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及安全技术规定-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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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及安全技术规定
(一)安全隐患认定
1、通风系统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因巷道失修造成矿井通风阻力过高,对主扇安全运行有影响的;
(2)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辅扇、局扇的安装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出口风量不能满足稀释瓦斯要求的;局部扇风机运转不正常,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的;
(4)通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的;
(5)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不审批措施、措施不落实的;
(6)反风设施不完好的;主要风门未实现联锁的;
(7)采掘工作面及峒室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瓦斯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不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的;
(2)启封密闭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
(3)采煤工作面隅角等易发生瓦斯超限地点没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的;
(4)末及时封闭盲巷、临时停风地点末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的;
(5)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m3/min,未按重点瓦斯区管理、无专项瓦斯管理措施的;
(6)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
(7)下井干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流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不携带瓦斯报警仪,或不对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的;
(8)监测系统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9)通风值班人员不审阅瓦斯日报,存在问题没及时处理的;矿长、总工程师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的;对重大通风问题没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不按规定制订、修改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的;
(10)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未制定专项预防措施的。
3、综合防尘安全隐患认定
(1)未建立健全防尘责任制或防尘责任制没全面落实的;
(2)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的;
(3)防尘措施不落实,防尘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
规定的。
4、防灭火安全隐患认定:
(1)没有建立健全各级人员防灭火责任制或责任制没有全面落实的;
(2)井上下的防灭火制度和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有关规定的;
(3)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严重缺陷的;
(4)采用化学注浆方法处理采掘工作面片帮、冒顶使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的;
(5)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煤层,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的;
(6)存在火区的矿井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46条至250条的有关规定对火区进行管理的。
5、井下爆破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3)井下放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的。
6、本专业出现的“三违”行为。
7、其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
(二)“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规定
1、“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隐患存在的地点,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2)隐患治理的时间及受影响范围;
(3)隐患治理要求达到的目标;
(4)治理前需做的准备工作,治理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5)隐患治理必须遵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6)隐患治理的人员分工,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7)治理后的检查与验收。
2、“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过程的保证措施
(1)“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必须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2)通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负责验收。
(3)安监部门负责对治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的人员素质
参加“一通三防”隐患治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一通三防”方面的常识,特殊工种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掌握具有与治理隐患相关的知识;负责隐患治理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
丰富的经验和熟练的技能。
4、“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强制执行的措施:
(1)矿井通风阻力大,对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必须制订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2)因巷道变形或堆放物料造成通风断面减小,风速超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通风断面符合要求。
(3)采煤工作面隅角必须采取抽放、引排、扩散稀释、减小隅角空间、采用隅角射流喷雾等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的措施。
(4)局部通风风筒管理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口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稀释瓦斯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5)巷道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措施并审批,现场必须明确人员统一指挥。
(6)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时必须执行“三级排放”制度;,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必须采取断电撤人措施。
(7)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启封密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8)必须按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9)可能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地区,必须
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0)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11)区(队)、班组长、下井干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工作前检测工作地点风流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12)高瓦斯放顶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消防、防尘系统必须完善;消防、防尘责任制必须逐级落实;消防、防尘设施必须安装到位,使用正常。
(14)采掘工作面处理偏帮冒顶注浆严禁采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特别是聚氨酯注浆液。
(15)火工品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井下违章放炮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纠正处理。
(16)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