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三包”规定 注重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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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责任规定

农机三包责任规定

农机三包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令第12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王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王旭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三包政策的基本概念三包政策是指销售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所售商品提供保修、退换货和维修的承诺。

对于拖拉机三包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一定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时,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3.维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进行免费维修,包括零配件更换和人工费用。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修期限和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购买之日起一年,部分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拖拉机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核心部件和功能。

2. 退换货条件•消费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提出退换货要求。

•退换货的条件包括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问题,且不是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的。

3. 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配件和支付人工费用。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保修期外的维修和收费标准•保修期外的拖拉机维修,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维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销售商不得乱收费或加价。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消费者、销售商和整个拖拉机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消费者权益:拖拉机三包政策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2.促进销售商竞争:销售商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3.推动拖拉机市场发展: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拖拉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认定与解决途径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认定与解决途径
"#修 理 者 应 当 承 担 三 包 期 内 的 属 于 )农 业 机 械三包规定*范围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 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修 理 者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零 部 件 的 进 货 检 查 验 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 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 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 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 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 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 要求#警示标志或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 ++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产 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 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 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农业机械 三包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 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 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 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 生 产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区 域 范 围 内 建 立 农 机 产 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 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 年内继 续提供零部件" ()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 机用户的投 诉#查 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 三包问题"
"# 修 理 者 应 当 保 持 常 用 维 修 零 部 件 的 合 理 储 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 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 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一、三包有效期的计算农业机械产品整机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期限以国家"三包规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更换零部件的三包期限,应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二、三包有效期内产品的换货、退货条件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符合下例条件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换货。

1.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更换总成或部件。

更换总成或部件后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1.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2.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三、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承担修理费用有些销售商利用消费者对国家"三包"规定的不了解,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有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本应属于销售商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三包"规定中,对经销商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1.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用)。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规范农机三包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三包服务,是指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购买者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在以下范围内,用户可享受三包服务: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2.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 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第五条三包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2.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零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2. 整机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3. 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或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第四章三包服务内容第七条三包服务内容包括:1. 免费维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2. 免费更换: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主要部件或系统损坏,可免费更换。

3. 免费退货: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要求退货。

第五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八条用户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用户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产品。

2. 用户携带产品及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资料,到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咨询。

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4.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原因,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农机车发动机三包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法旨在明确农机车发动机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与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机车发动机产品质量,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三条用户在购买农机车发动机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法,了解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三包规定。

用户购买农机车发动机即视为同意本合同法。

第四条本合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机车发动机。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五条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三包范围包括:1. 发动机主体部分;2. 附件及标准配置;3.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在三包期限内,农机车发动机出现以下问题,生产者应承担三包责任:1. 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2.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生产者确认属产品质量问题。

第三章三包服务第八条生产者应设立三包服务热线,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九条用户发现农机车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可凭有效购买凭证向生产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应在接到用户三包服务要求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服务:1. 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部件;2. 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3. 退还用户购买产品的款项。

第十一条生产者在提供三包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用户正常使用农机车发动机不受影响。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用户在三包期限内,享有以下权益:1. 免费享受生产者提供的三包服务;2. 依法要求生产者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3. 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对生产者的三包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用户与生产者之间因农机车发动机三包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拖拉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而制定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

首先,三包范围是指在拖拉机销售后一定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拖拉机可以享受免费维修、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拖拉机三包范围包括产品的主要零配件、主要部件以及产品整机。

主要零配件是指与拖拉机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零部件,如发动机、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

主要部件是指影响拖拉机正常运行的关键部件,如行驶系统、动力系统等。

产品整机是指产品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以及各部件的协调配合。

其次,三包期限是指消费者享受三包权益的时间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拉机而言,三包期限为购买之日起15日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购买之日起1个月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免费更换;购买之日起半年内发现问题的,可以享受免费维修。

三包期限的设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维权时间和方式,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三包责任是指厂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拉机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对于销售的拖拉机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当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退货。

在三包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同时,厂商在三包责任履行中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明确的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产品时可以更加放心,同时也督促了生产商和销售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促进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购买意愿,对于推动拖拉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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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规定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农机三包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机使用与维修岗位培训材料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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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 维修记录 。修理者应 当完整 、真实 、清晰地填 2 写维修记 录。修理记 录内容应 当包括送 修时 间 、送修故 障 、
检查结果 、故 障原因分析 、维护和修理项 目、材料 费 、工 时 费 、退换 货证 明 ,以及 运输 费 、农机用户签名等 。有行驶里
程 的 ,应 当注 明 。
()有过错应担责 。新 衣机三包规定》 第 4条后款规 3
定 ,在三包有效期 内 ,因修 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 的,依
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
4 增 加 了若 干 三 包 责 任 新 内容 .
从 表 面上 看 ,新 《 农机 三包 规定》 与 19 9 8年发 布 的 侬 ( 业机械产 品修理 、更 换 、退货 责任规定》 对 内燃机 、拖
驶的里程或者 已经工作的时间以及使用的状况 。 ()交付产 品细则。销售者销售农机产 品时 ,除了当面 4
交验 、试机 ,交付 随附 的工具 、附 件和备 件 ,提供 正式 发 票 、合格证 、三包凭证 和中文 《 使用说 明书》 等 以外 ,还应 当做到以下几点 :①提供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 的修 理者 的名 称 、联 系地址 和 电话 ;②对 购买 者进行 必要 的操
安全性能 。未列入国家标 准的 ,农机产 品的适用范 围 、技术
建立完善企业 内部 的质量检验监督制度 ,保 证不 合格的产品 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这是提高农机产品质量的迫切需要。 ()新 ( 机三包规定》 花 了很大篇幅对农机产 品标识 2 侬 的形式 和内容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产品 《 使用说 明书》 不仅
资格 ,验明产 品标识 是否齐全 ,其 中包括 :检验合 格证 、使 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 以及 生产许 可证证书和许 可标 志 、强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 () 建立销售 记录 。销 售者应 当建 立详尽 的销售记 录 , 2 记录每一件农机产 品的来 历 、数量 、去 向等 内容 ,其 中包括 销售 者 、销售地点 、销售 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 目。要求
作 、维护和安全 注意事项的 培训 ;③对 于进 口的农机产 品 ,
()新 《 2 农机 三包规定》 第 2 5条规定 ,农机用户 丢失
三包凭证 ,但能证 明其所购农机产 品在三包有 效期 内的 ,可
以向销售者 申请补办三包凭证 ,并依 照规定 继续享受有关 权
利 。销售 者应 当在接 到农机用 户 申请后 1 工作 日内予以 0个 补办。销售者 、生产者 、修理者不得拒绝 承担 三包 责任 。该 条还规定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 ,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 的农 机产品品牌 、型号等与要求三包 的农机产 品不符 的 ,销售者 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农 机产 品在三包有 效期 内出现质量 问题 , “ 3 修理 、 更换 、退货 ”到底如何操作 ?在老三包规定 中,只是笼统的
销售者建 立销售记 录制 度的 目的 ,是为 了使产 品质量具 有可
追溯性 ,明确企业 的质量责 任 ,便于企业售后服务 、质量跟
踪 和 产 品 召 回 ,而不 能 “ 出门 不管 ” 。
() 履行 告知 义务 。销售 者应 当依据 产 品 《 3 f 吏用说 明
书》,向农 机用户告知 以下内容 :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 品的用途 、性 能 、适 用范 围;②主机与机具之间 的正确配置 ;③农 机产品 已经行
拉机 、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 的三包有 效期 限是一样的 ,似乎 没有多少改变 。实际上 ,在新 ( 机 三包 规定》 中 ,做 出了 侬 许多有利 于农机用户的新 规定 ,归纳起来有 以下几条。 ()新 ( 1 ( 农机三包 规定》 第 2 4条后款规定 ,三包有效 期不仅包 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而且应 当包 括易损件 和其他零 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农机产 品的易损 件及其他零部件 的质量保证 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 的,其 所属 的部件或 系统 的名 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 由生产者 明示 在三包凭证上。
是农机产品正确安装 、使 用 、维护和修理的指南 ,而且涉及
性能指标 、工作 条件 、工 作环境 、安全操作要求 、警示标志 或说明等 ,都应 当在 《 使用说 明书》 中明确说明或标示 。对
于农机产品的三包凭证 ,应 当包括 以下内容 :产品品牌 、型 号规格 、生产 日期 、产 品编号及生产者 的名称 、联系地址 和 电话 ,已经指定销售者 、修理者 的 ,应 当注明其 名称 、联 系 地址 、电话 、三包项 目、三包有效期 、销售地点 、销售 日期
到生产企业 的法律责任 。因此 ,在新 ( 机 三包 规定》 第 8 侬
圃 条中, 求产品 《 用说明 》按照 要 婕 书 农业机械 说明书编 使用
强 幽 !
和 购 机发 票 号 码 等 项 目。
照合 同的约定 ,保证修理 费用 和维修 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 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 同还应 当约定 生产 者或 销售者提供的
新农机 “ 三包 ”规 定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的农机产 品,应 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 书或认证 证书 ,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 或认证标志 ( 强制性认证标志为 “C 3 ”标志) 。检验和记 录 , 写规则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要求 编写 ,并应 列出该
机 中易损件 的名称 、规格 、型号 ;产品所具 有的使用性 能 、
维修 技术 资料 、技术培 训 、维修 零部 件 、维 修费 、运输 费
等。
()对赠送的农机 产品 ,新 《 3 农机产 品三包规定》第 3 6
条明确规定 ,不得免除生产 者 、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 当承
担的三包责任。 2 对农机销售者提 出了严格要求 . 新 《 衣机 三包规定》 对销售者 的责任规 定得 比较详细 , 并且提出了以下几项新的要求 。 ()强化 进货验收 。销售者应 当严格 审查 生产者的生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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