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参考Word)
黑龙江省农村农机维修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农 机” 的农机化发展思路 , 服对 农机 维修管 理意识 上的松 克 懈, 把维修业做大做强 , 一定会抓 出成 效。
2加快农机 维修 管理 法规 的建设 .
机 管理部 门抓好农机维修业管理这一神 圣职责 , 好农 机维 做
分割 , 机的社 会化经 营不 能覆 盖整个农 业生 产 , 得农 机 农 使 结构 小型化 。党 和政府 的利农 、 惠农政策使部 分富裕起来 的
农户 , 购买农机 具从 事农 机社会 化服务 的积极 性空前 高涨 ,
修 业的管理工作 , 是保 障农 机维修经 营者和使用者合 法权益 的关键所在 , 是促进农机化健康发 展的客 观要 求。农 机维修 业是一个 服务性行业 , 对如 此众 多的个 体小企 业 , 想严 面 要 格按照有关 规定对农 机维 修业进 行 管理 , 其难 度大 , 法难 执
从业 人员。这些 人员 文化程 度低 , 有经过专 门的培训 , 没 初
消协 , 或是技术监督部 门才能有效进 行。制订好管理法 规是 执法的强有力法律依据 , 维修 业管理 走上 制度化 、 范化 是 规
的根本保证 , 农机维修业呼唤法制化 管理 。
3 转 变 工作 方式 .
要从管理型走向管理服务型 。要做好 这一工作 , 首先要 树立 以人为本的思想 , 实行 人性 化管理 , 立管理 就是 服务 树
随着农 机化水平 的进一步提高 , 机维修业也得 到了迅 农 速发 展。截止 到 20 底 , 05年 黑龙 江省农 机修理 厂及修 理点
已发展到 33 , 中股份制 或股份 合作社 26 ; 业人 62个 其 6个 从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水稻机械化收获作业技术指南》
附件:1.黑龙江省玉米机械化收获作业技术指南2 .黑龙江省大豆机械化收获作业技术指南3 .黑龙江省水稻机械化收获作业技术指南附件1黑龙江省玉米机械化收获作业技术指南一、收获前腹准备(一)机具检查作业季节前要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玉米收获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与维修,确保机具在整个收获期能正常工作。
经重新拆装、保养或修理后的玉米收获机要认真做好试运转。
主要检查事项如下:1.检查行走、转向、割台、输送、剥皮、脱粒、清选、卸粮等机构的运转、传动、间隙等情况。
2检查各操纵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轴承及轴上高速转动件安装情况;离合器、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是否适当;燃油、发动机机油、润滑油、冷却液是否适量;仪表盘各指示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3 .检查V型带、链条、张紧轮等是否松动或损伤,运动是否灵活可靠;检查和调整各传动皮带张紧度,防止作业时皮带打滑。
4 .检查重要部位螺栓、螺母有无松动;有无漏水、渗油等现象;所有防护罩是否紧固,检查窗、密封件、金属挡板等部位是否闭合、密封完全。
5 .进行空载试运转,检查液压系统工作情况,液压管路和液压件的密封情况;检查轴承是否过热及皮带、链条的传动情况,以及各连接部件的紧固情况。
6 .备足备好田间作业常用工具、零配件、易损零配件等,以便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排除。
7 .备齐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二)机具试收首先应根据种植行距选择匹配的收获机割台,种植行距与割台割行中心之间的差别在±5厘米以内(宽幅多行收获时应保证种植行距与割行中心距差别在±3厘米以内),超过此限则应更换割台适宜的收获机。
按照收获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参数设置进行试收,采取正常作业速度试收30米左右停机,将割台升起,落下油缸安全防护套,将收割机熄火,然后进行如下检查:1 .检查收割机工作部件技术状态检查割台,有无堵塞(糊割台),摘穗轻(或拉茎辎、摘穗板)工作情况;检查搅龙、输送、剥皮、清选等装置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ICS65.020.01B09 DB23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术语 (1)3驾驶、操作人员行为规程 (1)4驾驶、操作规程 (2)5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规程 (4)6农田排灌机械作业规程 (6)7场上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作业规程 (8)8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作规程 (9)9牧业机械作业规程 (10)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行驶规 (11)11农业机械场库(场所)用电、防火规程 (12)前言本标准代替DB23/047-9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
本标准与DB23/047-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题中规则改为规程;─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范围中增加了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保障和并作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检查标准和农机事故处理的依据字样,去掉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字样;─ 术语中去掉了城市郊区、县、乡、村、国营、集体、个人和农垦系统字样,增加了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及2.4条目;─ 对驾驶操作人员行为通则改动较大,进行了重新编排和表述;─ 删除了5.5.7至5.5.7.1;─ 增加了深松等内容,并对其它各章节的一些文字、概念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李哲、张新植、王尚勤、许占江、张晓冬、房双艳、许钰龙等。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3/047-92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保障安全操作的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活动的人员,并作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检查标准和农机事故处理的依据。
2术语2.1 农业机械系指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
2.2本规程所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上道路行驶,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机的利用效率,保障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农机设备。
第三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明确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流程。
第四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能培养,确保农机使用人员具备熟练操作和维护农机的能力。
第五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档案,做好农机的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的管理第六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农机管理员,负责农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合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农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做好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农机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机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农机的维修保养情况和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使用记录,记录农机的使用情况和作业效果。
第十二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报废淘汰制度,对老化或者不再适用的农机设备及时淘汰。
第三章农机的使用第十三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熟悉农机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正确操作农机设备。
第十四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穿戴好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农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根据农田土壤条件和作物生长需求,合理选用农机设备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农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农机设备完好无损,能正常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规范、高效率。
第十九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农机管理员报告农机设备的异常情况,确保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农机设备,避免恶意损坏和私自改装。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正文:----------------------------------------------------------------------------------------------------------------------------------------------------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作用的发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构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第五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省农垦、林业、水利、森工、劳改、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农业机械生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三)规划和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试验、鉴定、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制造、销售、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六)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物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一、维修管理概述农业机械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是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机械维修部门及职责1. 设立机械维修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良好运行。
2. 制定机械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3. 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的填写和维护保养工作的跟踪和总结等。
三、机械维修工作流程1. 接受维修请求:接受用户提出的维修请求,详细记录维修机械的型号、问题描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维修评估:对维修机械进行评估,确定维修范围和维修工作所需的时间和材料。
3. 维修计划:根据维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确定维修工作的优先级和维修人员的安排。
4. 维修工作:维修人员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5. 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维修效果和维修质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6. 维修报告:编制维修报告,记录维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7. 维修记录和档案:将维修记录和档案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分析。
四、机械维修管理的要求1. 维修人员要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维修水平。
2. 机械维修部门要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机械故障。
3. 维修部门要建立维修保养流程和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维修材料和工具要按照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维修部门要加强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技术支持和维修说明,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五、机械维修管理的考核与改进1. 定期进行机械维修工作的考核,评估维修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
2. 对维修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积极激励和奖励表现优异的维修人员。
3. 定期召开维修工作总结会议,分析和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黑价联字[2005]9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94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 l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机监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行署)和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收费项目包括四项: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农机监理收费标准(一)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 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200元。
其中: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6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60元。
2、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150元。
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60元。
3、对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三)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1、使用检验设备(检测线)检验,每次60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6月3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与审查、实施、证书发放与变更等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农机鉴定的受理、实施等工作。
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审批与发放推广鉴定证书,并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管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五条受理的产品应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产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公文我整理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盼望可以帮到您!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修理、使用操作以及平安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进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夫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学问的宣扬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全部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平安使用教育,提高其平安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平安牢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舞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修理技术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平安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平安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生产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生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第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二)主要生产设备型号、数量及技术状态;(三)生产厂房面积及状况;(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五)主要产品名称、种类、型号、产量;(六)执行技术标准;(七)产品鉴定证书。
第五条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把备案情况及时逐级上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告农机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备案产品信息。
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法人、生产设施、人员、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应当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材料变更。
第七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及时传达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农机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九条农机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一)不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不及时办理备案材料变更的。
GBT 19209.1-2003拖拉机修理质量 检验通则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大于7 N; 0 分置式液压系统升降操纵手柄应 保持在“ 中立” 浮动’ 或“ , 位置上, 当油缸的活
塞上升到极限位置时, 操纵手柄应 自动回位 到“ 中立” 位置; 半分置式和整体式液压系统 手柄操纵反应符合扇形板上的标注位置 在工作压力下, 各部接头、 接缝处不应漏油、
渗油。当提升框架 上 加有 最 大提 升力 的负
5
自由行程应符合规定要求 , 左右踏板的脚蹬
面应在同一平面
按 G / 37. 93 B T 1 6 9 8 -1 中的 53 . 规定进行检测
按 G / 37. 93 B T 8 1 6 -19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按 G / 37. 93 B T 1 6 8 -19
应符合 G 1471 01 431 B 4.-20 中 . 的规定 8 . 应符合 G 1471 01 432 B 4.-20 中 .. 的规定 8 制动器的各操纵部 件应灵活有效 , 动平 制
压器应起作用, 工作可靠 , 无异常噪音 接合平稳, 分离彻底, 无打滑、 抖动现象踏板
1 合器 .离
自由行程及操纵力、 分离轴承间隙应符合规
定要求
中 54 . 的规定检测
2 .变速箱
3
换挡操作灵活 , 不乱挡 、 不跳挡.互锁和 自 锁装置工作可靠 , 手柄或踏板 回位应迅速,
无 卡滞 现 象
车上操作检查
各电器原件完好 , 工作可靠 发电机 、 蓄电池应工作有效可靠, 蓄电池外
壳无裂纹
按 G 111 1 96规 B 5. 9 6 -1 定进行测 电器试验台检测试检
电气 系统
3 .电源设备
4 .其它设备
各仪表指示器完好、 、 , 准确 可靠 电气线路接 线正确, 接头牢固, 绝缘 良好 , 挂车插座、 刮 水器 , 起动预热器、 传感器等应完好 , 工作有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黑农厅发〔2021〕313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3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开启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起步期,是农业机械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为构建今后五年全省农业机械化创新发展框架,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农业机械化发展成就“十三五”是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在国家和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加快,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同步增长,促使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一)农机装备水平大幅提高。
截至2020年,全省农机总动力6775.1万千瓦,比“十二五”末增长19.5%;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61.8万台,同比增长2.7%;其中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7.7万台,同比增长162%,拖拉机结构比例明显改善;联合收获机械达到18.9万台,同比增长43.7%;水稻插秧机达到34.5万台,同比增长31.7%。
(二)农机田间作业水平稳步提升。
截至2020年,全省粮食生产高质量机械化率达60%,全省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8%,比“十二五”末提高2.95个百分点,整地、播种、收获等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9.41%、98.80%、96.97%,同比分别提高0.21、1.73和9.5个百分点;其中水稻机插程度达到99.27%,同比提高近2.7个百分点,玉米机收水平达到95.85%,同比提高近13.2个百分点,农业重点生产环节农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07•【字号】黑农厅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7号各相关单位: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为贯彻落实新的农机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现将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6月7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农机专项鉴定大纲。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程序:(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后,上报省厅;(二)省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三)鉴定站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五)省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六)鉴定站在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第六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审定、后报省厅批准的程序发布实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是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提倡维修事前预防、事中及时、事后总结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维修工作的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维修计划,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维修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条维修计划应当及时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章维修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维修标准应当细化维修内容和维修要求,明确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维修标准应当根据农业机械的不同种类和型号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标准应当提倡先进的维修技术和方法,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维修组织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组织机构,明确维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维修组织应当根据维修计划确定维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配置,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研究所
黑龙江 省农 业机械 维 修研究所
农 业行 业特 有 工种 职 业技 能培 训 、 办证 简介
◆颁发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和 社会 保 障部 印制 的职 业 资格 证 书
我国加入 WT O以后 ,按照国际惯例和职业上 岗要求 ,大力推进职业证书制度 。我单位是农业部劳动司所属
农 业行 业特 有工 种 职业技 能鉴 定站 ,我们 将按 照 《 转 发 劳动保 障部 关于农 业行 业特 有工 种职业 技 能鉴 定站 批 复 的 通 知》 ( 农 人劳 函 [ 2 0 0 4 ]3 8号 )文件 精神 ,严 格执 行鉴定 程 序和工 作规 则及标 准 ,把好 质量关 ,认 真做 好 农业
级 ,即初级技能 ( 五级) 、中级技能 ( 四级) 、高级技 能 ( 三级 ) 、技师 ( 二级 ) 、高级技师 ( 一级 ) 。农机职业
资格也 相应 分 为五个 等级 。
根据当地需要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 的单位和社会其他各类人员 ,按照培训的内容和 申报资格填报 “ 农业职
五 、农机职 业 技能培 训 班收 费标准
按 照 黑龙 江省物 价部 门核 定 的职业技 能 鉴定 收费标 准执 行 。
六 、职 业 资格证 书 的作 用
此 证 书可 长期有 效 ,出国劳务 、国内打 工均有 效 ,并可 在 中 国农 机化 网上查 询此证 是 否真实 有 效 ( 输 入个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证 书号 即可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3•【字号】黑政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是为农业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是现代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为积极抢抓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机遇和我省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的市场机遇,迅速提升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将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成一个优势产业,重振黑龙江农机装备产业雄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机装备制造产业现状我省是农机应用和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最早、基础最好的省份之一。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了约翰·迪尔佳木斯公司、哈尔滨东金沃尔科技公司、佳联收获机械公司、北大荒农机公司、勃农兴达机械公司等一批骨干企业。
在大中型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整地机械、精密播种机、植保及中耕机械、马铃薯种植收获成套装备、水稻插秧收获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处理成套设备、粮食处理及烘干成套设备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拥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研究院、东北农业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垦科学院等一批与农机装备有关的科研院所和大学。
此外,作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之一,我省具备较强的装备研发基础和制造能力,可以为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提供技术、人才支撑以及广泛的零部件及配套产品,为新形势下我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奠定了基础。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2006年11月6日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有机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车间、综合修理部、专项维修点,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为一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级别和种类,由当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标准》审验考核确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开业前,须向当地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第177项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5、《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第六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许可(共4项)一、农用拖拉机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需要临时上道行使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牌证。
”3、《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机具,应当由市、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放牌照后,方可使用。
”二、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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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有机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车间、综合修理部、专项维修点,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为一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级别和种类,由当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标准》审验考核确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开业前,须向当地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并告之理由。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七条农机维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或停业的,应当到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农机修理工人,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地(市)、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配备农业机械维修监察人员。
农机维修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证件,否则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一、二级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进行大中型拖拉机及发动机总成的恢复性修理时,应填写拖拉机维修技术档案,对修前状态、零部件鉴定、动力经济性能恢复指标作如实记载。
三级维修厂和专项修理点要有修理内容记录,以备检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要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质量、价格、安全等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经济、便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
维修技术人员有修理技术鉴定决策权,用户有异议不执行维修技术决策,出现质量事故由用户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因质量问题发生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双方签有维修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双方未签合同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附表一续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划分标准
注:专修项目在3项(含3项)以上者按三级维修企业管理
附表二
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
附表二续
附表二续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文件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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