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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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控制。

而犯罪论则是犯罪学的一种理论分支,旨在解释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及其影响。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犯罪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理论框架,它将犯罪行为从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和解释,对于深入探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具有方法论意义。

其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上层犯罪与中层犯罪常常与权力、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有关,而底层犯罪则常常与社会边缘化、资源匮乏等因素有关。

这种观点使我们更加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和不平等,有助于深化对犯罪行为的理解。

同时,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并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相应建议。

第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开拓了多元化的研究途径。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囿于个别案例或特定社会群体,难以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利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特点,使犯罪学研究具备了更加优化的研究视角。

研究者可以通过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合作,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维度和多样性,从而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

第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制定犯罪政策具有指导性。

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犯罪控制政策。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析,提供了制定犯罪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框架下,政策制定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层次犯罪行为背后的问题,并为社会全面地提供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它通过建立层次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开拓研究途径以及指导犯罪政策等方面,为深入研究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理论框架。

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围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展开,以期形成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

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

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

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说明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亦如马克昌教授所说:“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

”所以大陆法系学者极为重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

当前,关于行为概念的机能的认识,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同有异。

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行为原则上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其一,分类机能,即作为概念可以同时合理地解释现存制度中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即作为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首要特征,能发挥排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作用;其三,理论和实践,即可以作为理论和实践判断行为统一性的机能。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

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

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

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根据日本学界对犯罪论的基本理解,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也就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由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而构成。

若另外加上犯罪形态上的区别,④未遂、既遂论,⑤正犯、共犯论,甚至⑥罪数论也包含其中。

以此理解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应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其内容在于判断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但很多的情况下,其内容多在于判断有无责任阻却事由)的顺序加以判断。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上述意义上的日本的犯罪论,主要有下述特征: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

人的思想、心情,其本身不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所谓行为,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可为人的意思所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在学说之中,考虑到所谓的忘却犯的场合等,有一种有力的见解主张,“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这一要件属于过多的要求,是不需要的,而所谓行为,是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可是,由于行为也包含着不作为,既然“身体的动静”通常能够被认定,那根据这样的理解,就不存在着行为之存在被否定的情况,行为就难免不会沦落为实际上无意义的、不过成为单纯的观念上前提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见解是有疑问的。

缺少“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静,也可以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我们能将这种自然现象理解为违法评价之对象吗?就这样的身体动静而言,仅仅是否定了有责性就足够了吗?可以说这些都有加以质疑的余地。

犯罪论体系思维导图

犯罪论体系思维导图

犯罪论体系犯罪概说概念形式上:违反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后果上:应受刑法处罚性犯罪的分类(理论)重罪与轻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重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施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 地点,时间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法定犯:表面上不违反人类伦理道德,但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法律犯罪的分类(法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客观主观违反阻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责任阻却责任能力法律认识缺乏期待可能性三阶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目的、动机积极不法违反阻却事由法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法令行为、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义务冲突消极不法责任阻却事由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有责构成要件的分类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刑法分则的条文就某个具体犯罪的独立个人既遂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修正:根据刑法总则对基本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封闭性,开放性的构成要件:需要司法人员补充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积极,消极的构成要件:积极的是入罪的标准,消极的构成要件是出罪要件构成要件要素主观,客观:主要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核心问题是是否需要价值判断,要判断的就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看是否有法条所规定。

古典犯罪论体系

古典犯罪论体系

古典犯罪论体系
哎呦,说起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那可真是古老又神秘,就像是一幅年代久远的油画,充满了故事和哲理。

让我用轻松幽默的方式,给你揭开它那神秘的面纱吧!
首先,咱们得从“犯罪意图”说起,这玩意儿就像是犯罪分子的“内心独白”,你得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

想象一下,如果犯罪分子都戴着个小耳机,里面实时播放他们的内心戏,那警察叔叔破案可就简单多了,直接听个“剧透”就行。

接着是“犯罪行为”,这可是犯罪现场的“主角”,没有它,那就没有犯罪这出戏。

犯罪行为得有实际行动,光是在脑子里演一出“犯罪大片”可不算数。

这就好比你在梦中成了武林高手,醒来发现自己还是那个柔弱的读书人。

然后是“犯罪结果”,这就是犯罪行为的“成果展示”。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犯罪就好像煮了一锅没放盐的汤,少了点味道。

想象一下,一个小偷费尽心机溜进银行,结果只偷到了一袋空气,那场面得多尴尬。

最后是“因果关系”,这可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逻辑大师”。

它得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联,就像是你按下开关,灯就得亮。

如果灯没亮,那可能是开关坏了,或者是灯泡太老了。

总之,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就像是侦探小说里的“套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它告诉我们,犯罪不是简单的“动作片”,而是一部需要仔细推敲的“悬疑剧”。

下次如果你看到有人在分析犯罪,别忘了,这可是个技术活,得有侦探的头脑和演员的想象力!。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通过以上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可以看出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 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在结构上存在共通之处 ,即都把构成要件该当性放在第一位 。只有在 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要件以后 ,才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因此 ,二元的犯罪 论体系虽然强调犯罪人的人格在定罪中的重要性 ,但由于受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客观要 件的限制 ,二元的犯罪论体系自然不会堕落为主观归责 ,从而坚守了法治国的价值理念 。当 然 ,二元的犯罪论体系都从行为 (犯罪 )与行为人 (犯罪人 )这两个方面建构犯罪论体系 ,把 行为人 (犯罪人 )要件放在与行为 (犯罪 )要件平起平坐 、相提并论的位置上 ,从而体现其行 为与行为人的二元性 。但是 ,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区分不能对应于客观与主观的二元区分 。 因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三个要件 ,但根据古典 的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是客观要件 ,而有责性是主观要件 。因此 ,二元的 犯罪论体系如果仅仅把行为人要件界定为主观要件 ,则与一元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难以在实 质上加以区分 。在这一点上 ,米特迈尔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明确地将行为者人格作为犯罪 成立的一个要件 ,这才能充分体现二元的犯罪论体系的性质 。最后应当指出 ,随着行为刑法 与行为人刑法的互相融合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并非纯正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论体系 。同样 ,二 元的犯罪论体系也不是纯正的行为人刑法的犯罪论体系 。可以说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从古 典的犯罪论体系到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的演变过程 ,就是在三阶层的框架内不断吸纳行 为人刑法的内容的过程 。而二元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在形式上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共同 纳入一元犯罪论体系 。因此 ,现在的一元的犯罪论体系是实质上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而二 元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形式上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申言之 ,目前已经不存在绝对的一元的 犯罪论体系 。无论是以行为为本位的一元的犯罪论体系 ,还是以行为人为本位的一元的犯 罪论体系 ,两者都是兼顾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之所以出现上述行为刑法与 行为人刑法相互融合的趋势 ,笔者认为是与从法治国到文化国的价值论演变 ,以及从存在论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是一种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犯罪理论体系。

特拉伊宁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产物,是社会功能失调的表现。

他认为,犯罪有三种基本类型:社会犯罪、心理犯罪和生物犯罪。

社会犯罪是指由社会结构和文化环境造成的犯罪,例如贫困、社会不公和文化冲突等。

心理犯罪是指由个体心理问题引起的犯罪,例如心理疾病、人格缺陷和道德败坏等。

生物犯罪是指由生物因素引起的犯罪,例如遗传因素和荷尔蒙水平等。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从社会、心理和生物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他主张采取社会控制手段来预防和治理犯罪,例如改善社会结构、提高教育水平和加强法律制度等。

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对于犯罪研究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犯罪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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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论体系

(5)犯罪论体系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2. 它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3. 它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整体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成立具体条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犯罪目的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和地点具体要素案例1张某武警战士因在巡逻中和歹徒发生枪战将歹徒吴某打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 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 间和地点
违法性
(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 犯罪目的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构成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基于经济学原理的犯罪分析理论,它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犯罪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会权衡得失,选择最优解。

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的成本和收益是影响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如果犯罪的成本高于收益,那么犯罪行为就会减少。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犯罪者的决策过程、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犯罪防控的措施。

在犯罪者的决策过程中,他们会考虑到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所能带来的收益以及犯罪的成本,包括被捕、被起诉、被判刑等。

在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成本包括监狱的刑期、可能失去的自由和家庭关系等,收益则包括财富、权利和社会地位等。

犯罪防控的措施包括加强警察力量、制定更严厉的法律和加强社会教育等。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决策的
犯罪分析方法,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从而采取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但是,新古典犯罪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其中包括它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忽略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更全面和深入的犯罪分析理论,以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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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课件

犯罪论体系课件
2.移植论。进入新世纪之后渐成气候。随着中外刑法学术交流活动的日 益频繁,德日刑法学成果广泛传入中国并且迅速获得青睐,某些刑法学者主 张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式传统体系,以直接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 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或者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结构具有层次性与独立性,从违法到责 任的判断循序渐进,逻辑严密。当然也有自身缺陷,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顾忌个别正义;二是对犯罪成立 与否的判断显得比较僵化;三是缺乏刑事政策考量;四是观念抽象画,导致 解决问题缺乏具体标准。
二阶层理论: 1.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近40年来,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并且伴随着不少的争议。

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涉及到犯罪的定义、犯罪成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等方面,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40年来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争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受到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强调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矛盾和社会制度造成的。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的社会预防。

犯罪学界普遍认为,要解决犯罪问题,首先要改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进一步加大对犯罪的社会预防工作力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问题。

一些学者开始对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导致了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难以完全解释现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

一些学者开始在犯罪论体系中引入新的理论和观点,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犯罪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犯罪论体系逐渐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些学者开始将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引入犯罪研究领域,试图从不同的视角解释犯罪问题。

他们认为,犯罪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解决犯罪问题。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学界开始兴起了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潮流,犯罪论体系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

随着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和复合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多学科交叉研究导致了犯罪论体系的碎片化和分散化,使犯罪研究丧失了整体性和系统性。

他们认为,在犯罪研究中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的基本原理,注重犯罪问题的社会性和根本原因。

他们对多学科交叉研究持谨慎态度,认为这种方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犯罪研究的本质,导致犯罪学的混乱和偏离。

针对这一争议,我国的犯罪学界开始加大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和探讨。

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浅谈该当性

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浅谈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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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犯罪论体系的连辑结构犯罪论体蕞源f中世纪意大利纠目}#中的C o卜pusde{l ol l 概念:镕概念主要是揩由一般“目所Ⅱ宴的犯罪事变,后来艘传至德臣由克莱目翻译成Tatl船t and一镕,将超幻月冉诉讼法意义的T at bcs t and赋f宴徘法意卫的是斯鸠别尔w费躬E哈。

犯罪论体系目j f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理论L称为m罪构成),是按麒主嘻观的一系列要件根据一定的Ⅸ辑结构所组成的犯罪m i的体系。

H碍构成所耍*砘的*对&§被评价为犯镕的行为提供☆理∞,科#的标准∞目题。

j夸世*的刑法学领域.犯罪构啦±g冉三十代丧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三元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英美*系妁H层次犯罪构&#系H口∞,联.我目太H.地E∞闭和式犯8构&4论。

H 口.德∞代表∞太陆洼最∞=Ⅱ递m j C犯罪构成体系,自该j性(皓定性),客m违法性{『晴贵f}=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1)构成要件∞法☆t是指*行为B《H有目《刑法》分Ⅲ所规%∞*一犯口∞^体特征Ⅷ一致∞性质。

L2)仅仅H有法《性的行为Ⅱ不能被W价为犯罪.g☆gm罪行为妊*须具有客观违法性,…谶行为尾*幔害TⅢ法所保护J n法益。

通随认为,如粜&行为共备法定性般推定为废行为具备客“违*性,除非凌{一ⅪR自M#上m m≈∞违法性m∞$m(违法性mⅫ$自自括f q十H TⅢ自∞Ⅲ,紧急避睦.自救目∞,被*^女镕,t j业务,R务H《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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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性是镕日“Ⅺf_为^∞危*"∞m z亍n☆.此目碰镕{月H蔓】人B☆S柏责怔能力。

犯罪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与犯罪论体系

• 2.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 (1)代表人物:M.E.迈尔、梅茨格尔 • (2)主要特点: • A.试图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因果行为论的自然主义色彩, 以适应自己的与价值相关的犯罪论体系。 • B.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概念, 它包含了主观的要素,也包含了需要法官评价的规范的要素。 • C.在违法性方面,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实质的违法性论, 从而认可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D.在责任问题上,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已经认识到免责的紧急 避险中的客观情况能够阻却责任,从而提出了规范责任论。
• 5.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问题思考的暨机 能主义的犯罪论体系) • (1)主要观点 • 刑法的体系形成,不是与本体的预先规定 性相联系的,而只允许从刑法的目的设定 性中引导出来的。 • (2)代表人物:【德】罗克辛(Roxin); 【日】松宫孝明
• (3)学说特点: • A.以一般预防论这一刑事政策作为核心,使刑 法的体系从道德伦理中解脱出来,从合理的、 经验科学的角度加以建构。 • B.在方法论上,与体系的、逻辑的整合性相比 更注重问题解决的思维方式。 • C.该学说虽然强调结果无价值,但为了解决现 代的各种问题而对各个具体的要素进行修正, 并通过提出新的概念或者在概念中增加新的内 容,使犯罪论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装置。
• 说明:义务违法说并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 台,相反,它以行为无价值的一元论(一 元的人的不法论)的形式获得重生。Welzel 就认为,作为犯罪要素的不法,不单是作 为“结果无价值”的法益侵害,还必须考 虑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不法的“行为无价 值”。这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二元的人 的不法论)得到了强有力的展开,形成了 今日的通说。
• (4)理论创新 • A.创造了客观归责理论。 • B.把“责任”概念扩大到“负责任性”概念, 认为责任的内涵不仅仅是非难可能性,还包括 预防的必要。 • (5)学术界的质疑 • 该学说在追求问题的解决的同时,使传统的概 念发生混乱,使体系丧失整合性,结果导致在 体系上发生了丧失明确性和不适合逻辑思考的 情况。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摘要】人类的认识表明,事物的组成要素相同,但若结构不同,则其性质和功能也会不同,犯罪的认定也是如此。

犯罪的成立条件无非包括犯罪人的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动机、手段等因素,但是由于不同法系不同法律背景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这些要素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定罪思维模型下犯罪认定和量刑的差异。

【关键词】定罪思维模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论体系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要件”说,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的主体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大概如下:现实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法官心中熟练掌握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然后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选择一个与现实行为最为接近的罪名进行比较和对应,如若可以对应则为该罪名,若不能对应再一次重复前述过程。

在满足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以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罪名。

(三)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定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性的评价,四个构成要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该评价是一次性的判断,非常容易出现纰漏,而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性行为无法在犯罪构成中予以评价,与“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够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的观点相抵触。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现实运用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开始变异。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官指控a罪、律师做b罪辩护,法官做c罪的判决。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一、引言德国和日本的犯罪理论体系都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构建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

这是德、日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特点。

无论在德国或者在日本,都可以把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等同于犯罪理论体系,它们的含义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概念的沿革一、Constare de delicto的概念二、Corpus delicti的概念作为程序意义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就是所谓的Corpus delicti的最初含义。

它只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其意义主要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

三、费尔巴哈、斯蒂贝尔的Tatbestand概念最早将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构成要件)的,是克莱因(Klein)。

泷川幸辰教授说:“首先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的,是克拉因1796年的著作”费尔巴哈(Feuerbach 1775-1833)首先明确地把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创始人。

斯蒂贝尔教授(Stüebel)说:“构成要件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在这里,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也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还有贝尔纳(Berner)、弗兰克(Frank)、弗罗伊登塔尔(Freudenthal)等人。

但在整个19世纪,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却非常缓慢,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的构成件的区别等问题上。

四、贝林的Tatbestand概念20世纪初,贝林认为,所谓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是“特别构成要件”。

他指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

”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成立的诸要件的总体(或者说总和),而只是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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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双层模式
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犯罪本体要件
(刑事责任基础
控方) 犯罪成立
犯罪心理:蓄意,明知,轻率,疏忽
因果关系,结果,情节
排除合理辩护理由 (责任充足要件)
可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 为(相当于责任阻却)
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 套(相当于违法阻却)
无主观阻却违法要素:防卫意思、避难意思 犯罪成立 (刑罚应罚性) 处罚 无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无客观阻却违法要素
无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例如 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轻 微可罚性
客观处罚条件:例如过怠破产罪、诈术缔结婚约罪 无一般阻却或减轻刑罚事由:欠缺不法意识有正当理由;防 卫过当、避难过当;普通未遂和不能未遂、散播妨害名誉; 事实而能证明为真实者 刑罚需罚性 无个人阻却或减轻刑罚事由:亲属间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 亲属间财产犯罪 无解除或减轻刑罚事由:中止犯;自首、自由
古典三阶层体系(贝林-李斯特体系)
构成要件合致性——客观而中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 为、行为与行为客体的关系(因果关系)、结果、特别行为情状。
违法性——无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例如无正当防卫、无紧急避难
犯罪成立 责任条件——有责任能力 对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是否包 括意欲有争议 故意 是否包括不法意识有争议 责任形态 有主观预见可能性 (能注意) 过失:能注意而未注意 违反客观主义义务 (未注意)
是否包括不法意识有争议
过失:能注意而未注意
有主观预见可能性(能注意) 违反客观主义义务(未注意)
有期待可能性:无期待不可能之事由(例如未遭胁迫)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的犯罪阶层构造
主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成要件 构成要件 合致性 不法 罪责 违法性
一般要素:构成要件故意
特别要素:构成不法的意图
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行为、行为与行为 客体的关系(因果关系)、结果、特别行为情 状
罪责
新古典三阶层体系
不法构成要件合致性 不法
主观违法要素:例如不法所有意图、营利 意图和奸淫意图
客观而中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 行为、行为与行为客体的关系(因果关 系)、结果、特别行为情状 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例如非依法令之行为、 非业务上正当行为、无正当防卫、无紧急避难
违法性 犯罪成立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例如社会相当性、 容许危险、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条件:有责任能力 故意 罪责 责任形态 对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是否包括意欲 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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