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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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期限决定你三包时间

农机期限决定你三包时间

农业机械产品的三项担保的执行对期限有一些规定,这对于确定三项担保的责任非常重要。

农业机械的消费者应记住,机耕船厂家总结如下:2日和5日,它限定的是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播种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的修理期限:整机三包的有效期:是在服务网络范围内易于维修的故障,维修人员应在2天内纠正。

如果故障不易修复,应在5天内纠正。

7日这是卖方就农民的三项担保提出意见的时限。

在三项担保的有效期内,卖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天内提交其意见。

超过7日未做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农民可根据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三到十五天,这是农民选择更换或维修,退货或更换的期限。

卖方应符合农民的要求。

①如果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天内出现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则农民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产品,卖方应满足农民的要求。

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出现《规定》附件三中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

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③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农民免费推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0天这是维修人员修复产品故障的期限。

如果产品在上述三个保证的有效期内不合格,维修人员应在维修之日起40天内排除故障,并确保正常使用;如果在40天之内不予修理,卖方应根据修理者出具的记录免费更换具有相同型号和相同型号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个月这是二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

6个月这是四冲程汽油机整机、二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三包的有效期。

9个月这是单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这是多缸柴油机整机、四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整机、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割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二联:三包凭证回企业留档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三联:三包凭证经销商留存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可编辑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农机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农机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 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一、三包有效期的计算农业机械产品整机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期限以国家"三包规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更换零部件的三包期限,应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二、三包有效期内产品的换货、退货条件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符合下例条件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换货。

1.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更换总成或部件。

更换总成或部件后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1.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2.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三、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承担修理费用有些销售商利用消费者对国家"三包"规定的不了解,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有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本应属于销售商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三包"规定中,对经销商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1.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用)。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七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规范农机三包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三包服务,是指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购买者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在以下范围内,用户可享受三包服务: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2.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 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第五条三包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2.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零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2. 整机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3. 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或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第四章三包服务内容第七条三包服务内容包括:1. 免费维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2. 免费更换: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主要部件或系统损坏,可免费更换。

3. 免费退货: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要求退货。

第五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八条用户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用户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产品。

2. 用户携带产品及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资料,到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咨询。

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4.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原因,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依法规范 明确责任 促进发展——农业机械新“三包”规定解读

依法规范 明确责任 促进发展——农业机械新“三包”规定解读

《 新三包规定》 )于同年 6月 1日生效 ,19 年版 《 98 农业机械 产品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 同时废止。这是我 国农机
化法制 建设的 又一 重大成果 ,必将对规 范农机产 、销 、用 、 修 ,保护农机生产性消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推动农机化又快 又 好发 展 ,提高 我 国农 机产 品 国际竞争 力 ,保 障农 村社 会 和 谐 、科学发展 ,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1 衡 三包规 . 的立法亮点
金量极高 。 2 .明确 责 任 保 护各 方利 益
进 ”的宗 旨,也更符合农 业产业化发展 的实 际 ;对农 机产品
用 于非农业生 产而出现的质量问题 ,也 明确规定 可以参 照此 规 定 执行 。第 二 ,明确 了谁 销售 谁 负责 的 “ 包 ”原 则 。 三
三包规定》 明确 , “ 销售 者承担 ‘ 三包 ’责任 ,换 货或
定更 明确 ,更 具 有 可操 作 性 。
内属 于本规 定 范围 内的免 费修理 业务 ,按 照合 同接 受生 产 者 、销售者 的监督检查 。三是 修理者应 当严格执行零部件 的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得使用 质量不合格 的零部件 ,认 真做 好维修 记录 ,记 录修理前 的故障和修 理后 的产 品质量 状况 。 四是修理者应 当完整 、真实 、清晰地填写修理记 录。修理记
依 法规 范 明确 责任 促 进 发展

农业 机 械 新 “ 包 ”规 定 解 读 三
高 冰 张 忠德 刘汉 文
口 秦海 生
由国家质 监总局 、农业部 、工信部 联合颁 布 的 2 1 0 0版 《 业机 械产 品修 理 、更 换 、退 货责 任 规定》 ( 农 以下 简称
及其 他零部件 的质量 保证 期 。质 量保证 期 达不 到整机 “ _ 一 包”要求的有效期 的 ,应 明示在 “ 三包”凭证上 ,这对生产 者和 用户都 是一种保 护 。第 四 , 《 三包 规定》 更加 明细 新 化 ,提高 了可操作 性 。该规 定除 了分 别 明确生产 者 、销售 者 、维修者的义务外 ,对产 品和 主要 部件 、严重质量 问题和

农机三包规定中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

农机三包规定中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

( 2 ) 三包 有 效 期 内, 产 品因出 现 同一 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农 机 用 户 可 以选 择 退 货 , 由销 售 者 负 责 免费 退 货 。 ( 2 ) 符合 换 货条 件 的 , 因销 售 者 无 同规 格 型 号 的 产 品 予 以换 货 的, 农机 用 户可要 求退货 。 f 3 ) 因生产 者 、 销 售者 未 明确 告 知 农 机 产 品 的 适 用 范 围 而 导 致农 机 产 品不 能 正常作 业 的 , 农 机 用 户在 购 机 的 第 一 个 作 业 季 开始 3 0 日内可凭 三包 凭 证 和购 机 发 票选择 退货 。
3 .退 货
( 1 ) 农 机 用 户 无 法 证 明农 机
产 品在 三包 有 效期 内的 ; f 2 ) 产 品超 出三包 有 效期 的 ; f 3 ) 因未 按 照使 用 说 明 书 要
求 正确使 用 、 维护, 造 成损坏 的 ; f 4 1 使 用 说 明书 中 明 示 不 得 改装 、 拆卸, 而 自行 改装 、 拆 卸 改
28 ・
机 产 品 自送 修 之 日起 超 过 3 O个
负责免费更换。 ( 3 ) 三包 有效 期 内, 产品因出 现 同一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第一个作 业季开始 3 0 日内 , 产 品 出现 同一一般 质量 问题 ( 除易 损件 ) , 修 理 2次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 题 ,更 换 相 关 主 要部 件 或 系统 后, 又 出 现 同一 质 量 问题 , 农 机 用户可以选择换货 , 由销售者负 责 免费换 货。
农机 三包规 定 中的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用机械的三包期限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分别为:
内燃机(是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情形):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爱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有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截了当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截了当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爱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差不多要求。

国家鼓舞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爱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农机治理部门能够在职权范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讲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咨询题和服务质量咨询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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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机使用与维修岗位培训材料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三) 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四)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五)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六) 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八) 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九) 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

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

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农业机械产品是国家强制“三包”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导致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根据农机“三包”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上机操作所造成的故障;(七)因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造成损坏的。

消费者协会提醒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经过驾驶、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的操作和使用。

即使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造成的产品故障,也不实行“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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