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8•【文号】科工人[2004]351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工人[200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单位: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4月08日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夯实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人才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肩负着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历史任务。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正处在深刻的体制转型期和新的发展高峰期,面对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要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规模适度、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军工人才队伍,切实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
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加快培养、吸引大批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保证了国防科技整体水平实现重要跨越和军工经济的快速增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7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9日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和激发我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集聚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点任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以加快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以促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为着力点,以不断深化“四位一体”科技特派行动和创新科技特派工作模式为抓手,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能力为目标,整合资源,统筹推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尊重农民和科技特派员的意愿,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实现双向选择,保护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5日沈阳市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优化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二、主要内容(一)简化预算编制。
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各费用之间无比例限制。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对科研所需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中列支。
继续同步开展项目评审、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重点围绕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不以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因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将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可随时进行调剂,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及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创新改革的起跑之年。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项目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项目年各项任务,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全市经济稳步发展,市政府决定2016年为全市项目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落实中央7号文件,紧紧抓住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机遇,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部署,按照“四个着力”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抓好“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工作重点,以抓好项目质量和效益为切入点,千方百计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增加有效合理投资,提高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后劲,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一)确保完成省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全年完成投资5646亿元。
2.437个投资亿元以上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复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93个。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335个市重点项目9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复工建设,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241.3亿元,其中,第一批市重点项目285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111.0亿元;第二批市重点项目50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30.3亿元。
“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佳木斯大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精神和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战略要求,深入推进我校的人才强校战略,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开拓创新的高层次、高水平人才队伍,学校决定实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1234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重点支持投入及引入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实施“1234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省内具有领先水平且有较大影响的学术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不断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为培养创新人才、为学校的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是:瞄准一流,强化培养,提高层次,占领高地,引领“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实施“1234工程”,培养10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后备领军人才。
(一)选拔培养国内知名的领军人才10名选拔10名左右教学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且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通过超常规的、全面的支持和培养,使其能够接近或达到长江学者后备人选或龙江学者的学术水平,能带领本学科进入国内一流水平行列。
(二)选拔培养省内知名的领军人才20名选拔20名左右科研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通过重点支持、全面培养和扶持,使其接近或达到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能带领本学科进入国内先进水平行列。
(三)选拔培养校内教学科研骨干30名选拔30名左右科研成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通过培养支持,使其接近或达到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水平,能带领本学科进入省内先进水平行列。
(四)选拔培养后备领军人才40名选拔40名左右理论基础雄厚,创新意识强,能够承担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从事较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高学历的优秀青年后备骨干,通过培养扶持,成为后备领军人物。
三、遴选条件基础条件:遴选对象要求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诚信守法,为人师表;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佳大,献身佳大,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学质量好,教学水平得到学校师生的一致认可;身心健康。
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沈人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人发[2007]9号)各区、县(市)人才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我市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以实施“创新年”活动为主线,以创新型团队建设为重点,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努力建设一支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切实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队伍,为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面向所有在沈的企事业单位,在各行业进行选拔并面向国内外引进。
选拔及引进的重点是围绕重大科技专项、重要领域技术攻关、现代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体育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学科发展建设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领军人物。
全面构建政府、行业、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领军人才开发模式,形成市、区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紧密协作的领军人才工作联动机制。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2月1日2023年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8月17日在辽宁沈阳考察时关于“时不我待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只争朝夕突破‘卡脖子’问题”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重要论述,依据中央深改委《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在引育壮大新动能上实现新突破”的工作部署,聚焦8个重点产业链卡点、断点、堵点突出技术问题、明显技术短板和发展技术关键,集成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和力量,全力开展有组织、有目标的科研攻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需求导向、任务引领、重点集中、目标集成、力量集聚、联合攻关”的总体路径,2023年组织实施汽车及零部件、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装备、高端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8条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每条链组织2-3家产业龙头企业(科技龙头企业)分别牵头实施1项“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
二、步骤进度(一)需求征集(2023年1月—2月)1.征集对象面向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国际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产业龙头企业(科技龙头企业),“一对一”“点对点”逐个开展需求征集、梳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辽政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3日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精神,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强省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彰显特色、打造一流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宗旨,以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分类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加快走进世界一流,大幅提升辽宁高等教育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高等教育强省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设一流。
全面促进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瞄准世界一流,聚焦全国一流,整合优质资源,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打造一批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居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学科群。
坚持服务振兴。
围绕创新驱动、开放驱动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立足辽宁高端装备制造和沿海区位等优势,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一批对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支撑的高校和学科,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强基础、拓空间、增动能的作用。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沈教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现将《沈阳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2021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遴选第三章职责及任务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经费第六章附则沈阳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我市中小学名优校长工作坊(以下简称工作坊)、名优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培训模式创新,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工作坊(室)由一名主持人和5-10名成员组成。
工作坊成员至少要覆盖5所学校,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农村学校校级领导;工作室成员包括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新教师。
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采取遴选方式认定。
第二章遴选第三条主持人遴选条件1.政治素质过硬。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双减”工作落地见效,坚持以德立身,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有创新做法或突出贡献。
教育情怀深厚,坚守理想信念、执着教书育人。
2.业务能力卓越。
有先进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科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办学特色,业绩突出。
有扎实的教育研究和实践能力,善于组织、培养和指导骨干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实践中转化科研成果。
承担过国家、省市重点科研课题的优先考虑。
3.原则上具备正高级教师职称或市骨干校长(名师)及以上称号或在研训领域有突出业务引领能力,工作坊主持人要求正职校长。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关于评选沈阳市第二届创新型领军人才
关于评选沈阳市第二届创新型领军人才和第六届优秀专家的通知各区、县(市)、棋盘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驻沈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沈委发[2010]14号)、《沈阳市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沈委办发[2006]10号),现就评选沈阳市第二届创新型领军人才和第六届优秀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推荐和评选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市优秀专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我市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的工作重心,着眼于自主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人才培养目标,切实把那些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拥有一流创新团队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上来进行重点培养,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家人才队伍,为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实现全面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评选数量和范围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及学科发展要求,第二届创新型领军人才评选20名;根据市优秀专家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第六届市优秀专家评选100名。
根据全市人才现状、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和“百名百业”专家结构思路,确定各行业分配名额:自然科学领域90名(工业20名、农业15名、医疗卫生15名、教育15名、现代服务业10名、科学研究10名、其它5名),社会科学领域30名(经营管理12名、文化艺术8名、新闻传媒5名、文物出版及其它5名),评选时将结合申报情况或作适当调整。
同时,为大力培养优秀专家后备人才,评选候补专家40名(管理期内的沈阳市创新型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出现工作调离沈阳、亡故和违法违纪等情况,候补专家将依次递补其优秀专家称号及相关待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9]2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9]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大连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开发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我市“两区一带”发展战略,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为着眼点,以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不断强化政策制度保障,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加快率先全面振兴和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城市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
二、实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5511”工程。
通过引进和培养,力争用5年时间,使在连工作的两院院士达到50名左右,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达到500名左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100名左右,由海外学子、博士、博士后等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后备领军人才达到1000名左右,从而形成一支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高层次核心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以带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渐趋优化,质量明显提升,切实满足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人社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自1996年起,原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计划--“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到2012年底,入选“工程”的各类人才4255名,形成了多领域、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培养造就优秀年轻人才的工作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继续培养造就适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制发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人才强省,以选拔培养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为目标,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科学识别和科学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研究成果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各学术技术领域选拔培养10000名左右“工程”人选,并从中择优选拔一批从事基础学科和基础领域研究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沈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日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中期评估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各项试点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内容通过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发展、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商贸、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和品质化方向发展。
二、总体要求按照“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围绕构建规模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强大、引领经济发展、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总体目标,继续加快促进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扩大有效和高端服务供给,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服务需求,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
三、工作任务(一)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和改革创新举措。
1.成立“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及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沈政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一)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有关部门要督促各企业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
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
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进修培养、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均接受至少1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审批发布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规划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48号)以及涉及全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的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地区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该地区的细化和落实,是市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
二、规划审批层次及发布方式(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沈人才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人才发[2007]5号)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2007年5月8日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一条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沈人才发[2006]4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第四条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高层次顶尖人才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智力支持,我省将组织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现将《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选定人选,出台配套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打造高层次人才第一梯队,加快形成一支适应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需要、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现就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围绕我省优势学科、重点产业,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整合优势,加大力度,培养能够占领世界科技前沿,特别是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顶尖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与单位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指导作用,从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科研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加大对顶尖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充分调动人才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努力为“培养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261号)要求,现将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78号)转发你们,请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培训。
请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将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表(附件2)及培训学员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韩峰电话:************
邮箱:**********************.cn
附件:1.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
2.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表
3.领军人才学员汇总表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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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才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我市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以实施“创新年”活动为主线,以创新型团队建设为重点,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努力建设一支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切实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队伍,为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面向所有在沈的企事业单位,在各行业进行选拔并面向国内外引进。
选拔及引进的重点是围绕重大科技专项、重要领域技术攻关、现代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体育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学科发展建设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领军人物。
全面构建政府、行业、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领军人才开发模式,形成市、区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紧密协作的领军人才工作联动机制。
具体目标是:2007年选拔(含引进)百名领军人才、300—500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组建百个创新团队。
“十一五”期间,每年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和引进工作,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领军人才、1000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组成的领军人才队伍以及500个创新团队。
三、领军人才条件(一)在沈两院院士、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并率领其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直接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
(二)其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道德素质较高、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具有发展潜力”的基本条件,并组建或率领至少一个创新团队,在人才培养、凝聚团队、科研开发、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核心作用。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深,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领域、工农业生产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教育工作领域,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业内同行所公认。
(4)在医疗工作领域,医术高超,在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
(5)在社会科学研究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越、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现代管理及其它领域,工作业绩突出,所取得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等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为同行公认、业内影响广泛。
3.创新团队应由3人以上组成,并且多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45岁以下中青年科技骨干不少于2人。
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应曾参加过国家、省、市或本系统的重大项目并起到骨干作用。
四、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需填写《沈阳市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近几年在人才培养、组建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及影响等方面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订成册(A4纸版面)与电子文档一并于6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原件审核后返回)。
五、领军人才选拔和引进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2007年结合“创新年”要求和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状况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行业、专业分布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选拔,重点考虑在科学技术、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
具体选拔程序是:(一)按照领军人才条件,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等方式,向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专业技术人才也可通过在沈阳人事网()个人自荐(申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将自荐人员材料转给相应区县(市)或行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可通过专家评审、人选打擂、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人选进行评估,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并提出市级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报市人事局。
驻沈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在确定的本单位领军人才中选拔符合市级领军人才条件的人选报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工作领域进行分类,并根据领军人才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从人才培养,组建(率领)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及影响和其它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领域进行综合排名,同时征求相应领域有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评定出沈阳市领军人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
经公示无疑义后,由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
(三)对经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未被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的,各单位、区县(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部分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的主要成员,将从中挑选出300—500名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由市人事局备案,作为市级领军人才“后备队”,纳入培养计划实施梯队式的管理与服务,使其早日成为市级领军人才。
(四)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具备领军人才条件的可按领军人才选拔程序申报。
六、领军人才培养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期为2—3年的提高其综合能力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针对性、个性化的特点,使领军人才更好发挥作用、使领军人才“后备队”尽快进入到领军人才队伍中来。
培养计划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工作成就目标、学术技术成果目标及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等,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一)积极促进领军人才事业发展。
鼓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对领军人才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沈阳市科技计划,在立项、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
鼓励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采用“柔性流动”、兼职等方式聘用助手和其他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
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
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四)拓展领军人才培训渠道。
充分利用国内外相关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选送领军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修深造、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提升领军人才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
(五)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
针对领军人才的特点,在政治上爱护、在生活上关心、在工作上支持,使其作用得到极大发挥,努力营造尊重个性、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科研工作环境。
(六)搭建领军人才培养与开发平台。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创造条件。
(七)为领军人才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领军人才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市优秀专家等候选人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优先推荐。
对领军人才参加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八)将领军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领军人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提供良好、个性化的服务。
七、领军人才考核各级考核部门应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季度、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
考核要突出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等主要依据。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季度、年度考核,并向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二)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并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三)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对全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并对其今后主持的项目给予更大的支持。
对存在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八、领军人才开发与服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抓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开发、培养与服务体系。
(一)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大力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多层次的领军人才工作体系。
(二)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和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内容,开展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开发工作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建立领军人才的激励机制。
根据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实行向领军人才倾斜的分配制度,鼓励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
(四)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学术休假制度。
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创造条件。
(五)建立领军人才联系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要指派专人,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发展需求,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