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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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和经济价值。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技术专利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技术的创新企业,通过申请了一项新型技术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支持了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维权判决,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例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典范,鼓励各界对创新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乙公司为了迅速赢得市场份额,制造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商标是企业区分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标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禁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相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这一判例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部广受欢迎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该电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盗版传播。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著作权是文化创作的重要保护对象,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科学、文学、艺术、软件、品牌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为了保护创新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指的是当他人未经许可或违反合同条款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下的违约责任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或损害的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依法应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1. 民事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2. 行政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赋予相关行政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力,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形式,惩处侵权行为,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约定下的违约责任在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使用中,合同约定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和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知识产权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侵权方的违约责任当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使用知识产权或者违反合同条款时,侵权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停止侵权行为等。

2.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当许可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授权方利益损失时,被许可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返还许可费、赔偿损失等。

三、公益诉讼中的违约责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合法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权行为人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利益。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蟹盛墼Ii:竺堡型圭!f叁塑尘圭塾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痕思——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分析为视角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课题组摘要我国颁布新刑法之后,以进取性姿态连续出台了四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逐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统一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但这些司法解释尚存在一些不科学性、不协调性和不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单位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2-04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一)》)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二)》)之中。

这些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总体趋势是逐步严格了定罪处刑标准,加大了刑法规制力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单位与自然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由原来的5倍降为3倍并进而趋于一致,足以表明我国是以进取性姿态加大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力度。

但其中仍存在诸如不科学、不协调、不合理的地方值得探讨和研究,尚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又给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领域的司法保护,加强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添砖加瓦。

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三07(七)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适⽤为进⼀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解释》第 7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了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范围和相关程序。

根据《解释》第 7 条第1款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具,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关于“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为还涉及民事、⾏政案件的,为确保相关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解释》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没收和销毁的物品需要作为民事、⾏政案件的证据使⽤的,经权利⼈申请,可以在民事、⾏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适⽤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 8 条、第 9条分别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 8 条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般不适⽤缓刑的 4 种情形,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注册商标的⾏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第 9 条规定了酌情从轻处罚的 4 种情形。

对认罪认罚、取得权利⼈谅解及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盾。

对以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的情形规定从轻处罚,⼀是从客观上看,该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仍然较⼩且可控,没有⽤于⽣产经营则对权利⼈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相对较⼩;⼆是明确规定从轻处罚⼀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为⼈主动停⽌下⼀步的侵权⾏为,防⽌权利⼈损失进⼀步扩⼤。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

一、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二、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围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
D 不是一种商业交易; 勒索的不是财物,而是他人严加保护的独 家技术资料; 没有具体人质,也没有向第三方发出要挟。
2、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 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 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14)
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
①销售自己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②销售明知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③销售自己假冒 & 销售明知他人假冒 ☆ 双“十一”商标之战
二、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罪: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
★ 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 民事责任 ★ 假冒他人专利--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 ★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政责 任
个罪 一、侵犯商标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 ☆ 情节严重
注意:
1、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已注册? 2、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
③ 侵犯著作权&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方式: ① 非法获取; ② 非法披、使; ③ 违约披、使; ④ 明知或应知的第三人获、使、披。 其中①②③为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
④为间接非法获取、使用、披露。 注意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件,涉及网络非法销售抗癌药物、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通过对陆勇案件的法律角度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陆勇案件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陆勇,一位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因无法承担高昂的抗癌药物费用,通过网络购买国外低价仿制药。

后来,陆勇将药物信息分享给其他患者,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患者互助群体。

然而,陆勇的行为被指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本案中,涉案的抗癌药物属于专利药品,其生产、销售均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陆勇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国外仿制药,涉嫌侵犯涉案药品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讲,陆勇的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2. 网络非法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陆勇通过网络销售国外仿制药,涉嫌非法销售。

虽然涉案药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3. 患者互助从道德层面来看,陆勇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互助的初衷。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患者互助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4、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5、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专题报道Topic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7项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分析苗某忠假冒注册商标案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河北省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多个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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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享有商标专有权,即使被他人假冒使用,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13、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8、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5、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假冒专利
根据刑法第216、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7、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或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或者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解读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企法优途”合作律师根据多年案件代理经验,将主要介绍以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别: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甩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同种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214、22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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