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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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0

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

1、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存续企业自谋职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得在存续企业就业。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行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个人全额续缴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一)在职职工安置

1、在岗职工: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原劳动合同自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的职工,今后由于存续企业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1996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从股权转让收益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存续企业发放;属于1997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存续企业发放。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也上述相同,但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时止,并且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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