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区级和审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负责审核和报批;参与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跨区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佛府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1日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除给水和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城镇燃气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及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考评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探测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2011.08(2011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商品房面积计算
佛府办〔2011〕115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解决我区城镇“细小地块”的规划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三条我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四条建筑间距(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下表2.1的要求进—8—行控制。
表2.1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下表2.2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2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注:A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为“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第六条“细小地块”建筑须退让道路红线,城市高架路、—9—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涌、河道,且均须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七条“细小地块”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且要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距离。
第八条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一)道路两侧“细小地块”建筑物的首层雨篷,须按表2.3的要求进行控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对该技术规定的简要介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等几个方面。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为后续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规划编制部分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是佛山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明确了城市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
分区规划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工作,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指导。
规划审批和实施部分重点关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需要依法审核规划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规划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规划实施则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
规划管理部分主要强调城市规划的长效管理和动态调整。
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规划的落地。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
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划的公正和民主。
总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民主、可行。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
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
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产业转型,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城市升级,构筑功能卓越的组团城市。
高标准建设中心城区,加强重大项目和设施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佛山新城崛起、桂城千灯湖片区拓展、禅西新城开发和禅城老城区改造提升;加快市域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的建设。
佛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2009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修订版)佛山市城乡规划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 城市用地 (3)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 公共设施 (21)7 道路交通 (26)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9 景观与环境 (36)10 特定区域 (38)11 附则 (39)附录一:用词说明 (40)附录二:名词解释 (41)附录三:计算规则 (43)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都市规划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障都市规划旳顺利实行,增进经济、社会、环境旳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以及《佛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佛府[2023]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都市规划是进行都市建设和管理旳根据,在本区范围内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都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都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区政府根据佛山市都市规划旳规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规划旳制定和实行。
第七条佛山市规划局高明分局(如下简称规划分局)是我区都市规划旳行政主管部门,受佛山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旳都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规划分局下设三个规划管理所,从属规划分局直接管理。
各规划管理所旳详细设置和管辖范围如下:(一)规划分局荷城管理所,负责荷城街道、西安街道、三洲街道和富湾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二)规划分局明城管理所,负责明城镇、人和镇、杨梅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三)规划分局更合管理所,负责更楼镇、合水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旳实际状况,科学预测都市发展,对旳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旳关系。
都市规划应当符合都市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都市规划应当增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文件)一、规划调整简介规划调整地块位于禅城区祖庙城北片区,规划范围大致为佛开高速以东、汾江路以西、广茂铁路以南、汾江河以北区域,总规划面积约134.58公顷。
该地块属于已批控规《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下文简称“《汾江河控规》”)覆盖范围之内,涉及的街区编码:FJA-07,FJC-01,FJC-02,FJC-03,FJC-04,FJC-05。
规划片区于2015年编制《佛山市养老养生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规划及策划》,片区定位为佛山市养老养生医疗基地,片区发展定位发生重大变化。
从项目定位以及操作角度考虑,现拟对《汾江河控规》目标地块的相关控制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将规划地块从《汾江河控规》控制以商住用地为主调整为以医疗养老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并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划管理要求适度调整土地的建设控制指标,从而在控规中落实《策划》中相关的规划理念,推动本规划片区作为佛山养老养生医疗基地项目的落成。
项目位置图1-1 目标地块在佛山中心城区的区位示意图图1-2 目标地块微观区位示意图二、规划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7)《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8)《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9)《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10)《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11)《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12)《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3)《佛山市绿地绿线整合规划(2015-2020)》;(14)《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15)《佛山市禅城区郊边敦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6)其它相关规范、规定。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doc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1997年6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凡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佛山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8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
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3米。
19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 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 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 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 边线外侧面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 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 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 ,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 门的规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 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 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 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 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 缩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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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1天然牧草地、
042人工牧草地、122设施农用地、123田坎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3水库水面、114坑塘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7沟渠、119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043其他草地、121空闲地、123田坎、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083科教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
A3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1
1.1
1.2
1.3
1.4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图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
2.2
2.3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2.5
3
用地分类
3.1
3.2
3.3
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102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105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071城镇住宅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072农村宅基地、104农村道路、102公路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
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101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107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095殡葬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091军事设施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093监教场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2采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E
非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