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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合同下租船人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航运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以航次租船的形式进行海运的运输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航次租船已在租船市场上占据大约40%的份额。特别是在亚洲市场,短航次仍以航次租船为主。【1】因此我们应当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金康合同进行深入的了解。

1 金康合同概述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oyage 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协议。【2】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CHARTER PARTY)也也即金康合同。自1922年金康合同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并推行以来,即为航运界普遍接受,一直是件杂货和各类干散货航次租船合同使用最多的标准合同格式。并且经过两次修改,该标准合同中增加了一些选择性条款和实质性条款,如租船人的解约权条款以及船东的解约权,使得1994年金康标准租船合同格式成为航次租船领域最具权威的租船合同

格式。

2 租船人在洽谈租约时金康合同中的不利条款

2.1 预付运费将不利于租船人的利益保护

GENCON第4条b项规定:"运费预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

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该条款规定如果依据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时,那么租船人应支付预付运费,那么该运费不会退还给租船人,而不论船货是否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此时,如果货物在未交付给收货人就遭到损害或灭失(例如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或承租人在交付运费后发现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这些货损可能是由于船东的过错所造成的,对于该货损由租船人承担风险明显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承租人可以以违约起诉船东,但是其预付的运费却不会退还给承租人。并且在诉讼中,承租人也会投入很多的人力、财力,精力来解决诉讼问题。这对承租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2.2 装卸时间条款缺少对租船人的保护

根据习惯做法,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时间损失一般是由船东承担的。因此,除了在装卸港内的装卸时间由租船人承担,其他的时间损失由船东承担。因此,在履行航次租船合同时,完成航次的时间就变得很重要。如果承租人在装卸港口的装卸时间过长,船舶在港时间就会很长,船东就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就会想方设法缩短船舶在装卸港的时间,提高船舶经济效益。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往往对承租人用来装卸货物的时间加以限制,这就是所谓装卸时间的规定(GENCON第六款)。一般认为,谁花费的时间,就要由谁负担成本。但1994年金康

合同规定了承租人负担装卸时间是绝对的义务。并且规定了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由此可见,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仅限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本身的行为,而对于其雇员的行为,船东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2.3 94金康合同中的代理人条款

金康合同第14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该条规定把指定代理人的权利都交给出租人,这使承租人丧失是否指定代理人的权利。而这也使承租人遭受诸多不便。比如说承租人不得不支付代理费,尽管代理人也需船舶所有人指定,更为甚者,承租人可能会遭受来自代理人的更大损失,因为代理人必定会倾向于其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即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进行选择的话,代理人会选择保护出租人即船东的利益。而对于承租人来说,他虽然支付了代理费,但却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承租人并不会自愿地接受该条款。

3 承租人在洽谈租约时可通过以下措施将其损害降低到最小

3.1 承租人可以就运费支付与船东明确约定

在承租人与船东洽谈租船合同时,承租人要特别应注意尽量

约定到付运费而非预付运费。如果与船东不能达成到付运费协议,那么承租人也可以同意预付运费,但是承租人应在合同中并入附加条款,也即成不认同意支付预付运费,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因船东或其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货物损害(如因船舶自身的不适航,不适货),那么船东必须把承租人预付的运费退还给承租人,退还部分的运费以船东未履行部分的运费为限。也即船东可以不必退还运费以其无过错为限。通过该规定,承租人可以不必为因船东方的过错造货损而承担过重的运费风险,而对于船东来说,由船东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风险也比较容易使其接受,同时也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同的达成。

3.2 对于装卸时间条款要进行明确地规定

在较多保护船方利益的94金康合同中,没有关于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没有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因此,除了船舶所有人存在过错如果出现装卸时间的延误,装卸时间就要一直计算下去,为了其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承租人在洽谈租约时可以在合同中并入广泛免责条款。比如Stemmor租约格式下的第5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时间损失,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战争,内乱,检疫,暴动,强制移泊,资方停工,矿工、拖船工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涉及部分或全部该批货物加工、搬运、交付、装卸等工作的人员停工,发生于矿场、收货人工厂或码头的意外,山崩,洪水,发生在内河、运河或铁路上的霜冻,或者承租人所能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加入这类广泛免责条

款可以将强制移泊、港口拥挤、承租人违约等情况下的时间损失转移给出租人,也即停止计算装卸时间。但是,杨良宜教授指出,当一项免责条款广泛到几乎成为某一方的声明时,合约就不再是合约了。所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承租人应当注意灵活措辞,否则可能遭到出租方的拒绝【4】。

3.3 承租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指定代理人

承租人在和出租人洽谈租船合同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装货港、卸货港或装卸港由承租人指定代理人。这样做既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承租双方因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而依据1994年金康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必然会作出倾向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的裁决,进而承租人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其中不仅仅是代理费用,而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指定代理人,这样便可以使被代理人能够对其代理人更好地履行代理事务,从而使代理人(承租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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