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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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采用。近二年来,定海的拍卖企业从三家增至六家,2004年定海共举办了58场拍卖会,拍卖成交金额达1.5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定海经拍卖成交的金额已达2.5亿,远远超过去年全年总和。随着拍卖行业日趋发展,拍卖影响逐渐扩大。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为的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任务日益加重。

拍卖行为,具体包括拍卖委托行为、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以及拍卖实施行为。工商部门监督拍卖行为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委托拍卖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备案;三是进行拍卖现场监督;四是对拍卖活动进行后期备案;五是建立违法拍卖举报制度。我们监管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出一套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有效措施。2004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和《监拍要求》,建立了拍卖活动统计台帐,并进一步完善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一、事前监管:前期备案资料齐全是关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前期备案,备案内容: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或有关部门指定拍卖的法律文件、拍卖公告或拍卖公告复印件、拍卖标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说明等。

在对拍卖企业进行前期备案时,我们应注意这些问题:

1、委托拍卖合同中一般有拍卖期限的约定。在今年的前期备案中,我们发现三起拍卖活动举办日已过了合同的最后期限,我们均要求拍卖方提供委托人同意延期拍卖的书面资料,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

2、拍卖公告是前期备案资料的一部分,有些拍卖企业只提供公告的打印件。按《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打印件无法确定公告在媒体的发布日期。我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公告必须是在媒体刊登的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在备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部分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前期拍卖备案资料中,拍卖方除了提交拍卖须知外,我们还要求其提交针对拍卖标的有关详细说明,避免由于拍卖几方对标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房产拍卖时的水电费支付、产权证过户时间等产生不同理解发生纠纷。

4、如果一场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特别是一个标的包含多个拍卖物品时,可要求拍卖方提供拍卖标的清单,使我们对每件拍卖物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拍卖现场监管。

5、拍卖物权属或处分权要明确,这是备案资料审查的核心内容。《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因拍卖标的权属不清产生的法律纠纷在外地时有发生,如今年5月17日,杭州某一拍卖公司拍卖了一宗房产,事后发现这宗房产存在权属纠纷,产权无法过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和委托人被买受人起诉到法院。

在审查拍卖标的的权属或处分权资料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如厂房,设备等很多没有产权证书,我们不仅要求拍卖企业提供法院的拍卖委托书,更要提供相关的法院裁定书,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可处分权。

(2)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的国资(财政)部门要对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在国有产权拍卖备案时,我们要求拍卖方提交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

(3)对于债权的拍卖,委托方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出租物的拍卖,应提交租赁合同、已告知承租人拍卖出租物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需承租人同意的,还应提交承租人的同意书。

(4)在定海,房地产拍卖占拍卖业务的绝大部分,房地产拍卖标的以二手房为主,对二手房的权属审查必须慎之又慎。二手房是一种权属形态和实物形态高度统一的标的物,其拍卖权属应该以相关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权证为依据。对于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确存缺失(而非瑕疵):如委托方名称与权属证书登记名称不一致的、房产有其它共有人、房产是一整体无法分割而委托方只拍卖一部分的,我们决不允许拍卖。

二、事中监管:现场监拍要细心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依照省局浙工商同[2002]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规模、影响较大或先前被举报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我们要细心认真,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拍卖物保留价。部分委托人会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停止对此拍卖标的拍卖。我们在监拍时,开拍前应得到标的保留价,便于现场监督。

2、拍卖师变更。有些拍卖会现场主持拍卖的拍卖师与前期备案的拍卖师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我们要仔细查看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书。如该拍卖师没有在举办拍卖会的公司注册,那么必须要求提供其注册公司同意其主持拍卖的相关证明。

3、主持拍卖师的用语。在拍卖现场,有些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

时,用过多的修饰语,夸张描述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容易误导竞买人,我们应予以制止。

4、特殊拍品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拍卖品,如报废船只,我们在拍卖会现场要查看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只允许具备拆船经营业务的企业竞买。

5、拍卖师现场宣读的资料。除了在竞买人报名参拍时,拍卖公司要提供相关资料外,拍卖师应在拍卖现场宣读拍卖须知和拍卖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是针对本场拍卖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对拍卖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标的瑕疵和一个标的包含的具体物品等作全面说明。拍卖说明作为成交合同的附属部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市某一拍卖公司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法律纠纷:委托人委托该公司拍卖一企业资产,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二件设备不在此列。但在拍卖会上拍卖师并未在拍卖物特别说明上就此事作明确而详细的说明,结果买受人因得不到那二件设备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6、监管公信力。在有较多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上,我们一般要宣读监拍词。对于个别竞买人因不懂拍卖知识提出无理质疑而拍卖师又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情况下,我们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予以解释,既能控制拍卖会会场秩序,又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事后监管:后期备案要及时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为了更好地掌握拍卖情况,根据省局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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