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三包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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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第一篇:农机三包法“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二联:三包凭证回企业留档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三联:三包凭证经销商留存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可编辑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农机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三包政策的基本概念三包政策是指销售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所售商品提供保修、退换货和维修的承诺。

对于拖拉机三包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一定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时,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3.维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进行免费维修,包括零配件更换和人工费用。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修期限和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购买之日起一年,部分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拖拉机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核心部件和功能。

2. 退换货条件•消费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提出退换货要求。

•退换货的条件包括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问题,且不是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的。

3. 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配件和支付人工费用。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保修期外的维修和收费标准•保修期外的拖拉机维修,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维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销售商不得乱收费或加价。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消费者、销售商和整个拖拉机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消费者权益:拖拉机三包政策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2.促进销售商竞争:销售商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3.推动拖拉机市场发展: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拖拉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农机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 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一、三包有效期的计算农业机械产品整机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期限以国家"三包规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更换零部件的三包期限,应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二、三包有效期内产品的换货、退货条件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符合下例条件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换货。

1.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更换总成或部件。

更换总成或部件后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1.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2.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三、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承担修理费用有些销售商利用消费者对国家"三包"规定的不了解,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有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本应属于销售商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三包"规定中,对经销商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1.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用)。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七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规范农机三包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三包服务,是指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购买者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在以下范围内,用户可享受三包服务: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2.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 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第五条三包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2.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零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2. 整机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3. 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或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第四章三包服务内容第七条三包服务内容包括:1. 免费维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2. 免费更换: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主要部件或系统损坏,可免费更换。

3. 免费退货: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要求退货。

第五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八条用户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用户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产品。

2. 用户携带产品及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资料,到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咨询。

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4.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原因,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农机车发动机三包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法旨在明确农机车发动机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与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机车发动机产品质量,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三条用户在购买农机车发动机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法,了解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三包规定。

用户购买农机车发动机即视为同意本合同法。

第四条本合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机车发动机。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五条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三包范围包括:1. 发动机主体部分;2. 附件及标准配置;3.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在三包期限内,农机车发动机出现以下问题,生产者应承担三包责任:1. 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2.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生产者确认属产品质量问题。

第三章三包服务第八条生产者应设立三包服务热线,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九条用户发现农机车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可凭有效购买凭证向生产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应在接到用户三包服务要求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服务:1. 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部件;2. 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3. 退还用户购买产品的款项。

第十一条生产者在提供三包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用户正常使用农机车发动机不受影响。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用户在三包期限内,享有以下权益:1. 免费享受生产者提供的三包服务;2. 依法要求生产者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3. 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对生产者的三包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用户与生产者之间因农机车发动机三包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机三包规定中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

农机三包规定中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

( 2 ) 三包 有 效 期 内, 产 品因出 现 同一 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农 机 用 户 可 以选 择 退 货 , 由销 售 者 负 责 免费 退 货 。 ( 2 ) 符合 换 货条 件 的 , 因销 售 者 无 同规 格 型 号 的 产 品 予 以换 货 的, 农机 用 户可要 求退货 。 f 3 ) 因生产 者 、 销 售者 未 明确 告 知 农 机 产 品 的 适 用 范 围 而 导 致农 机 产 品不 能 正常作 业 的 , 农 机 用 户在 购 机 的 第 一 个 作 业 季 开始 3 0 日内可凭 三包 凭 证 和购 机 发 票选择 退货 。
3 .退 货
( 1 ) 农 机 用 户 无 法 证 明农 机
产 品在 三包 有 效期 内的 ; f 2 ) 产 品超 出三包 有 效期 的 ; f 3 ) 因未 按 照使 用 说 明 书 要
求 正确使 用 、 维护, 造 成损坏 的 ; f 4 1 使 用 说 明书 中 明 示 不 得 改装 、 拆卸, 而 自行 改装 、 拆 卸 改
28 ・
机 产 品 自送 修 之 日起 超 过 3 O个
负责免费更换。 ( 3 ) 三包 有效 期 内, 产品因出 现 同一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第一个作 业季开始 3 0 日内 , 产 品 出现 同一一般 质量 问题 ( 除易 损件 ) , 修 理 2次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 题 ,更 换 相 关 主 要部 件 或 系统 后, 又 出 现 同一 质 量 问题 , 农 机 用户可以选择换货 , 由销售者负 责 免费换 货。
农机 三包规 定 中的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用机械的三包期限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分别为:
内燃机(是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情形):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拖拉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而制定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

首先,三包范围是指在拖拉机销售后一定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拖拉机可以享受免费维修、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拖拉机三包范围包括产品的主要零配件、主要部件以及产品整机。

主要零配件是指与拖拉机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零部件,如发动机、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

主要部件是指影响拖拉机正常运行的关键部件,如行驶系统、动力系统等。

产品整机是指产品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以及各部件的协调配合。

其次,三包期限是指消费者享受三包权益的时间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拉机而言,三包期限为购买之日起15日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购买之日起1个月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免费更换;购买之日起半年内发现问题的,可以享受免费维修。

三包期限的设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维权时间和方式,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三包责任是指厂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拉机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对于销售的拖拉机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当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退货。

在三包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同时,厂商在三包责任履行中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明确的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产品时可以更加放心,同时也督促了生产商和销售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促进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购买意愿,对于推动拖拉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爱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有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截了当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截了当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爱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差不多要求。

国家鼓舞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爱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农机治理部门能够在职权范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讲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咨询题和服务质量咨询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期内发生故障修理时间是多长

农机三包期内发生故障修理时间是多长

农机三包期内发⽣故障修理时间是多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者、经营者、维修者要为产品提供三包的服务,包修是三包的其中⼀项,那么农机三包期内发⽣故障修理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农机三包期内发⽣故障修理时间是多长农机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换货或者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条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包时间规定1.“7⽇”规定: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规定: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开具发票之⽇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年,主要部件为⼀年⾄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和⽆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换货之⽇起重新计算。

4.“90⽇”规定和“30⽇”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者未供应零配件,⾃送修之⽇起超过90⽇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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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令第12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王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王旭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四章修理者的义务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五章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

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

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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