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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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其质量的保证与控制更是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后续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通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进行测定和分析,以获取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信息。

这些监测数据不仅是我们了解环境质量现状的依据,也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评估环境影响、监督污染源排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如果环境监测数据存在误差或偏差,就可能导致对环境状况的误判,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减少监测过程中的误差和不确定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基本要求1、人员素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了解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仪器设备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监测要求。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监测方法应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采用新的监测方法或对现有监测方法进行改进时,应进行方法验证和确认,以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的采集应遵循代表性、随机性和适时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环境状况。

样品采集后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和运输,防止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一、引言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包括样品管理、仪器设备校准、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样品管理1. 样品接收与登记1.1 所有送样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接收,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样品名称、送样单位、样品编号等。

1.2 样品接收后,应立即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样品完整无损。

1.3 样品登记表必须规范填写,以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

2. 样品保存与标识2.1 样品保存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防止污染或变质。

2.2 所有样品必须正确标识,包括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位置等信息。

2.3 不同类型的样品应分别保存,并与标准物质和其他样品保持分开。

三、仪器设备校准1. 仪器设备的选择与采购1.1 选择适合实验室需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性能和精度满足实验要求。

1.2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且经过合格供应商或机构认证。

2. 仪器设备校准与验证2.1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2.2 校准和验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记录校准结果和日期。

2.3 校准记录应保存,并定期审核。

四、人员培训1. 质控体系培训1.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接受质控体系培训,了解实验室质控规定和操作程序。

1.2 定期进行质控体系培训,以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1.3 培训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培训日期、内容和培训人员。

2. 技术操作培训2.1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操作培训,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2.2 定期进行技术操作培训,以更新操作技能和了解最新的分析方法。

2.3 培训成绩和记录应有计划地进行评估和审查。

五、质量控制测试1. 内部质量控制1.1 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进行质控样品测试。

1.2 内部质量控制样品的来源必须合规,确保其与实际样品具有相同的物性。

1.3 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必须记录,并与相应的质量指标进行比对和评估。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制定一套严格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至关重要。

一、监测人员的素质与培训监测人员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质量。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了解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为了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应定期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监测技术、质量控制方法、数据处理与分析、法律法规等方面。

通过培训,监测人员能够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

二、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校准监测仪器设备是获取监测数据的重要工具,其性能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质量。

因此,必须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校准。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要按照规定的周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

校准和检定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保存好相关的校准和检定记录。

对于校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监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是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

在使用新的监测方法之前,应进行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指标进行测定,以确保方法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同时,在监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选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四、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采样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环境特点进行合理布局,采样时间和频率应符合监测方案的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对于准确评估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以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测计划的制定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的目标、范围、频率、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的选择等。

监测目标要与环境保护的需求和政策要求相契合,范围应涵盖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监测频率要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环境变化的规律合理确定,监测项目应包括主要的污染物和环境指标。

监测点位的选择是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监测区域的整体环境状况。

例如,在监测大气环境时,要考虑污染源的分布、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点;在监测水环境时,要考虑河流的流速、水深、污染源的排放口位置等,确保监测点位能够准确反映水体的质量状况。

二、监测人员的素质和培训监测人员是获取监测数据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影响数据的质量。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

为了保证监测人员的能力,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监测技术、质量控制方法、数据分析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通过培训,使监测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监测技术,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监测工作,减少人为误差。

同时,监测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监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因此,要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

在采购仪器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产品,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校准。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对于出现故障或精度下降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此外,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记录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校准和维护记录等信息,便于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追溯。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一、引言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关键环节。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1.质量政策:明确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向,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与环境监测的要求相一致。

2.质量手册:编制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文件控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文件的有效性和及时更新,避免过期文件的使用。

4.培训和教育: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5.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6.管理评审:定期组织管理评审会议,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改进措施和目标,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水平。

三、设备管理1.设备采购:选择符合环境监测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设备验收: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满足环境监测的需要。

3.设备校准和维护:建立设备校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设备记录管理: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便于追溯和管理。

四、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避免责任模糊。

2.操作规程:编制实验室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和质量要求,规范实验室操作行为。

3.质量意识培养:加强实验室人员的质量意识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实验室人员能够按要求进行工作。

4.技术培训: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一、管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独立于被监测环境和运营管理单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公正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环境监测人员施加不当的影响。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要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及时培训和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样品采集与保存:采用标准的采样方法和容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样品要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样品管理制度。

5. 数据处理与分析:采用标准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软件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编制监测报告。

6.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标准物质管理、质量评价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监测活动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管理记录: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各项工作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采样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定期校准记录等。

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评估与改进: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提高监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doc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 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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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
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
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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