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外勤宣导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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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
六、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 实性管理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 使用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人身保险公司、保 险专业中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应按照保险业务经营和 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地客户信息,并对真实性、完整性 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核。
违规后果
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 纳入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佣金和薪酬发放Hale Waihona Puke Baidu降级、解除合同等多种 手段建立惩戒机制。
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 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 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 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 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 的责任。
一、目的: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消费 者权益
二、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 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客户个人信息。
三、范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四、保险专业中介、银邮等兼业机构、人身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应按 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要 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信息清查和更正 四、客户信息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 中介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将可能面临限制业 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五、监管部门将督促对历史保单清查、补充 更正工作,严格监管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办法内容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十、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销售行为实名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 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专业中介、银 邮兼业代理机构应真实记录分支机构、网点名称、销售从业人员姓名、 工号。
办法内容
十一、人身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对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及对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的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二)定期抽取一定比例保单,人工核对投保单与业务系统记录的客 户信息是否一致。 (三)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回访时对投保人 身份进行身份验证,确认是否投保人本人 (四)定期抽取一定比例保单,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信息是否真实 或发生变更,以及审核保单上记录的销售人员的姓名、工号是否完整 真实。
培训部
培
训 部
1
意义
❖ 一、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 二、加强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 三、金融领域实名制的需要 ❖ 四、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2
文件出台
2013年11月5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 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办法》 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组织领导小 组,组织部门和专人负责实施、落 实 二、对2013年11月5日前历史保单开 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
办法内容
五、人身保险公司、专、兼业代理机构在办理承保保全时,应按下列 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一)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 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三)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 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投被保险人关系。 (四)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 理更正手续。 (五)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违规后果
三、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 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 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 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七、人身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双方以及 第三方机构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权限,严 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 方的的合法商业利益;在合作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 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内容
办法内容
十二、人身保险公司每年应对分支机构的客户信息 真实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落实 监管要求,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机构和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违规后果
一、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人身保险公司、专业机构、银行邮政等保 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据《保险法》第172条 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同时依据第173条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2013年11月5日后)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 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2013年11月5日前)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 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014年7月1日以后仍存在客户 信息缺失、虚假的。
八、人身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代理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 整性问题的,应要求代理机构限期补充更正,补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 对拒不补充的或逾期不补正,应终止合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人身保险公司、专业中介、银邮代理等代理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 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 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 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