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三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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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到三包范围内的产品的时候,销售者在方面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三包的责任,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包括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有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一下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就是关于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范围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二、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时间(一)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二)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产品质量三包包含哪些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包含哪些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包含哪些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于⼀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还作了⼀些具体规定。

如⾃⾏车、电视机、家⽤电冰箱、洗⾐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热⽔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开具发票之⽇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和⽆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开具发票之⽇起⾄退货之⽇⽌,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因消费者使⽤、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不实⾏三包,但可实⾏收费修理。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证公司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明确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的基本要求、操作流程及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产品质量,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二、检修内容1.故障判断在检修过程中,首先要对产品进行故障判断。

根据客户提供的故障信息,检查产品是否符合三包规定,是否需要提供质量保障服务。

2.维修标准在产品损坏必须维修时,必须按照相应的维修标准进行检修处理。

3.维修工具在检修过程中需使用到相应的检修工具,包括检测仪器、电动工具以及其他配件,需要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确保自身安全。

4.维修作业在处理三包问题时,需要明确工作范围及维修人员的责任,保障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用户权益受到保障。

同时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确保产品安全,避免操作过程中造成二次损伤。

三、职责1.产品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针对各种产品的三包售后维修工作标准,审定维修流程及相关操作标准,保证维修质量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时处理用户质量投诉。

2.销售部门负责向用户解释售后服务规则,宣传三包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用户清楚了解三包制度。

同时,销售人员需要将问题准确的反馈给技术部门,确保处理用户投诉的质量。

3.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解决用户的三包问题及售后服务,对三包维修进行前期调研,参考用户反馈及售后服务情况制定周全的服务方案,保证用户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4.维修人员负责执行维修方案,确保维修过程中操作规范,杜绝二次损伤的发生。

确保维修后产品能够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

四、检修流程1.故障信访客户由于产品出现问题,向销售、客服投诉,并提供详细信息。

2.问题确认销售部门收到投诉后,负责沟通客户,确认问题所在。

3.故障判断经过推测,综合各种信息,由技术部门来确定具体故障。

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位和修复。

4.维修处理在确认维修方案和维修人员之后,开始维修处理。

5.检验验收维修过程完成后,由维修人员负责进行检验及验收工作。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产品三包是指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换货或退货的保障制度。

为了规范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的三包检修工作。

三、工作责任及权力1.产品三包检修工作的责任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2.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实施产品的检修工作,包括维修、换货或退货。

3.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检修工作进行安排、协调,并对检修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和汇报。

4.其他部门及员工应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检修工作。

四、检修流程1.客户反馈: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型号、问题描述、购买时间等。

2.检验鉴定: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客户反馈后,将对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

3.报告上报: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将检修工作报告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4.检修安排: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安排相应的维修、换货或退货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及领导。

5.实施检修: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检修安排,对产品进行维修、换货或退货工作。

6.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对检修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检修过程符合标准要求。

7.记录归档: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将检修工作的记录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以备将来参考和追溯。

五、检修标准1.维修:对于可以修复的产品,应优先考虑维修。

维修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质量达到原始状态。

2.换货:对于无法维修或无法完全修复的产品,应提供换货服务。

换货的新产品应具有相同或更高的性能和质量。

3.退货:对于无法维修或无法更换的产品,应提供退货服务。

退货时应退还客户购买时支付的全部费用。

六、监督评估1.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检修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检修结果、客户满意度等。

2.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包经费管理规定(3篇)

三包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三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包经费,是指为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三包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包经费只能用于处理消费者在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三)透明公开原则: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四)效益原则:提高三包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三包经费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三包经费管理制度;(二)审核三包经费的使用计划;(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对三包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设立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三包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三包经费预算;(二)审核、审批三包经费的使用申请;(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赔偿事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三包经费预算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编制:(一)历史数据:参考上年度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二)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三包经费的使用水平;(三)业务发展: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四)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三包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相关资料;(二)编制预算草案;(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五)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三包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二)提供售后服务;(三)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四)其他与三包相关的支出。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Q/HM 19110—2000
1目的
2适用范围
3三包原则
3.1产品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及备件,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属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
合同要求不符),可予以“三包”即保修、包换、包退。

以下
简称“三包”。

3.2质量保证期限为货物到达用户指定车站的日期后十八个月,产品安装验收十二个月,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3.3产品制造厂只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承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三包范围
4.1 凡公司产品备件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设计、工艺制订、包装及公司内储运等原因造成产品零件性能生效和损坏者均属“三包”范围(易损件不属“三包”范围)。

4.2用户按Q/HM 19108—2000 《产品清点验收条例》进行产品的清点、验收后,所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及技术要求不符的属“三包”范围。

4.3 用户单位搬运、吊装、保管不善所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4 用户单位安装、调试、维护使用不当,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5 由铁路、公路运输等第三者质量责任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由用户按《铁路、公路运输保险条例》办理。

5三包工作责任
6三包工作程序
7三包责任和费用。

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一、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法律常识: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

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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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法律常识: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半年到三年左右。

三包有效期从提走商品日开始计算。

家电等有效期基本是一年,主要零部件是一到三年左右,整机的三包期限是半年到一年。

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两次维修依然没有解决故障问题,消费者可以凭购物发票和修理记录,调换同类型号同规格商品或者退货。

三包有效期要扣除因维修浪费的时间,而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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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三包规定保修期是多久法律常识:国家三包政策保修多长时间不同的产品保修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是一年到三年,例如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三包中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三包售后服务

三包售后服务

三包售后服务三包售后服务是指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享受退换货、维修和退款等服务的制度。

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建立良好形象、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从三包售后服务的定义、内容、实施方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三包售后服务的定义三包售后服务,简称“三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换货、维修和退款等问题提供的售后服务。

保修期一般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具体的保修期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二、三包售后服务的内容1. 退货: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选择退货。

退货时,消费者能够获得商品的全额退款,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2. 换货: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选择换货。

换货时,消费者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更换,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3. 维修: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选择维修。

维修时,消费者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送到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售后服务人员承担。

4. 退款: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选择退款。

退款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全额退款,退款金额包括产品的购买价和相关费用。

三、三包售后服务的实施方式1. 线上售后服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线上购物。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在线客服、售后电话等方式,提供线上的售后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客服等方式联系售后服务人员,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货、换货、维修和退款等服务。

2. 线下售后服务:很多企业在不同城市建立了售后服务中心或维修中心,消费者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送到中心进行维修或退换货。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更方便和快捷的售后服务,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信誉。

四、三包售后服务的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三包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保修的规定。

三包包括“修、换、退”,即修理、更换、退货。

一、修理:“修造”义务是指对于在产品保修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状态或者工作不正常,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修理或者提供相应零部件。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修理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二、更换:“更造”义务是指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能达到约定性能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更换同样的产品或者提供更换零部件。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更换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更换服务。

三、退货:“退义”是指对于经修理或者更换后产品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满足消费者合理使用需求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退回所支付的购货款,并承担与退货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享有的三包期限如下:1、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等大型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2、其他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三包规定适用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和损坏,不适用于人为损坏、过度使用、不当使用等非质量问题所致的故障。

在享有三包权益时,消费者应当保留购买凭证,并及时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买凭证。

如果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未能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质量并提供售后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并在三包期限内及时维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三包服务(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期限、程序和责任,确保三包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包修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 产品在包修期内,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3. 包修期内,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部件、维修、调试等。

第五条包换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凭有效购物凭证,对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提出退换货要求。

2. 产品在包换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 包换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产品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坏;b.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c. 产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第六条包退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凭有效购物凭证,对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提出退货要求。

2. 产品在包退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3. 包退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产品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坏;b.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c. 产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七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一年。

第八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第九条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第四章三包服务程序第十条消费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有效购物凭证;2. 产品说明书;3. 产品保修卡;4. 故障现象描述。

第十一条消费者将产品送至我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点工作人员将进行初步检查。

第十二条维修点工作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判断产品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告知消费者。

三包管理规定(3篇)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一、三包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应该提供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商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期,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享受三包服务。

3.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制造、装卸等与商品相应质量相关的缺陷。

二、三包服务的时限:1.退货:若商家在处置质量问题上有困难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并要求退款。

如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2.退款:商家应该在收到退货后十五天内,将退款发还给消费者。

如果商家未按时退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退回债务的三倍偿还。

3.更换:若商家在指定质量保证期限内不能按时为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同质量的产品。

三、特殊情况的三包管理规定:1.维修保修:商家对于部分特殊产品应提供维修服务,并将此事实告知消费者。

2.配件更换:商家对于配件更换的服务应该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直接相关。

3.公告承诺:商家对于售后服务承诺要以书面形式发布。

四、三包服务的处理方式:1.维修:商家对于需要维修的产品,在维修期限内应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同时承担维修费用。

2.更换:商家应提供更换产品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3.退货:商家对于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或消费者不同意维修、更换的,应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退款费用。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延保规定:商家应提供延长质量保证期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更方便地享受三包服务。

六、违反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的处罚:1.经营者不提供、拒绝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的,可按照其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加倍赔偿;2.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销售商品,或不提供价格凭证或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销售额一倍以上不多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对商家在销售商品后的售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确保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到合理的维权服务。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对产品质量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我国对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售商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对消费者承担的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

2. 适用范围(1)适用于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消费者;(2)适用于购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但单位购买商品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适用三包规定;(3)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

三、三包期限1. 期限(1)一般情况下,三包期限为自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国家规定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2)对于耐用消费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1年;(3)对于易损易耗商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2. 期限延长(1)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因生产者、销售者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2)在保修期内,如果消费者因合理使用商品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

四、三包责任1. 质量问题(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性能问题(1)商品存在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性能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安全问题(1)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三包程序1. 消费者提出要求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保修、更换、退货等要求。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凡是购买商品的,都会享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找商家进⾏退、换货处理,如果不予处理的,可以进⾏起诉。

那么,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

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主要有哪些?1)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备以上三条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有哪些分类?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类叫处理品,另⼀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有⼀定使⽤价值的商品,可以销售,但应标明“处理品”、“不合格品”,“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使⽤性能的产品,劣质品严禁销售。

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三包?1、消费者使⽤、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2、⾮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3、⽆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5、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7⽇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产品三包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以下是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三包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具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质量,并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以及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另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生产者应该承担商品的销售责任。

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补偿,包括退款、换货、修理等。

3. 在特定领域,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三包法》对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在一定期限内出现非人为原因的故障时,可以享受退换货或免费维修的权益。

4.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定。

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和电子信息产品三包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5.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权益,以及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维权路径。

综上所述,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市场竞争与消费环境。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产品三包是指对销售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而给予退货、换货或修理等责任承诺的一种保障制度。

在我国,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包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这就是产品三包的基本要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了产品质量三包的具体内容。

该条规定,对于由于设计、制作或者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补救、赔偿责任。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享有合理赔偿、赔偿损失免除责任及追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权利。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

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商议、修理、补货或者退货的处理办法。

如果商家未与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达成约定,或者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补货、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等。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家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产品三包给予了合理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的权利,商家对于因商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享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精品)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整理)

(精品)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整理)

国家新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

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

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卖⽅承担三包责任?三包责任时间有哪些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三包政策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了解。

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三包责任范围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采⽤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

⼆、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规定: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规定: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提货之⽇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年,主要部件为⼀年⾄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和⽆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换货之⽇起重新计算。

4.“90⽇”规定和“30⽇”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者未供应零配件,⾃送修之⽇起超过90⽇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30⽇以上,⽣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25⽇起实施,凡在该⽇以后购买列⼊三包⽬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对1995年8⽉25⽇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电器三包规定》执⾏。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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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作业文件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文件编号:—版本/状态: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4.1 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5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4.6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5 内容与要求5.1 整机“三包”管理整机“三包”期为1年,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退机流程》要求执行。

5.2 配件“三包”管理5.2.1 范围与期限“三包”配件范围为产品的主要部件及主要部件所涉及的配件;各类配件“三包”期限以硬性时间或工作时间先到为准的原则而定,并根据正常耗损原则分为A、B、C三类:A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B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C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3个月或发实际工作?小时”。

具体范围和期限以各产品《主要备件一览表》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对不属于《主要备件一览表》中约定“三包”范围内的“密封件、缓冲垫、橡胶板、油品”等原则上不予“三包”,但产品交付调试验收后(以《安装培训确认书》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0天内或设备使用时间在?小时以内,确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可按本规定“5.2.4条”要求做特殊“三包”处理。

5.2.2 原则先判断后服务,先修复后更换,先零件后总成,禁止违反流程实施“三包”。

5.2.3 流程受理产品服务需求→了解服务内容、故障现象并分析得出初步判断→备齐所需配件(先从仓库借领)及工具按服务承诺要求赶赴现场→查明设备故障原因并判断故障部件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按下述流程要求开展工作:➢属“三包”范围的:按本规定第“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电话或信息申报并得到批准人同意后更换配件→填写《服务报告》,并让用户签字确认→实施维修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凭《服务报告》及旧件按“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要求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凭获批的手续及旧件实物与配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借领凭证收回→整理《用户档案》并按规对应设备编号入档。

禁止不按“三包”流程实施“三包”和“三包”服务后不补办书面的审批手续及服务记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将本不属“三包”的配件做“三包”处理;严禁越权审批。

➢代理机构凭获批的《服务报告》及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办理销账手续并按规建立库管台账,严禁不及时办理出入库及相关的销账手续,凡按规返回的旧件必须按配件名称、规格、数量整理清单,通过传真或邮件等信息化手段与本公司做好交接确认手续。

否则,按未返回处理。

➢不属“三包”范围的:在服务过程中经了解情况判定为非“三包”范围的配件,则坚持原则与客户讲清理由,按《配件销售价目表》对应配件进行报价(如客户提出打折要求,则须按《配件销售及管理办法》中相关审批原则执行),并用《备件销售单》填写配件名称、数量及收费标准后让客户签认→实施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收取费用(旧件可不回收)。

5.2.4 “三包”费用审批权限5.2.5 “三包”旧件回收5.2.5.1 回收范围➢销售单价在?元以下的“三包”旧件及不要求回收的特殊旧件(指:钢丝绳类,油品类,密封件类,液压胶管、橡胶制品、尼龙制品类旧件)不回收;➢销售单价在?元以上的“三包”旧件必须按规回收并返回至本公司;➢凡不回收就地处理收取的旧件费用,须按公司规章上缴财务。

严禁瞒报、少报及私吞旧件处理费用。

5.2.5.2 回收要求➢所有“三包”服务更换下来符合回收范围的旧件均须从服务现场回收至代理机构仓库或本公司;➢服务人员在完成服务后须将回收的“三包”旧件实物与对应的代理机构库管员(综合管理员)按本规定“5.2.3”条要求进行实物交接,库管员须按规建立“三包”旧件实物回收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6 “三包”旧件返回5.2.6.1 返回时间要求须返回本公司的“三包”旧件自办理完《服务单》之日起50天内返回公司,如有超期则按100元/天·单对设备责任服务人员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超过应返回配件的销售价格。

5.2.6.2 返回实物要求a、“三包”旧件须完整返回。

不许有除小型紧固件外的其他零部件、铭牌缺失,其中液压、传动、电气件类不许有外物污染;b、返回旧件须按《旧件返回标签》要求完整填写旧件名称、型号、编号及发运机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将标签牢固粘贴在对应的旧件上,做到“一物一签”。

不许不粘贴或粘贴不牢,造成标签遗失;c、禁止拆解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如需拆卸“三包”旧件总成中的其他零部件急用,须先经本公司售后服务科领导口头同意,完成服务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邮件报批流程至原“口头”同意人批准;d、禁止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发生丢失,如有丢失,按丢失件销售价格的70%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实物未交代理机构仓库前的丢失,售后责任服务人员承担处罚额的70%,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30%;➢实物在代理机构仓库内的丢失,代理机构承担处罚额的100%;➢实物在返回总部途中的丢失,属承运单位赔偿的,则按配件价格的100%予以赔偿;如有差额,则:代理机构发运人承担差额的70%,本公司承担差额的30%。

5.2.6.3 返回旧件的接收与入库a、代理机构须对存放在仓库的旧件按返回时间考核要求分批次编制《“三包”旧件返回清单》传真(邮件)至本公司售后服务科,并在2天内按清单将对应旧件向售后服务部门发运,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各代理机构的《“三包”旧件返回清单》后做好与承运单位的衔接及接货准备工作。

b、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承运单位的旧件抵达通知后,及时分批分次与制造部旧件收货责任人共同现场接收各代理机构的返回旧件,并对旧件实物及标签的符合性进行逐单核对,办理入库签收手续。

在收货过程中,如出现实物与清单不符,则由售后服务部门现场签认,将不符事项用书面清单反馈至相关代理机构。

同时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定“5.2.6.2”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补回的除外)。

c、制造部旧件仓库管理员须对接收的旧件按规建立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7 返回“三包”旧件处理制造部须每周组织质量、技术、售后服务部门对入库的“三包”旧件进行质量鉴定,并经调查、商讨后,在《零部件维修单》上形成统一的“索赔、返修、报废”处理意见。

禁止不按规定时间组织鉴定工作。

a、对鉴定为“索赔或返修”意见的外购外协件,质量科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外协质量管理通知书》凭《零部件维修单》和对应的旧件(按规办理出库手续),并向对应供应商进行索赔或返修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国内件2个月,进口件5个月)内完成索赔,禁止超期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和完成索赔工作:➢对索赔或更换回的新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对返修回的修复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须与新件分开建账、存放及保管)。

禁止不按规分类建账和分类保管。

➢售后服务部门根据代理机构“三包”配件需求,针对配件仓库内的修复件库存情况,与各代理机构分管售后服务的负责人进行再利用的沟通、协商及合理分配。

b、对鉴定为“返修”意见的自制件,制造部凭《零部件维修单》向调度科提出维修需求,调度科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部门下达“维修计划”交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完成维修并通过质检后,将修复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同外购外协件修复件一样与新件分开建账、存放及保管)。

禁止不按规分类建账和分类保管。

c、对鉴定为“报废”意见的“三包”旧件(含自制及外购外协件),制造部凭有鉴定意见的《零部件维修单》每月按规报废处理,并在“旧件台账”上对应出库销账。

禁止超期办理报废手续和处理对应的报废旧件。

5.2.7 “三包”费用管理与考核a、本规定所涉及“三包”费用指为产品“三包”服务所领取的配件及运费,其中:➢“三包”配件费用按公司《生产成本》及实际领用数量计费;➢“三包”运费(含旧件返回)按实际开支计费。

b、公司按年度对代理机构在“目标责任书”中按“三包”期内产品当量台份设定年度“三包”费用包干额,财务部门按照“实际发生制”分别对各代理机构所辖“三包”期内产品“三包”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并按“目标责任书”政策予以年度考核。

➢如不能返回旧件的,则按配件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代理机构的“三包”费用包干额;➢如返回旧件经确认非本公司产品质量的,则按配件价格的?%计入相关代理机构的“三包”费用包干额;c、修复件销售一律按《配件销售价目表》中对应配件价格的7折执行。

严禁将修复件冒充新件销售。

6 惩戒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本规定中有处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处罚标准的则视情节轻重按《质量考核制度》等规定对应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除承担直接损失外,还将依照公司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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