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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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刑法与侵犯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刑法与侵犯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刑法与侵犯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创造、发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作家、艺术家、音乐家等创作者的创作成果,鼓励和保障创新。

然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违反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盗版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播放、表演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

2. 违法传播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上传播、发布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 篡改和伪造行为:指以篡改、改编或伪造等手段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

4. 侵犯署名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更改作品的署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二、刑法与侵权行为的处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1.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于盗版行为,行为人可以面临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对于其他侵权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拘役、罚金等刑罚。

2. 民事赔偿: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3.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三、加强侵权行为的打击与保护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我国采取了以下举措:1.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成本。

2. 增加执法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执行效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政策

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政策

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政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护作者创作劳动成果和鼓励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信息时代,盗版和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巨大冲击。

为了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政策。

一、刑法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盗印、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展览、引进、传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8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制作、销售盗版、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出售侵权复制品等侵权行为的刑事惩罚。

二、加大打击力度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政策,提高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加强执法力量为了确保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加强了执法力量的建设。

为了应对侵权盗版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公安机关逐渐推行专门刑侦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并配备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能力。

2. 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震慑侵权盗版行为,我国逐渐提高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根据情节轻重,对于盗版、侵权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不仅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 四个“最严厉”打击对于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我国还推出了四个“最严厉”打击政策,包括最严厉的制度:加大刑罚力度,通过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使犯罪分子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最严厉的执法:加强联合执法,组织侵权盗版打击行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最严厉的纠偏整治:加大对侵权盗版市场和渠道的整顿,净化市场环境;最严厉的曝光追查: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侵权盗版犯罪的认识,形成舆论压力,使侵犯著作权犯罪者寸步难行。

常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目录

常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目录

常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一、著作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4.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商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三、专利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 国防专利条例4. 专利代理条例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技术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六、其他知识产权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4.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5.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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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盗印、盗版、制作、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予以非法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故意销售非法制造的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司法解释也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
重要指导意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事侵权案件的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审
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
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中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十分丰富,包括刑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案件
的审理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有力地保护了知识
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 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 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的指导作用。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它是创新者智慧的结晶,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资产,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对这类犯罪的准确打击和有效惩治。

例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如何认定。

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在著作权领域,司法解释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明确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处罚。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其次,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侵权犯罪分子,让他们明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减少侵权犯罪的发生。

再者,它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增强了他们创新和创作的积极性,促进了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三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三07(七)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适⽤为进⼀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解释》第 7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了对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的范围和相关程序。

根据《解释》第 7 条第1款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具,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关于“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为还涉及民事、⾏政案件的,为确保相关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解释》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没收和销毁的物品需要作为民事、⾏政案件的证据使⽤的,经权利⼈申请,可以在民事、⾏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适⽤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 8 条、第 9条分别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 8 条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般不适⽤缓刑的 4 种情形,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注册商标的⾏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第 9 条规定了酌情从轻处罚的 4 种情形。

对认罪认罚、取得权利⼈谅解及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盾。

对以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的情形规定从轻处罚,⼀是从客观上看,该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仍然较⼩且可控,没有⽤于⽣产经营则对权利⼈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相对较⼩;⼆是明确规定从轻处罚⼀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为⼈主动停⽌下⼀步的侵权⾏为,防⽌权利⼈损失进⼀步扩⼤。

侵犯知识产权适用的法律(2篇)

侵犯知识产权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成果的创造性表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重点探讨侵犯知识产权适用的法律。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基础。

2. 法律(1)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取得、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取得、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取得、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3. 行政法规(1)知识产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实施条例》对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2)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3)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1. 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2. 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 著作权侵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司法解释二》从法律层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以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二》,只有符合严格的认定条件,方可构成刑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明确,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二》还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二》,判决员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得。

这一规定使得证据的收集具备了合法性和可信度,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依法量刑时要根据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根据损失额度可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对应采取不同的刑罚。

这一规定的制定使得刑罚更具针对性和公正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对于情节恶劣、犯罪手段特别严重以及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侵权人,一旦再次侵犯知识产权,将会适用累犯惯犯从重量刑的规定,以对侵权行为形成严厉的震慑。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该解释从认定标准、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要注意,《司法解释二》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理的规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发布时间:10-11-25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刑法》第213条-222条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二部分、知识产权刑事罪法条汇总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8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日期:2020年9月13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期: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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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发布时间:10-11-25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刑法》第213条-222条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二部分、知识产权刑事罪法条汇总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8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2001]11号)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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