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法》中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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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中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界定
摘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打击的行为之一。
本文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界定进行介绍,以便实践中进行区分。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证券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界定
1. 内幕信息的定义。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打击的行为之一。
而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违法行为的前提。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内幕信息具的特点。
内幕信息的按照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发展前景,确定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依据,证券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知悉这类信息。
这一类信息基本上是来源于公司内部。
另一类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这类信息有的来源于公司内部,也有的来源于公司外部,这些信息虽然不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但是传播开来,就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有的会导致公司自己发行的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也有的甚至会影响其他公司的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
所以,这种信息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
由此可见,内幕信息的内容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决策非常重要的情况,是应当向投资者
及时公开的。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开信息就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内容。
为了保证使广大投资者都能够知悉他们所应当了解的信息,《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内幕信息的披露,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确定了信息公开的标准,这就是只有按照法定方式披露了信息,才算作是公开了信息,而有关信息尚未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就属于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点的信息,才属于内幕信息,
3. 内幕信息的种类。
内幕信息包括8类:
(1)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即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这是指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包含百分之五),或者是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数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以上(包含百分之五)的情况发生。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这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撤销为他人所提供的债务担保以及他人为公司提供或者撤销为公司所提供的债务担保发生
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变更,主要取决于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担保性质和期限。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的报废主要是指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言的。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指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发生重大法律责任,意味着他们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如果经依法认定事实确凿,则会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这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和价格等。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含义及其界定
所谓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常也称为内幕人员或内幕人士。
确定内幕人员,一般是以是否拥有证券市场上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
从传统意义上讲,内幕人员是指公司内部的人员,具体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
这些人通常被认为能比其他人更早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
但是,在实际中为公司的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人员等,也能够拥有关于公司的和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并且这些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况也很普遍。
因此,现在各国对于内幕人员的范围都规定得比较宽泛,不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公司外部的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可以这样
说,内幕人员实际上是一类人员的集合,与这类人员相对应的是从报纸、广播、电视等获取信息的人员。
我国《证券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类人员为内幕人员:(1)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或者监事是指具有董事、监事身份及实际执行董事或者监事职务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具有高级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
人员,如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地区销售代表、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这实际上就是指大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一个股东只要取得了某个公司的控股地位,就拥有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对该公司的投资支出、收入分配、营销计划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都拥有决定权或影响力。
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列为内幕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担任高级行政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这里所规定的公司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这类人员包括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审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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