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关于行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品监管⽅⾯:1.对⾷品质量违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不适⽤《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答:《⾷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的适⽤原则,对⾷品质量违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先适⽤《⾷品安全法》。
2.“⾷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不须建⽴查验记录制度?答:《⾷品安全法》中所称的“⾷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商户,⽽“⾷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商户。
《⾷品安全法》对⾷品经营企业与其他⾷品经营者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励性的分列,即,⾷品经营企业以外的⾷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品合格的证明⽂件。
3.餐饮饭店销售⾮饭店⾃制的酒⽔饮料,是否由⼯商机关监管?答:按照《⾷品安全法》和《⾷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饭店⾃制的酒⽔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4.⾷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答:从业⼈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5.《⾷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证、⽆照经营散装⾷品的违法⾏为,法律如何适⽤?答: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
《⾷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证、⽆照经营散装⾷品的违法⾏为应当依据《⾷品安全法》进⾏处罚。
6.根据《⾷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付价款10倍的赔偿⾦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答:⼗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对于⽣产者⽽⾔,只要⽣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付⼗倍赔偿⾦;对于销售者⽽⾔,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付⼗倍赔偿⾦,否则只履⾏赔偿损失的责任。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
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
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经营保健食品;(五)经营食品添加剂;(六)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1--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食品安全法题库
《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测试题一、判断题: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经营者贮存和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国务院设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7、认证机构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只能收取认证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9、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11、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1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流通许可实务
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的定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 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 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等”。
我国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 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实务
经检股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
凡是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 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 范围等内容。 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 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 照批发、零售、批零三种类别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两种许可的情形
(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 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例如, 超市内的主食厨房 。 (四)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 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例如, 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供各 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非常常见的。
所谓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 附则中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 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 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新证)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新证)从2014年3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很多朋友对怎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是太熟悉,下面就具体说一下办理程序:一、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三、申请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流程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生产许可1. 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4)产品销售记录制度;(5)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食品流通许可1. 食品流通企业在开展食品流通活动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3.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餐饮服务许可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制度;(3)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4)食品留样制度;(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食品安全监管1. 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 国家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流证办理答疑
10:07:45余孃 2014/5/21 10:07:45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一)1、经营食品添加剂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王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
2、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3、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许可通证》?答:不办理。
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因此,经营生鲜肉类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生鲜经销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暂不办理。
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暂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待国务院协调各部门做出明确规定。
5、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暂不办理。
以省人大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条例为准。
6、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床。
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床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展销会举办者是以柜台、摊位出租形式组织交易的场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负有管理和检查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基础,介绍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申请程序、颁发标准等相关内容。
管理范围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是指所有直接涉及到食品的制造、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活动。
其中,制造、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强制性的,而销售和餐饮等环节因经营范围的不同会有一些异同。
销售环节对于销售环节,如果具体从事的是批发或零售餐饮食品,则必须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从事的是网络销售、邮购等远程销售,要看是否涉及到经营的食品种类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餐饮环节餐饮环节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传统餐饮,例如民间餐厅、快餐厅、饮品店等,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类是机构餐饮,例如学校食堂、医院餐厅、企业食堂等,必须取得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三类是流动餐饮,例如街头小吃、流动餐车等,必须取得流动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程序食品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首先了解到国家、省、市、县三个级别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具体负责的卫生健康监督部门,确定申请的许可范围和所属环节。
其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报告;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3.食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4.建设用地、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证明。
同时,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要求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例如食品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要求需要申请者提前了解。
颁发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以许可为目的,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的证明。
在颁发标准方面,国家、省、市、县均有规定,其中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食品安全许可证四项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食品安全许可证的四项制度。
二、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概述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一种许可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食品安全许可证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
以下将分别介绍四项制度。
三、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 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生产、食品加工、食品饮料生产等。
2. 许可条件(1)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资格;(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3)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3. 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5)对获得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制度1. 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等。
2. 许可条件(1)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资格;(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环境和卫生条件;(3)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关问题
食品流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关问题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人大立法的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卫生综合协调,各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工商部门将全面担负起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
但由于目前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尚未全面厘清,工商部门自身缺乏专业经验等问题非常突出,导致我们的许可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和明确。
一、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中“食品”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工商部门的许可是“凭证发照”,直接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内容核定食品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无需对经营者的食品经营种类和方式进行把关。
随着许可职权的转移,我们不仅要对申请者的经营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同时要面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是流通环节所有食品的销售,都是我们许可的对象?对此,总局新近颁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给出了一个基本的范围:即“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以此可知:流通环节销售非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行为,不在工商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之内。
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给出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中必须具备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以工业化形态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预先包装,进入流通环节后按照出厂时包装的形态来销售的,以其预先最小包装为销售单位,一般不存在拆包销售的情况。
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于《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权赋予卫生部门,其有效规章应当作为我们执法的依据。
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章44条,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报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8、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单位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考试题答案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考试一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5分,共45.0分)1、各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A)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A)一名。
(B)两名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B )。
(A) GMP(B) QS。
(C) ISO 9000(D) CCC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情节轻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C )责任。
(A) 民事(B) 刑事(C) 民事或刑事。
(D) 赔偿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A )。
A.次级产品B.初级产品。
C.植物产品D.动物产品5、消费者因食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D)。
(A) 只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B) 只可以向批发商要求赔偿(C) 只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D)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6、(A )地方监管机关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A) 县级及其以上(B) 各级。
7、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高发的细菌性食物中毒是(D )。
(A) 沙门菌食物中毒(B) 肉毒杆菌食物中毒(C) 致病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D) 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8、下列属于人工合成甜味剂的是(D )。
(A)蔗糖(B)果糖(C)葡萄糖(D)糖精。
9、生鲜肉的短期最佳保藏温度是(B )℃。
(A) 0(B) 4。
(C) 1010、为防虫害,门底部与地面的缝隙应小于()毫米。
(A) 3(B) 6。
(C) 1511、下列防范食品污染的措施,错误的是()。
(A) 饮用洁净的水,把水烧开了再喝(B) 买消毒牛奶,不食用未经加工的牛奶(C) 菜刀、菜板用前都应清洗干净,先切生食,后切熟食。
(D) 尽量用封闭的容器装食物12、为防止鼠类侵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其网眼孔径应该小于()mm。
(A) 6。
(B) 11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危险温度带”是指适合大多数致病菌增殖的温度范围,一般在()℃之间。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内容及试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内容及试题一、食品流通许可方面的知识(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 、在流通环节;2 、有固定场所;3 、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食品流通许可范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1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应该许可的:(1)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门点。
(2)公路运输系统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另外,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网吧、娱乐场所(影院、歌厅、迪厅)销售食品的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以外的地点出售其制做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如“不老神鸡”专卖店就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茶叶需要办理流通许可,酒类专卖店要办理流通许可。
2 、哪些不属于流通许可的:(1)铁路系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民航系统暂不发,网购、邮寄食品的暂不发。
(2)“前店后厂”。
如馒头、粉条加工销售点是生产环节,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散白酒缓办,添加剂、保健品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4)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海鲜、鱼、水果、活禽类、鸡旦、白条鸡、白条鸭、猪肉、牛肉、羊肉等。
说明以下三点:※以上所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单独经营以上品种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包括经营以上品种食用农产品又经营其他预包装食品的。
※上述所说食用农产品不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但应按照有关准入规定继续加强日常监管。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含发证)。
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将受理与审查合并为一个环节。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消[2009]2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9〕220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未正式下发期间,为做好许可证发放和监管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问题
为满足食品流通企业急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要,加强许可与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省局设计了《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样本(具体样式见附件),增加了许可范围等事项,请各单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前先按此样式核发给申请人。
二、关于流通环节企业申办营业执照问题
对于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人核发《食品。
商品证件小常识
●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是:交电类、化妆品类、钟表类、医疗器械类、药品、计算机类、百货类。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国家规定实施卫生许可证的范围是:所有食品、化妆品、药品、一次性医疗和卫生用品。
●质量合格证:所有进场销售的商品。
●质检报告:要求必须加盖红印章,一页以上加盖骑缝章。
●安全认证:按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执行安全认证的商品。
●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索证、验证。
进口商品必须检查海关报关单、
完税证明(复印件)。
(1)、直接进口食品:需有入境口岸检疫机关发放的进口食品卫生合格证(副本)及卫生证书附表,粘贴防伪标志。
(2)、直接进口家电、化妆品、玩具。
(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即CIQ标志,以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CIQ 是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后的统一合格标志,从2008年4月1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化妆品实行新的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进口合格化妆品将加贴中国检验检疫标志C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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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事关《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事关工商部门能否履职到位。
因此,本文主要用排除法予以归纳、分析: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此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才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李援主编)对63页的理解是“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出台才能确定。
对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再次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发放许可证也就属于监管管理的内容之一。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不想将食用农产品纳入许可范围,而是不能,因为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通过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进行鉴别和监管的。
笔者认为也许这正是立法者的顾虑所在。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是根据“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这一大原则早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责调整为“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而非工商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尽管农产品不同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很显然,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
到底那些属于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对农产品的范围的界定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工商部门部分监管职能,因此,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二、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根据此规定,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属于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领域”范围。
三、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立法体例上来说,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流通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属于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对食品添加剂国家将实行特殊的许可证制度。
同时,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入口,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引起的,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 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立法本意。
四、食品摊贩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的规定。
笔者认为,食品摊贩之所以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不想进行调整,主要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其准入门槛被抬高,食品摊贩是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条件的,因此食品摊贩不可能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五、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必须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因此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生猪屠宰不同于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场所的鲜猪肉等牲畜肉品的销售,后者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六、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特殊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的,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的许可。
而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则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则应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七、销售酒类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酒类监管,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商务部的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很显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
因此, 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工商部门应当将酒类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中。
(宜宾市高县工商局邱柏)备注:本文刊登在2009年12月28日的《中国工商报》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