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定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直接造成育龄群众(服务对象)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人体健康损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因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因素或服务对象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于预料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并发症,以及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技术过失产生的并发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并发症争议或可能是并发症的事件,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受理范围是:育龄群众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所发生的并发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鉴定受理范围:1、非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2、未经批准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3、当事人或家属隐瞒病史,致使技术服务适应症选择不当或不配合技术服务为主要原因发生的并发症;4、当事人潜在性或迟发性疾病发作造成的并发症;5、技术服务中造成术后感染或轻微损伤6个月内能够治愈的;6、虽有技术服务错误,但未造成服务对象身体健康损害的;7、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xx年6月13日国务院令309号公布,20xx年12月10日修订)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xx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的相关条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0年12月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和各省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并发症鉴定的诊断标准依据1989年国家计生委转发卫生部颁发的卫妇字(89)第6号《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
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病,掌握适应症。
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肘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
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
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二十一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第十二条管理分工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计划生育手术是一种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生育质量而实行的手术。
虽然这种手术具有显著的生育控制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并发症。
因此,鉴定和管理手术并发症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主要包括术后出血、感染、输卵管再通、宫外孕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术后出血和感染。
术后出血一般会在手术后的24至48小时内发生,而术后感染则主要是由手术操作不当、卫生条件差和身体抵抗力低下等因素引起的。
因此,在进行手术前和手术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选用符合标准的手术器械和消毒药品,同时加强患者的术前和术后护理。
其次,在手术后,及时发现、诊断和处理并发症也是非常关键的。
一旦发现手术并发症,应立即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其对患者健康的影响。
例如,在发生术后出血时,应迅速检查有无出血点,给予相应的止血措施;在发生术后感染时,应针对不同的感染类型采取相应的抗生素治疗措施。
最后,定期随访和复查也是必要的。
手术后需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复查,以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潜在的并发症。
同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患者的健康状况得到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鉴定和管理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科学的操作和细心的护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保证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加强随访和复查,可以更好地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问题,为后续治疗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的通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的通知**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计划生育手术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手术方式实现生育控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时有发生。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进行及时准确的鉴定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本通知的目的在于规范并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申请程序1.申请人需携带患者相关资料(包括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到医院鉴定专业机构进行申请。
2.鉴定专业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安排专业医护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3.鉴定书需加盖专业机构的公章并由主审专家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4.鉴定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提供鉴定书的原件。
四、申请资格1.申请人可为患者本人、家属、法律代理人等。
五、保密及保护1.鉴定机构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申请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鉴定机构将在鉴定工作中保护受鉴定者的隐私权,确保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评估1.鉴定机构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鉴定工作中保持公正、客观、准确。
2.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流程,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调整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待定内容,具体内容以实际通知为准。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2
•【字号】冀人口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人口发〔2012〕4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
口计生委反馈。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鉴定对象及范围: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1)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疾病患者;(2)未依法取得专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疾病患者;(3)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者;(4)因计划生育手术意外死亡者。
提交材料:
1、身价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2、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
3、《节育手术并发症签定申请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区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有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对县级鉴定不服者,9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10—11月份市级鉴定。
服务项目
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项目:
1、避孕节育计生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提供及环情、孕情检测。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
计划生育免费计生服务项目: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6、妇科病普查;
7、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出生缺陷干预检测。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在⼆胎政策之前我国⼀直实⾏的是计划⽣育,计划⽣育就是有计划的⽣育优质宝宝。
对此,国家对计划⽣育还有⼀定的扶助政策。
那么,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在1963年1⽉1⽇以后出⽣,领取《独⽣⼦⼥⽗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1)只⽣育⼀个孩⼦的夫妻;(2)未⽣育⽽依法只收养⼀个孩⼦的夫妻;(3)符合我省⽣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育了两个孩⼦,其中⼀个孩⼦在未⽣育前死亡,之后不再⽣育或收养孩⼦的夫妻。
只⽣育⼀个孩⼦且孩⼦已死亡⽽⼜未再⽣育或收养孩⼦的农村家庭,在⼥⽅未满49周岁男⽅已满50周岁时,男⽅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年满49周岁,双⽅转⼊“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标准:按每⼈每⽉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中独⽣⼦⼥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49周岁;(2)只⽣育⼀个⼦⼥或合法收养⼀个⼦⼥;(3)⼦⼥在1963年1⽉1⽇以后出⽣;(4)已经领取《独⽣⼦⼥⽗母光荣证》;(5)现⽆存活⼦⼥或独⽣⼦⼥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死亡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500元的标准发放;独⽣⼦⼥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育⼿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施⾏了计划⽣育⼿术,按国家⼈⼝计⽣委2011年《计划⽣育⼿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1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2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300元的扶助⾦。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您提供的标题,以下是符合该标题内容的生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
#### 第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设立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鉴定工作。
####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人士等组成,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且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七条公民在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如出现并发症,可向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初步意见。
#### 第九条若公民对初步评估意见有异议,可向省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 第十条省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复核意见。
### 第四章鉴定标准与结果#### 第十一条鉴定工作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标准进行。
#### 第十二条鉴定结果分为无并发症、轻微并发症、一般并发症和严重并发症四类。
#### 第十三条鉴定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五条公民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提标
2022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提标为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对象界定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中确定的条件,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拟申报等级。
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1.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疾病的;2.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疾病的; 3.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4.因计划生育手术意外死亡的。
二、鉴定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实行组织权和鉴定权分设的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结论的质量。
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
每次鉴定活动应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县级专家鉴定组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级专家库成员。
专家鉴定组推选一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
各地应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程序、标准和鉴定权限,实事求是地为申请对象进行鉴定并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1.对于原已鉴定但未分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分级。
2.对于过去没有申请鉴定而本次申请鉴定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后提交同级专家鉴定组受理。
3.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有效的时间内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一、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五年复鉴一次,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三年复鉴一次,四级并发症人员由村计生专干进行经常性观察。
凡经复鉴确定治愈和医疗终结者,终止扶助。
过去已经按合法程序鉴定并由对象本人认可的鉴定结论,原则上不予否定。
三、扶助方式及资金筹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方式,包括资金扶助和免费对症治疗两项:1.资金扶助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申请人:张XX所在行政区: 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县(市、区)XX 乡(镇、街道)XX 村(居委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张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年XX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本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邮编XXXXXX联系电话(座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工作单位XXXXX 职业XXXXX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上环施术时间XX年 XX 月 XX日施术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 施术单位XX医院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示例:于XX年XX月XX日无明显诱因突发下腹部疼痛,休息后无缓解……申请人(签字/公章):张XX(本人签字) XXXX 年 XX 月XX 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区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区级)区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三、申请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张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年XX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本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邮编XXXXXX联系电话(座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工作单位XXXXX 职业XXXXX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上环施术时间XX年 XX月XX 日施术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 施术单位XX医院区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
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
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级: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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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
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
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
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
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
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
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
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
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
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
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
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
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五)并发症等级;(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