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论体系概述
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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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那么,应该在怎样的序列中对待哪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呢?
在形式逻辑上,按照犯罪本身的发展经过,构筑认识它的体系,或者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建 立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体系,都并非不可能。从前一种看法建立体系,当然应该从犯罪的主观面出发,逐渐及于客 观面。但是,犯罪概念的体系的目的在于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据后一种看法是适合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研讨 各种犯罪要素时,在思考及判断的经济上,应该从一般的犯罪要素开始,其后研讨具体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 且,对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断能够认识的东西,要先于非定型的、实质的判断予以处理,才是所希望的。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内容简介: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先意识到 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 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 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 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 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 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 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 使我们看到。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一)基本概念
1、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成立条件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简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4、犯罪论体系
(二)三种犯罪论体系比较
1、递进式的德日刑法三阶层犯罪论
2、耦合式的英美刑法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3、齐和填充式(平面式)的前苏联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4、当前我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平面四要件说
(三)各犯罪论体系达成的共识:
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2、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
3、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一、概述犯罪论体系,又称犯罪构成体系,是以犯罪成立条件为基础而建立的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规定的,而非刑法理论设定的。
尽管犯罪成立条件由刑法明确规定,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在刑法分则第232条和刑法总则第14条等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
为了给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指导,就需要将刑法所规定的这些犯罪成立条件根据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形成一个理论体系,这就是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的理论归纳和逻辑排列。
在构建犯罪论体系时,应遵循逻辑推理、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原则,以保证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是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
这一体系的构建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 犯罪论体系的重要性犯罪论体系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一个完整的犯罪论体系能够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的法律后果,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通过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犯罪的本质、原因和规律,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理论支持。
犯罪论体系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
在一个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指导下,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将更加一致和公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犯罪论体系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判断犯罪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减少主观随意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第三,犯罪论体系对于犯罪立法和刑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为犯罪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帮助立法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也可以发现现有刑法体系的不足和缺陷,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
犯罪论体系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和提升刑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
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
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
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根据日本学界对犯罪论的基本理解,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也就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由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而构成。
若另外加上犯罪形态上的区别,④未遂、既遂论,⑤正犯、共犯论,甚至⑥罪数论也包含其中。
以此理解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应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其内容在于判断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但很多的情况下,其内容多在于判断有无责任阻却事由)的顺序加以判断。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上述意义上的日本的犯罪论,主要有下述特征: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
人的思想、心情,其本身不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所谓行为,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可为人的意思所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在学说之中,考虑到所谓的忘却犯的场合等,有一种有力的见解主张,“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这一要件属于过多的要求,是不需要的,而所谓行为,是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可是,由于行为也包含着不作为,既然“身体的动静”通常能够被认定,那根据这样的理解,就不存在着行为之存在被否定的情况,行为就难免不会沦落为实际上无意义的、不过成为单纯的观念上前提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见解是有疑问的。
缺少“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静,也可以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我们能将这种自然现象理解为违法评价之对象吗?就这样的身体动静而言,仅仅是否定了有责性就足够了吗?可以说这些都有加以质疑的余地。
(5)犯罪论体系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2. 它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3. 它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整体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成立具体条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犯罪目的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和地点具体要素案例1张某武警战士因在巡逻中和歹徒发生枪战将歹徒吴某打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 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 间和地点
违法性
(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 犯罪目的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构成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法硕 犯罪论
法硕(法律硕士)中的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它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因果关系等问题。
在犯罪论中,关键的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等。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素,例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对于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此外,犯罪论还涉及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这些概念用于区分犯罪行为在不同阶段的情况,并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如果你正在学习法硕或对犯罪论感兴趣,深入研究相关的刑法学教材、学术论文和案例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拟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开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拟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开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构造、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展比拟。
一、外在形态之比拟(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构造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根底)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构造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构造体系。
二、逻辑构造之比拟(一)德日模式的逻辑构造———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那么〞,是否得以排除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那么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那么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成心和过失)。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
第二讲犯罪构成特别提示1.复习要旨:犯罪构成体系,又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2.重要考点:犯罪概念的层次化,定罪方法。
一、定罪体系: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两层次体系1.简图客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层次: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2.详图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①)——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①严格讲,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只是解决某个结果能否归责于某个行为的问题。
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因果关系便完成使命,失去存在价值。
因此,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而非实体要件。
3. 图解:定罪原理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以下对话便可以回答: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
情景一: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了一只花瓶。
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
小孩赶紧嚷道:“这不是我干的!”情景二:小孩手舞足蹈,不慎摔倒在地,碰碎了花瓶。
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
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具备一个要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该要件也称为违法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
第二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用故意的责任谴责他。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外,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谴责行为人。
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例如属于不可抗力),则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谴责的条件称为责任要件。
犯罪论体系课件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结构具有层次性与独立性,从违法到责 任的判断循序渐进,逻辑严密。当然也有自身缺陷,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顾忌个别正义;二是对犯罪成立 与否的判断显得比较僵化;三是缺乏刑事政策考量;四是观念抽象画,导致 解决问题缺乏具体标准。
二阶层理论: 1.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完整word版)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
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 4。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5就四要件体系而言,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是“主观”,“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即四个要件相统一,构成了四要件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一、概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中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其位阶性研究则是对这一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深入探讨。
位阶性,即层次性等级性,它反映了犯罪论体系中各要素在逻辑上的高低、先后、主次关系。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旨在明确各要素在犯罪成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分析,可以深化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揭示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架构。
在实践上,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确保在认定犯罪时能够准确把握各要件的位阶关系,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定罪。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关于位阶性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未解之谜。
本文旨在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深入研究,梳理现有理论成果,探讨争议问题,以期为推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1. 研究背景:简述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以及位阶性研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意义。
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犯罪论体系不仅关乎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更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
深入研究和完善犯罪论体系对于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犯罪论体系中,位阶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位阶性,即犯罪的层次性和递进性,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犯罪进行位阶性研究,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精确的理论依据。
位阶性研究还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效手段。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犯罪的构成体系⼀直是刑法界讨论的⼀个主要问题,每个⼈看的问题不同,选择赞成的观点也是⾮常不同,那么,具体的犯罪构成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可以有哪⼏种构成体系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往下⾯看看吧。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个犯罪 构成都 包含 以下特 征 : 一、 犯罪客 体 ; 二、 犯 罪客观 方面 :
犯罪 构成 理论 系统 , 以最大 限度 的惩罚犯 罪和 保护 人权 , 同时又 三 、 犯罪 主体 : 四、 犯罪主观 方面 。 ” 新 中 国成 立后废 除 了国民党 的 因为各 国的刑法理 论传统和研 究水 平 的差 异, 由此 形成 了各种独 《 六法全 书》 , 正好 当时我 国和前苏联 又 同属 社会主 义 国家和拥有 具特 色 的犯罪构 成要 件理论 体系 , 其 中最 具代表 性 的当数 以德 、 相 同意 识形态 的政 治背景 , 在 以俄 为师 、 学 习 苏联老 大哥 的政 治 日为代表 的大 陆法 系三阶 层理 论体 系 , 同样在 我 国台湾地 区 ( 同 背景下 , 当时我 国对前 苏联 犯罪构成 理论 进行 了全 盘吸收 照搬 、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2 - 0 2 ( 一) 我 国犯 罪构 成要件 , 是 平面 式 , 内部 没有 逻辑 性 我 国的犯罪 构成 四要 件理论体 系 内部 没有一个 逻辑结 构, 不
、
犯 罪构 成要件 理论 的概 述
( 一) 犯 罪构 成要件 体 系的概 述
犯罪 构成理 论体 系作为 刑法 理论 体系 的核心 , 被称为 “ 刑法 像 传统大 陆法 系三要 件, 是平 面式 的 , 内部没有 严谨 的逻辑 性, 在 学皇 冠上 的一颗璀 璨的 明珠 ” , 长期 以来 , 各国刑法 学者们 从未停 适 用 的时候 也没有 顺序上 的要求 。前 苏联 学者 契柯 瓦认 为: “ 每 止过 对其孜 孜不倦 的研 究 , 都 希望试 图能 找到一种完 美而严 谨 的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
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
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4.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
犯罪与犯罪论体系
• 2.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 (1)代表人物:M.E.迈尔、梅茨格尔 • (2)主要特点: • A.试图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因果行为论的自然主义色彩, 以适应自己的与价值相关的犯罪论体系。 • B.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概念, 它包含了主观的要素,也包含了需要法官评价的规范的要素。 • C.在违法性方面,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实质的违法性论, 从而认可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D.在责任问题上,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已经认识到免责的紧急 避险中的客观情况能够阻却责任,从而提出了规范责任论。
• 5.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问题思考的暨机 能主义的犯罪论体系) • (1)主要观点 • 刑法的体系形成,不是与本体的预先规定 性相联系的,而只允许从刑法的目的设定 性中引导出来的。 • (2)代表人物:【德】罗克辛(Roxin); 【日】松宫孝明
• (3)学说特点: • A.以一般预防论这一刑事政策作为核心,使刑 法的体系从道德伦理中解脱出来,从合理的、 经验科学的角度加以建构。 • B.在方法论上,与体系的、逻辑的整合性相比 更注重问题解决的思维方式。 • C.该学说虽然强调结果无价值,但为了解决现 代的各种问题而对各个具体的要素进行修正, 并通过提出新的概念或者在概念中增加新的内 容,使犯罪论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装置。
• 说明:义务违法说并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 台,相反,它以行为无价值的一元论(一 元的人的不法论)的形式获得重生。Welzel 就认为,作为犯罪要素的不法,不单是作 为“结果无价值”的法益侵害,还必须考 虑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不法的“行为无价 值”。这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二元的人 的不法论)得到了强有力的展开,形成了 今日的通说。
• (4)理论创新 • A.创造了客观归责理论。 • B.把“责任”概念扩大到“负责任性”概念, 认为责任的内涵不仅仅是非难可能性,还包括 预防的必要。 • (5)学术界的质疑 • 该学说在追求问题的解决的同时,使传统的概 念发生混乱,使体系丧失整合性,结果导致在 体系上发生了丧失明确性和不适合逻辑思考的 情况。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一、引言德国和日本的犯罪理论体系都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构建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
这是德、日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特点。
无论在德国或者在日本,都可以把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等同于犯罪理论体系,它们的含义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概念的沿革一、Constare de delicto的概念二、Corpus delicti的概念作为程序意义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就是所谓的Corpus delicti的最初含义。
它只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其意义主要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
三、费尔巴哈、斯蒂贝尔的Tatbestand概念最早将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构成要件)的,是克莱因(Klein)。
泷川幸辰教授说:“首先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的,是克拉因1796年的著作”费尔巴哈(Feuerbach 1775-1833)首先明确地把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创始人。
斯蒂贝尔教授(Stüebel)说:“构成要件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在这里,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也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还有贝尔纳(Berner)、弗兰克(Frank)、弗罗伊登塔尔(Freudenthal)等人。
但在整个19世纪,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却非常缓慢,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的构成件的区别等问题上。
四、贝林的Tatbestand概念20世纪初,贝林认为,所谓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是“特别构成要件”。
他指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
”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成立的诸要件的总体(或者说总和),而只是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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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身份犯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 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 处罚。
亲手犯
第305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 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一般犯
(2)特别犯: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3)亲手犯:伪证罪
纯正身份犯
第382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
(1)单行为犯
(2)复行为犯:抢劫罪
亲告犯与非亲告犯
(1)亲告犯
(2)非亲告犯
亲告罪
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第1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 理。 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罪:(第1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第一款罪,告 诉的才处理。 第270条侵占罪:(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2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犯罪论体系概述
目 录
一、犯罪概述 二、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概念
1. 形式的犯罪概念 2. 实质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状态犯与继续犯
(1)状态犯:故意杀人罪
(2)继续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
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的意义
(1)共犯的成立范围
(2)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 (3)追诉时效的起算:(第89条)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犯、特别犯与亲手犯
第9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 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 属也可以告诉。
二、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一)George Fletcher: 犯罪论体系的三种模 式:两分制、三分制、四分制 1. 英美法系:两分制——区分犯罪行为与犯 罪心态,另外有抗辩事由 2. 德国:三分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 性与罪责 3. 我国传统通说:四分制——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因果关系 与客观归责、客观附随情状) 2. 主观的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与目的) 3. 混合的构成要件:罪量 (二)违法性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超法规的违法性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同意 等) (三)罪责 1. 罪责排除事由(未成年人、精神病、禁止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 2. 罪责减轻事由(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限制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
具体危险犯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 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犯罪概念的两个方面
1.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益侵害性 2.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刑事违 法性 3.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应受惩 罚性
“但书”规定的理解:蒲连升案
1986年初,汉中人夏素文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 23日,夏病危,被其子王明成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月25日上 午,王明成和妹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母亲病情,蒲连升说治疗无望。 王明成不忍心让母亲再受病痛折磨,于6月28日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实 施“安乐死”,蒲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蒲连升给夏素 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做了注射,约5个小时后,夏素 文又被注射了100毫升冬眠灵。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经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夏素文两次 接受复方冬眠灵的总量为175毫克,用量在正常范围,并且患者在第二 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又无血压骤降或呼吸中枢抑制。所以, 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成虽属故意剥 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 告人蒲连升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 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 罪。于1991年4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
(2)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 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我国阶层体系的尝试
1. 陈兴良教授的体系:罪体(行为、客体、 结果、因果关系、客观的附随情状等)— —罪责(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故意、过 失)与主观的附随情状(动机、目的 等))——罪量(在具备犯罪构成本体要 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 数量要件,则包括数额与情节等表现形式) 2. 张明楷教授的体系:违法构成要件(违法 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
1. 历史的合理性?(建国之初继受前苏联体系 的历史必然性) 2. 现实的合理性?(司法实践的普遍适用?) 3. 内在的合理性?(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 的混乱、四个要件的位阶、主观判断先于客 观判断、正当化事由的缺位) 1. 刑法知识的传承 2. 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性 3. 国际交流的便宜性
(二)犯罪的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故意犯与过失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 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 一般犯、特别犯与亲手犯 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 亲告犯与非亲告犯
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 加重犯
(1)举动犯(行为犯):醉酒型的危险驾驶 罪;重婚罪 (2)结果犯: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 (3)结果加重犯
三阶层体系与刑法原则
1. 构成要件符合性——罪刑法定原则 2. 违法性——法益保护原则 3. 罪责——罪责原则
阶层体系结构图
原则
不法(Unrecht) 1. 构成要件符合性 2. 违法性 罪责(Schuld)
例外
正当化事由
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