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租赁协议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及使用权协议

甲方: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南阳市高新区路正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士堂职务:经理

地址:南阳市高新区钢材市场

电话:

传真:

邮编:

依据我国《合同法》、《广告法》、《拍卖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审批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划,经平等协商,就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变更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变更标的

1.本协议项下变更标的为乙方于2011年1月1日把位于沪陕高速河南南阳段的10个规划广告位及二广高速与岭南高速的20个规划广告位7年期(2011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广告经营权和使用权。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以本协议项下约定条件将上述标的租赁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行并承担相应义务。

3.租赁标的物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等以本协议后附清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标的租赁总价为人民币2226000元整(大写)贰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年均支会租赁价为人民币318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

2.乙方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含10日),向甲方支付第一个经营年度的租赁费即318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以后每年度的租赁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依此类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

1.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含1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总价款3%(即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完成各类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均达30%或广告设施建设总投资30%时(不低于人民币陆拾陆万柒仟捌佰元整),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50%,剩余部分在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结算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第四条租赁标的的交付

甲方应当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和首批租赁金并经甲方确认后3日内组织交付标的物,并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完毕。

第五条经营期限

本协议项下广告位经营权及使用权的期限为7年(柒年),即乙方经

营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广告位经营权租賃金和履约保证金。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规划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对于影响甲方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形象的广告设施和广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整、更正或者更换。

(3)经营期内,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经营期满所有广告设施、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4)甲方有权依据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变化对现有广告位进行调整并有权依法设置新的广告位。

(5)甲方有权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广告设施设备的设置标准,有权制定相应的广告经营制度。

2.甲方义务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甲方同意乙方租赁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3.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自主独立经营,不受甲方的不当干涉。(2)乙方经营路段范围内新增广告位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乙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各种价款、保证金及各种费用。

(2)乙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设置约定的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3)乙方自行办理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应严格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安装,确保广告设施、设备的安全;

(4)乙方应施工前15日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以确保高速公路道路畅通和施工安全。

(5)本协议项下标的物仅限于广告设施的设置和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6)乙方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每年一次)进行除锈刷漆等维护并承担费用。对于空置的广告设施,须悬挂招商或公益广告,否则,甲方将自行修饰,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致其本人或第三人损害、损失的或乙方设置的广告设施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8)乙方应每月10日前按电表计量的实际数额向甲方缴纳电费。乙方逾期不缴纳电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电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实际执行价格核定(价格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9)乙方租赁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

方有权解除协议。

(10)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业已或者继续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制度,其中的处罚措施构成本协议违约责任的补充。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的解除

1.乙方延迟缴纳租赁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租赁费的1%作为违约金;但是超过约定时间30日没有金额交纳相应部分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重新处置本协议项下的广告经营权。

2.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被有关单位惩处、被新闻媒体报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乙方的广告设施设置及/或广告发布行为严重影响甲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及甲方社会形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乙方设置的广告设施、设备有严重瑕疵或安全隐患,乙方对由其经营的广告设施及广告疏于管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所设置的广告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相应广告经营权租赁费据实结算,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5.甲方的广告经营权有严重瑕疵,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本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各种罚款以及其他款项,甲方可以直接从其履约保证金当中予以扣除或者支付,乙方并应在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