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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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组织管理和救援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是红十字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省红十字会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参与人道应急救援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下设若干专业救援队。每个专业救援队由20-40名队员组成,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队长、副队长由救援队推荐,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公布。

第五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坚持“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组织管理模式,有计划的开展日常训练和有关活动。救援队以“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名义开展的训练和活动项目,事先须征得省红十字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省红十字会赈济救助办公室负责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队员

第七条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具备红十字应急救援相关专业救援队员招募条件要求,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和参加志愿服务的能力,均可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申请参加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第八条各专业救援队按照招募应急救援队队员条件,对申请加入应急救援队的志愿者进行审核,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同意颁发《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志愿者》证书后,方可成为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员。

第九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员为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由省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自愿退出或因故不能履行应急救援职能的队员,收回《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志愿者》证书,办理有关备案事宜。

第十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员,必须经过红十字应急救护员有关课程的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员证书》。

第十一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员应事先充分认识到,在参加志愿人道救援活动时可能存在的潜在性风险。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队员的权利:

(一)救援队在执行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标有红十字表明性标志的交通工具和运载的救援物资,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二)有接受与应急救援要求相关培训的权利;

(三)救援队及队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四)有对救援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申请退出应急救援队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红十字救援队队员的义务。

(一)救援队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负有对被救援事件及被救助者保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援队各项规章制度及本章程;

(三)坚持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队旗队徽标识

第十四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旗、队徽、标识底色均为白色,其内容由“山东省红十字XXX应急救援队”字样和红“十”字两部分组成。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救援

第十五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接受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救援过程中接受红十字会或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在参加应急救援活动时,要在救援活动相对固定的位置插放“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队旗。救援队员统一佩戴明显表明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身份的标识。

第十七条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员在救援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施救者安全的准则,有权拒绝错误的、超出救助能力的指令。

第十八条在参加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及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和有关信息。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省红十字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急救援队或队员,以及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与积极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等奖励。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条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的活动及装备经费可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募集、志愿者赞助等渠道筹集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各专业救援队,依据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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