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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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机“新”三包规定

解读农机“新”三包规定

以及 在 今 后 执 行 过 程 中可 能碰
到 的情况 等进行 探 讨。 新 颁 《 定》 的 主 要 规 特 点及 解决 的 问题 1总则 中的法律依 据 ,去 除 .

6对产 品合格 证 、产 品使 用 . 说 明 书 、 产 品 三包 凭 证 等 随机 文 件 应 有 的 内容 以及 销 售 者 销 售 产 品 时 应 告 知 用 户 的 内容 、

销 售 者 交付 农 机 产 品 时应 做 的
具 体 工 作 、修 理 者 的 维 修 记 录 内容 等做 了明确 而 详细 的规定 。
了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增加 了 《 中华人 民 共各 国农 业机 械 化进 法》。这 样 等于 明确 了农 业机械 并非 完全是 简单 的消费 品的概念 ,农 业机械
相 关 农 事 活 动 的机 械 、设 备 都 在 本 规 定 的 调 节 范 围 内 ,解 决 了原 《 定》 不 在 附 件 1中的 规
产 品不 好界 定 是 否是 农 机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 定》 调 节 范 围 、 规 三包责 任 不好确定 的 问题 。 3 明 确 了各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
特 别是 大型农机 具 已经逐 渐成为 农 民用 来 增 收 的 一 种 经 营 性 工
原 《 定》 对 这 些 内容 规 定 比 规 较 笼 统 , 未 列 出 详 细 的 内容 ,
现 在 就 可 以 解 决 这 些 工 作 做 得 不 扎 实 不 具 体 、 导致 有 纠 纷 时
很 多 事 实 由于 没 有 原 始 资 料 不
可 以 申请 仲 裁 或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原 规 定 中 也 列 出 了处 理 问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罗 澜 Emlh @6 t 栏 任 辑 懋 -a e 2 . idj 3 :
农 假专 —— 农 月 务 资打 栏 &
( 整机应 当按照 装箱单装 齐 随机 三) 第一条 为 维护农 民 的合 法权益 , 备件 ,并让农 民对所 购产 品的外观质 量 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 、 理者 、 修 生产 进行检验 ; ( 工具、 车) 附件 、 备件 ; 品包装 和防锈处 产 者 的修理 、 更换 、 退货 ( 称为三包 ) 以下 责 ( 农忙季 节应 当有及 时排 除主要 理 应 当符合 国家标 准 和运 输部 门 的要 六) 求 , 实起 到保护产 品的作用 ; 切 任 和义务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产 品质 产 品故障的措施 ; ( 妥善处理农 民的查 询 、 七) 投诉 。 (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 网点 , 四) 量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 和《 护法 》 以及有关 法律 , 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 问题 ; 第二条 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销 ( 承担 三包有 效期 内的免 费修 理 一) ( 五肢 照修理合 同的约定 , 理者 向修 售给农 民的农业机械产 品 ( 附件一) 见 适 业务 , 承担有关 收费修理业务 ; 提供产品技术资料 、 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 、 用本 规定 。未列入 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 ( 维护销 售者 、 产者 的信誉 , 二) 生 不 修理费用, 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品, 销售者 、 修理者 、 生产者依照《 中华人民 得使用 与产 品技 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 符 ( 保证 产 品停 产后 五年 内继 续提 六)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的零配件 , 真作好维修记 录 , 录修 理 供修理配件 ; 和《 认 记 费者权益保护法》 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前故 障和修理后 的产 品质量状况 ; ( 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 七) ( 农忙 季节 有及 时处理 各种 主要 八) 第三条 农业机 械产 品 ( 简称 以下 ( 向农 民当 面交验 修理 后 的产 品 三) 农业机械故 障的手段 和措施 ; 产品) 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的原则 。 及维修记 录, 并试机 ( ; 车) ( 妥善 处理 农 民的直接 或者 间接 九) 销售者与生产 者 、修理者之间订立 ( 四肢 照修理合 同的约定 , 保证修 理 查询 , 并提供服务 。 的合同 , 不得免除依照法律 、 法规和本规 费用 和修理配件用于 三包修 理 ; 定应当 向农民承担 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 ( 接受 销售者 、 产 者的监督 、 五) 生 检 第八条 产品 的三包有效期包 括整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查 ; 机 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 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 品的生产 ( 保持常用维修 配件 的合理储备 , 燃机 、 六) 拖拉机 、 联合收割机 和农 用运输车 者、 供货者。产 品的进 口者视为生产者 。 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避免 因缺少 的三包有效期应 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 本 规定所称修 理 者是指 与销售者 、 零配件而延误维修 时问 ; 其他产 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 少于一年 。 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 ,承担产 品修理业 ( 农 忙季节 应 当有 及 时排除 产 品 七) 产 品三包凭 证 应当包 括产 品名称 、 务 的修理者。 故障的能力和措 施 ; 规格 、 型号 、 内燃机编号 、 品编号 ; 产 生产 本 规定所称 农 民包 括农 民个人 、 农 ( 积极 开 展上 门修 理 和电话 咨询 企 业名称 、 八) 地址 、 电话 、 邮政编码 ; 修理者 地址 、 电话 , 邮政编码 ; 整机三包有 户 、 村承包经 营户 、 民联户 和直接从 服务 ,妥善处理农 民的投诉 和修 理质量 名称 、 农 农 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 的 查 询 。 效期、 主要部 件三 包有 效期 、 理记 录。 修 第 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 的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修 理 记录应 当包括送修 时间 、 交货 时间 、 基本要求 。 国家鼓励 销售者 、 产者制定 生 ( 产 品质量 应符合《 一) 中华人 民共和 送修 故障 、 理情况记 录、 修 换退货证 明等 严于本规定 的三包实施 细则。 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 四条规定 的要求 : 项 目。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不存在 危及 人 身 、 产 安全 的不 . 财 第九条 三包有 效期 自开具发货票 ( 不能保 证实施本规定 的, 一) 不得销 合理危 险 , 保 障人体健 康 、 身 、 有 人 财产 之 日起计算 , 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 扣 售产 品 ; 安全的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的 , 当符合 者修理 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 的时间。 应 (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二) 该标准 ; 第十条 三包有 效期 内,产品 出现 ( 不 准销售不符 合法定标 识要求 三) 2具备产 品 应 当具 备 的使 用性 能 , 故障 ,农 民凭发货票 及三包凭证办理修 . 的产 品以及假 冒伪劣产品 ; 更换 、 退货。 但是 ,对产 品存在使用 性能 的瑕疵作 出 理 、 (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 四) 说明 的除外 ;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 在三包有效期 内 ( 产 品售 出时 , 五) 应当开箱 检验 或者 3符合在 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 注明采 的产品 ,农 民凭该产 品的原 发货 票及三 . 向农 民当面交验 、 试机( ; 车)提供财政税 用的产品标准 , 符合 以产 品说 明 、 实物样 包凭证继续 享有三包权利 。 务部 门统一监制 的发货票 、 三包凭证 、 产 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 票 ,但 能证明 品合格证及产 品使用说 明书 ;介绍 产品 () - 产品应当具有产 品合格证 、 品 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 内的 ,仍应当 产 三包方式 , 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 ; 介绍 使用说明书 、 三包凭证和有关技 术文件 ; 享 有 三 包 权 利 。 产品使用 、 维护 、 养注意事 项 ; 保 按装 箱 产品使用说明 书应 当按 照 国家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三包 有效期 内,产 品出 单 向农 民当面清交随机 f 工具 、 车) 附件 、 的要求编写 ; 现故障 ,由三包凭证 上指定 的修理者免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3篇)

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行业得到了迅猛的扩张。

工程机械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农业发展等领域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机械产品实行“三包”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机械三包法律定义工程机械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的制度。

三、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工程机械三包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

2. 三包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机械三包期限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自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为“保修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实行免费保修;(2)保修期满后至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3)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有偿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农业机械工业部1980年12月1日)(一)总则1.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产品不经销”的原则,为农业提供优质适用的农机产品,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讨论通过的《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并参照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修订的。

3.合格的农机产品,在保用期内,在正常情况下,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应由生产企业免费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农机产品在经营部门调拨、中转、储运中造成的残缺、变质等,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在运输中的丢失、损坏,应按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赔偿。

“三包”的原则是:能修则修,修理后应保证达到使用要求(包修);修理后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应予以更换(包换);更换后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包退)。

4.发生“三包”问题,属于经营部门出售的产品,由出售产品的经营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生产厂自销的产品,由生产厂负责处理。

(二)出厂要求5.出厂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规定,没有国标、部标的应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并符合订货合同的特殊要求。

6.出厂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

整机和配件总成应附有使用保养说明书、出厂验收标准、“三包”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7.出厂产品包装应符合国标、部标中关于包装的要求,没有国标部标的应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包装应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新农机“三包”规定 注重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新农机“三包”规定 注重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做好 维修记录 。修理者应 当完整 、真实 、清晰地填 2 写维修记 录。修理记 录内容应 当包括送 修时 间 、送修故 障 、
检查结果 、故 障原因分析 、维护和修理项 目、材料 费 、工 时 费 、退换 货证 明 ,以及 运输 费 、农机用户签名等 。有行驶里
程 的 ,应 当注 明 。
()有过错应担责 。新 衣机三包规定》 第 4条后款规 3
定 ,在三包有效期 内 ,因修 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 的,依
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
4 增 加 了若 干 三 包 责 任 新 内容 .
从 表 面上 看 ,新 《 农机 三包 规定》 与 19 9 8年发 布 的 侬 ( 业机械产 品修理 、更 换 、退货 责任规定》 对 内燃机 、拖
驶的里程或者 已经工作的时间以及使用的状况 。 ()交付产 品细则。销售者销售农机产 品时 ,除了当面 4
交验 、试机 ,交付 随附 的工具 、附 件和备 件 ,提供 正式 发 票 、合格证 、三包凭证 和中文 《 使用说 明书》 等 以外 ,还应 当做到以下几点 :①提供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 的修 理者 的名 称 、联 系地址 和 电话 ;②对 购买 者进行 必要 的操
安全性能 。未列入国家标 准的 ,农机产 品的适用范 围 、技术
建立完善企业 内部 的质量检验监督制度 ,保 证不 合格的产品 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这是提高农机产品质量的迫切需要。 ()新 ( 机三包规定》 花 了很大篇幅对农机产 品标识 2 侬 的形式 和内容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产品 《 使用说 明书》 不仅
资格 ,验明产 品标识 是否齐全 ,其 中包括 :检验合 格证 、使 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 以及 生产许 可证证书和许 可标 志 、强制

新版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的亮点

新版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的亮点
依 法 赔 偿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联 合 颁 布 的 新 版 《 业 的 范 围 , 三 包 服 务 对 象 更 宽 泛 。 农 使
( 5)相 关部 门 的监 管 责任 更 清
机 械产 品修 理 、 更换 、 货 责任 规 定》 退
( 生产 者 、 售者 、 理 者 的 义 晰 。 新版 三 包 责任 规 定 : 务院产 品 2) 销 修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职 责 范
( 下简 称三 包责任 规定 ) 自2 l 以 , O O年 务更 明确 。新版 三包 责任 规定 对生 产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6月 1日起 施 行 。 新 版 “ 包 责 任 规 制 造 者 、 销 商 和 修 理 者 各 自承 担 的 三 经 定 ” 19 对 9 8年 3月 1 日颁 布 的 “ 包 责 任 义 务 更 明 确 具 休 。对 生 产 制 造 者 2 三 责 任 规 定 ” 了 较 大 修 改 , 要 体 现 增 设 了 执 行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 得 生 产 作 主 获 在 5个 方 面 。
发 现 未 纳 入 目录 的 产 品 .应 及 时 通 知 生 产 企 业 到 湖 南 省
厂 、 品 、 证 制 度 , 一 个 企 业 的 某 一 型 号 产 品 , 能 一 一 即 只
对 应 一 个 推 广 鉴 定 证 或 产 品 鉴 定 证 , 只 能 有 一 组 技 术 参
数 。企业擅 自改变产 品技 术参 数生产 的 , 取 消其 产 品 目 将
围 内 建 立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对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和 修 理 者 的 三 包 承 诺 、 机 用 农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依法规范 明确责任 促进发展——农业机械新“三包”规定解读

依法规范 明确责任 促进发展——农业机械新“三包”规定解读

《 新三包规定》 )于同年 6月 1日生效 ,19 年版 《 98 农业机械 产品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 同时废止。这是我 国农机
化法制 建设的 又一 重大成果 ,必将对规 范农机产 、销 、用 、 修 ,保护农机生产性消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推动农机化又快 又 好发 展 ,提高 我 国农 机产 品 国际竞争 力 ,保 障农 村社 会 和 谐 、科学发展 ,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1 衡 三包规 . 的立法亮点
金量极高 。 2 .明确 责 任 保 护各 方利 益
进 ”的宗 旨,也更符合农 业产业化发展 的实 际 ;对农 机产品
用 于非农业生 产而出现的质量问题 ,也 明确规定 可以参 照此 规 定 执行 。第 二 ,明确 了谁 销售 谁 负责 的 “ 包 ”原 则 。 三
三包规定》 明确 , “ 销售 者承担 ‘ 三包 ’责任 ,换 货或
定更 明确 ,更 具 有 可操 作 性 。
内属 于本规 定 范围 内的免 费修理 业务 ,按 照合 同接 受生 产 者 、销售者 的监督检查 。三是 修理者应 当严格执行零部件 的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得使用 质量不合格 的零部件 ,认 真做 好维修 记录 ,记 录修理前 的故障和修 理后 的产 品质量 状况 。 四是修理者应 当完整 、真实 、清晰地填写修理记 录。修理记
依 法规 范 明确 责任 促 进 发展

农业 机 械 新 “ 包 ”规 定 解 读 三
高 冰 张 忠德 刘汉 文
口 秦海 生
由国家质 监总局 、农业部 、工信部 联合颁 布 的 2 1 0 0版 《 业机 械产 品修 理 、更 换 、退 货责 任 规定》 ( 农 以下 简称
及其 他零部件 的质量 保证 期 。质 量保证 期 达不 到整机 “ _ 一 包”要求的有效期 的 ,应 明示在 “ 三包”凭证上 ,这对生产 者和 用户都 是一种保 护 。第 四 , 《 三包 规定》 更加 明细 新 化 ,提高 了可操作 性 。该规 定除 了分 别 明确生产 者 、销售 者 、维修者的义务外 ,对产 品和 主要 部件 、严重质量 问题和

如何计算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等

如何计算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等

如何计算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等作者:来源:《农家科技》2008年第05期1“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新“三包”规定或者同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两种。

内燃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一般为1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2年,其他产品(包括农业、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共12类75种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销售者自我承诺的较上述规定更长的“三包”有效期,销售者应当严格实践承诺。

2“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至有效期满之日终止(含当日)。

例如开具发货票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2006年12月15日。

如果“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赊销、赊购和分期付款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从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3“三包”有效期必须扣除因为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缺乏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为此,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

4对于转手购买并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换句话说,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因权属的转移而中止。

5对于不慎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是能够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然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这里所说的“能够证明”包括持有发货票的影印件、查到发货票的存根或从车辆管理部门查到产品购买日期等。

6对于换货的农机产品,无论是整机换货还是主要部件换货,“三包”有效期均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换货时,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印章,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张小失播种机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1排种器不排种。

主要原因是传动齿轮没有啮合,或者排种轴头排种齿轮方孔磨损,应调整、维修或更换。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在一定的保修期内,购买的拖拉机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享有三个包修,即拆修、换修和退货。

具体来说,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明细如下:
1. 拆修:如果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发生非人为损坏或制造缺陷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拆修。

拆修范围包括维修和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2. 换修:如果拖拉机经过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维修时间过长,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换修。

换修主要是指将有质量问题的拖拉机整车更换为新的拖拉机。

3. 退货:如果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经过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解决,或者消费者对拖拉机不满意,可以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销售商应退还购买拖拉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与退货相关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保修期限和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品牌或销售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时应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三包政策,并保留好购买凭证和维修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享受拖拉机的三包服务。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爱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有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截了当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截了当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爱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差不多要求。

国家鼓舞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爱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农机治理部门能够在职权范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讲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咨询题和服务质量咨询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浅析农机“三包”新规

浅析农机“三包”新规
在 接到 农机 用 户申请后 1 0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修 理 工 作 , 并保 证 正 常使 用 。送
修 的农 机 产 品 自送修 之 日起 超 过 3 0个 工作 日未 修 好 ,农 机 用 户 可 以 选择 继 续修 理 或 换 货 。 这 一 条 比老 三 包规 定
为 “ 0 日 内 ” 缩 短 了 用 户 13 以 上 的 4 . /
谁销 售谁 负责三 包( 包修 理 、 更 换 、 包 包退 货 ) 原 则 , 规 定 了生 产 者 、 的 并 销
售 者 和修 理 者 应 当履 行 的 义务 。 在 19 9 8年 发 布 的 《 业机 械 产 品 农
理 、 换、 更 退货 ” 。但 是 , 新 《 机 三 包 在 农
() 《 机 三包规定》 2 4新 农 第 7条 和 第2 8条规 定 : 包 有效 期 内 。 机 产 品 三 农
存在 本 规 定 范 围 的 质 量 问题 的 .修 理 者一 般 应 当 自送修 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目
定 》 , 已于 2 1 ) 0 0年 6月 1 日起 施 行 。
张 珍
由 国 家 四部 门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常庆龙
程 丽嫡 户 有 足 够 的理 由 换 货 。 可是 销 售 者 逼
迫用户缴纳所谓 “ 旧费”否则免谈 ! 折 , 这种 状 况有 望 得 到 改善 。
有 效 期 的 ,其 所 属 的 部 件 或 系 统 的 名
称 和 合 理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由 生产 者 明 示
发 票 金 额 全 价 一 次 退 清货 款 ” 而在 老 。
的 一 句话 : 三 包有 效 期 内 .产 品 出现 “
故 障 .农 民 凭 发 票 及 三 包 凭 证 办理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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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四章修理者的义务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五章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

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

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责任免除第三十五条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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