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规章制度修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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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现代农业》编辑部

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发展,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部门、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单位管理制度大纲。

一、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单位倡导树立积极健康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单位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单位发展的事情。

三、单位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管理、编辑水平,不断完善单位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单位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单位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单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单位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单位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升员工各方面待遇;单位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单位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单位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单位纪律,对任何违反单位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一章劳动管理

第一节考勤制度

第一条单位员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单位作息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经营业务需要可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条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则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每日正常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时工作如有加班在2小时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条上、下班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统计,并于月初将上月考勤情况及时报送财务部作为扣发工资和发放全勤奖的依据。

第四条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的扣除10元,超过三十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扣30元,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一个月累计迟到达三次视为旷工一天,每月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扣除相应天数的固定工资及整月的绩效工资,且以自动离职处理,停发所有费用;第五条上班外出办事需要向办公室说明所去地点、时间、所需办事宜,如擅自离岗而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无事不离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第二节员工请假制度

第六条员工请假按员工《薪资管理》执行,请假1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批;2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上级领导同意批准;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办公室记录考勤。

第七条病假须同时出示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第八条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急诊除外,请假必须提前上交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疾病或临时重大事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的,应及时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单位领导准予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汇报。

第十条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延期。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及时销假。第十一条单位建立调休、请假制度。中层以上人员休假请假半天、员工两天以上(含两天)应提前半天向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岗;所有休假、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批准后交由办公室进行考勤登记,未请假离岗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工资扣发以每月员工实际应出勤天数计算(即扣除双休后的天数)。

第三节录用、辞职、辞退、开除、离岗制度

第十三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1、填妥本单位新进职员履历表;

2、相关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4、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8张。

第十四条单位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也有辞职的自由,但需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办公室上呈辞职报告,并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六条试用期合格后员工与单位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内员工不得随意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十七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一般岗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专业岗位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单位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八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单位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条单位辞退员工需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时,必须填“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批后,通知被辞退员工到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5、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它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单位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单位之前,必须交还单位的一切财物、文件、业务资料及工具,并做好交接工作。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员工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员工有事离岗,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请假2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上级领导同意批准;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急诊外,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息。如遇疾病或临时重大事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当日内委托他人以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单位领导代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考核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公负伤病休,应有单位事故报告单和医疗室出具的病休单,按请假程序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员工离职后,单位有权通过相关媒体及内部通讯网络进行公告。

第四节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开拓创新、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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