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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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最新)
第一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本单位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二章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五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第十六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为: 审核人员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收款或付款;出纳人员根据已收款或付款的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并按现金、银行日报表的要求填制日报表,连同会计凭证交记账人员记账。
第十八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第三章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总账和明细账应定期打印。
第二十五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做到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第二十七条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章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章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钱账分管制度
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由财务部配备专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
第三十七条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一)现金开支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是: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二)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定的财务审批制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日清月结制度
(一)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在此基础上,看看帐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二)现金盘点:出纳员每日进行盘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对于长款, 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帐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帐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帐错误应及时更正错帐;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 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三)库存现金:每日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0元,超出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第三十九条坚持现金清查制度
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帐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