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农地发展权范畴
农地发展权脱胎于土地发展权, 是其在农地交易中的 具体化 。 土地发展权, 也称土地开发权, 是一种可与土地所 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土地发展权的构想最初源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 一般项 目“ : 农村发展 与农民财产权保护 的法律 问 题研究”(lF 0 6 的阶段性成果。 1B X 6 )
不是 个人的人为创造 , 而是社会发展 的结 果 。 政府 为公共
利益代表进行的社会性公共投资增加了土地价值, 上地
所 有者对 于土 地 增值 并未 付 出任何 投 资或劳 动 , t: 地 因J t L:
或以联营联建、 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 用作城市房地
产 开发 。 然农村 集体 经济组 织及农 民可 以从中获 得 巨大 [ 2 虽
收益, 但是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法律, 并扰乱了我国土地交 易市场的秩序。 我们认为, 重新构建公平合理的农地交易利 益分配 的法律 制度较为迫切, 而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个较 好的切入点。
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已在学术上客观存在并 被普遍接受。 广义上的土地 发展权是对土地利用进行再发 展的权利, 包括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 以及在使用时变 更土地用途之权, 包括空间 ( 高空、 地下) 建筑权和土地开
发权 。 狭 义 上的土地 发展 权仅指 改变 土地 用途 的权利 , 尤 其是将 农用地 转 变为建 设 用地 的权利 , 即狭 义 上 的土地 发 展 权 就 是 农地 发 展权 。4 地 发展 权设 立 的 主要 日的在 于 _ 农
农地交易可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 也可 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成员之间。 后者往往同 时存在农地用途转变的情形, 是我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土 地管理法 3 第6条规定:“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农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包括权利和责任。
接着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以及其管理和流转情况。
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政策调整进行了讨论。
结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归属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说,本文有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为政府部门和农民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演变、农村地区、政策调整、权利和责任、管理和流转、不确定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则由集体所有,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开发变得更加迫切,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给归属主体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归属主体不清晰、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因此,第一步是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通过土地权属证书来确认。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通过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三、合同和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认。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过程中,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因此,可以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归属情况。
四、调查和调解在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通过调查相关的土地附属物、使用和经营情况、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土地专业人员和法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五、历史资料和证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查阅权属证书和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收集历史资料和证据,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
2.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改革的必 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发展权的价值日益 显现。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和生态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可持续 发展,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将使土地发展权的配置更加合 理,更加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方 法和研究成果
在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发展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 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地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农民缺乏参与权和决策权;另一方 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清,农村土地发展权的行使存在纠纷 和争议。这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4.对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评价 和展望
总体来说,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在规范土地开发行为、保护耕地和生态资源、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发 展权配置不公、流转机制不健全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发展权制度,明 确其定义、性质和归属,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 时,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土地发展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土地发展权的定 义和来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三、中国土地发展权 实践中的问题
04 四、对策建议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成 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土地发展权是一种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性 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权力。在中国,土地发展权的研究 和实践起步较晚,但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土地发展 权逐渐受到重视。本次演示将探讨中国土地发展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实 践提供理论支持。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研究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研究一、概述1. 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形态,在现代土地权利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对土地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投入等手段,使土地增值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土地发展权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还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其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激发他们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发展权是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该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通过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和流转规则,可以确保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发展权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通过合理配置和流转土地发展权,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更高效、更环保的领域流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发展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合理配置与流转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 土地发展权配置与流转的现实意义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在当今社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它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可以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流转土地发展权可以推动土地市场的活跃,使土地资源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从而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土地发展权浅说
不 像其 它产权 存在 一个实 物性 的标 志 () 2 未来性 。 它是一 种未 来 土地使用 权变 更 的
土 地发 展 权 这 在 西 方 国家 是 一 个 很 普 通 的观 点: 土地拥 有者 往往 是既有 土地 所有权 , 又有土 地发 展 权 ,这样 的 土地拥有 者 在其 自己所拥 有 的土地 范
控制又具有一定弹性 ,因此法国政府正在修改其规 定, 而使其更有利于保护耕 地, 维护 国家利益, 同时 亦不使土地所用者 的利益受到损害。
总 的来说 ,当今世 界对 于土地 发 展有 两种 不 同 的处理方 式 : 一种 主张 土地发 展权 同地 上权 、 权 抵押
一
权 、专利权的抽象性和未来性同样的性质和范畴。
权 利 ,是一种 可 以与土地 所有权 分割 而单 独处分 的 产权 ,它既可 以与 土地所 有权合 为一 体 由拥有 土地 所有权 的土 地拥有者 支 配 ,也 可 以由只拥 有土 地发 展权不拥 有 土地 所有 权 者支 配 ,它是 土地 处分 权 中
最重要 的权利 。
二 、 地发 展 权 的 特征 土
获利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土地性质和用地环境会 发 生重 大改变 ,其 土地权 益 的获利 也会发 生重 大 变
化。
()延时性 在某 土地 范 围内 ,由于技术 、 3 科 技 、人 为 的种种 原 因 , 用 地范 围 内的土 地 价值并 该 没有 被 发现 , 但在其 获得 土地 所有权 前就 已存 在 ( 如 矿 山 、 石等 ) 宝 ,其价值 具有较 长 的延 时性 。 () 观性 。 土地发 展权 无论 在何 时何 地都 已 4客
法》 明确 所 有矿产 归 国家 所有 , 实质 上 是 土地发 这 展 权 延 时性 的 规 定 , 实 上它 总是 客 观存 在 着 的 , 事 并 不 因其性质 、 用途 迭变 而发 生变 化。
从土地权利变迁谈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平不 高的 农业社 会 ,人们通 常认 为拥 有
地表 的所有 权 即意味着 拥有 该横 向范 围 内地 下与上 空 的一切权 利 ,这就是 罗马
法 的 “ 及 天 宇 ,下 至 地 心 ” 的 绝 对 所 上
尽 管我 国土地 法律 制度 中并未 明确
设 立土地 发展 权 ,但 大部 分学者承 认土 地 发 展 权 尤 其 是 农 地 发 展 权 的 客 观 存 在 。然而 ,由于学术界 对农地 发展 权没 有 一个统 一而 又准确 的定义 ,尤其 是对 于 其归属 存在诸 多争议 ,作者 拟从土 地 权 利变迁 的角度 对此 问题进行 研 究 ,以 求从 权利 的源头 上找到 我 国农 地发 展权
维普资讯
从 土 地 权 军 变 迂 谈 我 j
: 农 地 发 展 权是 国 家 土 地 权 利 的 一 :
种 ,过 去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里 淹 没 在 土 地 所
环境 问题 日益突 出 ,城市 土地 出现 多元
化 立 体 开 发 利 用 的 要 求 , 同 时 ,土 地 所
种 多样的权 利种 类与 形 式 ,形成 了复杂
的土地权利体 系。
1土 地 物 权 .
途 使 用之权 ,是一种 发展 农用土地 的权
当在 中国增 设农地 发展权 ,从 产权的 角 度来考 虑 资源 配 置及其效 率 ,改革和 完 善现行 土地 制度 。然而 ,国 内目前对 农
地发展 权的探 讨还 处于初 级阶 段 ,尤其 是对于 农地 发展权 的归属 问题 ,长期 以 来学术界 仍有 异议 。本文 主要对 国 内关 于农 地 发 展 权 的 归 属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归 类 ,从 不 同的角度 进行 了分析 ,并提 出 自己的见解。
土地使用权法律权益的归属
土地使用权法律权益的归属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定并确认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转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问题。
本文将就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益归属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权赋予特定的主体的一种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
在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转和流转等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可以分为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首先,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民合法占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范畴。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由集体所有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是以村委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来行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划转和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由国家依法确定并行使。
在城市乃至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要由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体以及权益的行使方式。
不过,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在土地征收、流转以及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益保护、土地价格以及土地补偿等问题都是具有争议性的。
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及其设立
士地利用变动信息,有秩序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和农 民生活水平 的提高 ,使我国土地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
4 .小 结
土地发展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建立是我 国土地制度改革 的核心 ; 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必 由之路 ;是促进城 乡协调发展 ,保 护 农 民利益 ,调动农 民生产积极性的需要。将农地 发展权 赋予农 民是公平 合 理的 , 避免 了许多不必要的矛盾 ,并通过产权 的方式 用经济手段有效
次 :一个为发展农业用地的农地 发展权 ,另一个为开发城市 土地 的市地 发展权 。农村土地发展权主要包括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以及 改变 已 有建设用地从而增强土地利用 强度。尽管我 国土地法律制度 中并 没有 明 确设立土地发展权 ,但在现实中土地发展权是客观存在的 。 从我 国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 目前 的土地发展权属 于国家所有 。一方 面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 一方面 ,国家 严格限制农村土地用途 的转变 。我 国 《 土地管理法》 第 四条规定 : “ 国 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国家编制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 ,规 定土地 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地。严格 限制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 。 ”第 四十 四条规 定 : “ 建设 占用土地 ,涉及农 用地转 为建设 用地 的,应 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 。此外 ,国家还 限制了农村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土地用途转变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必 然会产生土 地增值收益 ,将 农地发展权赋予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后 ,国家征收农 村集体 土地的时候 , 增值收益就 由所有者获得。但是 ,土地价值增值 与国家政 策以及投入基 础设施建设等密切相关 。国家可以建立合 理的税 收体 系 ,将土地增值税 按 照一定 } 匕 例在 圈家和地方政府中进行分 配 , 通过税收 的方式将一部分 增值收益 收归 国家和政府 ,从而更加有效 的管理 土地市 场 ,刺激地方政 府更好 的管理土地 ,避免大量征收土地及 目前出现的矛盾 。 3 . 4建立 完善科 学的城 乡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测 系统 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信息系统有利于实时高效利用 土地以及严格监 控 土地 的合法利用 。将城乡土地信息连接起来 ,根据土 地利用规划 以及
什么是土地发展权呢
什么是⼟地发展权呢⼀、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是⽤益权的⼀种。
是指在他⼈⼟地上设定其使⽤⼟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权利是占有⼟地,在为建筑物、⼯作物等必需范围内,有⼟地使⽤权。
地上权的取得要进⾏登记。
地上权可以处分,如让与他⼈,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等。
地上权⼈的主要义务是向⼟地所有⼈⽀付地租。
地上权多依法律⾏为取得。
其设定转移应以书⾯形式为主,并应登记。
地上权的存续时间,依当事⼈约定,法律并⽆最长期间的限制。
农村⼟地与电⼒部门关系较密切,《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和第三⼗五条规定的电⼒设施维持权,即在他⼈⼟地上架设、使⽤和维护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并排除⼟地所有⼈、使⽤⼈实施任何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建筑、种植、堆放等⾏为的权利,即具有地上权的性质。
x">⼆、什么是⼟地发展权?⼟地发展权是发展⼟地的权利,⼀种可以与⼟地所有权分割⽽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地使⽤性质之权,例如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地,或⼟地原有的使⽤集约度升⾼。
设定⼟地发展权后,其他⼀切⼟地的财产权或所有权是以⽬前已经编定的正常使⽤价值为限,亦即⼟地所有权的范围,是以现在已经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
此后变更⼟地使⽤类别和集约程度的决定权,则属于⼟地发展权。
⼟地发展权是近代随着⼟地利⽤⽅式的多样性及相应⼟地收益的巨⼤差异性⽽出现的。
当今世界各国对⼟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式:⼀种认为,⼟地发展权应⾃动归属于原⼟地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事先向⼟地所有权⼈购买⼟地发展权,从⽽使⼟地发展权掌握在政府⼿中,使⼟地所有者没有变更⼟地⽤途的权利。
另⼀种认为,⼟地发展权⼀开始就属于国家,如果⼟地所有者要改变⼟地⽤途或提⾼⼟地使⽤集约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地发展权。
我国暂未有法律明确提出⼟地发展权的概念,但是分析现况,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的⼟地发展权主要归国家所有。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产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产权保护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权属与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与保护,既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个体和集体的利益。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的定义和分类入手,探讨土地权属的重要性,并深入分析土地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一、土地权属的定义与分类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哪个主体或团体。
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土地权属主要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个人所有土地三种形式。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土地,主要用于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
集体土地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成员所有和使用的土地,用于农村经济和集体利益。
个人所有土地是指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三种土地权属形式在实践中各具特点,需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二、土地权属的重要性土地权属的明确和保护对于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土地权属能够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只有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才能有效规划土地用途、制定合理的利用方案,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土地权属的明确和保护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对于各类企业和农民而言,土地的产权保护是投资和经营的保障。
只有确保土地产权的稳定和安全,才能激发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最后,土地权属的明确和保护是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土地是资源分配的关键要素,确保土地权属的公正和平等,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土地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产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权属的归属不清导致产权纠纷频发。
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转让等手续不规范,导致产权归属出现争议,使土地产权保护工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其次,地方政府在土地经营中存在干预行为,侵犯了土地产权。
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篡改土地用途、侵占土地使用权,损害了个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赖 志 忠
农 地使 用性 质不 变 的情况 下 扩大 投 入 的发展 权 ;在建 设用 地上 进 行 建设 的发展 权 b。范 辉 等从 土 】 地 用 途 转 变 和 集 约 度 提 高 两 方 面 ,把 土地 发展 权分 为农 地发展
农用地 转为 建设用 地 的使 用之权 ,主要包 括 :国 有 、使用 、部分 收益 和受 到严格 限制 的处分权 ,
家通 过 征 地 将 农 村 集体 农 用 地 转 为 国家 建 设 用 集体 土地 发展权 受到 国家 的严格 限制 ,国家事 实
地 ;农 村集体农 用地 依法 被转 为农村 集体建 设用 掌握 着农村 土地 的发展 权 ,因此 ,现行农 村 土地 地 ;国有农用 地依 法转 为 国有建 设用 地 。学者们 制度 下 的农 村 土地所 有权 内容是不 完整 的 。
者 ,以集 体 名义 非 法侵 占农 民应得 的合理 补 再 发 展 的 权 利 , 即土 地 所 有 权 人 或 土地 使 用 权 偿 ,致使失地农 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为 了 人 改 变 土 地 现 有 用 途 或 者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程 度 的 维 护 农 民的 权 益 ,有 些 学 者 提 出应 设 置 农 村 土 权 利 。 农 村 土 地 发 展 权 是 特 指 农 用 地 转 为建 设
’ :
用途 由农 用地 转 为建设 用地 的权 利 ,主要 包括 国家 通过 征地 将农 用地转 为 建设用 地 和农用 地 依法 被转 为 农村 集体 建 设用 地 【。杜 引
业 明认 为 ,土地 发 展权是 指 某组
中国土地制度概览
中国土地制度概览中国的土地制度可以分为所有制、使用制和规划体系三个方面。
首先,所有制是指土地的归属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可以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管理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和使用。
根据中国的宪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的使用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其次,使用制是指土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主要分为出让制、承包制和划拨制。
出让制是指土地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土地;承包制是指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承包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划拨制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对象,如政府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最后,规划体系是指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化管理。
中国的土地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立法程序确定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执行;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的区域和城市土地利用的具体规划,由省级和市级规划部门制定和管理;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如旅游规划、工业规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通过出让制、承包制和划拨制等方式实现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依靠规划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
在土地制度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和土地使用权的落实,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土地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探讨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关系和管理方法。
一、土地权属的定义和作用土地权属是指土地归属的法律概念,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谁。
土地权属的确立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土地权属的定义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差异。
以中国为例,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属的确立可以为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它能够规范土地的流转和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特点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获得的土地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是在土地权属的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但又互相独立。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具体内容也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继续以中国为例,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国有土地出让给购买者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有土地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使用期限可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约定;第二,土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使用者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土地;第三,土地使用权是可转让和可出租的,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租赁的方式利用土地。
三、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相关联的关系。
首先,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与基础。
只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明确,才能够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使用者。
其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权属的具体体现。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土地权属的确立有关,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
试析土地征收背景下农地发展权的归属与流转问题
权 益。
关 键 词 : 土地 征 收
农地发展权
流 转
一
、
引 言
导致 我 国土地 发展 权 归属 的不 明确性 。然 而对 于农 地发 展
一
我国土地征收没有 明确具体的征收 范围 ,国家建设用 地 权 ,形成 了三种不 同的观点 。 种 是农地发展权 归国家 所有 ,向英 国模式 一样 ,土地 都是在需 要的时候通过土地征 收获得土地 ,然后通过招拍 挂 的方式分 配给各用地单位 。然 而由此带 来的土地增值差异在 使用者要进行 土地开发首先需要 向国家购买农地 发展权 。因 涨 这一过程 中却几乎全部被政 府和用地单位所 享有 ,农 民的土 此 ,农地转变 为建设用地带来 的土地增值收益则 是实行 “ 。” 。 l 在 我国征 地过程 中 , 目前处 于英 国模式 的状态 地权益受 到严重损害 。农 民权 益受损 ,一个 直接的原 因就 是 价归公 ” 农 民的农地发 展权被 剥夺 。为了使 保护农 民权益不 受损 害 , 下 ,政府享有农地 发展权 ,对农 民的土地补偿不足 ,完全忽 就要明确农地 发展权的归属和 流转问题 。因此 ,明确农 民的 略了农 民也应该获 得土地发展权收 益 ,导致农 民和政 府因征 农地发展权 ,研究土地征收背 景下农 民农地发 展权流转的条 地 引起 的矛盾越演越烈 。 种是农 地发展权归土地所 用者所有 ,国家 想要改变农 件与流程 ,成 为了解决 问题 的关键 。
一
地用途 ,则需要 向农地使用者购 买农 地发展权或者就 是农地 农地发展权是土地发 展权的一种 ,土地 发展权是从土地 发展权可以 向普通 商品一样在市场 上进行 自由交 易 ,就像美 然 而这种模 式在 我国 的国情 下却难 以实现 。 所有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种物权 ,是 指土地变 更用 途使用之权 国模 式一 样 。 首先 ,美国实行 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所 有者很明确 ,农地归 和对 土地 原有 集约 度的 改变 。土 地发 展 权还 包括 市地发 展 权 ,指土地原 有集约度改变之权 。我们说的农地 发展权则是 农 地所 有者 所有 ,则农 地发 展权 也就 明确 归属 于农 地所 有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
下面就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展开分析。
首先,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建设目标。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所有土地的最高管理权。
这意味着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全民所有,不能被个人或组织私自占有或交易。
土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给社会各方使用,以满足农业、农村发展、城市建设等各个领域的需求。
其次,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实行国有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所有制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以推动经济发展。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国家会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国家还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合法规定使用土地和保护土地资源。
再次,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注重农民土地经营权保护。
农民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可以独立经营、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将土地租给其他农民或农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促进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面临着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压力。
因此,我国在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调整土地结构、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生态农业园区等措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实行国有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强调生态环境保护。
这一制度在满足土地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土地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征收补偿、农地规模经营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_百度百科
中国土地制度_百度百科中国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中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国有制为主导,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形式,同时兼顾了私有土地所有制。
本文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土地制度进行介绍。
一、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实行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控。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能买卖,只能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给社会各类土地使用者。
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和经营权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社会各类使用者,使用权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并经批准使用,使用权期限为30年。
三、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者租赁。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个人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市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使用者,再由他们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
总结起来,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国有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控。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城市土地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并经批准使用。
土地流转方面,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实现农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者租赁,城市土地通过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论文: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80041 农村研究论文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一、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
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产权,它既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支配,也可以由只拥有土地发展权而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者支配。
土地发展权的设立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明确土地发展带来的增值收益的归属和用于收益分配制度设计;二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设计。
二、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属的主要观点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以学者们关于土地发展权归属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被转为建设用地的权利的归属。
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属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发展权应归国家,土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发展权,才能开发农村集体土地。
农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农地用途内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贾海波认为,土地发展权这种权利只能由国家来行使。
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地转用制度和农地在农业用途内的流转制度等虽然限制了农村集体和农民将土地推入建设用地市场变现以实现更大的收益,但同时避免了农地不被轻易转用和占用,保护了农地的自然属性和农业生产方式,当然也同时保护了农民长远的农地权利。
(二)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于农地所有者(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
他们主张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土地发展权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既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法律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平等的,所以,应该明确集体对其所有土地的发展权。
刘永湘等从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的角度,建议实行土地发展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他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属农民集体所有,现行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极大地压抑了土地发展权的经济实现。
我国农地发展权问题的探讨
I ■
我 国农 地 发 展 权 问题 的探 讨
李
( 北京市 地质研 究所
旭
北京 1 0 2 ) 0 1 9
[ 摘 要] 文结合我 国农村 改革 实际, 论 系统探 讨 了农 地发展 权的基 本 内涵 , 深刻 阐释 了实旌农地 发展权 的重 大意义 , 并结合我 国现行 制度规 范, 明确 了今后
社会 问题 。由此 , 学术 界关 于农地 发展权 问题 的探讨 也 日渐 增多, 为研究 农 成
村 土 地 问题 的 新热 点 。
1农地发 展权 的概念 界 定 农 地发展权 一直 以来 都是 国内外学 者研究 的重 点内容, 早在 2 世 纪5 年 O O
代, 、美 、法等 发达 国家 就开 始探 讨这 一 问题 。一般认 为, 英 农地 发展权 主 要包括农用 地变更为非 农用 地的权利 : 未利用土地变 更为农用 地或建设用地 的
以削弱甚至拉 平非农用地 与农用地边 际收益差额, 使得 农地 的供求 自动的回到 市场 均衡状态, 从而 减少征地过 程中 因利益 驱使而 出现 的寻租腐败及 滥用征地 权 等现象 。并且 确立 明晰 的农地 发展权 制度, 一定程度 上有助 于增 加我 国 在
征地 过程的透 明度 , 改变暗箱操作 的形式, 使得征地活动 受到社会 的广泛 监督, 从 而避 免 出现 征地 权 滥用 的情 况 。 第四, 确立农 地发展 权制度 有利于 维护 国家利益 。首先, 农地 发展权 的收 益性 可 以减 少征地过 程 中的违法现 象, 从而 大大减 少国家 的管制成本 。另外,
势看 , 要有 美 国模 式 、英 国模式 、法 国模 式等几 类 。但 是, 主 受历 史 因素制 约, 国的农地发 展权归属 属性却 有 自身的不 同。 我 一是 我国实 行农地 的社会 主 义公有制, 即农地 归农民集体所 有 : 是实行农地使用 权与所有权 分离 的制度 : 二
土地所有权分类
⼟地所有权分类在我国的制度中,最具有影响⼒的⼀项权利就是我国⼟地使⽤权形式,⼟地是中国⾮常紧缺的资源,所以国内⼟地的资源竞争是⾮常激烈的,国家政府对于⼟地资源的管理也是⾮常的严格,想要使⽤⼟地的话需要经过⾮常多的筛选,还需要办理⼟地使⽤证还需要缴纳⼟地使⽤税。
有别于他国的权属分类,我国的⼟地权更多的是在政府⼿中。
但中国的⼟地使⽤制度还有很多⼈不明⽩。
那么⼟地使⽤权属单位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给你讲解⼀下。
⼀、什么是⼟地权属?⼟地权属,是指⼟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它包括⼟地所有权、⼟地使⽤权、⼟地租赁权、⼟地抵押权、⼟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地权属制度,包括⼟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地的使⽤权制度。
现⾏⼟地制度,是指涉及⼟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地利⽤管制的法律制度。
这⾥所说⼟地权属不仅指⼟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地的使⽤权制度;相应地,⼟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地所有权和⼟地使⽤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地,国家还制定了⼟地利⽤管制的法律制度。
现⾏的⼟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
⼟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地所有权分类在我国的⼟地管理制度中,⼟地权属包含⼟地使⽤权权属和⼟地使⽤权权属。
根据主体不同,可将⼟地所有权分为两⼤类:国有⼟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地所有权;同样地,⼟地使⽤权也分为两⼤类型:即国有⼟地使⽤权和农村集体⼟地使⽤权。
国有⼟地使⽤权与⼟地所有权可以相分离,本⽂在这⾥就我国国有⼟地使⽤权的类型做⼀个简单论述。
三、⽬前,中国⼟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种: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②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③使⽤集体⼟地进⾏⾮农建设的单位和个⼈;④跨地区国有⼯程设施⼀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地登记单位。
⾮法占⽤、买卖、租赁⼟地形成的⽤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地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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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作者:陈彤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我国农民利益的保护需要得到更加的重视。
土地发展权作为能够带来增值收益,提高利用效率的土地处分权利制度,目前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
尤其是农地发展权是提高农民权益的重要权利,现阶段以及将来如何配置都是关系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发展及特点来探讨适合我国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应如何设置。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
一、土地发展权的概念
土地发展权来源于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后来美、法等国也出台法律设立和解决土地发展权问题。
而我国学界目前仍未对土地发展权达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在我国学界关于土地发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的土地发展权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的权利;而广义的土地发展权认为除狭义的发展权含义之外,还包括因土地利用强度提高而获得更多利益的权利。
广义说是我国学界正在成为主流的观点,即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利用用途和性质以及土地集约程度某一方面改变带来的权利。
二、英美法国家土地发展权利的特点
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始于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为了应对土地权利人对私有土地的开发过程中造成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英国在《城乡规划法》中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以限制私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土地权利人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必须按照原有用途利用土地。
变更土地用途只能通过向国家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发税,而基于土地用途变更产生的增值收益则由国家和土地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与之相反,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则是归于土地所有者。
为了解决本国苛刻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带来的不同类型土地之间的利益失衡,美国政府建立起了土地发展权的交易制度。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将本国土地划分为受限制开发区和可开发区。
受限制开发区通常为一些未充分开发区域,例如自然环境脆弱区等,而土地可开发区则是城市中心区或者城郊地带。
所有类型的土地所有者都享有土地发展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开发强度等级,土地所有者需要在政府划定的等级下开发利用土地。
同时,土地可开发区所有者可支付一定价格获得受限制开发区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并将两类土地的开发强度相叠加;法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则包含了“法定密度极限”和“土地干预区”制度。
对于这两种制度中的土地发展权利归属,法国设置了两类不同的主体。
在“法定密度极限”中,被开发土地的开发者拥有建设权上限指标内的土地开发自主权,然而对于超过该上限的开发权,则归属于国家,国家可以选择将這部分指标保有或者出卖给开发者;“土地干预区”制度则是在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开发权基础
上,保留了对极易受破坏的土地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以此来减少土地市场自由交易的弊端对土地的损害。
从西方国家有关土地发展权的规定可以得出,土地发展权是来源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独立性的财产性权利,土地发展权的获得并不需要获得者本来就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便是获得了土地发展权也未必就是土地所有者,这与我国是完全不同的。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土地发展权的基础,取得了土地发展权便也因此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对于土地发展权的归属,英美法三国的土地发展权实践各不相同,英国为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而美国则是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法国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归国家或者个人;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也反映出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
涨价归公还是归私,其实是更侧重于土地增值收益过程中的社会经济贡献还是土地所有者的贡献。
实际上归功或是归私并不是尖锐的对立关系,在科学的利益衡量和良好的制度设计下是可以融合的;在英、美、法三国的实践中,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的设计在结合本国具体实际情况下,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完善,减少了耕地等农业用地的流失,保护了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土地保护,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通过土地发展权制度,西方国家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虽然在后期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但在实现各类土地用途之间的平衡、保护原土地所有人与发展权人利益、促进土地市场交易的公平以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土地发展权利主体的建议
从西方国家的土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及实践来看,私以为如若在我国正式设立土地发展权,结合我国当前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归属主体应设计为国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属于国家,农地的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应当有合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和农民利益保护的协调机制。
首先,从土地发展权的含义上来说,土地发展权是将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改变土地利用类型提高集约程度能力的决定权,这是可以与土地使用权相分割而单独处分的权利。
从内涵上来说,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土地权人是土地发展权的应有之义。
土地发展是通过土地利用性质转变而获得增值利益,是对于土地利用的处分行为。
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因此对于土地使用类型的转变,作为土地处分权中最重要的发展权理所当然的应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
将原土地所有权人规定为权利主体,在我国当前的农村建设中,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同时也可保护农民的发展利益。
其次,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其经济利用价值是巨大的。
在强调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允许开发利用资源的各种手段方法的存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充分发挥资源经济价值的必然。
转变土地利用性质是为增加经济利益,将这种权利以及利益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赋予其改变利用性质的权利,势必会激起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在我国当前,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
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利用性质只能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即便是集体经济组织,若是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是需要审批登记的,虽然严格用地审批制度是为了防止耕地流失、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但这种刚性规定以及繁琐的登记审批手续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农地利用性质的意愿,影响了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农地使用性质的改变除了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之外就是通过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征收后土地利用性质的转变是依据政府经济规划以及企业发展目的的。
各地政府对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方向多变以及企业这种经济人的本质,这种经济利益倾向突出的土地利用行为是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多样化利用以及合理配置还不能完全确定。
同时,依据我国当前有关征收补偿费的规定,向农户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与农专非后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这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再者,土地资源是整个生态环境中一部分,是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
耕地资源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粮食与生态安全,森林、草原、滩涂等性质的土地更是维持整个生态环境平衡所不可或缺的。
因此,如果一味地将土地发展权利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在的中国农村对于土地资源生态效益的认识程度较低、集体经济组织追求经济的意图明显、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无科学指导的环境下,单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发展权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极为不利的。
基于上述条件的限制,将土地发展权仅仅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极有可能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引发生态危机,这与我国当前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发展的大环境也是相悖的;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之外,还应将国家也纳入到主体之中。
农地利用性质的转变应在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之下,应是国家生态环境政策包含之内的,国家的18亿亩生态红线不能破,生态红线的警戒不能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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