部门证照目录;五是部门应用系统与业务架构目录。

二、工作组织成立由方振荣副局长为组长,局办公室、政治部、公管处、律管处、基层处、社矫处、法宣处、法规处、市依法治市办、市148协调指挥中心、市法援中心、市医调中心负责人参加的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

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编目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目录编制的组织工作,并指派一名同志作为目录编制工作联系人。

三、进度安排1.9月27日至9月30日:成立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工作。

2.10月1日至10月12日:局各处室、各单位依据行政职能和业务,组织梳理本处室、单位业务和业务信息,整理收集调查资料,合并相同信息指标,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119【发文字号】榕司[2017]28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榕司〔2017〕283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因我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权责清单调整,现对我局《“双公示”目录》进行对应调整,请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司〔2016〕265号)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日附件: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实施对象备注1律师事务所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行政许可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第二款 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2.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4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55.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6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8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9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0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1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无律师法局13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4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5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6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7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8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9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0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1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2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3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4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5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无律师事务所局26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7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8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9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1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七条。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闽司办[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闽司办〔2009〕89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互联网)“厅长信箱”是群众信访的一个渠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厅长信箱”工作规则。

一、“厅长信箱”经厅领导授权后,由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每日查收、管理。

二、发至“厅长信箱”的邮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报、转送、回复、留存四种方式处理。

(一)对内容重要、反映问题集中且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对司法行政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需报厅长阅知或批示的邮件,以《福建省司法厅来信来访呈批单》形式上报厅长阅批,根据批示及时交相关单位、处室办理。

(二)对涉及有关单位或职能处室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填写《福建省司法厅来信来访呈批单》,交分管副厅长阅批,并及时将批示交相关单位或职能处室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省司法厅受理的信访事项,厅办公室专人向发信人作出解释,告知发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闽司[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4〕4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司法厅2014年3月5日附件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及省厅党委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机关文风,加强公文管理,提倡厉行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文办理是指厅机关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条压缩发文数量。

按照“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能不发文尽量不发文,能发短文不发长文。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凡属全局性的工作部署、要点,省厅已经发文的,各单位、处室不再重复发文、重复安排;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政策规定、责任分工等的文件,尽量合并下发。

减少转发上级文件,除领导批示要求转发及有关政策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外,其余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般不予转发。

第四条控制发文规格。

能以单位、处室便函解决问题的,不以省司法厅或省司法厅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能以省司法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省司法厅名义印发;可用函或便函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文件印发;能通过信息综合系统、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一般不再发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2•【字号】闽政办[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二00三年十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基本精神。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以律师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模式;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闽司办[2013]60号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闽司办[2013]60号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闽司办〔2013〕6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是律师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和补充。

近年来,我省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律师事务所总数已达545家,其中合伙所397家、个人所136家、国资所12家;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厅律师管理处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从章程(合伙协议)、管理机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基本管理制度框架。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并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1.章程2.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3.内部管理机构及议事制度4.主任(合伙人)管理职权及责任制度5.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及审批制度6.利益冲突审查制度7.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8.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9.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10.投诉受理与查处制度11.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2.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13.分配制度14.财务管理制度15.律师专用公文、介绍信等法律文书管理制度16.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7.人员管理制度18.实习人员接受及指导管理制度19.福利与保险制度20.印章管理制度21.业务统计报送制度——结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闽高法〔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19〕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决定、签发、持令调查、接受调查以及与调查令相关的其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为强制执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据或者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

第四条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授权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由该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进行调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

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

沙司…2012‟号沙县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根据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的通知‣(闽司办…2012‟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64号),制定本标准。

一、队伍建设正规化1、司法所由5名以上工作人员(含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和专职调解员)组成,法律大专文化程度的占一半以上。

2、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全部使用到位,专编专用。

3、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

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按所在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15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1名;1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5:1比例配备。

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按所在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对象数量, 3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1名;3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1比例配备。

专职调解员配备,一类乡镇和街道不少于2名;二、三类乡镇不少于1名。

5、司法所长每年由设区市司法局集中培训一次;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每年由县(市、区)司法局集中培训1次。

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岗前培训。

6、司法所有3名以上(含3名)正式中共党员,建立党支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明确党员组织关系,并参加党的活动。

二、科技管理信息化7、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手配备电脑。

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

8、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业务工作软件运作。

9、司法所全面运用司法部和省厅的各项信息管理平台。

各项业务工作全部纳入计算机软件管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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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
制度目录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司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XX]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在职员工;
(三)确有配备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六条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对本企业内设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人员配备等相关情况的书面介绍。

第七条在具备公司律师试点条件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司律师证: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八条申领公司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七)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条公司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企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
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司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作为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配备相对固定的人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

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未取得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所在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管理、统一委派,统一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相关函件、证明。

“公司律师事务部”要逐步建立健全案件登记、业务学习和交流、案件归档、年度工作考核、印章使用管理等项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其所属的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度注册。

办理注册时
(一)“公司律师事务部”应提交:
1、“公司律师事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本企业公司律师《律师注册登记表》。

(二)所属的公司律师应提交:
1、《律师注册考核表》(含年度工作总结);
2、所在企业出具的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3、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参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司律师证。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企业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所在企业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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