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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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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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煤气费价目表最新公布!2023北京煤气费价目表最新公布!从北京市燃气集团官网得知,居民用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2.61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0-35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0-1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0-2500(含)2、第二档:2.8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350-50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1500-2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2500-3000(含)3、第三档:4.2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500以上壁挂炉采暖用气:2500以上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3000以上4、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天然气收费标准为: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96号),下调本市发电及供暖制冷用气销售价格,调后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如下:1、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2、供暖、制冷用气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气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4、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2.33元/立方米。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注意事项一、申请安装客户需使用管道气热水器,请向我公司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您实地勘测、安全施工。

二、热水器突然熄火使用中热水器突然熄火,原因可能是以下之一:①有的热水器没有自动保护装置,使用一定时间会自动关闭,只需重新开启热水器便可。

②因水压不足,无法带动热水器燃烧。

③因抢险、抢修等原因,紧急暂停管道气供应。

应立即关闭热水器,以免恢复通气后煤气泄漏。

请留意我公司或物业部门的通告,掌握恢复通气时间。

④被风吹熄。

如何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查漏?1、家中如闻到燃气味,用毛刷将洗衣粉或肥皂水刷到怀疑发生漏气的接口、阀门或焊缝上,如果有气泡出现,即为漏点。

20180130--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20180130--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目前,我国有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省市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用电量大,靠近负荷中心;经济发达,用户承受能力强;对环境要求高,煤改气启动早力度大;政府意识超前,便于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点十分匹配,进一步催化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诞生。

目录一、国家政策 (3)二、地方政策 (5)1、北京 (5)2、天津 (6)3、河北 (9)4、山东 (11)5、江苏 (12)6、上海 (15)7、浙江 (16)8、福建 (18)9、广东 (19)10、湖北 (21)11、湖南 (23)12、河南 (24)13、陕西 (25)14、山西 (26)15、四川 (27)16、广西 (28)17、江西 (30)18、海南 (32)三、暂无明确政策地区 (33)一、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7]5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7]57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

为缓解上游气价调整压力,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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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京价[商]字[2003]141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涉外用户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50元。

三、液化气销售价格北京燕山石化公司供我市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6]14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6]14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6〕1468号2006年8月31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

为合理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理顺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

北京北燃港华燃气公司供应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按此水平相应调整。

调后具体分类价格见附件1。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均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三、各燃气供应企业之间的供销价格以及供应大用户的价格,在全市统一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协商确定。

协商价格报我委备案。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附件1: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用气分类│调前价格│调后价格│├─────────────────┼───────────┼───────────┤│工业│ 1.80 │ 1.95 │├─────────────────┼───────────┼───────────┤│供暖│ 1.80 │ 1.95 │├─────────────────┼───────────┼───────────┤│制冷│ 1.70 │ 1.85 │├─────────────────┼───────────┼───────────┤│热电联产│ 1.40 │ 1.55 │├─────────────────┼───────────┼───────────┤│公共服务│ 2.40 │ 2.55 │├─────────┬───────┼───────────┼───────────┤│压缩天然气│母站│ 1.90 │ 1.90 ││├───────┼───────────┼───────────┤││子站│2.40 │ 2.55 │└─────────┴───────┴───────────┴───────────┘附件2: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一、工业用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
格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8]13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9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

调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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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大力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同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

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具体见附件1。

对于居民家庭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第一档用气量为0-35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350-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壁挂炉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一般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采暖用气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0-150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1500-2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2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二、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本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京发改〔2017〕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4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冬季取暖煤改清洁能源政策要求,推进清洁能源改造,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洁采暖有关用电用气价格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调后时间详见附件1)。

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本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

电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调整农村地区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阶梯气量(调后气量详见附件2)。

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区“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经市农委认定的农村“煤改电”“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用户,执行上述相关价格政策。

四、市电力公司、各相关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做好价格实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做好供电、供气保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同时加强对用户用电、用气情况的监测统计,在每采暖季结束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
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31
•【字号】京发改[2018]1887号
•【施行日期】201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1887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9月1日起,本市城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
3.67分;本市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5.56分。

调后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

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

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用户调整前销售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行政事业5.405.80工商业5.606.21(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饭店、餐饮业6.10洗车业、纯净水业41.5061.68洗浴业61.5081.68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4月15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购入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0]2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购入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0]2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购入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购入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0]272号2000年6月28日)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从天然气集输公司购入天然气价格的函》(燃财字(2000)270号)收悉。

根据6月22日市领导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座谈会的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天然气的购入价格,管输费价格由每立方米0.36元调为0.47元,即你集团公司从陕京输气管线购入天然气到达衙门口门站的结算价格由每立方米0.99元调为1.10元。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京发改[2018]2469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
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24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今冬供暖季期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浮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按照91元/吉焦(含税)执行。

供暖季结束后,恢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97号)规定的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84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暖
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76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76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763号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0.3754元/千瓦时(含税)。

二、为促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疏导天然气电价矛盾。

本市2015年4月20日前投产的燃气电厂,与电网公司的上网临时结算价格统一为0.65元/千瓦时。

三、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本市其他用户销售电价保持不变。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2.本市非居民销售电价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17日——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25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1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大力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同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

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具体见附件1。

对于居民家庭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第一档用气量为0-35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350-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壁挂炉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一般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采暖用气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0-150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1500-2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2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二、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本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区县人民政府。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制定相应方案。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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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
价格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8]13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9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结合本市实际,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其中,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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