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著作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细致分析和论述。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1. 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涵义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对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篡改、冒用、复制、传播等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权益。
2. 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商标侵权:对他人商标进行假冒、冒用、篡改等行为。
- 版权侵权:盗版、抄袭、翻译改编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专利侵权: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或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 商业秘密侵权: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侵权犯罪罪名与法律条文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
- 盗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 侵犯著作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
- 侵犯专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规定。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与司法解释1. 刑事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版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那么,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处罚依据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人的创造性,而人的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保护。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同时,亦注重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在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标准,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严重情节”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长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
《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六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 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作品。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 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 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除销售 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 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 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行为。 "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侵权行为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成为侵犯著作 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未得 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侵犯著作权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的 研 究 , 还 有 许 多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和 探 讨 。 由 于 涉 及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在 我 国 《 法 》 有 但 刑 上 两条规 定, 且最 高法 院将 两条规 定分别 确定 为不 同的罪名 , 而 即第 2 被 规 定 为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 1 7条 第 2 条 被 规 定 为 销 售侵 权 复 制 品罪 。但 这 两 罪 都 侵 犯 了他 人 的 著 作 权 , 论 上 将 这 两 罪 统 称 为侵 1 8 理
该 罪 的 复 制 和 发 行 、 作 和 出售 行 为 应 该 分 另 同 时 具 备 . 制 l J
关 键 词 :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 客 体 特 征 ; 行 为 方 式 侵 中 图 分 类 号 : 2 .I D9 3 4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5 2 2 0 ) 3 I 2 0 i0 . i4(0 2 0 一】2 — 4
o t e c me o i f n me t o c p rgh a e v r o s a o g f h r i f n r ge i n f o y i t r a u m n w h c t pu l a i n i ih h e b i to a t n p o c i n a t c c a d r du to c ha e s c a v p il e i p i a i n . Ar c e m l to s c t l 21 of h e rm i a Iw r gu a e t e rme o s iu e t e C S i 7 t c i n l a e l t s h c i c n t t s h a t of du lc to t p i a i n, is i g n s l me n h l s u n a d a e a w i e
论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协调——以实体规范为视角
可 以将 其解 释 为除第 3 项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之 外 的广义 概 例 如 ,行为 人 通 过侵 入 权 利人 的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 来破 坏 权 念 。 由此可 知这 几项 规定 的受侵 害权 利 主体 是相 一致 的 。 利 人 为 保 护 其 作 品 的 技 术 措 施 ,如 若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按 照
第 二 ,行 为 方 式 分 析 ,这 就 涉 及 对 《 刑 法 》规 定 的 《 刑 法 》第2 8 5 条 非法 获取 计算 机 信 息系 统数 据 、非 法控 制 “ 复制 发 行 ” 行 为 的 理 解 。首 先 ,对 于 这 里 的 “ 复 制 发 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罪 定罪 处罚 。 行 ” 行 为究 竟 是 复合 行 为还 是 并 列行 为 ,理 论上 有 不 同 的 通 过 本 部 分分 析 可 知 《 著 作权 法 》和 《 刑 法 》对 于著 见解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联合 发布 的 《 关 于 作权 侵 权 行 为 的规 制并 不 相 一 致 ,对 于 此 ,有 观 点 认 为 : 办理 侵 犯知 识 产权 刑 事 案 件具 体 应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这种 立 法 不协 调 直 接 导致 了理 论上 的 困惑 和 司法 实 践 中 的 ( 二 )》第2 条规 定 :刑 法第 二百 一 十七条 侵 犯著 作权 罪 中 难 以操 作 。就 司法 实 践 而 言 :如 果 只依 照 《 刑法 》的规 定 的 “ 复 制 发行 ” ,包括 复 制 、发 行 或 者既 复 制 又发 行 的行 认定 侵 犯 著 作权 的犯 罪行 为 ,那 么 《 著 作 权 法 》的规 定 就 为 。也 就 是说 司法解 释 把 “ 复制 发行 ”看 做 并列 行 为 ,只 大部 分 失 去 了 意义 。就开 q 法 理 论 而 言 :如 果 不认 定 《 著 作 要 实施 复 制 行 为或 发行 行 为 之 一 即可 构成 侵 犯 著作 权 罪 。 权 法 》规 定 的犯 罪 行 为 ,将 极 大 地缩 小 对 侵 犯 著作 权 罪 的 其次 , “ 发 行 ” 的含 义 。根 据 《 著 作 权法 》 中对 发 行 权 的 犯 罪行 为 的 打击 范 围 ,这 与 中国加 入 w r 0 后 强 化对 知 识 产 界 定 可知 , “ 发行 ”是 以 出售 或者 赠 与方 式 向公 众提 供 作 权 保护 的 主旋律 难 以符 合 。 这 种观 点有 合 理之 处 ,也反 应 品的原 件 或 者 复制 件 的行 为 。而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 了 当前 侵 犯 著 作权 罪 相 关 规定 存 在 的 缺 陷 ,但 同样 在 现 行 检 察 院 、公 安部 、司 法部 联 合 发布 的 《 关于 办 理 侵犯 知 识 刑 法 不 做改 变 之 前 ,我 们 无 论如 何 也 不能 将 《 著作 权 法 》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中规 定 : “ 发 规 定 的 著作 权 行 政 违法 行 为 均予 以犯 罪化 ,否 则 即 是对 罪 行 ” ,包 括 总 发行 、批 发 、零 售 、通 过信 息 网络 传播 以及 开 法定 原 则 的背离 。 出租 、展 销 等活 动 。 由此 可知 《 刑 法 》第 2 1 7 条的 “ 发行” 二、行为 “ 量”2 3  ̄ i a l 的含 义 要 大 于 《 著 作权 法 》中 的特 定 含义 ,其还 包 括 了 网 由本 文 第 一部 分 分 析 可知 ,著作 权 侵 权行 为 中只 有部 络传播 、出租 等在 《 著 作权 法 》中与 发行 并列 的概 念 。 分 行 为 既可 以 构成 行 政 违 法 又可 以构成 刑 事 违 法 。那 么 这 从 以 上 两 点 分 析 可 知同一 概 念 在 两 法 中含 义 并 不 一 致 ,有 学 者指 出 :著作 权 法 是专 业 性 很强 的法 律 ,不 少 名 两 种不 同性 质 违法 的界 限 在哪 呢 ?从 理 论 上 讲 ,由于 这 些 词 在著 作 权 法 中都 具有 特 定 的含 义 和 丰 富 的 内涵 ,著 作 权 行 为 的表 现 形 式完 全 一 样 ,要 做 出区分 也 只能 依据 行 为 危 量 ” 的不 同 。对 于著 作 权 侵权 行 为 , 法 也专 门对 复制 、发 行 、出版 等术 语 的 含义 作 了明确 的规 害 程度 之大 小 ,即 “ 著 作权 行 政 管 理部 门对 之 实施 行 政 处罚 的前 提 为 “ 同时 损 定 ,而且 随 着科 技 进 步 ,有 些术 语 的含 义也 在 不 断 发展 和 变 化 ,对 于 刑 法条 文 涉及 的著 作权 法 上 的专 门术语 应 当如 害 公 共 利益 ” 。与此 相 应 的 是 ,侵 犯 著作 权 罪 也 会侵 害到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何 理解 在一 些 情况 下 影 响 到刑 法 条文 的 适用 ,从 与著 作 权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那 么 , 《 “ 损 害 公共 利 益 ” 的侵 权 行 为对 市 场 经 济秩 序 的影 响应 大 法 的协 调 角度 看 ,无 疑 应 当遵 循 用语 特 定 的 含义 ,而不 应 于轻 微 的 民事 侵权 行 为 ,但又 小 于著作 权 刑事 犯罪 行 为 。 局 限于该 名 词 的通常 用 法 ,不 能 只从 汉 语 字 典 中寻 找该 词 的普遍 定义 。 当然 , 《 刑法 》与 《 著作 权法 》对 于著 作权 也 就 是 说 ,当行 为 的 危 害程 度 达 到一 定 标 准 时 ,就 构 成犯 侵 权 行 为 的规 定 如若 用 语 相 一致 则 是最 为 合 理 的模 式 ,但 罪 ,依 照 刑 法处 理 ;没有 达 到 一 定标 准 的 ,作 为一 般 违 法
浅析我国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
浅析我国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及学界观点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规定了“营利目的”要件。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为:“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都是要求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学术界对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存废有着较大的争议。
主要有两种观点:取消论和保留论两种。
·取消论我国刑法中两个关于著作权犯罪的条文均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至今日已显苛刻,把大量非营利目的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
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观上可能并非基于营利的目,而是出于打击竞争对手、毁坏他人名誉等情况,这些行为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更大。
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片面的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能起到有效打击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初衷。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61条,对故意实施具备商业规模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trips协议的主旨在于对量而非对纯主观的苛求,因此,我国刑法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是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留置论关于留置论主要理由有:首先,有学者认为绝大部分的严重侵权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会实质上降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水平。
相反,以刑法处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从预防犯罪目的来看,意义不大。
其次,有学者从哲学基础进行论证,从激励理论的角度看,不以“以营利为目的”,则侵犯者和权利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竞争,基本上不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激励仍然存在;从社会规划理论上讲,取消“以营利为目的”将会扩大刑法打击范围,也会打破现有利益平衡和限制社会文化共享。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轻重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下面来看看《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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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背景下再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6 6 4 4 ( 2 0 1 4 ) 0 1— 0 1 0 8— 0 4
新 世纪以来 , 随着网络技术 的发展 , 我们已经
我 同公众 的接受能 力 , 从一 个长期没有 有效 的著 作权保护 、 无偿使用他人作 品习以为常 的环境 , 要 是一下子跃 升到对侵犯 著作权 的行为判刑 , 很 多 人还难 以接受 , 所 以最终删 除了相关条款 , 准备 在
法》 应 当为著作权提供更 为全 面 、 有 效 的保 护 , 建
议应 当取消侵 犯著作 权 罪 中“ 以营 利为 目的” 的
规定。
一
坚合众 国 贸易关 系协 定 书》 第 六条 第 五款 规定 : 我 国《 刑 法》 中侵 犯著作权犯罪 的主观要
“ 缔约双方 同意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 , 以保护 根 据 各 自的法 律和规定并 适 当考 虑 国际做法 , 给予对 方 的法人 或 自然人 的版权保 护 , 应 与对方 给予 自
进入了一个全新 的信息时代和 网络时代 。但 网络
技术在为 我们 的学 习 、 工作 和生活 提供无 限便 利
的同时 , 也 带来 了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的 日益 猖獗 。
虽然我国《 刑法》 中设有 侵犯 著作权 罪名 , 但《 刑
法》 规定侵 犯著 作权 罪必须 “ 以营利 为 目的 ” , 这
一
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 间以后 , 如果发现确有必要 , 可以在修 改 法律 时增 加 刑事 条 款。 … 不过 , 也 正是 因为该 部 《 著 作权 法》 中刑事 责任 条款 的缺 失, 这一法律颇受 国外批评 , 毕竟这 与美 、 英、 法、 德、 日等 国的著作 权法律甚 至是相关 国际公 约都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犯罪,对文化创新、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作品一旦被创作完成,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
其中,复制是指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发行是指为营利目的而销售或出租作品的行为;传播则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等行为。
3. 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主要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这里的营利目的既包括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间接的利益如提高知名度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作品传播速度加快,范围扩大,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2. 侵权行为手段多样化:侵权人通过改变作品形式、使用技术手段等方式进行侵权,使得取证和认定难度增加。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如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转变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内容摘要:我国采用的单轨制的刑事立法模式,其缺陷已逐步显现。
双轨制符合时代潮流,并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及方便司法操作。
我国应适时转变刑事立法模式以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相比,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
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
因此,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进行了刑事立法,据以惩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然而,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等方面均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对刑事立法形成巨大的考验,尤其是在刑事立法模式上,问题更加突出。
一、立法模式的双轨制理论立法模式的双轨制是相对于立法模式的单轨制而言的。
根据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单轨制主要是指无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集中规定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相反,双轨制主要是指区别自然犯与法定犯,将自然犯规定于刑法典中,法定犯规定于专门法律中。
①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轨制的立法模式。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均由两大部类组成,刑法以外的法律如果需要都可以规定独立的罪刑条款,统称附属刑法规范(或称行政刑法),是刑法立法双轨制。
在双轨制下,刑事犯(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里,行政犯(法定犯)基本上存在于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后者数量无例外地绝对超过前者,而且罪状相当细密。
”②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理论前提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
“现有文献延续了几百年以前罗马法给法定犯和自然犯所下的定义:法定犯就是法律禁止的恶,自然犯就是本体的恶。
”③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概念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采用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即以犯罪是否规定于刑法典为区分标准。
规定于刑法典中的为自然犯,反之则为法定犯。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 著作 权 犯 罪 的 现 状 在我 国的刑法 中有关著作权犯罪罪名 主要涉及到刑法第 2 1 7 条的侵犯著作权 罪和第 2 1 8条 的销 售侵权 复制 品罪。它们都 是 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 的类型 ,而且是主要 的类 型。 随着 中 国对 外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得 不 对 推 进 ,中 国开 始 重视 著作权 的刑法 保护 ,并取 得 了重 大进步 :在 立法方 面 ,通 过1 9 9 4年 《 关 于惩治侵犯 著作权 的犯 罪决定》 和 1 9 9 7年 的刑 法 典 ,建 立 了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保 护 著 作 权 的 刑 法 立 法 体 系 。在 司 法 上 ,通 过颁 布 司 法 解 释 ,开 展 专 项 斗 争 等 手 段 逐 步 加 大 了 刑 事 司 法保 护 的 力 度 。但 是 ,近 些 年 来 ,著 作 权 犯 罪 无 论 是 在 总 量上 ,还是在犯 罪 的手段 和类 型上都有 了新 的变化 。从 总体 上 来看 ,这些变 化 的发生 ,一方 面是 因为 随着 经济 、社会 、文 化 等方面的发展 ,人 们 的权利观念 有 了一 些新 的变化 ,权利受 到 了更多的关注。著作权 人的保 护意识越 来越 强 ,人 们也就越 来 越 重 视 侵 犯 著作 权 的犯 罪 状 况 。另 一 方 面 是 因为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人们越来 越重视 自己 的文化 生活 、重 视娱 乐等精 神 享 受 , 电影 、电视 、娱乐 、书籍 等各 种著 作越来 越 深 人人 们 的生 活 , 人们对著作的需求 越来 越大 ,这为 侵犯著作 权犯 罪提供 了广 阔 的市 场 。在 这 些 因 素 的影 响 下 ,我 国有 关 著作 权 的 犯 罪 在 2 0世 纪9 O年 代 以后 ,有 了 大 幅 度 的增 长 。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
对 州
论侵犯著作权 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
樊 晓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河北省要 : 我 国采用的单轨制的刑事立法模式 , 其缺 陷 已 综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 ,多数条款属于法定犯的相关规 逐步显现 。 双轨制符合 时代潮流 , 并有利 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 定 。 可以想见 , 正是法 定犯在刑法典 中的存在导致 了修正案的 及方便 司法操作。我 国应适 时转变刑 事立法模 式以加强对著 频繁 出台。 因此 , 可以说刑法典是否稳定关键在于法定犯是否 作 权 的 刑 法保 护 力 度 。 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双轨制 的立法模式能够很好 的解决这一 关键词 : 著作权 刑 法保护 立法模 式 问题 。前已述及 ,侵犯著作权 的犯罪呈现着 日新月异 的变化 性, 单纯 的依赖于修正案以适应该类犯 罪的不 断变化 , 则修正 与西方发 达国家 2 0 0多年著作权保护 的历史相 比,我 国 案 的出现势必更加频繁 ,对于刑法典的稳定性更将是一种毁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起步较 晚。但我 国在著作权保护 的立 法和 灭性的打击 。 所以, 我国的立法模式应顺应时代的潮流 , “ 要正 司法领域也取得了一定 的成就 。尤其是在加入 WT O以后 , 我 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 , ⑤ 适时转变我国的刑事立法模 式。 国无论从立法还是 司法上都加强 了对著作权 的保护 。刑法作 其次 , 双轨制 的立法模式有利 于增 强司法实践 的操作性 。 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 , 具有独特的惩罚 和预防功能。因此 , 从 目前我国刑法关 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来看 ,仅有的两 世界各国对著作权 的保护都进行 了刑事立法 ,据 以惩罚严重 个条款属于概括性 的规定 ,尽管第 2 1 7条采用列举式规定 了 侵犯著作权 的行 为。然而 , 由于科技 的不 断进 步 , 侵犯著作权 四种侵犯著作权 的情形 ,但并不能穷尽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 的犯罪在犯罪对象 、 犯罪方法等方面均呈 现 日新月异的变化 , 为, 更不能应对不 断的变化 , 仍属于概括性规定 , 第2 l 8条更 对刑事立法形 成巨大的考验 , 尤其是 在刑 事立 法模 式上 , 问题 是简单罪状 , 给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制造 了障碍 。“ 刑法立法 更加突出。 单轨制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规范与其依托 的相关法律形成毛皮 立法模式的双轨 制理论 与毛相分离的状态 。如果这类犯罪行为的罪行条款直接规定 立法模式 的双 轨制是相对于立法模 式 的单轨 制而 言的。 在有关法律 中 , 则皮与毛相联 附着结合为一体 。这样 , 大大增 根据储槐植教授 的观点 ,单轨制主要是指无论是 自然犯还是 强 了司法可操作性 , 易于对号入座 。” ⑥ 因此 , 从方便司法实践 法定犯集中规定 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中; 相反 , 双轨制主要是 的角度 出发 , 也应该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 。 指区别 自然犯 与法定犯 , 将 自然犯规定 于刑法 典中 , 法定犯规 再次 , 双轨制的立法模式 有利 于发展我 国的刑法理论 。 关 定于专门法律 中。 ① 目前 , 我 国采用的是单轨制的立 法模式 。 而 于法定犯与 自然犯 的划分标准 ,我 国与 国际上的通例存在分 “ 其他 国家和地 区, 刑法均 由两大部类组成 , 刑法 以外 的法律 歧 , 不利于 国际间的学术 交流 , 从而不利于我 国刑法理论的发 如果需要都可 以规定独立 的罪刑条款 , 统称 附属刑 法规 范( 或 展 。 此外 ,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 著作权保护也 日益 国际化。 在 称行政刑法 ) , 是刑法立法双轨制。在双轨制下 , 刑 事犯 ( 自 然 刑法理论上 固步 自封 ,对于国际间著作 权刑法保 护的合作 有 犯) 规定在刑法典里 , 行政犯 ( 法定犯 ) 基本上存在于刑法 以外 百害而无一利。采用双轨制 的立法模式 ,是与世界接轨的要 的法律中 。 后者数量无例外 地绝对超过前 者 , 而且罪状相 当细 求 , 也是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 阶段 。 密。” ⑦ 综 上所述 ,我 国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采用的单轨制立 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理论前提在 于 自然犯与法定犯 的区分。 法模式存在着严重缺 陷, 不仅不利 于刑法典 的稳定 , 也给司法 “ 现有文献延续了几百年以前罗马法给法定犯和 自然犯所下 的 实践带来操作上 的困难 。 考察各 国立法例 , 以及刑法理论关于 我 国应顺应时代 的变革 , 定义 : 法定犯就是法律禁止的恶 , 自然犯就是本体的恶 。” ( 然 自然犯 与法 定犯 区分标准的再划分 , 而, 随着社会 的变迁 , 法律概念的含义也 随之发生了改变 , 当前 积极寻求转 变立法模式 , 采用 双轨制 , 将著作权保护的刑事条 世界各主要国家对 于 自然犯与法定犯 的划分采用形式意义上 款移人《 著作权法》 中, 更好保 护著作权 , 制裁侵犯著作权的犯 的标准 , 即以犯罪是否规定 于刑法典为区分标准 。规定于刑法 罪 。 典中的为 自然犯 , 反之则为法定犯 。储槐植教授在对 国外立法 注释: 例进行 比较研究后 , 得出“ 从2 0世纪开始 , 自然犯 时代进入到 ① 参见李运平 : 《 储槐植 : 要正视法定犯时代 的到来》 , 载 了法定犯时代 , 这在刑法立法上是有所反映的” 。 g 其中, 在立法 《 检察 日报} 2 0 0 7年 6月 1目第 0 0 3版 。 模式上的反映即是 由单轨制向双轨制的转变 。 在著作权刑法保 ② 储槐植 : 《 再说刑事 一体 化》 , 载《 法学} 2 0 0 4 年第 3 期 9页。 护方 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采用 了双轨制的立法模式 , 第7 这已成为世界各 国及地 区的通例 。 ③ 李运 平 : 《 储槐 植 : 要正视 法定 犯 时代 的到来》 , 载《 检 三、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模 式的转变 察日 报} 2 0 0 7 年 6月 1日 第0 0 3 版。 首先 , 双轨制的立 法模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 。 正如 ④ 同上注。 上述 ,我国的刑事立法主要是采用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 的模 ⑤ 李运 平 : 《 储槐 植 : 要正视 法定 犯时代 的到来》 , 载《 检 式。 采用修正案的立法模式 的初衷 , 在于该 种模式可 以补充刑 察 日报} 2 0 0 7年 6月 1日第 0 o 3版。 法典 的规定 以适应社会 的需要 , 并维护刑法典 的稳定性 。 但随 ⑥ 储槐植 : 《 再说刑事 一体化》 , 载《 法学) 2 o o 4 年第 3 期 着修 正案的颁布 , 又 出现 了一 系列严 重 的问题 。1 9 9 7年新修 第 7 9页。 订 的刑法颁布 以来 , 我 国已前后 出台 8个修正案 , 修 正之频繁 作者简介 : 樊晓博 。 昆明理 工大学法学 院。 研究方 向: 法理 世所罕见 , 表面上是在弥补刑法规定的不足 , 实质上对刑 法典 学o
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的侵权 复制 品,违法所得数额 巨大 的行为 。具体 是指侵权复制 品制作者 以外 的单位或个人, 以营利 为 目的, 将侵权复制品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卖给消 费者 ,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巨大 的 行 为 。 另外, 明知他人 实施侵犯著作权 犯罪,而为 其 提供 贷款 、资金 、账 号 、发票 、证 明、许可 证 件 ,或 者 提 供 生 产 、 经 营 场 所 或 运 输 、储 存 、 代理进 出口等便利条件 、帮助的 ,以侵 犯著 作权 犯 罪论 处 。 二、 当前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 的特点 ( )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存 在 的 行 业 领 域 非 常 一 集 中 音像制 品市场 、图书 出版市场 、艺 术品市场 和计算机 软件市场 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突 出:音像 制 品 中盗 版 现象 严 重 ,市面 上 一 盘进 口 的V D 碟 C影 要 10多元 ,国产 正 版 V D要 3 至 6 0 C 0元 0元 一盘 , 而 盗 版 的 V D则 1 元 左 右 ,如 果 批 发平 均 可 能只 C 5 要几 元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垂涎 于这 个 巨额 差价 , 建 起 了大 量 的地 下 生 产 线 , 批 量 复 制 盗 版 光 盘 ;盗 版图书成本小 、营利 高,犯罪设备简单 ,作案技 能要求低 , 不少犯罪分子大量盗 印正规 出版社专有 出版权的图书牟取暴利 ;美术作 品造假 已成为世 界上赚钱程度仅次于贩卖军火和毒品的第三大非法 交 易,中 国当代著 名画家 ,如齐 白石 、吴冠 中、 李可染等人的画都有人造假 ;计算机 软件 由于其 可拷 贝性 ,复制软件非常容 易,因而针对 计算机 软件 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也很突 出。
收稿 日期 :2 6 2 2 0 — — 0 7
作者简介 :陈静 , 1 2一),女,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2 3级硕 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向:刑 事侦查 学。 ( 8 9 0 0
侵犯著作权罪案例
侵犯著作权罪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或者发行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知识产权犯罪,其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深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了一幅知名摄影师的作品,但未经授权,违反了著作权法。
摄影师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此被判侵犯著作权罪,需赔偿摄影师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频发。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屡见不鲜。
有些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被法律严厉打击。
案例三,盗版图书、影视光盘案件。
盗版图书、影视光盘一直是侵犯著作权的重要领域。
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复制、制作、销售盗版图书、影视光盘,严重侵害了正版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被法律严厉打击。
案例四,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软件。
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其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侵害了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也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案例五,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罪。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罪案例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深远。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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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犯罪
摘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完备、有效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对于中国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但是我国在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先进做法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本文将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原因、构成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盈利目的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著作权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它们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而且是主要的类型。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得不对推进,中国开始重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重大进步:在立法方面,通过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和1997年的刑法典,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保护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体系。
在司法上,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开展专项斗争等手段逐步加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但是,近些年来,著作权犯罪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犯罪的手段和类型上都有了新的变化。
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变化的发生,一方
面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人们也就越来越重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状况。
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文化生活、重视娱乐等精神享受,电影、电视、娱乐、书籍等各种著作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对著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原因
任何犯罪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侵犯著作权犯罪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造成的具体原因是:第一,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存在的主要原因。
第二,执法机关打击不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原因。
第三,民众不配合,妨害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
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配合执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情况较少,而且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
我国在相关立法的一些缺陷有:1.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都规定了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刑法的适用。
2.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规定的门槛过高,除了规定犯罪必须情节严重以外,并且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
3.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几种有限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没有像某些犯罪一样规定兜底条款。
第五,防盗版技术落后,便利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施。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特征
对于实际发生的侵犯著作产权的违法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需要考察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犯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典没有对侵犯著作产权罪的犯罪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和第220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单位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根据刑法典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中对过失犯罪毫不涉及。
侵犯著作权罪显然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
而且,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有犯罪目的的内容,反言之,要求具备犯罪目的的犯罪通常也就是直接故意犯罪。
刑法典第217条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特定行为,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本罪。
因此,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观方面不仅是犯罪故意,而且表现为直接犯罪故意。
再次,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刑法典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犯罪。
最后,犯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也就是它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在本质上是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精神,破坏和侵犯了市场主体依法利用著作权利进行平等市场竞争的经济秩序。
四.侵犯著作权的立法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得出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
除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几个犯罪对象以外,还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
(2)取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
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方式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很难进行判断,有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往往隐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中,在软件界中这种情况就是非常普遍的。
(3)加强刑罚措施。
在欧盟的部分国家虽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
保护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但是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如英国对于假冒商标呵盗版的制裁措施是10年监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金。
在国外,对于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制裁体系不仅是罚金一种,还有相当数量的资格刑。
这些我国可以进行借鉴,增强处罚力度,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赵秉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田宏杰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论无限额罚金制之缺陷及补救》张玉琴、王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