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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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徐燕平田欢忠万海富邵旻秦天宁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成为共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对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为进一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决定不起诉5件6人,撤回起诉1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13件44人,撤案19件2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三是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犯罪集团化、

网络化等趋势,产生了诸多弊端,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缺位,立法与实践需要脱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部分犯罪分子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建议将主要犯罪地或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作为管辖依据,具体可参照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适用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单位犯罪定罪存疑难。伴随着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认定并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在加强取证判明行为人在单位中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同时,我们认为,应依托单位诚信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法律行为的监督,避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规避刑罚,扼制地下工厂的增长势头,防止借口工作人员个人侵权而掩饰单位犯罪的实质。

二是主观认定难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明知”的推定,有人认为是对犯罪人认识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认为是对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推定。笔者认为,只要推定事实要素存在,即可认定属于故意犯罪,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出于疏忽大意而不知情。据此,认定理由应表述为三层意思:①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考察不应完全依赖口供;②结合商品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经营史等开展全面调查取证;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惯例及心智水平对是否“明知”加以司法推定。

第二,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很难界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而也就难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如无法查清,我们建议承办人将“无法查清”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对实际销售价格的意见,若未提出实质性意见,则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以“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十二条内容为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三,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确认。目前可就出版社、制作人、网站等媒介的间接侵权责任加以认定,它们可能并未直接获利,但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通过提高知名度、发行量或点击率从中间接获利,并基于此考察其是

否具有间接故意。在无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追究媒介的责任,补偿权利人利益损失。

三是相关法条理解不一。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其难点在于“相同”和“相似”或“类似”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罪中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多。抽样调查显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类案件中如何理解“复制”与“发行”的争议最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理解不同,致使类似的案件判决不一。因此,我们认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范,增强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四是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制假售假隐蔽性强,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烟草类案件中,目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仅起到“灭火”作用,“幕后黑手”往往无法查处。因证据原因只惩处从犯而无法惩处主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网络犯罪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被害人(单位)证据保全愿望无法得到实现,使得电子证据短时间内被销毁,加大了取证难度。对此,我们认为,要完善调查取证和强化诉讼参与意识。探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采取相关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以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参诉的积极性,加强固定证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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