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华师《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公选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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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1.第1题
婚约
您的答案:婚约 engagement,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

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
婚。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2.第2题
继父母继子女
您的答案: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
或继母。

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

继父母继子女是因
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3.第3题
遗产
您的答案: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4.第4题
法定继承
您的答案:又称无遗嘱继承。

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
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5.第5题
夫妻一体主义
您的答案: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
人格为夫所吸收。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6.第6题
转继承
您的答案: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
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7.第7题
案例一:当年抛弃患癌妻子搞婚外情,如今年近古稀贫病交加无人赡养刘某年轻时风流倜傥,大玩婚外情,对三个子女置之不理,还经常恐吓威胁身患癌症的妻子。

当时,为了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妻子一忍再忍,总以为忍让可以挽救破裂的家庭。

三个子女都是依靠母亲摆卖烟草和矿泉水维持学业。

1996年,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与第三者生育了一个儿子。

第三者为了与刘某结婚,常常骚扰三个孩子。

为了挽救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庭,大儿子还曾在父亲面前下跪,求父亲回心转意,但刘某为此抛下患有癌症的妻子和3个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从此再无联系。

直到2000年,母亲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

刘某经历两次离婚后,如今年近古稀仍孤身一人,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使之安度终身。

案例二:男子抛妻弃子十六年中风瘫痪欲寻妻儿照顾 2015年12月17日,在顺德容桂雷地街的一处民居门口,中年男子樊某,盖着一张毛毯,垫着旧棉胎坐在地上,旁边还放着几袋行李,还有盒饭和水,一副在这里“安家”的架势。

樊某1995年在容桂做泥水工时,认识工头的妹妹,之后结了婚,1996年,生下来一个儿子,但他嫌弃老婆有智力障碍,是残障人士。

在儿子三岁的时候,就抛下母子一走了之,虽然还在容桂做泥水工,但却从来都没回来看过老婆和儿子,也没有给任何的抚养费。

之后樊某老婆带着儿子和80多岁的老母亲一起住,靠政府和娘家亲戚接济过日子。

儿子高中毕业就打工谋生。

几个月前,樊某突然中了风,导致右半身瘫痪,无法继续工作。

他想到一直都没有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就决心投靠妻子,并起诉儿子要求赡养。

结合婚姻家庭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你认为刘某、樊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您的答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
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
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

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
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
的抚养义务了。

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

我国婚
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
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4)
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25
8.第8题
钟某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

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钟某住在一起时,对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

钟某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

钟某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钟某、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二人均未立遗嘱。

问:(1)乙妻能否继承钟某的遗产?为什么?(2)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您的答案:一,丙的遗产由其配偶和亲生子女继承。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第一
继承人只能是自己的配偶、自己的子女、自己的父母。

与乙无关。

二,钟某的遗产由乙的子女与丙的
子女代位继承(代表其父继承),两户各一半。

不能按子女的人数计算,只能按其父的继承额度分割。

因为他们都只有一个父亲,每个父亲只能分得一份,其子女也就只能代位继承其父的一份。

三,乙妻
在钟某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适当多分一点钟某的遗产)。

四,本案无论钟
某先死还是后死,都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性质和方式,因为他的遗产始终是要分给他的两个儿子的,而且
是由两个儿子平分的,儿子不在了,就由其孙子(孙女)代位继承。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0
9.第9题
周铎与王莉于2002年2月结婚。

2005年6月,周铎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王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问题是:(1)周铎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王莉要求分割产权。

周铎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有权证。

(2)王莉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置于周铎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王莉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周铎予以反对。

对以上问题,法官应如何判决?
您的答案:答:1.关于房屋问题。

婚后继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婚前财产,另一方则无
法主张分割。

本例中周铎祖传房屋四间,并有所有权证,可视为婚前继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应
分割。

2.彩电虽是王莉婚前购买,但系共同使用中报废,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正常消耗,不应
用共同财产抵偿,这个彩电本来就是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彩电由一方使用,并不影响彩电是共同财产的
性质。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18
作业总得分:93 作业总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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