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刑事诉讼法之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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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线索审查
•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 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 告或者移送;
•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
法立案; • 二、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依法做出不立案决定; •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受
理的移送其他机关。
第三节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一、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发生 ,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立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
• 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 (2)公安机关立案后 3 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 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 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 (二)被害人的监督
(3)撤案: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A.没有犯罪事实的; B.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F.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监督(重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和 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被 害人到法院去控告,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 后应当立案。
• (4)法官的答复是错误的。本案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因为本案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只有当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书面决定以后,被害人才有权提起 自诉。但法院对控告应当接受,并移送公安机关。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课件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三、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告状无门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不属于 我的管 辖范围
导入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 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 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 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 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 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 ,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 ,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 行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自诉案件立案的形式要件:
1. 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 2. 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 必须有证据证明; 4. 起诉人必须属于法定起诉人的范围; 5.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立案与接受案件
• 《刑事诉讼法》NO108: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 ,都应当接受。
• 对接受的材料的处理方式: • 一、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
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1
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
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
机关立案。 • (4)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
内决定立案。
• B.不应立案却立案的
•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立案的 理由。
• (3)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4)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 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的阶段?)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 者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 C.公 安 机 关 的 复议、复核
• (1)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 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2)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复核。
• D.立案监督的后续跟踪
• (1)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 书》后超过 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
工作 中自 行发 现
案例巩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 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 ,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 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控告
B.告诉
• C.举报
D.报案
• 二、对立案材料的 初查 • 《高检规则》第 173 条规定,在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程中,可以采取询
•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 议公安机关立案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
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
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 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 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1)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非一般 违法,违反党纪、政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即立案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诉法16条) 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 有关规定应当处以刑罚。 3.符合管辖范围
• (1)派出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性质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派出所不能让当 事人私了。
• (2)公安分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派出所出错,公安 分局局长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下属的行为有责任及时 纠正。派出所所长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因为他没有权力 把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是否应当立案他也没 有决定权。公安分局局长理应纠正派出所所长的错误做法 ,而不能放任自流或者竭力维护。
本章思考题
1.立案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立案程序的独立性? 3.如何理解立案的条件? 4.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哪些范围? 5.立案、不立案分别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法院不主动发现犯罪线索来启动立案,法 院遵循不告不理。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 追究责任的请求
控告
被害人
公安机关
单位或个人
仅知发生了犯罪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 人
仅知发生了犯罪
报案 举报 报案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犯罪人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
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 (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 申请复议;(找公安)
• (2)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有权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 关立案;(赵检察院)
• (3)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找 法院)
导入案例解析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 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 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 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 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 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 ,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 ,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 行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典型真题】
• 2013 -34 题-: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 ,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 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 做法是正确的?
•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 关侦查
•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 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 2.具体监督 • A.应立案不立案 •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3)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 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 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特征
• (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重点)
•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 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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