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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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范围定义:所有发生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都为公司监控
事故。包括:经济事故、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等。
二、事故申报
1、事故责任人、参与者及事故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作紧急抢险、救护的
同时立即向上级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申报,目的是寻求更高级的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将其可能藏有的隐患尽可能消灭。
2、事故部门安全员应在事故发生的3日内向安委会申报,安委会以此做
事故备案,待事故损失额明确后(最长不晚于一个月),即作出事故处罚决定。
3、在每个生产车间、班组及职能小部门等每个独立的工作场所没有安全
员的,由其考勤员或财管员替代,称为三级安全员,分别归口其事业部安全员或职能系统安全员管理,负责向归口管理者报告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不晚于3日),再由事业部安全员或职能系统安全员于当日内向安委会申报,作登记备案。
4、三级安全员的完善和申报,由部门主管负责,经本人同意,上报安委
会备案既为合格部门;安委会成员有权随时现场检查公司各个地方、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情况和安全员的配置情况,对缺少安全员配置的和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追究部门主管及高管的责任。
三、事故级别:5000元以上损失额为公司级事故,2000—5000元的为
系统级事故,2000元以下的为部门级事故。
属于哪一级事故,处罚追究到哪一级领导,公司级事故追究到常务副总经理。
安委会主任负责每月把1000元以上的事故及处理结果,列表上报
总裁并作相应的内网公布。
四、处罚规定:
1、对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的10—30%的给予处罚。
2、对主管领导,依次按给下级处罚额的50%给予上级领导处罚,处罚最
高至系统副总及常务副总经理。
(1)举例:某员工违规操作发生工伤事故,产生3000多元医疗
费,人力部向社保局申报后,给予报销2700元,差额300多元已由公司全部垫付。一个月内,即使最终损失额没有明确,安委会也应根据预估作出初步处理:给予违规操作员工处于预估损失额350元
的20%、即70元的处罚,同时,给予其班长处于70元的50%、即35元的管理责任处罚;主任处于17.5元的处罚;依次类推直至主管
副总、运营团队相关副总。若是工程设备维护没做好造成,则应给予设备维护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的相关领导处于连带责任的处罚。
(2)特别说明:员工工伤虽然由社保局报销90%的医疗费,但为
了保护员工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所以按总医疗费计算事故等级,处罚时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报销差额计算个人罚款。
3、当次罚款金额控制在不超过每个被处罚人月工资的30%或年薪的
20%。
4、费用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公司和个人带垫部分,最后都归入
事故部门损失,费用由事故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故处罚收入也记入事故部门收入以弥补其损失。
5、拒报或瞒报的主管及安全员,一经查出,降薪三级或作调岗等处理。
一年内,对出现公司事故5次以上的主管,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薪降
级处理,其高级主管负连带管理责任,也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损失赔偿的有效和无效:一个部门给另一个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时,
比如工程部在工作中把一个事业部机器意外损坏,造成此事业部5万
元的经济损失,则安委会认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为事故部门(即工程部),按公司的“损失赔偿制”原则,受损部门的无辜损失费都由事故部门承担,事故部门的事故处罚另由安委会按本规定处理。
受损部门得到事故部门承担损失赔偿的前提是:
1、事故和受损的事实存在;若一方不承认时,须及时(3日内)向安委
会报告,申请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2、因受损需多次花费(维修)时,每次花费前都需要经事故部门经理
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可由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与利益不相关的专业技术主管至少两人签字,即为有效,即可计入事故部门承担费用。
3、当事故方不承认时,受损方如果没有及时(3日内)向安委会报告、
得到仲裁结果,也没有及时向公司监察中心投诉,只受损方单方认定对方为事故方则为无效,事故方可以不承担费用;
4、若受损方在以后因受损而陆续花费时,事先不经过事故方签字同
意、也不经安委会等两人签字确认,单方擅自花费的,事故方也可以不承担费用;只有因紧急抢修等应急处理情况,可以事后立即(3日
内)找指定人签字仍为有效,其他非紧急情况而擅自花费的,由花费部门自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