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编制说明

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录

编制说明 (1)

海事行政检查流程 (3)

第一章检查依据 (4)

1.1 国际公约 (4)

1.2 国内法律法规 (4)

1.3 国内检验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4)

第二章检查程序 (4)

2.1 目标船的选取 (4)

2.2 检查前的准备 (5)

2.3 登轮检查流程 (6)

第三章检查内容 (7)

3.1 船舶证书、文书检查 .............. (7)

3.2 燃油样品、供受单证检查........... (9)

3.3 替代措施检查 (10)

3.4 燃油管系、仪器仪表检查 (12)

3.5 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 (14)

3.6 取样送检 (15)

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16)

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17)

第一章 检查依据

1.1 国际公约

1.1.1《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第14、18条。

1.2 国内法律法规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

1.2.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八条。

1.2.6《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

1.2.8《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454号)。

1.3 国内检验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3.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分册第6章第14条。

1.3.2《内河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3.3《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

1.3.4《普通柴油》(GB252-2015)。

第二章 检查程序

2.1 目标船的选取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船舶开展燃油质量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目标船的选取主要通过:燃油报告情况、监视检测情况、船舶排放黑烟情况、船舶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协查、投诉等情况对检查目标进行筛选,以提高执法效率。

3.6 取样送检

要最终确认船舶燃油的硫含量,需进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要求,一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8条,按附则VI所述的验证程序,对代表样品进行分析;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要求,在船舶燃油管路中抽取。

1、取样

(1)结合实际情况,送检样品可以从被调查船舶燃油管路中取样,或使用船舶燃油样品;如可行,应在登轮的第一时间进行取样。

(2)为获得代表性的样品,应当从日用柜或日用柜下游管路进行取样(注意:一般不建议在日用柜的放残口进行取样),在考虑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燃烧系统。如可行,应从燃油进机管路的最后一道滤器处取样。

(3)取样操作应当尽量由被调查船舶的船员来完成。

(4)样品份数至少3份,每份样品量不少于400ml。1份交船方,1份送检,1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5)取样后,应当填写燃油样品封条和标签,将封条粘贴在瓶盖和瓶体上,将标签粘贴在瓶体上,燃油样品应经执法人员、船方签字盖章,并对样品进行拍照留存。

(6)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船方签字确认。现场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以下内容:船舶信息、取样时间、取样位置、样品数量、样品标号、样品拟送检及留存情况。

(7)由被调查船舶填写海事调查委托书,明确案件后续处理的被委托人。由于燃油取样化验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耽误船期,同时保证船舶离港后燃油硫含量超标的案件可以得到有效处理,取样时,应确认后续被委托人的信息。

2、送检

(1)取样后,执法人员应在取样后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燃油检测机构。

(2)制作样品监管记录,确保样品不被破坏或污染。

(3)不能立即送检的样品应当封存在低温、遮光和安全的地方。

3、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显示燃油硫含量超标进入海事行政调查及处罚流程。

附件一: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