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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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中最宝贵的财富。

这项工作在土地管理方面极为重要。

土地市场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步伐,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实现生态城市发展目标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

标签: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完善对策现阶段,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是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显示出的生命力是强大的,对于市场发挥土地资源优化的配置,对从根源上预防土地批租的领域存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均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1、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方式存在不足1.1“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过于单一当前“招拍挂”出让倡导的是“价高者得”的公开出让模式,越来越多人认为,把商品房土地供应完全市场化,在土地供需矛盾、房地产需求旺盛以及各种资金推动等因素的一系列的作用下,土地的成交价格大幅上涨,甚至非理性的上涨,作为商品房的成本组成,土地价格的大幅上涨也促使了商品房价格的飞涨。

如房价的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必将会加重普通老百姓在购房方面的负担,减少其在其他方面的开支,加大了形成“房地产泡沫”的风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2“定向招拍挂”、“虚假招拍挂”衍生新的腐败可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虽然规定了不能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竞买条件,但并没有作详细具体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量身设定竞买资格条件,并在竞买前要进行资格审核,从而出现“定向招拍挂”,甚至仅是履行程序形式的“虚假招拍挂”,导致土地市场出现了新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衍生新的腐败。

1.3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预算外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超过3.15万亿元,此后三年的数据则分别是28886亿元、41250亿元和42940亿元,2015年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全国出让金虽有所下降,但还是达到了32547亿元。

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策略

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策略

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策略摘要:土地出让活动的顺利进行,决定了开发商未来的投资目的地。

当前,我国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土地出让"存在非法出售农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强行征用和出租而不是征用土地的现象,造成出让后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出让资金的使用不合理,特别是针对新疆这种特殊的地势结构地区,土地出让本身就缺乏管理不够完善的善后工作,如若不合理地实施“土地出让”措施,会严重降低土地利用效率。

因此,各地要根据实际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大整改力度,提高各项政策和管理的执行力度,使土地转让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土地出让;问题;监管;前言:"土地出让"是房地产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一旦政府滥用了这种方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其他地区的政府效仿,从而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并隐藏了更多的隐患.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执行各项政策,以确保土地出让的有序,规范和制度性。

本文就疆域地区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优化疆域地区土地出让管理和监督策略。

一、疆域地区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1.土地使用的未经授权。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出让方法中,公益性土地使用行政分配,这是免费的,工业用地按协议出售,商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因为商业和娱乐用地,属于商业性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较高的价格取得。

目前,工业用地也开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

在特定的出让过程中,土地用途得到了澄清,但仍有私下改变土地用途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土地出让金管理不善。

在目前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疆域地区资金管理不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尽管对将土地出让金直接支付给地方政府财政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机制不透明和监管不力,土地出让金的非法经营空间仍然很大。

尽管我国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但收支仍然短缺。

在某些地区,所有土地出让资金均未纳入国库。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拍卖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财产交易方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拍卖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也以其权威性和全面性,为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拍卖法作详细探讨。

一、拍卖法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与原则民法典对于拍卖法的定位是明确的,其将拍卖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并将其纳入了物权编中。

这种定位的选择,体现了法律对于拍卖法地位的重视,并为拍卖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障。

在拍卖法中,民法典明确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拍卖交易的合法性和诚信性,促进交易各方的公平交换。

二、拍卖法对竞拍行为的规范拍卖法对于竞拍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范。

首先,拍卖法规定了竞拍人的资格条件。

竞拍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要求竞拍人在拍卖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拍卖法对于竞拍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拍卖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在竞拍过程中不得有干扰或作弊行为。

拍卖人应当公开标明起拍价和竞价方式,并在宣布成交后不得接受更高价。

此外,拍卖法还规定了竞拍行为的效力和成交的标准,以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

三、拍卖法对财产交易的规范拍卖法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也涉及到了财产交易。

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拍卖的财产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并向竞拍人提供真实详细的财产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了拍卖成交后的履行义务和交付方式。

拍卖人应按照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和约定将财产交付给竞拍人,并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此外,拍卖法还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渠道,规定了拍卖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应加强拍卖监管与培训虽然民法典已经为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缺乏规范、交易流程不透明等。

国有资产处置拍卖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拍卖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拍卖程序一、国有资产包括哪些一、国有资产包括哪些(一)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三)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四)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五)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六)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此外,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

二、国有财产的分类(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1、运动性;2、增值性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三、国有资产的相关内容吗?(一)事业单位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学术研究|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都奎影(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100000)摘要: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

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众多问题,本文试述如何规避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064(2020)17-0165-02当前企业开展行业内对标,其中有各个专业的指标、制度等的对标,对资产管理中的处置环节提出了更高要 求。

实现精细化及闭环管理就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给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资产处置是经济生 活中的必然现象,在企业曰常经营运作过程中,就会产生 因生产、技改而产生淘汰、更换下来的废旧资产,而这些 资产有的还具有使用价值,有的具备处置的变现价值。

1. 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概述国有企业是一个大的范畴。

其中除国家出资的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外,还包括政府 相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以及上述主体单独或共同设立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家、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 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出资的 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还有上述主体持股 虽未超过50%但能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公司。

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拥有并具有支配权的资产可以称为国 有资产。

2.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

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

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

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

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

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

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
就是要 强化 各级 政府 领 导 的法律 意识 , 高 依法 行 3 提 9号 令 ) 依 据 , 让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为 出 应
而 政 的 水 平 , 强 监 管 , 大 对 各 类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当 为 挂 牌 出 让 结 束 日前 2天 , 且 挂 牌 时 间 必 须 是 连 续 加 加 力 度 。 立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行 阳光 操 作 , 到 的 1 建 实 做 0个 工 作 日 。
严惩 曰家机 关人 员 的渎职 行 为 。
5制 定 明 晰 的 出让 条 件 , 止 内 定 型 的 招 拍 挂 的 产 生 . 防
交 易 , 按 程 序 、 程 操 作 的 , 察 机 关 和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不 规 监 部 门 将 责 成 其 及 时 纠 正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要 对 未 还
3提 高 土 地 交 易 工 作 人 员 的 操 作 能 力 .
要 利用 《 垄 断法 》 法 律 法 规 , 范 国有 企 业 、 反 等 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制 止 他 们 通 过 肓 目高 价 竞 买 土 地 ,
建 议 国土 资 源部 门定 期举 办 土 地 招拍 挂 主持 人 培 为 了追 求 短期 利 益 储 备地 、 积地 , 付 考 核 指标 等 进 囤 应
问题值得 认真 研究 。

平 , 使 招拍 挂 流于形 式 。 致
6做 好 土 地 出 让 信 息 的 披 露 .


土 地 招 拍 挂 常 见 问 题

关于对违规拍卖行为的行政通报

关于对违规拍卖行为的行政通报

关于对违规拍卖行为的行政通报最近,我国各地的拍卖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行政部门的介入,许多违规行为被曝光并受到了处理。

应当注意到,这些行政通报背后传递出了重要的信息,对于规范拍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对违规拍卖行为的行政通报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对拍卖市场未来的影响。

行政通报的意义和作用一般情况下,行政通报是行政机关对某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通过公开发布通报,既可以惩罚违法者,也可以向公众宣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达到提醒、警示作用。

对于拍卖行业,行政通报更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它有以下几个作用:1、惩罚违法者行政通报通常伴随着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吊销拍卖行经营许可证、予以行政罚款、暂停活动等。

此类惩罚可以对拍卖行产生直接的压力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醒、警示拍卖行是一个信息普遍不对称的市场,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而行政通报的发布可以向消费者传递有关拍卖法律法规、市场流程、应对策略等方面的知识,提醒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己的谨慎意识。

3、促进市场监管行政通报可以起到监管的作用,尤其当某种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通报的方式统一处理,加强整顿,清理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行政通报对拍卖市场的影响行政通报对于整个拍卖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增强消费者信心行政通报的发布可以让一些不良的拍卖行被制止,让消费者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抉择场所。

而这种安全感能够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拍卖市场的信心,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市场活动,从而推动拍卖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行业规范行业规范是拍卖市场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行政通报正是规范化市场的一个切实可行方式。

通过对规则和标准的坚持,拍卖行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市场角色,加强消费者信任,提高行业品质,推动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产品拍卖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环节,但由于价格波动大、信息不对称、竞拍环节不透明、缺乏监管等问题,导致农产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需要改进农产品拍卖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竞拍流程,加强质量监控等措施。

这些改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提升农产品交易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农产品拍卖机制,能够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产品产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关键词】农产品拍卖、问题、对策、价格波动、信息不对称、竞拍环节不透明、监管、质量保证、改进机制、信息透明度、竞拍流程、质量监控。

1. 引言1.1 农产品拍卖的背景农产品拍卖始于古代,是一种传统的贸易方式,通过竞价方式将农产品交易给买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农产品拍卖逐渐成为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

农产品拍卖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价方式,为农产品生产者和买家之间搭建了一个公平、规范的交易平台,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质量的提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产品拍卖也逐渐实现了线上化,进一步方便了参与者的交易。

农产品拍卖的发展不仅对农产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还对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产品拍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为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农产品拍卖已经成为了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提高农产品的营销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农产品拍卖的重要性农产品拍卖在现代农业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农产品拍卖,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产品公平地销售给有需求的买家,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有效对接。

农产品拍卖也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与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农产品拍卖对于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与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加强产权管理,促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实现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对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转换国有企业机制、增强国有资本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从近年来国有产权交易现状来看,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主要问题信息上作弊。

一是卖方单方面的信息作弊。

一些国有产权交易在发布拍卖或招标信息时,人为缩小公告范围,或将拍卖地点选在禁止随意出入的场所,使潜在的买主得不到信息,被排斥在交易之外,致使国有资产低价落入特定买家手中。

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自卖自买”。

二是买方单方面的信息作弊。

收购方欺骗卖方和银行,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国有企业,“空手套白狼”;一些国有产权买方不讲诚信,签订合同后以撤资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拖延甚至拒不交纳转让金;一些买方在交易时传递虚假承诺信息,交易后不愿意或不能兑现其承诺。

三是买卖双方共同的信息作弊。

卖方通过各种手段将拍卖底价和其他人的投标情况泄漏给特定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的甚至相互合谋,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者操纵评标委员会评标。

财务上造假。

一是在净资产上造假。

有的国有资产经营方赶在企业改制或产权交易前,对外违规担保、借贷,或故意违约以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输掉诉讼等,而对本来应该可以收回的各种款项、可以主张的各种权利不闻不问,使国有资产变相流向集体和个人,以达到私分、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还有的将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影子企业”,再轻易地分配给所谓职工股东,变相瓜分国有财产。

二是在清产核资中造假。

利用国家允许核销资产损失的政策,虚列或多列资产损失,套取国有资产,或是利用资产管理漏洞,对“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随意浪费或低价转让处置。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农产品拍卖的背景农产品拍卖作为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环节,是农民将自家种植的农产品进行销售的主要途径之一。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农产品拍卖市场逐渐成为农产品产销衔接的重要环节。

在农产品拍卖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通过竞拍来确定,从而实现供需双方的利益协调。

农产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农产品拍卖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信息透明度、价格波动较大、竞拍方式不公平、交易环节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拍卖市场的正常运作。

有必要对农产品拍卖市场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农产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的产生农产品拍卖存在的问题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全面了解市场行情和产品质量,容易受到不明真相的影响,从而造成交易风险增加。

价格波动较大也是农产品拍卖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农产品市场受到季节性、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准确预测价格走势,容易造成交易风险。

竞拍方式不公平也是农产品拍卖的一个难题。

在一些拍卖市场上,由于参与者实力悬殊,竞拍过程缺乏公平性,导致价格形成不合理,影响交易效率。

交易环节不规范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些拍卖市场存在假冒伪劣,交易欺诈等不规范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秩序。

2. 正文2.1 缺乏信息透明度农产品拍卖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信息透明度。

由于信息不对称,卖方往往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导致买方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质量、来源和市场行情,从而导致交易不公平。

缺乏信息透明度还容易造成价格操纵和虚假宣传,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缺乏信息透明度也会影响农产品拍卖的竞争性。

买方难以获取准确的市场行情和产品信息,导致无法做出理性的竞价决策,从而造成价格波动较大。

拍卖配资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拍卖配资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以下简称甲方)和李四(以下简称乙方)是多年的朋友。

2021年3月,甲方因投资股票市场需要资金,遂向乙方提出配资请求。

乙方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股票配资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资金50万元出借给乙方,乙方将此资金放大5倍,共计250万元,用于甲方投资股票市场。

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需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

2021年4月,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250万元进行股票投资。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甲方投资亏损严重。

至2021年6月,甲方账户余额仅剩30万元。

此时,甲方因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向乙方提出解除配资协议。

乙方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甲方偿还剩余的2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配资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剩余的50万元本金。

乙方则认为,根据《股票配资协议》,甲方需承担投资风险,且已确认亏损,应按协议约定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票配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票配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投资风险承担《股票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需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

因此,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金返还问题根据《股票配资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偿还乙方剩余的220万元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甲方账户余额仅为30万元。

针对此问题,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甲方账户余额是否足以偿还乙方本金及利息;(2)甲方是否已经尽力履行还款义务,如已转让资产、寻求其他资金来源等;(3)乙方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如已发送催收函、采取诉讼等方式。

4.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则构成违约。

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54 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家推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土地招拍挂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出让过量及出让价格过高。

目前,土地出让收益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样就导致出让土地可以作为政府官员的“出政绩”的一个手段。

现在在城市建设区中已经没有或很少有可以开发的土地了,但很多城市还在想方设法去多出让土地,甚至违法征用农用耕地。

并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也相对较高,这样在开发商在支付了高额的地价款后,就会将其转嫁到房价中去,从而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地方政府在土地的招标文件中,仅仅对规划的规模、用途提出了笼统的限制条件。

当开发商拿到土地后,就会想方设法改变规划条件,因为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是开发商降低土地成本,控制项目风险的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手段。

开发商改变当初标书中各种控制条件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

第三,招标出让方式下“价高者得”的标准极易产生许多弊端,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

因此,国土资源部在2006 年 5 月30 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就规定: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确定受让人。

但目前仍没有一套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

由于缺乏相应的仲裁机构,部分政府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招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双重身份使得暗箱操作得以滋生。

第四,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串谋现象使得土地招拍挂失去了公平性。

这种串谋不仅发生在政府官员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在竞争中也会产生。

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可能以贿赂政府官员的形式得到土地招拍挂信息,使得自己在竞争优于其他对手,而政府官员作为土地市场上的一个经济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政府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就会接受开发商的贿赂。

股权拍卖 监管函 -回复

股权拍卖 监管函 -回复

股权拍卖监管函-回复股权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公司的股权出售给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

在中国股权市场的发展中,监管机构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监管函是监管机构向企业发出的信函,内容通常涉及对特定问题的重点监管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探讨股权拍卖监管函的主题,并一步一步回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拍卖?股权拍卖是一种将公司的股权进行公开竞标的方式。

在股权拍卖中,公司拥有者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其部分或全部的股权,向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出售。

这种方式通常被用于公司的重组、融资等情况下。

二、为什么需要监管股权拍卖?监管股权拍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在股权拍卖中,市场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欺诈行为等问题的发生,监管机构需要对股权拍卖进行监管。

三、监管函的作用是什么?监管函是监管机构向企业发出的信函,其中对特定问题进行监管和指导。

监管函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发布监管要求:监管函可以发布对股权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参与资格、竞标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如果在股权拍卖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存在风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函向企业发出警示,要求企业纠正错误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提供咨询和指导:监管函可以向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股权拍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管函的内容有哪些?监管函的内容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股权拍卖的相关规定:监管函会对股权拍卖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包括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参与资格要求:监管函会详细说明参与股权拍卖的资格要求,例如资本金、经营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3. 竞标流程和时间安排:监管函会说明竞标流程的具体安排,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竞标等环节。

同时,监管函还会对竞标的时间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4. 信息披露要求:监管函会明确对股权拍卖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对企业信息、财务报告、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拍卖行业的快速发展,拍卖行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交易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拍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制度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市场竞争拍卖是一种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通过建立行业务管理制度,可以增加市场的竞争性。

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可以减少市场潜在的不正当行为,让竞争更加公平。

2. 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拍卖涉及到卖方、买方以及拍卖机构等各方的权益。

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交易、欺诈行为的发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3. 维护行业形象拍卖作为一种专业的交易方式,其形象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行业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形象。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适应行业的发展需求。

2. 监管不到位拍卖行业应该受到有效监管,但目前监管力度还不够。

监管机构在监督拍卖行业中的各方行为时,应加大对拍卖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力度,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在拍卖过程中,估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目前行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导致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无法得以保障。

三、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解决现有问题并推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几个具体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拍卖行业的合作,完善法律法规,为行业提供相关制度的保障和指导。

2.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管力度,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 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拍卖配资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拍卖配资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拍卖行业的蓬勃发展,拍卖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逐渐兴起。

拍卖配资是指拍卖机构为竞拍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参与拍卖活动的一种服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拍卖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拍卖配资纠纷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拍卖配资公司。

丙公司是一家收藏艺术品的公司,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缺乏参与高价位艺术品拍卖的资金。

在一次拍卖会上,丙公司看中了一件价值不菲的瓷器,但资金不足。

于是,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拍卖配资协议,约定乙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拍卖保证金,丙公司需在拍卖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乙公司配资款项及利息。

拍卖结束后,丙公司成功竞得瓷器,但无力支付乙公司配资款项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配资款项及利息。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拍卖配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拍卖配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拍卖配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拍卖配资的风险承担拍卖配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本案中,乙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拍卖保证金,属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承担者。

然而,由于丙公司无力支付配资款项及利息,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拍卖机构的责任在本案中,拍卖机构甲公司并未直接参与拍卖配资,但作为拍卖活动的组织者,其有义务对拍卖配资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审查,确保拍卖标的物真实、合法。

对于拍卖配资行为,拍卖机构应当要求配资公司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并对配资公司的配资行为进行监督。

浅析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拍卖业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着拍卖理论研究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拍卖人员素质不高、拍卖协会权威不够、政府部门职责定位不明和市场内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而及时正确地解决以上问题,则正是我国拍卖业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拍卖市场经济监管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拍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从现状来看,我国拍卖业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成为阻碍我国拍卖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桎梏。

正确分析和解决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拍卖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一)拍卖理论研究滞后目前我国的拍卖界却很少对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论的欠缺导致我国的拍卖业难以健康、成熟地发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拍卖业的一个遗憾。

(二)拍卖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为起步阶段的我国拍卖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提高了拍卖业的地位,为行业的设立、经营进行了规范。

从此,我国的拍卖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然而,由于拍卖法诞生时我国的拍卖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在促进了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制约拍卖业发展的缺陷。

而且作为一个专门法,拍卖法本应是调整和规范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做到这一点。

特别是在涉及到对一些特殊商品的拍卖时,由于规定不一,拍卖法经常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碰撞。

(三)拍卖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我国自拍卖法实施以来,虽然有经过专业培训考试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是比较短缺,有的拍卖企业甚至没有拍卖师,大专以上文化的从业人员在企业所占比率很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而且由于我国的拍卖从业人员对拍卖的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和研究,缺少一些理论的指导,从而导致业务能力和素质普遍不高,也是造成我国拍卖企业与世界拍卖行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

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探究

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探究

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探究近年来,随着拍卖市场的迅猛发展,拍卖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职业拍卖师数量不断增加;工商机关办理的拍卖备案业务数量日趋增多,执行现场监督拍卖会的任务也日趋加重。

同时,由于拍卖标的权属关系及种类较为复杂,拍卖市场主体资格要求较多,拍卖市场交易行为及拍卖委托的方式日益多元化,拍卖市场监管工作遇到不少困难,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拍卖市场目前存在的4个问题1.拍卖会场布置不规范。

拍卖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工作人员数量少,而且对于拍卖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或者遵守有关制度的意识不够强。

比如,设立的拍卖会场面积过小,不利于规范开展拍卖活动;布置拍卖会场时随意性强,不设立监拍席,不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机关的举报电话。

2.用于备案的拍卖活动申请材料不规范。

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机关备案,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机关备案。

但在拍卖活动中,一些拍卖企业不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且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拍卖标的清单内容与拍卖公告内容不一致;当拍卖委托人撤回标的时,申请备案的材料中无相关证明文件;拍卖师资格证已超出有效期限但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者拍卖师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动但在申请备案的材料中仍然使用其名义,甚至冒用其他拍卖企业拍卖师的名义。

3.拍卖合同使用不规范。

虽然目前已经有了适用于拍卖行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但不少拍卖企业仍然未能实际使用。

比如,对于委托拍卖协议、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合同示范文本,能够实际使用的拍卖企业不到一半,其余拍卖企业均自行订立相关合同,导致出现以下问题:对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对争议解决的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未作明确约定,必要条款缺失或者填写不规范。

4.拍卖过程不规范。

对于机器、设备、车辆等标的额较小的拍品,一些拍卖企业存在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之间暗箱操作的现象,即竞买人登记竞买的较多,而实际竞买应价的很少,最后只好由一人成交,雇“托儿”嫌疑很大,但又很难有证据证明其恶意串通。

拍卖车辆的法律规定(3篇)

拍卖车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车辆可能会进入拍卖市场。

为了规范拍卖车辆的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拍卖车辆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车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拍卖车辆的定义拍卖车辆,是指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的车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依法没收的车辆;2. 抵押物、质押物或执行标的车辆;3. 失踪车辆、报废车辆;4. 涉及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车辆;5. 其他依法应当拍卖的车辆。

三、拍卖车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拍卖机构的设立、拍卖标的物的确定、拍卖程序、拍卖公告、拍卖成交、拍卖合同的签订、拍卖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保险等法律关系,明确了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适用于拍卖车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适用于因拍卖车辆引发的侵权纠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强制执行等内容,适用于因拍卖车辆引发的民事纠纷。

四、拍卖车辆的法律规定1. 拍卖车辆的公告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告拍卖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保证金等。

公告应当提前一定期限发布,以便潜在买受人了解相关信息。

2. 拍卖车辆的登记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车辆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 拍卖车辆的鉴定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车辆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生产年份、行驶里程、技术状况等。

鉴定结果应当作为拍卖车辆的重要参考依据。

水能资源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水能资源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关法律 、 法规均将招 标 和拍卖确 定为 出让水能 资源 的法定形 式。我 国 《 行政许 可法》 规定 , 对有限 自然资 源开发利用 、 公共 资源配置 以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 准人 等需要设定行政 许可 的事 项 ,行 “ 政机关应当通过招 标 、 拍卖 等公 平竞争 的方式做 出决 定” 。同 时, 各地 方在进行相关立法时都明确, 水能资 源的开发利用应 主要采用招 标 、 拍 卖 的方式进行 , 贵州 省水能 资源使 用权有 偿出让办 法》 《 如《 、 重庆 市水 资源管理条例》 等均 明确应 当以招标 、 卖方式 出让水能资源 。这 就从 拍 法律 、 法规 、 地方性立法 等几个 层面确 立了招 标 、 拍卖 作为水 能资 源出 让主要法定形式 的地位 。而我 国水能资 源出让的实践 也证 明. 招标 、 拍 卖方式的广泛应用 , 确保 了水能资源 的高效 配置和保值增 值 , 并从一 定 程度 匕 避免了政府腐败行为的发生。 1招 标 、 卖 是 最 高 效 的 资 源 配 置 方式 。招 标 和 拍 卖 有 着 独 立 的运 . 拍 作规则和机制设计 , 它们能够有效地体现 出市场 的有效性 竞争性 和理 性化 , 而在一定条件下成 为竞 争市场上 资源 配置效率 最高 的市场机 从 制 : 一 , 投标 和拍 卖 能 够 降 低 交 易 费用 , 为 这 两 种 交 易 方 式 本 身 第 招 因 足以公开竞价为手段 , 把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 , 高 了竞价 的过程的 提 效率 , 能够在较短的时 间内形成 基本反 映市场供 求关 系的价 格 ; 第二 , 招标和拍卖前的公告和宣 传减少 了交易者 对商 品数量 、 量等方 面信 质 息 的搜集成本 , 也省去了反复谈 判 、 价还价的时 间; 讨 第三 , 因为招 标和 拍卖 都具有法定的操作程序 , 有章可循, 减少了流通环 节和人 为因素的 干扰 , 有效地提高了交易的效 率。 2 水能资源的招标和拍 卖确保 了水 能资源 的保 值增值 。通过 招标 . 和拍卖所形成的价格是竞争的结果 , 而非人 为的确定 , 更具有透 明性和 竞争性 , 更能准确地反映供求关 系, 通过招 标 、 拍卖 手段 出让水 能资源 , 可以最大程度地实 现水能 资源 的保值 和增 值。这方 面 , 四川 省两 个水 能资源的出让就是一个很好 的例证 。其 一是在 2 0 0 5年 5月 2 7日四川 省甘洛县水利局举行 五个水能 资源开 发点 的出让 中, 深沟水 能资 源的 出让经过 6 2轮激烈竞价 , 价格从每千瓦 3 0元起 一路攀 升, 最终飚 升到 每千瓦 3 0元成交 , 6 创凉 山水能资源竞 价出让 的最高记 录。 ①其二是 在 20 0 5年 8月 3 1日四川 省 旺 昌 人 民政 府拍 卖 其 境 内 的 盐 井 河 、 滩 河 等 宽 河段水能资源开发权 中, 出让底价从 7 0万元起 , 经过 2 轮竞价 , l 最终以 18万元成交 。 1 以上事实和数据充分证 明 , 招标 、 卖方式充 分有效地 拍 体现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优势 , 确保 了水能资 源的保值 和增 值 , 大 最 限度地实现 了水能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 价值 。 3 水能资源的招标和拍卖避免了政府腐败行为的滋生。事实证 明. . 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手段 出让水 能资源 , 能够弥 补计划行 政手段 配置 资源 的不足 , 并在很大程度上 克服 了传统计 划行政 体制 遗留下来 的种 种弊端 , 有效地阻止和避免政 府官员 “ 寻租 ” 管理人 员的 “ 、 暗箱操 作 ” 、 “ 幕后交易” 等导致化公为 私、 损公 为私等腐 败现 象的发 生 : 一, 第 通过 采用招标 、 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能够通过 公开 、 公平 竞争的方式 去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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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采用。

近二年来,定海的拍卖企业从三家增至六家,2004年定海共举办了58场拍卖会,拍卖成交金额达1.5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定海经拍卖成交的金额已达2.5亿,远远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随着拍卖行业日趋发展,拍卖影响逐渐扩大。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为的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任务日益加重。

拍卖行为,具体包括拍卖委托行为、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以及拍卖实施行为。

工商部门监督拍卖行为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委托拍卖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备案;三是进行拍卖现场监督;四是对拍卖活动进行后期备案;五是建立违法拍卖举报制度。

我们监管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出一套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有效措施。

2004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和《监拍要求》,建立了拍卖活动统计台帐,并进一步完善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一、事前监管:前期备案资料齐全是关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前期备案,备案内容: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或有关部门指定拍卖的法律文件、拍卖公告或拍卖公告复印件、拍卖标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说明等。

在对拍卖企业进行前期备案时,我们应注意这些问题:1、委托拍卖合同中一般有拍卖期限的约定。

在今年的前期备案中,我们发现三起拍卖活动举办日已过了合同的最后期限,我们均要求拍卖方提供委托人同意延期拍卖的书面资料,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

2、拍卖公告是前期备案资料的一部分,有些拍卖企业只提供公告的打印件。

按《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打印件无法确定公告在媒体的发布日期。

我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公告必须是在媒体刊登的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

在备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部分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前期拍卖备案资料中,拍卖方除了提交拍卖须知外,我们还要求其提交针对拍卖标的有关详细说明,避免由于拍卖几方对标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房产拍卖时的水电费支付、产权证过户时间等产生不同理解发生纠纷。

4、如果一场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特别是一个标的包含多个拍卖物品时,可要求拍卖方提供拍卖标的清单,使我们对每件拍卖物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拍卖现场监管。

5、拍卖物权属或处分权要明确,这是备案资料审查的核心内容。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因拍卖标的权属不清产生的法律纠纷在外地时有发生,如今年5月17日,杭州某一拍卖公司拍卖了一宗房产,事后发现这宗房产存在权属纠纷,产权无法过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和委托人被买受人起诉到法院。

在审查拍卖标的的权属或处分权资料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如厂房,设备等很多没有产权证书,我们不仅要求拍卖企业提供法院的拍卖委托书,更要提供相关的法院裁定书,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可处分权。

(2)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的国资(财政)部门要对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

在国有产权拍卖备案时,我们要求拍卖方提交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

(3)对于债权的拍卖,委托方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出租物的拍卖,应提交租赁合同、已告知承租人拍卖出租物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需承租人同意的,还应提交承租人的同意书。

(4)在定海,房地产拍卖占拍卖业务的绝大部分,房地产拍卖标的以二手房为主,对二手房的权属审查必须慎之又慎。

二手房是一种权属形态和实物形态高度统一的标的物,其拍卖权属应该以相关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权证为依据。

对于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确存缺失(而非瑕疵):如委托方名称与权属证书登记名称不一致的、房产有其它共有人、房产是一整体无法分割而委托方只拍卖一部分的,我们决不允许拍卖。

二、事中监管:现场监拍要细心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依照省局浙工商同[2002]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规模、影响较大或先前被举报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

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我们要细心认真,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拍卖物保留价。

部分委托人会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

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停止对此拍卖标的拍卖。

我们在监拍时,开拍前应得到标的保留价,便于现场监督。

2、拍卖师变更。

有些拍卖会现场主持拍卖的拍卖师与前期备案的拍卖师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我们要仔细查看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书。

如该拍卖师没有在举办拍卖会的公司注册,那么必须要求提供其注册公司同意其主持拍卖的相关证明。

3、主持拍卖师的用语。

在拍卖现场,有些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时,用过多的修饰语,夸张描述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容易误导竞买人,我们应予以制止。

4、特殊拍品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拍卖品,如报废船只,我们在拍卖会现场要查看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只允许具备拆船经营业务的企业竞买。

5、拍卖师现场宣读的资料。

除了在竞买人报名参拍时,拍卖公司要提供相关资料外,拍卖师应在拍卖现场宣读拍卖须知和拍卖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是针对本场拍卖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对拍卖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标的瑕疵和一个标的包含的具体物品等作全面说明。

拍卖说明作为成交合同的附属部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本市某一拍卖公司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法律纠纷:委托人委托该公司拍卖一企业资产,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二件设备不在此列。

但在拍卖会上拍卖师并未在拍卖物特别说明上就此事作明确而详细的说明,结果买受人因得不到那二件设备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6、监管公信力。

在有较多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上,我们一般要宣读监拍词。

对于个别竞买人因不懂拍卖知识提出无理质疑而拍卖师又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情况下,我们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予以解释,既能控制拍卖会会场秩序,又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事后监管:后期备案要及时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为了更好地掌握拍卖情况,根据省局的文件,我们也要求拍卖企业提供拍卖确认书、拍卖记录等资料。

后期备案的资料相对较少,主要问题在于拍卖企业要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的期限内及时备案,即使因各种原因拍卖会流拍的,也必须进行备案,否则工商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罚。

如今年七月份,宁波一家拍卖公司在我市举办拍卖活动,因未及时备案被我局进行了处罚。

总之,拍卖监管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行政职责,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管,是为了尽可能地将拍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三方的整体利益和各自的合法权益。

拍卖监管不仅要求拍卖人要有严谨规范的操作规程、全面扎实的业务素养和诚信负责的专业服务态度,同时也要求委托人、竞买人服从拍卖法规,遵守拍卖现场秩序。

拍卖监管1.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就有它的特点:一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进行买卖而转移拍卖标的物。

一般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物依法交由拍卖人,由拍卖入主持通过竞买人竞价的方式而将其拍卖标的转移给竞买人中的最高应价者--买受人。

二是一般由最高应价者获取拍卖标的。

一般由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由其最高应价者获得拍卖标的。

三是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

这种中介服务机构一般称之为"拍卖"。

拍卖与一般商业单位或贸易公司不同,其自身没有应拍卖的标的,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组织竞买人竞价,而促其成交的一种交易行为,因而,拍卖行具有中介服务的性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新的拍卖方式也不断出现,如拍卖公司与商家举办联合拍卖会、网上拍卖等等。

2.拍卖活动应遵循原则(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严格遵守《拍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或损害赔偿问题,应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文物的应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房地产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等。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主要指在拍卖活动中,要有较高的透明度。

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叫价等全部公开。

公平,主要指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私下成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特殊待遇或优惠条件。

公正,主要指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

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中的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中的规定,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二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三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四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益。

凡发生上述行为,拍卖活动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利益,以诚相待,重合同守信用。

如当委托人在委托拍卖自己的标的时,应主动向拍卖人说明该标的来源及瑕疵,拍卖人对此情况,也应如实向竞买人说明等。

3.不允许拍卖的标的物《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我国法律规定:(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土地;(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3)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4)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5)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金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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