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详细说明附件.doc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收获机械三包凭证范本
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凭证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谨告】一、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的三包说明。
本说明所定之责任由某某农装在当地的销售服务商在其服务区域内承担。
二、在本销售服务区域外的三包责任,由用户与销售商在购买时约定。
三、某某农装将在与销售商之间的代理合同中约定说明之内容,以保证本说明之内容的贯彻执行。
四、用户必须仔细、认真熟读使用说明书,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
不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操作者自负。
五、用户不能对我公司产品进行改装、加装部件和取消部件(除使用说明书明确说明可以取消的,如升运器二次粉碎装置)。
六、用户在收割时严禁用高速档进行收获作业。
高速档只用于行走,不能用于收获作业。
用户不按操作规则而强行使用高速档收获作业所引起的故障,由操作者负全责。
七、用户应熟读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要领,要看懂机器上所贴警示标志的内容,不能违反安全标志中的要求。
对机器上所贴的警示标志脱落、污损、褪色或磨损等应及时与我公司或经销商联系,及时订购并务必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八、用户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随时清扫发动机散热器吸风口上的灰尘,以防止水温过高。
九、对我公司销售的机器,用户必须派专人进行学习和培训。
没有经过我公司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操作机器所产生的故障或作业性能降低由用户负责。
十、关于本三包说明之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地方请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在所属地的销售商咨询。
十一、本三包说明书之内容如发生变更时,恕不通告。
十二、本三包说明书内容最终解释权,属于某某农装公司。
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用户信息反馈单第一联用户存留整机三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用户信息反馈单第二联某某农装存留整机三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录】一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细则二易损件三包期限三关于用户信息反馈单四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表五某某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维修服务单六某某某某联合收获机退换货证明一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的三包细则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出售给顾客的产品不存在设计质量、材质、加工、组装等制造的问题。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三包政策的基本概念三包政策是指销售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所售商品提供保修、退换货和维修的承诺。
对于拖拉机三包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一定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时,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3.维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进行免费维修,包括零配件更换和人工费用。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修期限和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购买之日起一年,部分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拖拉机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核心部件和功能。
2. 退换货条件•消费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提出退换货要求。
•退换货的条件包括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问题,且不是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的。
3. 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配件和支付人工费用。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保修期外的维修和收费标准•保修期外的拖拉机维修,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维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销售商不得乱收费或加价。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消费者、销售商和整个拖拉机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消费者权益:拖拉机三包政策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2.促进销售商竞争:销售商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3.推动拖拉机市场发展: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拖拉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七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详细说明_附件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详细说明_附件*表示有产品三包故障表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1、整机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二、拖拉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三包故障表附件4:拖拉机三包故障表附件5:联合收收割机三包故障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规范农机三包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三包服务,是指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购买者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在以下范围内,用户可享受三包服务: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2.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 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第五条三包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2.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零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2. 整机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3. 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或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第四章三包服务内容第七条三包服务内容包括:1. 免费维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2. 免费更换: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主要部件或系统损坏,可免费更换。
3. 免费退货: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要求退货。
第五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八条用户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用户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产品。
2. 用户携带产品及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资料,到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咨询。
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4.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原因,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1. 什么是拖拉机三包政策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实施的一项保障措施。
该政策规定了拖拉机制造商和销售商在销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拖拉机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2.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内容拖拉机三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2.1 产品质量保证根据拖拉机三包政策,拖拉机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拖拉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质量保证。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的主要部件和关键零部件,在销售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拖拉机的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部件,在销售后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拖拉机的整车结构,在销售后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2 售后服务保障拖拉机三包政策对拖拉机销售商提出了一系列的售后服务要求,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能够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拖拉机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养拖拉机。
•拖拉机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得维修和配件服务。
•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对于消费者报修的拖拉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更换。
•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充足的原厂配件,并确保配件的质量和适配性。
2.3 售后服务期限拖拉机三包政策规定了拖拉机的售后服务期限,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
•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两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对于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部件,保修期不少于三年。
•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五年的有偿维修服务期限。
3.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拖拉机产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拖拉机三包政策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消费者对拖拉机产品的信心。
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范本
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机械的服务质量,公司制定本《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的所有工程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
二、定义和解释1.三包:即质量保证、包退包换、包修包换的三包服务。
2.包退: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用户可申请退货退款。
3.包换: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需要更换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可申请更换同等新品或者等值产品。
4.包修: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公司将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5.三包期:指从产品交付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包退期、包换期、包修期的合计时间,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三包规定1.质量保证期:1.1 公司向用户交付产品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1.2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1.3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用户如需维修服务,将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
2.包退:2.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情况下,用户可提出包退申请。
2.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退货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退范围的,公司将协助处理退货退款事宜。
2.3 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4 退货后,如发现产品非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公司将不予退款。
3.包换:3.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情况下,用户可提出包换申请。
3.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换货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换范围的,公司将协助处理换货事宜。
3.3 换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4 更换产品后,如发现产品非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公司将不予退换。
4.包修:4.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可修复的质量问题,用户可提出包修申请。
4.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维修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修范围的,公司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爱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有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截了当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截了当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爱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差不多要求。
国家鼓舞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爱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农机治理部门能够在职权范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讲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咨询题和服务质量咨询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三包 -
玉米联合收割机三包维修服务手册年月用户须知一、用户需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维护、保养。
二、本手册与购机发票是用户享受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服务的凭证,一机一卡。
本卡须填写的各项内容,由销售者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用户购机时应仔细核对三包凭证,发票及合格证与所购机型是否相符,应做到机、证相符。
三包凭证、合格证、发票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丢失不补。
四、本手册未尽事宜,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第126号令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三包服务细则热情、及时、周到地为用户服务是我厂的一贯宗旨。
为维护用户与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1.1本细则规定了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销售后,在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执行三包的期限、范围及手续经济责任等。
1.2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四部委第126号令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规定而制定。
1.3实施三包的原则:以修为主,能修则修,并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第126号令文件有关规定。
2、永联机械整机三包期为一年,自购机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
3、三包的范围、程序在用户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情况下,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制造质量问题,实行三包。
用户应及时向销售者联系,凭三包服务手册和购机发票进行三包。
进行三包时三包单位应如实填写三包维修记录。
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实行三包,可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3.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范围使用,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功力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等。
3.2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3.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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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详细说明_附件
*表示有产品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4:拖拉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5:联合收收割机三包故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