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人力资源部总结中,工伤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工伤存在的问题1.1 工伤现状在现代社会,工伤现象逐渐凸显出来,许多企业的员工因为劳累过度、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1.2 工伤带来的影响工伤不仅使员工遭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其心理和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
很多因工伤致残的员工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由此导致了家庭经济的拮据和心理上的压力。
对企业而言,工伤事故的发生会导致生产中断、人员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1.3 工伤存在的原因工伤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等。
另外,工伤管理不善也是导致工伤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部分:解决工伤问题的措施2.1 完善工伤预防体系企业应该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监控,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同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2 加强工伤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伤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员工发生的工伤情况,对工伤员工进行理赔和康复管理,同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加以解决。
2.3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的法律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劳动法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4 提升员工福利除了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福利的保障,包括提高工资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职业培训等,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总结与回顾工伤问题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解决工伤问题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企业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对工伤问题的预防和管理,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共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工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它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员工的生活质量,更关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2-04-24T13:12:25.635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1期作者:梁洪永[导读] 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梁洪永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连云港 222100摘要: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不予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不予认定等。
一旦遇到上述这些问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工作;现实困境;对策前言在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四种,即: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工作原因的定义1.1含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工伤原因而言,到底如何定义尚没有具体的法律直接阐明这个问题。
有的人认为应该是工作与被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有的人认为是因工受伤,出于职业的原因,因履行职务被造成的伤害;还有的人认为应该仅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
1.2特征首先,对于工伤认定而言,工作原因无疑是重中之重。
传统工伤认定的因素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工作原因这三个方面。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化,除工作原因外另外两个可以做出一定的延展。
工作地点还可以包括上下班途中、外地,甚至这几年逐渐兴起的居家办公。
工作期间也可以包括从事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加班等。
对于伤害既包括从事工作职务导致的暴力性伤害,也可以是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的伤害等。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工伤保险本身政策性、技术性都比较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各类企业,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列入参保范围。
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些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煿??犐送觯?在处理时就形成了同样是工伤,却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情况,不利于各类人员在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
而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外资、乡镇企业,又以种种理由不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二、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
工伤事故发生后,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但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营、合资企业,往往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职工个人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这就要靠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去调查取证,但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又困难重重。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反映,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企业老板怕花钱,不肯送其到正规医院去救治,致使工伤职工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
另外,由于条件所限,对企业或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时,还不能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进行鉴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
二是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
五、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存在着脱节现象。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过参加法院审理几件劳动工伤认定案件,认为目前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案件,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瘕疵,重一点说是问题。
现将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归类如下: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几件工伤认定案件认定的主体资格都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初始工伤认定意见,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二审工伤认定,再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结论意见又都在一个行政文书中表现出来。
此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因部分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受伤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伤亡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使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笔者试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时,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这显然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
论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不统一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医院对同一种伤残认定可能会不一致,这会导致一些员工因为认定不成功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因此,应该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以保证公平、公正的认定结果。
二、工伤赔偿标准不足
工伤赔偿标准是衡量工伤保险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指标。
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工伤赔偿标准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地区的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因此,应该适当提高工伤赔偿标准,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过大
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员工利益的重要来源,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基金缺口过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一些地区和企业未能按时按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基金无法满足员工的需求。
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行费用缴纳制度,以确保基金的充足和稳定。
综上所述,解决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提高工伤赔偿标准,企业应该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员工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相关规定,
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一、引言工伤认定是指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分析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点1.工伤认定程序不规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认定程序不透明、认定过程不公正等,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存在争议。
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不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现场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认定,进而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3.医疗诊断不准确:医疗诊断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医疗诊断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偏离事实。
4.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无法可依或者存在模糊地带。
三、防范措施1.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的工伤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程序透明、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
2.加强现场处理能力:提高对工伤事故现场处理的重视程度,加强现场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3.提高医疗诊断水平:加强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诊断水平,确保医疗诊断的准确性。
4.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工伤认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提高认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认定机构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职工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因认知不足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8.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过程中的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权益。
然而,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工伤认定难度大当前,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认定难度大、认定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部分职工因无法获得工伤认定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应通过以下途径加以改进:1.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将工伤范围拓宽,尽量让更多未被认定的工伤得到认定。
2.规范认定程序,简化认定手续,提高认定时效性,减少认定成本。
3.加强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保障待遇不足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障待遇虽然已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工伤的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方面的待遇标准相对较低;其次,目前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比例也较低。
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针对高风险行业和病种,适当提高相关待遇标准。
2.提高工伤保险金支付比例,加大对工伤职工的资金支持。
3.建立职工工伤救助基金,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支持。
三、工伤保险权益保障不到位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权益保障仍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
一方面,在工伤预防和教育方面还需要加强;另一方面,对于工伤职工重新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还需要加强。
具体可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加强工伤预防和教育,促进工伤发生率的降低。
2.加大对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的支持,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劳动市场。
3.建立健全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的评估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他们的职业安全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工伤职工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工伤救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工伤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鉴定标准的不明确1.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2.部分工伤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策: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的标准和认定要求。
2.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二、问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1.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劳动者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较长。
2.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多次提供证据,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1.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工伤认定平台,方便劳动者提交材料,加快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
三、问题: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1.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缺乏了解,难以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商家或单位的欺骗和侵害。
对策: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认识。
2.建立工伤认定信息公开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威的工伤认定资讯和指导。
四、问题:劳动者申诉渠道不畅通1.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渠道不畅通,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前工伤认定申诉的流程不够简明清晰,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困扰和阻碍。
对策: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诉渠道,确保劳动者有效维权。
2.简化申诉流程,提供可行和便捷的申诉方式,缩短申诉处理时间。
个人观点: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对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诊断、评估和认定,以确定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
然而,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扰。
首先,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认定标准的不一致性。
不同地区、不同机
构对于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同,导致了劳动者在不同地点申请工伤认定时,结果可能不尽相同。
这种不一致性给劳动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感。
其次,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认定流程的繁琐和耗时。
劳动者在申请工
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
然而,由于各类文件和证明的多样性,往往需要劳动者面对繁杂的手续,并且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难。
此外,工伤认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医疗鉴定上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不同的
医生对同一个工伤案例的诊断可能不一致,造成了工伤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另外,一些医疗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也存在差异,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了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之
间的一致性。
同时,可以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手续,减少劳动者的负担,提高办理工伤认定的效率。
此外,还需加强对医疗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扰。
应加
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性、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加强对医疗鉴定机构的监管,以提高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年第3期作者简介:曹哲,女,1992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工厂大都实行机械化生产,可是这也很容易造成职工因为机械而受到伤害,并且机械工作时那轰鸣的声音也很容易使劳动者因为长期在嘈杂的环境中而引发职业病。
这些不仅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也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工伤认定也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工伤我国目前对工伤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但我国现在对工伤有个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工伤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的伤残或死亡与工作有关;二是劳动者因工作中的某些原因所患的疾病。
像“尘肺”这类是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煤矿等含有粉尘的工作,因长期吸入一些小颗粒而使人的肺部受到损害,人们把这种因长期从事某工作而遭受的损害称为职业病。
在现实生活中,职业病受经济、生产力水平的影响,通常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其实就是一个确认程序,是指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因为受到了某种伤害或者是在工作中因为某种因素导致身体患某种职业病后,其所在公司、员工自己或其员工的近亲属、公司的工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该员工所受到的伤害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该政府机构在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构成认定工伤的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工伤认定。
3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3.1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先后顺序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申请人先提出申请,在第一顺位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后,才能由第二顺位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
这样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在职工受到伤害时,能够使他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保障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但《条例》并没有对第二顺位的申请人确定先后顺序,这样很容易出现若第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后,其第二顺位的申请人存在申请争议。
也没有规定职工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还是以职工的名义进行申请,对于工会也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工伤保险》之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xx)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
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
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 , 又称 职业伤害, 包 括 因工 作 过 程 中突 发事 故 导 致 的 工 伤和 因 工作 环 境 和 条 件原 因 长时 间 侵 害工 人 健 康 造成 的 职 业 病 。 工伤 保 险 , 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 涵 盖 了 工伤 认 定 、 待 遇 申领 、 工 伤 康 复 及 预 防 等 各 部 分 内容 。工伤 保 险 的 待 遇 申 领 程 序 较 为 复 杂, 只有 被认 定 为 工伤 才 能 享 受 到工 伤 的 待 遇 。
( 包括事实 劳动关 系) , 但 是 由于 我 国 存 在 大 量 非 法 劳 工 , 仅 仅 在证 明 其 用 工关 系 上 就 存 在 很 大 困难 。
由于工 作压 力 而 导 致 的 精 神 错 2 . 工伤 认 定法定情形存在 不足 。 伤 保险 条例 》 第十六 条 随 着许 多工作 岗位 压 力 越 来 越 大 ,
乱 或 自残 自杀 现 象 越 来 越 多, 立 法不 应 完 全 排 除 此 类 行 为 受工 伤
保 护。
1 . 工伤认 定的对 象过 窄。 通常认 为, 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
存 在劳动 关 系或人事关 系, 这 是工伤认 定的基 础性 条件。 现 行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指 出 , 工伤 保 险 对 象 须与 用人 单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规定 ,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不 得 认 定 为 工伤 或 者 视 同 工伤 :
( 一) 因 犯 罪或 者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 二) 醉 酒 导 致伤 亡 的 ; ( 三) 自残 或 者 自杀 的 。 笔者认 为, 这 些 情 况 下 应 该 考 虑 它 的 原
2 . 工伤认 定法 定情 形应 考虑 更全 面。《 工伤保 险条 例 第
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日期:2015-11-02]来源:作者:北京高院行政庭课[字体:大中小](一)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涉及面广泛,适用法律法规难以掌握,调查取证缺乏现场,现结合工伤认定工作实践,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1、法律适用的难点与对策在处理因工外出受伤的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以典型案例来说明难点。
案例:魏某是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
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进度。
2013年10月11日21点左右,魏某加班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辆蓝色两厢奥拓轿车,从工地前往住宿处。
途中与行驶在前面的另一辆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车辆相撞,造成魏某受伤。
事后双方均未报交通事故。
魏某受伤后先后送往绥中县西甸子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已缝合)、额骨骨折、T12 L1椎体骨折。
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单位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八条指出,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时不应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也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职业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生活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关乎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就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存在问题1.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各地区对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工伤认定结果的不公平性。
一些地方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和政策性,造成了职工的权益受损。
2.工伤保险待遇不够公平在某些地区和企业中,工伤保险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一些受伤职工的实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些企业存在故意降低受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误工天数或伤残程度,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支付。
3.欺诈骗取工伤保险金部分雇主和职工为了追求更多的工伤保险金,采取故意制作事故、伪造医学证明或伪称职业性疾病等手段进行欺诈骗取工伤保险金,侵害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4.基金支付压力大随着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义务,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加大,甚至出现了基金亏空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应当建立起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减少工伤认定中的主观干扰和政策性偏向,确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公正公平。
应当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流程,防止一些地区和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低估,确保受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工伤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和应用科技手段,切实减少工伤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
4.提升企业工伤风险管理水平应当加强企业工伤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支付的风险。
5.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严格监管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的重要部门,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为工伤受害者提供保障和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部门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工伤受害者带来了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一:资金不足,导致工伤赔偿困难由于黑龙江省经济欠发达,财政预算有限,导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工伤赔偿的需要。
这给工伤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案例一:张某是黑龙江省一家煤矿的采煤工人,因工作原因患上了肺结核,需要长期治疗和休养。
然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他的工伤赔偿只给了很少的钱,无法满足他的治疗和生活需要。
最终,张某只好放弃治疗,回乡务农。
对策一:增加工伤赔偿预算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向政府申请更多的财政预算,增加工伤赔偿金的发放。
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安全防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问题二: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大黑龙江省工伤受害者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大。
一些企业和工伤受害者拿不准工伤赔偿标准,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王某是黑龙江省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时受伤,导致手臂残疾。
然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这个伤残程度不够,只给了很少的赔偿。
这让王某很沮丧,也很无奈。
对策二:明确工伤赔偿标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明确工伤赔偿标准,提高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可以建立一些评估机构,协助工伤认定,保障工伤受害者的权益。
问题三:对企业违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处罚并不够严厉,这让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案例三:李某是黑龙江省某纺织企业的工人,因为使用老化的机器发生严重事故,导致左脚截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
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
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
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
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法院往往会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试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怎能对此作出认定?
三、调查取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